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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蔽不能出。
大■〈罒上令下〉置諸外海,小■〈罒上令下〉置諸内港。
箔者,乘潮将滿,插在海坪,雜羅水族;水汐則取之,無一遺者(同上)。
澎湖有大網,口闊尾尖,即北地之■〈人米田,上中下〉也。
每口用大杉木二枝堅豎港口長流之所,名曰網桁。
以網挂于桁上,凡有魚蝦之屬盡藏其中;潮退舉起,解網尾出之(同上)。
滬用石塊圍築海坪之中,水滿,魚藏其内;水汐,則捕之(同上)。
烏魚旗罟者,結網長百餘丈、廣丈餘;駕船載出,常數十人,曰牽罟(「赤嵌筆談」)。
罾者,樹大竹棚于水涯,高二丈許,曰水棚;置罾以漁。
縺小于罟,■〈罒上令下〉又小于縺;網長可數十丈,廣五、六尺,曰牽縺、曰牽■〈罒上令下〉(同上)。
蚝,蛎房也;即以為取之之名。
用竹二,長丈餘,各貫鐵于末如剪刀;于海水淺處釣緻蛎房(同上)。
■〈纟衮〉,垂餌以釣魚也。
大繩長數十丈,系一頭于岸,浮舟出海;每尺許拴數釣,大小不一,繩盡則返棹而收,曰放■〈纟衮〉(同上)。
烏魚于冬至前後盛出,由諸邑鹿子港先出,次及安平鎮大港,後至琅峤海腳,于石罅處放子,仍回北路。
或雲自黃河來。
冬至前所捕之魚,名曰在頭烏;則肥。
冬至後所捕之魚,名曰倒頭烏;則瘦。
漁人有自廈門、澎湖;伺其來時,赴台采捕(同上)。
大小滬箔者,削竹片為之;繩縛如簾,高七、八尺,長數十丈。
就海坪處所豎木杙,趁潮水未滿,縛箔于木杙上,留一箔門,約寬四、五尺;潮漲時,魚随水入,以網截塞箔門,潮退魚不得出,采取之。
滬者,于海坪潮漲所及處,周圍築土岸高一、二尺,留缺為門;兩旁豎木柱,挂小網柱上,截塞岸門。
潮漲淹沒滬岸,魚蛤随漲入滬;潮退,水由滬門出,魚蛤為網所阻。
寬者為大滬,狹者為小滬(同上)。
鳳山雜饷,給烏魚旗九十四枝。
旗用白布一幅,刊刷「烏魚旗」字樣,填寫漁戶姓名,縣印钤蓋;插于船頭,帶網采捕(同上)。
船制大小,鹹資水利,名目各異。
一曰澎仔船:平底單桅,今多雙桅者;可裝榖四、五百石至七、八百石。
一曰杉闆頭船:亦有插雙桅者;可裝三、四百石至六七百石。
一曰一封書船:雙桅,■〈木盛〉蓋平鋪,前後無艙;可裝二、三百石。
一曰頭尾密船:單桅,無艙,中有拱篷;可裝百餘石至二百石。
皆往來南北各港貿易所乘。
一曰大船仔船;單桅、拱篷,即大鎮渡船(從府治渡往安平為大鎮渡);可裝百餘石,亦或駕駛内港撥載。
一曰小■〈舟古〉仔船:在嵌腳渡人、載貨登岸。
一曰漁船:即龍艚船,亦鎮渡船之類。
一曰穵仔船:每船止容三人;往各港采捕。
一曰當家船(俗訛為蛋家船):漁人眷屬悉住其中,無登岸結廬者;蓋浮家也。
皆往來各港采捕并鹿耳門、安平鎮生理(「台灣志略」)。
贌社者,招捕鹿之人;贌港者,招捕魚之人。
俱沿山海蓋草為寮,時去時來,時多時少。
雖為賦稅所從出,實亦奸宄所由滋(「赤嵌筆談」)。
陸饷 台灣府 街市瓦、草店厝:共五千三百五十間(每間征銀不等),共征銀一千四百六十六兩六錢九分五厘零。
牛磨:五十首(每首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二百八十兩。
雍正八年,報升牛磨月饷五十七兩二錢零四厘。
蔗車:三百四十九張半(每張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一千九百五十七兩二錢。
乾隆二年,豁免蔗車一張,減征銀五兩六錢;九年,豁免蔗車一張八分零,減征銀一十兩一錢零。
實征蔗車三百四十六張,共征銀一千九百四十一兩五錢零。
番檨槟榔:共四十四宅(每宅征銀不等),共征銀一百三十六兩。
瓦窯:五座,共征銀一十二兩五錢。
菜園:三所,共征銀三兩。
新升當稅:銀五十兩。
以上通共征銀三千九百四十六兩八錢九分九厘。
按以上乾隆十年「舊志」原額。
