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關燈
十兩七錢七分一厘零,實少加勻丁銀二十一兩八錢五分三厘零。

    乾隆二十年經彰化縣朱山造報升墾、豁除清冊,詳明在案)。

     又,諸羅縣撥歸管轄土番大社二十二社(内附小社五十一社),額征銀三千六百五十兩一錢七分二厘。

    雍正九年,撥歸淡防廳管轄土番大社五社(内附小社二十四社),減征銀一千二百五十八兩一錢三分六厘。

    實額征土番大社一十七社(内附小社二十七社),額征銀二千三百九十二兩零三分六厘。

     雍正十年,豁免大肚社饷銀一百六十八兩,實征饷銀二千二百二十四兩零三分六厘。

     乾隆二年改則,額征社饷改照民丁例(每丁征銀二錢),實在土番社一十七社(内附小社二十七社),共番丁二千三百一十八(每丁征銀二錢),共征銀四百六十三兩六錢(内西螺社番丁一百零一,東螺社番丁一百零二,眉裡社番丁九十七,大突社番丁九十一,馬芝遴社番丁一百零四,南北投社并附貓羅社番丁共一百七十三,二林社番丁八十四,貓兒幹社番丁九十四,阿束社番丁一百零七,大武郡社番丁九十七,感恩社番丁四十六,遷善社番丁五十五,半線社并附柴坑仔社番丁共一百一十四,貓霧捒社番丁四十五,大肚社并附水裡社番丁共一百一十八,南社番丁二百零二,水沙連社并附決裡社、毛卒社、射仔社、大基貓丹社、木叩社、木武郡社、子黑社、佛仔希社、倒咯社、戀戀社、田仔社、貓難社、田頭社、恩順社、挽蘭社、蛤裡難社、外挽蘭社、外貓裡眉社、内貓裡眉社、平了萬社、鬥截社、緻霧社、哆啰郎社、福骨社番丁共六百八十八)。

     又,諸羅縣撥歸生番歸化岸裡等番社大小共五社,輸納鹿皮價銀一十二兩。

     雍正四年,新收生番歸化巴荖遠等四社,輸納鹿皮價銀七兩二錢。

    雍正十二年,新收生番歸化沙裡興等一社,輸納鹿皮價銀二兩四錢。

    雍正九年,撥歸淡防廳管轄生番歸化麻箸、舊社,折納鹿皮價銀三兩六錢八分。

    實征生番歸化番社大小共九社,折納鹿皮價銀一十七兩九錢二分。

     乾隆元年,減征鹿皮價銀一十三兩六錢;實在生番歸化大小番社共九社,定以年輸鹿皮一十八張(每張價銀二錢四分)共銀四兩三錢二分(岸裡社并附掃捒社、烏牛欄社、阿裡史社、樸仔籬等社共輸鹿皮一十張價銀二兩四錢,巴荖遠社并附獅頭、獅尾等社共輸鹿皮六張價銀一兩四錢四分,沙裡興社輸鹿皮二張價銀四錢八分)。

     淡水廳 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人丁一十一(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共征銀五兩二錢三分六厘。

     乾隆元年改則(每丁征銀二錢),共征銀二兩二錢。

     乾隆十二年奉文:台灣府丁銀,勻配通郡田園征輸。

    淡水廳屬新、舊田園共折一萬九千七百三十七畝五分三厘零,分别上中下則科算勻配,共征勻丁銀一百六十兩五錢二分一厘零;内乾隆二十四年豁免勻丁銀二兩八錢四分七厘零。

    廳屬實在,共征勻丁銀一百五十七兩六錢七分三厘零。

     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土番大社五社(内附小社二十四社),額征銀一千二百五十八兩一錢三分六厘。

     乾隆二年,社饷改照民丁例(每丁征銀二錢),實征土番大社五社(内附小社二十四社),共番丁一千三百二十五(每丁征銀二錢),共征銀二百六十五兩(内蓬山社并附大甲東、宛裡、南日、貓盂、德化、房裡、雙寮、吞霄等社番丁共三百五十,後壟社并附新港仔、貓裡、嘉志閣、中港等社番丁共三百零七,竹塹社番丁八十九,淡水社并附南嵌、龜侖、南北投、大浪泵、擺接、霄裡、坑仔、武勞灣、雞柔山、雞籠、金包裡等社番丁共五百七十九。

    蛤仔難社并附哆啰滿社原征饷銀三十兩,該社淡水通事于四、五月間南風盛發,率各社番買置貨物舟載往社内貿易,年認輸饷銀三十兩。

    今奉文減免征丁)。

     又,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生番歸化麻箸、奮社折納鹿皮價銀三兩六錢八分。

     乾隆二年,減征鹿皮價銀二兩七錢二分,實征生番歸化番社定以年輸鹿皮四張(每張價銀二錢四分),共征銀九錢六分(内麻箸社輸納鹿皮二張變價銀四錢八分,舊社輸納鹿皮二張價銀四錢八分)。

    新收生番歸化各番社,輸納鹿、獐皮各一張變價銀四錢八分。

     澎湖廳 雍正五年,台灣縣撥歸管轄人丁六百七十二(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共征銀三百一十九兩八錢七分二厘。

