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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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通判管轄。

     港潭:六所,共征銀四百二十五兩六錢二分四厘(舊有大鲲身港一所,雍正九年撥歸鳳山縣管轄)。

     風櫃門塭:一口,征銀七兩零五分六厘。

    喜樹仔小塭:一口,征銀一兩(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管轄)。

    鹽埕小塭:一口,征銀五錢(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管轄)。

    雍正十三年,報升風櫃門塭饷銀七兩九錢四分四厘。

     罟:六張(每張征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共征銀七十兩五錢六分。

     罾:三張(每張征銀四兩二錢),共征銀一十二兩六錢。

    小罾:九張(每張征銀二兩二錢),共征銀一十九兩八錢(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管轄)。

     罾:三條(每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征銀一十七兩六錢四分。

     縺:九條(每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征銀五十二兩九錢二分。

     蚝:九條(每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征銀五十二兩九錢二分。

     舊有澎湖大網一十六張(每張征銀三兩五錢),共征銀五十六兩;箔網二張(每張征銀一兩二錢六分),共征銀二兩五錢二分;大滬二口(每口征銀八錢四分),共征銀一兩六錢八分;小滬二十口(每口征銀四錢二分),共征銀八兩四錢。

    雍正五年,撥歸澎湖通判管轄。

    以上通共征銀一千三百一十四兩二錢零五厘。

     鳳山縣 安平鎮渡船:三十四隻,計載梁頭九百八十九擔(每擔征銀七分七厘),共征銀七十六兩一錢五分三厘。

     采捕小船:二百五十六隻,計載梁頭五千零三十八擔,共征銀三百八十七兩九錢二分六厘。

    雍正六年,報升梁頭銀一十四兩五錢八分六厘零。

    以上梁頭饷銀共征銀四百七十八兩六錢六分五厘零;内乾隆十八年豁免遭風擊碎小船一百零九隻無征銀一百六十三兩六錢二分零、又豁免失水無征溢額銀一兩七錢二分二厘零,二十一年豁免遭風擊碎小船二十三隻無征銀三十三兩一錢八分七厘,今實征銀二百八十兩四錢三分四厘)。

     港潭:四所(竹滬、打鼓、蛲港、萬丹),共征銀二百一十兩九錢七分四厘零(舊尚有港塭一所,征銀七兩零五分六厘;雍正九年,撥歸台灣縣管轄)。

     石螺潭:一口,征銀一十二兩。

    鲲身港:一所,征銀二百二十兩(雍正九年,台灣縣撥歸管轄)。

     舊有喜樹仔鹽埕塭二口,征銀一兩五錢;雍正九年,撥歸台灣縣管轄。

     罟:一十一張(每張征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共征銀一百二十九兩三錢六分。

     罾:二張(每張征銀四兩二錢),共征銀八兩四錢。

     ■〈罒上令下〉:一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

     縺:一十一條(每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征銀六十四兩六錢八分。

     蚝:八條(每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征銀四十七兩零四分。

     箔:二條(每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征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又罟罾尾溢升科銀三錢三分三厘六毫(雍正六年續報)。

     以上罟罾■〈罒上令下〉、縺、蚝、箔等饷,共征銀二百六十七兩四錢五分三厘零;内乾隆十八年豁免遭風沉沒罟二張無征銀二十三兩五錢二分,縺三條無征銀一十七兩六錢四分。

     舊有小罾九張,征銀一十九兩八錢;雍正九年撥歸台灣縣管轄。

     采捕烏魚旗:九十四枝(每枝征銀一兩零五分),共征銀九十八兩七錢。

    以上烏魚旗饷額内,乾隆十八年豁免遭風失水魚旗二枝,無征銀二兩一錢。

     以上通共征銀一千零四十六兩五錢三分二厘。

     諸羅縣 采捅大小魚船:一百九十五隻,共載梁頭二千九百四十三擔七十五斤(每擔征銀七分七厘),共征銀二百二十六兩六錢六分九厘。

     魚塭:二口,共征銀一百兩。

     新港并目加溜灣:一所,征銀二十七兩一錢六分五厘六毫。

    直如弄西港仔含西港:一所,征銀九十七兩三錢七分二厘八毫。

    茄藤頭港:一所,征銀一百六十九兩三錢四分四厘。

    南鲲身港:一所,征銀三十五兩二錢八分。

    猴樹并礁巴嶼潭、蚝嗌港、笨港:一所,征銀二十二兩二錢九分六厘四毫(舊有海豐等四港,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管轄)。

     罾:二張(每張征銀四兩二錢),共征銀八兩四錢。

     縺:五條(每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征銀二十九兩四錢。

     罟:一張,征銀五兩八錢八分(舊有罟一張,征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管轄)。

     ■〈纟衮〉:二條(每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征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蚝:八條(每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征銀四十七兩零四分。

     以上通共征銀七百八十兩零七厘八毫。

     彰化縣 小■〈舟古〉船:一百三十五隻,共征銀一百五十五兩八錢八分五厘(内雍正九年新升二隻,共征銀二兩三錢一分;乾隆十二年新升二隻,共征銀二兩三錢一分;十三年新升四十五隻,共征銀五十一兩九錢三分五厘;十四年新升八十四隻,共征銀九十七兩二分;二十一年新升二隻,共微銀二兩三錢一分)。