乾隆二十八年查:各廳縣并有新升、豁除等饷,詳具各廳縣「陸饷」下。
台灣縣 街市瓦厝:二千六百九十四間(每間征銀三錢零三厘八毫),共征銀八百一十八兩四錢三分七厘零。
草厝:一千七百七十八間(每間征銀二錢一分七厘),共征銀三百八十五兩八錢二分六厘。
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本縣管轄土墼埕瓦厝五十二間(每間征銀三錢零三厘八毫),共征銀一十五兩七錢九分七厘零;又草厝七十二間(每間征銀二錢一分七厘),共征銀一十五兩六錢二分四厘;又安平鎮瓦厝一百六十六間(每間征銀一錢六分九厘三絲三忽),共征銀二十八兩零五分九厘零;又草厝二十九間(每間征銀八分四厘五毫一絲六忽),共征銀二兩四錢五分零。
牛磨:饷銀二百二十五兩二錢零四厘(牛磨舊額二十首,每首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一百六十八兩。
雍正八年,報升牛磨盈溢銀五十七兩二錢零四厘)。
蔗車:四十九張(每張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二百七十四兩四錢(原額四十五張,共征銀二百五十二兩。
雍正八年,報升蔗車三張半,征銀一十九兩六錢;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蔗車二張半,征銀一十四兩。
又撥歸鳳山縣蔗車一張,減征銀五兩六錢。
乾隆二年,豁免蔗車一張,減征銀五兩六錢)。
番檨:〔一十九〕宅,征稅銀七十兩(雍正七年報升)。
當稅:銀五十兩(乾隆四年,報升五兩;五年,報升一十兩;六年,報升五兩;八年,報升一十兩;十年,報升二十兩)。
以上通共征銀二千三十兩七錢九分九厘。
鳳山縣 蔗車:一百張半(每張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五百六十二兩八錢(原額蔗車九張,征銀五十兩零四錢。
康熙三十二年,新升二十張,征銀一百一十二兩;雍正六年,新征二十九張半,征銀一百六十五兩二錢;七年,新升六張半,征銀三十六兩四錢;八年,新升一張,征銀五兩六錢;九年,台灣縣撥歸本縣管轄一張,征銀五兩六錢;十三年,新升六張,征銀三十三兩六錢;乾隆三年,新升八張,征銀四十四兩八錢;八年,新升六張半,征銀三十六兩四錢。
雍正九年,撥歸台灣縣管轄二張半,減征銀一十四兩;乾隆九年,豁免半張,減征銀二兩八錢;二十年,新升七張,征銀三十九兩二錢;二十四年,新升九張,征銀五十兩四錢)。
番檨:一宅,征稅銀六兩。
當稅:銀五兩(乾隆十六年新升)。
以上通共征銀五百七十三兩八錢。
諸羅縣 笨港市厝:五百九十九間(每間征銀不等),共征銀二百兩零五錢。
蔗車:一百五十五張六分九厘零(每張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八百七十一兩九錢零(舊額蔗車二十五張,征銀一百四十兩。
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管轄四張,減征銀二十二兩四錢;又新升一百三十五張,共征銀七百五十六兩;乾隆九年,豁免一張三分零,減征銀七兩二錢零;十三年,新升一張,征銀五兩六錢)。
槟榔:二十四宅,共征銀六十兩。
瓦■〈石屚〉窯:五座,共征銀一十二兩五錢。
菜園:二所,共征銀三兩。
舊有牛磨一首,征銀五兩六錢;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管轄。
當稅:銀一百一十五兩(乾隆十二年,報升五兩;十三年,報升十五兩;十四年,報升二十兩;十七年,報升十兩;十八年,報升十五兩;二十年,報升五兩;二十二年,報升五兩;二十三年,報升十兩;二十四年,報升十五兩;二十五年,報升五兩;二十六年,報升十兩)。
以上通共征銀一千二百六十二兩九錢。