     乾隆元年改則(每丁征銀二錢),共征銀一百三十四兩四錢。

     鹽課 台灣府 鹽埕二千七百四十四格,共征銀二千四百三十六兩一錢四分三厘零(諸羅、彰化、淡水、澎湖均無鹽埕。

    後乾隆二十年,諸羅安定裡增築鹽埕六十五格)。

     台灣縣 鹽埕一千四百二十二格(每格大小不等,計算一千五百四十三丈一尺五寸;每丈征銀四錢九分),共征銀七百五十六兩一錢四分三厘零。

    埕有二:一在洲南場、一在洲北場。

     鳳山縣 鹽埕一千三百二十三格,共征銀一千六百八十兩。

    舊埕二:一在濑北場、一在濑南場。

    後雍正九年,濑北揚改歸台灣縣管轄;乾隆二十一年,複設濑東、濑西二場。

    移新補舊,統仍原額。

     按以上乾隆十年「舊志」原額。

    乾隆二十八年查:台灣府鹽課,每年奉文額銷一十一萬擔(每擔一百斤)。

    共征番廣銀三萬六千三百兩。

    除完解台、鳳二縣鹽埕饷費銀三千一百二十五兩四錢二分三厘零該番銀三千四百三十四兩五錢三分一厘零又支給養廉、役食、曬價、運費外,餘銀折實紋庫,按年同埕饷銀劃兌兵饷。

     附考 亭地自入版圖之後,鹽皆歸于民曬民賣。

    其鹽埕饷銀,由台、鳳兩邑分征批解。

    緣民曬民賣,價每不平;雍正四年四月内,歸府管理。

    其鹽場分設四處:洲南、洲北二場,坐落台邑武定裡;濑南一場,坐落鳳邑大竹橋莊;濑北一場,原坐落鳳邑新昌裡,今割歸台邑管轄。

    四場曬丁計三百三十五名;洲南場設巡丁八名、洲北場設巡丁十名、濑南場設巡丁四名、濑北場設巡丁六名,晝夜巡邏。

    每場設管事一人,派家丁一人,專司稽查,以防透漏。

    夏、秋恒多雨水,鹽埕泥濘不能曬鹽;惟春、冬二季天氣晴爽,方可收曬。

    四場鹽埕,共二千七百四十四格。

    每埕所出之鹽,盡數用制斛盤量收倉,每月照數給價曬丁收領。

    洲南、洲北、濑北三場,每交鹽一石,給定價番廣銀一錢二分;濑南一場所出之鹽粒碎色黑。

    遜于他場,每交鹽一石,給定價番廣銀一錢。

    計四場收入倉鹽,每年約九萬、十萬、十一萬石不等。

    府治内設鹽館一處,聽各縣販戶莊民赴館繳課領單。

    每鹽一石,定課價番廣銀三錢、腳費銀三分,執單赴場支鹽各處運賣。

    每年約銷八、九萬石不等。

    所賣鹽銀,除每月支發鹽本及各場、館辦事人役工食外,餘悉存貯府庫,按月造冊申報(「台灣志略」)。

     台、鳳兩邑,原額征鹽埕饷銀二千四百三十六兩一錢四分零,歲支公費銀一千四百八十九兩二錢八分,如數歸款,俱實折紋庫,同餘銀候文劃兌兵饷。

    至各縣販戶莊民運賣鹽斤,水載以船、陸載以車,視路程遠近以定價值。

    既絕私煎、私販之弊,複無忽低、忽昂之患;裕課便民,誠胥善焉(同上)。

     各省鹽或煎、或曬,台地止于海岸曬鹽。

    南社冬日海岸水浸,浮沙凝而為鹽;掃取食之,不須煎曬。

    所産不多,漬物易壞。

    崇爻山有鹹水泉,番編竹為镬,内外塗以泥,取其水煎之成鹽(「赤嵌筆談」)。

     水饷 台灣府 采捕并渡船:共征銀一千三百五十三兩二錢八分五厘零(舊額:七百七十六隻,計載梁頭一萬六千六百七十六擔七十五斤,每擔征銀七分七厘,共征銀一千二百八十四兩一錢一分。

    雍正六年,報升梁頭銀一十四兩五錢八分六厘。

    雍正七年,報升梁頭銀五十四兩五錢八分九厘)。

     尖艚并杉闆船:共四百九十九隻,共征銀二百二十三兩零二分(尖艚三十二隻,每隻征銀八錢四分;杉闆并尖艚四百六十七隻,每隻征銀四錢二分)。

     港潭:二十四所(每所征銀不等),共征銀一千二百六十四兩五錢九分五厘二毫。

     塭:六口(每口征銀不等),共征銀一百一十六兩五錢。

     罟、罾、■〈罒上令下〉、縺、蚝、■〈纟衮〉等項:共一百二十九張、條(每張、條征銀不等),共征銀六百二十六兩二錢八分。

    雍正六年,續報罟、罾尾溢升科銀三錢三分三厘六毫。

    乾隆五年,續報新升小罾共五張(每張征銀八錢四分),共征銀四兩二錢。

    乾隆五年,續報新升大網二張(每張征銀三兩五錢),共征銀七兩。

    乾隆八年,新升大網一張,征銀三兩五錢。

     網、箔、滬等項:共一百三十八張、口半(每張、口征銀不等),共征銀一百九十兩零五錢四分。

     采捕烏魚旗:九十四枝(每枝征銀一兩零五分),共征銀九十八兩七錢。

     以上通共征銀三千八百八十七兩九錢五分三厘八毫。

     按以上乾隆十年「舊志」原額。

    乾隆二十八年查:各廳縣并有新升豁除等饷(詳具各廳縣「水饷」下)。

     台灣縣 采捕小船:二百八十九隻,計載梁頭七千六百七十六擔(每擔征銀七分七厘),共征銀五百九十一兩零五分二厘。

    雍正七年,報升梁頭饷銀五十四兩五錢八分九厘。

     舊有尖艚船五隻(每隻征銀四錢二分),共征銀四兩一錢;于雍正五年撥歸澎湖通判管轄。

    杉闆頭船九十七隻(每隻征銀四錢二分),共征銀四十兩零七錢四分;于雍正五年撥歸
0.071195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