     舊額港:四所,共征銀三十八兩七錢三分八厘(海豐港一所,征銀二十四兩八錢四分;鹿仔港一所,征銀一十二兩四錢九分八厘;三林港一所,征銀一兩;港仔尾一所,征銀四錢。

    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

    新升港:三所,共征銀五兩八錢(水裡港一所,征銀三兩;番仔橋港一所,征銀一兩四錢;大突溝港一所,征銀一兩四錢。

    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

     罟:一張,征銀五兩八錢八分(舊有罟一張,征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雍正七年,撥歸淡水廳管轄)。

     以上通共征銀五十二兩七錢二分八厘。

     淡水廳 罟:一張,征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

     澎湖廳 尖艚船:三十四隻(每隻征銀八錢四分),共征銀二十八兩五錢六分(舊額五隻,雍正五年台灣縣撥歸管轄。

    六年,增二十七隻;八年,增二隻)。

    杉闆船:四百六十三隻(每隻征銀四錢二分),共征銀一百九十四兩四錢六分(原額九十七隻,共征銀四十兩零七錢四分;雍正五年,台灣縣撥歸管轄。

    六年,新增二百零七隻,共征銀八十六兩九錢四分;七年,新增一百二十一隻,共征銀五十兩八錢二分。

    八年,新增一十五隻,共征銀六兩三錢;十年,報升三隻,共征銀一兩二錢六分;雍正十三年,報升一十二隻,共征銀五兩零四分;乾隆四年,報升八隻,共征銀三兩三錢六分)。

     大網:二十六張(每張征銀三兩五錢),共征銀九十一兩(雍正五年,台灣縣撥歸大網一十六張,征銀五十六兩;七年,報升大網四張,征銀一十四兩;十三年,報升大網一張,征銀三兩五錢;乾隆四年,報升二張,征銀七兩;五年,報升二張,征銀七兩;八年,報升一張,征銀三兩五錢)。

    小網:三十六張(每張征銀一兩七錢五分),共征銀六十三兩(原額二十五張,征銀四十三兩七錢五分。

    雍正十三年,報升六張,征銀一十兩五錢;乾隆四年,報升五張,征銀八兩七錢五分)。

     箔網:二張(每張征銀一兩二錢六分),共征銀二兩五錢二分。

    小箔網:一張,征銀六錢三分。

     大滬:三口(每口征銀八錢四分),共征銀一兩六錢八分。

    小滬:七十二口半(每口征銀四錢二分),共征銀三十兩零四錢五分(原額二十口,征銀八兩四錢。

    雍正六年,報升三十四口,征銀一十四兩二錢八分;八年,報升半口,征銀二錢一分;十三年,報升一十八口,征銀七兩五錢六分)。

     小罾:三十四張(每張征銀八錢四分),共征銀二十八兩五錢六分(原額一十張,征銀八兩四錢。

    雍正七年,報升六張,征銀五兩零四分;八年,報升二張,征銀一兩六錢八分;十年,報升二張,征銀一兩六錢八分;十三年,報升八張,征銀六兩七錢二分;乾隆四年,報升一張,征銀八錢四分;五年,報升五張,征銀四兩二錢)。

     以上通共征銀四百四十兩零八錢六分。

     附考 乾隆二年,上谕:『朕查閩省澎湖,地系海中孤島,并無田地可耕。

    附島居民,鹹置小艇捕魚,以餬其口。

    昔年提臣施琅倚勢霸占,立為獨行,每年得規禮一千二百兩。

    及許良彬到任後,遂此項奏請歸公,以為提督衙門公事之用;每年交納,率以為常。

    行家任意苛求,漁人多受剝削,頗為沿海窮民之苦累。

    着總督郝玉麟宣朕谕旨,永行禁革。

    其現在捕魚船隻,饬令該地方官照例編号,稽查辦理。

    此項陋規既經裁除,若水師提督衙門有公用必不可少之處,着郝玉麟将他項銀兩酌撥數百金補之』。

     捕魚處所,有蚝、潭、港、塭之分。

    蚝者,指海坪産蚝之處而言;駕小船用鐵钯于水底取之。

    潭者,平埔開窩,積水甚深,魚蝦多蓄其中。

    港者,海水支流之處。

    塭者,就海坪築岸納水蓄魚而名(「台灣志略」)。

     捕魚器具,有罟、罾、縺、藏、■〈罒上令下〉、箔之目。

    網有大小,而用法各别。

    每罟一張,駕船二隻,先放海底,後用四、五十人兩頭牽挽,圍攏海邊,得魚最多。

    罾有車罾、舉罾、搖罾等屬:車罾永挂海坪,岸搭高寮;下罾時,漁人在寮上将罾索用車牽起,有魚則捕之。

    舉罾止用一人,于港、潭、沿海皆河采捕。

    搖罾必需五、六人駕龍艚船,帶小穵仔船,捕魚外海。

    縺于冬、春二時,在外海捕塗魠等大魚用之。

    藏則專于隆冬以捕烏魚,故又名「讨烏」。

    ■〈罒上令下〉者,網上有蕩,能浮水面;下系網袋無數,每袋各挂鉛墜沉入水底。

    魚入袋中,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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