彰化縣 蔗車:六十二張半(每張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三百四十七兩二錢(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四張,征銀二十二兩四錢;新升二十八張半,征銀一百五十九兩六錢;乾隆七年,新升九張半,征銀五十三兩二錢;九年,新升一十五張半,征銀八十六兩八錢;十二年,新升八張半,征銀四十七兩三錢;十五年,豁除三張半)。
牛磨:一十八首(每首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一百兩八錢(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一首,征銀五兩六錢;新升一十八首,征銀一百兩零八錢;乾隆□年,陷一首,減征銀五兩六錢)。
以上通共征銀四百四十八兩。
淡水廳 牛磨:一首,征銀五兩六錢(乾隆九年新升)。
蔗車:二張,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一十一兩二錢(内乾隆九年升一張,□年升一張)。
以上通共征銀一十六兩八錢。
附考 台邑額載厝饷、磨饷二項,俱始于僞鄭。
志載:瓦厝、草厝共征銀一千二百四兩零。
數十年來,有片瓦寸草俱無、子姓零落及孤寡不能自存者,亦必按冊拘追;而大井頭一帶行店碁布,終歲不出分文。
雍正元年五月,所司查驗府治房店,将破壞瓦厝、草厝悉為開除。
凡得大瓦厝七千零七十四間、小瓦厝一千七百零三間;小者每間折半科算,共七千九百二十五間半。
額饷勻攤,每間一錢五分一厘九毫有奇。
每戶給以饷單;如倒壞無存者,許執單繳驗注銷,另查新屋頂補。
磨三十首,共額征銀一百六十八兩;除磨壞人亡者無從追比,現征十九首,官年賠解十一首。
即十九首内,實在開市者不及十首,餘皆牛磨倒壞。
按冊問賦,與厝饷等。
而近年新開磨戶,悉投營弁;以開則完銀,不開即止。
今各戶給以照單,按月照數勻征,将前項變為活饷,可以足額(「赤嵌筆談」)。
大■〈罒上令下〉置諸外海,小■〈罒上令下〉置諸内港。
箔者,乘潮将滿,插在海坪,雜羅水族;水汐則取之,無一遺者(同上)。
澎湖有大網,口闊尾尖,即北地之■〈人米田,上中下〉也。
每口用大杉木二枝堅豎港口長流之所,名曰網桁。
以網挂于桁上,凡有魚蝦之屬盡藏其中;潮退舉起,解網尾出之(同上)。
滬用石塊圍築海坪之中,水滿,魚藏其内;水汐,則捕之(同上)。
烏魚旗罟者,結網長百餘丈、廣丈餘;駕船載出,常數十人,曰牽罟(「赤嵌筆談」)。
罾者,樹大竹棚于水涯,高二丈許,曰水棚;置罾以漁。
縺小于罟,■〈罒上令下〉又小于縺;網長可數十丈,廣五、六尺,曰牽縺、曰牽■〈罒上令下〉(同上)。
蚝,蛎房也;即以為取之之名。
用竹二,長丈餘,各貫鐵于末如剪刀;于海水淺處釣緻蛎房(同上)。
■〈纟衮〉,垂餌以釣魚也。
大繩長數十丈,系一頭于岸,浮舟出海;每尺許拴數釣,大小不一,繩盡則返棹而收,曰放■〈纟衮〉(同上)。
烏魚于冬至前後盛出,由諸邑鹿子港先出,次及安平鎮大港,後至琅峤海腳,于石罅處放子,仍回北路。
或雲自黃河來。
冬至前所捕之魚,名曰在頭烏;則肥。
冬至後所捕之魚,名曰倒頭烏;則瘦。
漁人有自廈門、澎湖;伺其來時,赴台采捕(同上)。
大小滬箔者,削竹片為之;繩縛如簾,高七、八尺,長數十丈。
就海坪處所豎木杙,趁潮水未滿,縛箔于木杙上,留一箔門,約寬四、五尺;潮漲時,魚随水入,以網截塞箔門,潮退魚不得出,采取之。
滬者,于海坪潮漲所及處,周圍築土岸高一、二尺,留缺為門;兩旁豎木柱,挂小網柱上,截塞岸門。
潮漲淹沒滬岸,魚蛤随漲入滬;潮退,水由滬門出,魚蛤為網所阻。
寬者為大滬,狹者為小滬(同上)。
鳳山雜饷,給烏魚旗九十四枝。
旗用白布一幅,刊刷「烏魚旗」字樣,填寫漁戶姓名,縣印钤蓋;插于船頭,帶網采捕(同上)。
船制大小,鹹資水利,名目各異。
一曰澎仔船:平底單桅,今多雙桅者;可裝榖四、五百石至七、八百石。
一曰杉闆頭船:亦有插雙桅者;可裝三、四百石至六七百石。
一曰一封書船:雙桅,■〈木盛〉蓋平鋪,前後無艙;可裝二、三百石。
一曰頭尾密船:單桅,無艙,中有拱篷;可裝百餘石至二百石。
皆往來南北各港貿易所乘。
一曰大船仔船;單桅、拱篷,即大鎮渡船(從府治渡往安平為大鎮渡);可裝百餘石,亦或駕駛内港撥載。
一曰小■〈舟古〉仔船:在嵌腳渡人、載貨登岸。
一曰漁船:即龍艚船,亦鎮渡船之類。
一曰穵仔船:每船止容三人;往各港采捕。
一曰當家船(俗訛為蛋家船):漁人眷屬悉住其中,無登岸結廬者;蓋浮家也。
皆往來各港采捕并鹿耳門、安平鎮生理(「台灣志略」)。
贌社者,招捕鹿之人;贌港者,招捕魚之人。
俱沿山海蓋草為寮,時去時來,時多時少。
雖為賦稅所從出,實亦奸宄所由滋(「赤嵌筆談」)。
陸饷 台灣府 街市瓦、草店厝:共五千三百五十間(每間征銀不等),共征銀一千四百六十六兩六錢九分五厘零。
牛磨:五十首(每首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二百八十兩。
雍正八年,報升牛磨月饷五十七兩二錢零四厘。
蔗車:三百四十九張半(每張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一千九百五十七兩二錢。
乾隆二年,豁免蔗車一張,減征銀五兩六錢;九年,豁免蔗車一張八分零,減征銀一十兩一錢零。
實征蔗車三百四十六張,共征銀一千九百四十一兩五錢零。
番檨槟榔:共四十四宅(每宅征銀不等),共征銀一百三十六兩。
瓦窯:五座,共征銀一十二兩五錢。
菜園:三所,共征銀三兩。
新升當稅:銀五十兩。
以上通共征銀三千九百四十六兩八錢九分九厘。
按以上乾隆十年「舊志」原額。
乾隆二十八年查:各廳縣并有新升、豁除等饷,詳具各廳縣「陸饷」下。
台灣縣 街市瓦厝:二千六百九十四間(每間征銀三錢零三厘八毫),共征銀八百一十八兩四錢三分七厘零。
草厝:一千七百七十八間(每間征銀二錢一分七厘),共征銀三百八十五兩八錢二分六厘。
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本縣管轄土墼埕瓦厝五十二間(每間征銀三錢零三厘八毫),共征銀一十五兩七錢九分七厘零;又草厝七十二間(每間征銀二錢一分七厘),共征銀一十五兩六錢二分四厘;又安平鎮瓦厝一百六十六間(每間征銀一錢六分九厘三絲三忽),共征銀二十八兩零五分九厘零;又草厝二十九間(每間征銀八分四厘五毫一絲六忽),共征銀二兩四錢五分零。
牛磨:饷銀二百二十五兩二錢零四厘(牛磨舊額二十首,每首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一百六十八兩。
雍正八年,報升牛磨盈溢銀五十七兩二錢零四厘)。
蔗車:四十九張(每張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二百七十四兩四錢(原額四十五張,共征銀二百五十二兩。
雍正八年,報升蔗車三張半,征銀一十九兩六錢;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蔗車二張半,征銀一十四兩。
又撥歸鳳山縣蔗車一張,減征銀五兩六錢。
乾隆二年,豁免蔗車一張,減征銀五兩六錢)。
番檨:〔一十九〕宅,征稅銀七十兩(雍正七年報升)。
當稅:銀五十兩(乾隆四年,報升五兩;五年,報升一十兩;六年,報升五兩;八年,報升一十兩;十年,報升二十兩)。
以上通共征銀二千三十兩七錢九分九厘。
鳳山縣 蔗車:一百張半(每張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五百六十二兩八錢(原額蔗車九張,征銀五十兩零四錢。
康熙三十二年,新升二十張,征銀一百一十二兩;雍正六年,新征二十九張半,征銀一百六十五兩二錢;七年,新升六張半,征銀三十六兩四錢;八年,新升一張,征銀五兩六錢;九年,台灣縣撥歸本縣管轄一張,征銀五兩六錢;十三年,新升六張,征銀三十三兩六錢;乾隆三年,新升八張,征銀四十四兩八錢;八年,新升六張半,征銀三十六兩四錢。
雍正九年,撥歸台灣縣管轄二張半,減征銀一十四兩;乾隆九年,豁免半張,減征銀二兩八錢;二十年,新升七張,征銀三十九兩二錢;二十四年,新升九張,征銀五十兩四錢)。
番檨:一宅,征稅銀六兩。
當稅:銀五兩(乾隆十六年新升)。
以上通共征銀五百七十三兩八錢。
諸羅縣 笨港市厝:五百九十九間(每間征銀不等),共征銀二百兩零五錢。
蔗車:一百五十五張六分九厘零(每張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八百七十一兩九錢零(舊額蔗車二十五張,征銀一百四十兩。
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管轄四張,減征銀二十二兩四錢;又新升一百三十五張,共征銀七百五十六兩;乾隆九年,豁免一張三分零,減征銀七兩二錢零;十三年,新升一張,征銀五兩六錢)。
槟榔:二十四宅,共征銀六十兩。
瓦■〈石屚〉窯:五座,共征銀一十二兩五錢。
菜園:二所,共征銀三兩。
舊有牛磨一首,征銀五兩六錢;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管轄。
當稅:銀一百一十五兩(乾隆十二年,報升五兩;十三年,報升十五兩;十四年,報升二十兩;十七年,報升十兩;十八年,報升十五兩;二十年,報升五兩;二十二年,報升五兩;二十三年,報升十兩;二十四年,報升十五兩;二十五年,報升五兩;二十六年,報升十兩)。
以上通共征銀一千二百六十二兩九錢。
彰化縣 蔗車:六十二張半(每張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三百四十七兩二錢(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四張,征銀二十二兩四錢;新升二十八張半,征銀一百五十九兩六錢;乾隆七年,新升九張半,征銀五十三兩二錢;九年,新升一十五張半,征銀八十六兩八錢;十二年,新升八張半,征銀四十七兩三錢;十五年,豁除三張半)。
牛磨:一十八首(每首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一百兩八錢(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一首,征銀五兩六錢;新升一十八首,征銀一百兩零八錢;乾隆□年,陷一首,減征銀五兩六錢)。
以上通共征銀四百四十八兩。
淡水廳 牛磨:一首,征銀五兩六錢(乾隆九年新升)。
蔗車:二張,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一十一兩二錢(内乾隆九年升一張,□年升一張)。
以上通共征銀一十六兩八錢。
附考 台邑額載厝饷、磨饷二項,俱始于僞鄭。
志載:瓦厝、草厝共征銀一千二百四兩零。
數十年來,有片瓦寸草俱無、子姓零落及孤寡不能自存者,亦必按冊拘追;而大井頭一帶行店碁布,終歲不出分文。
雍正元年五月,所司查驗府治房店,将破壞瓦厝、草厝悉為開除。
凡得大瓦厝七千零七十四間、小瓦厝一千七百零三間;小者每間折半科算,共七千九百二十五間半。
額饷勻攤,每間一錢五分一厘九毫有奇。
每戶給以饷單;如倒壞無存者,許執單繳驗注銷,另查新屋頂補。
磨三十首,共額征銀一百六十八兩;除磨壞人亡者無從追比,現征十九首,官年賠解十一首。
即十九首内,實在開市者不及十首,餘皆牛磨倒壞。
按冊問賦,與厝饷等。
而近年新開磨戶,悉投營弁;以開則完銀,不開即止。
今各戶給以照單,按月照數勻征,将前項變為活饷,可以足額(「赤嵌筆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