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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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新、舊田園共折一十三萬三千九百八畝三分九厘八毫零,分别上中下則科算勻配,共征勻丁銀六百九十三兩二錢七分二厘五毫零;内乾隆十八年豁免被水沖陷無征銀一十一兩九錢八毫零,乾隆十九年新墾田園應加征勻丁銀一錢八分二厘八毫零。

    通縣實在,共征勻丁銀六百八十一兩五錢五分四厘五毫零。

     雍正三年,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大傑巅番社年征饷銀一百九十兩五錢一分二厘;乾隆二年,改征番丁一百二十,照民丁例,共征銀二十四兩。

     雍正九年,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卓猴番社年征饷銀六十三兩;乾隆二年,改征番丁七十,照民丁例,共征銀一十四兩。

    又,新港番社年征饷銀三百九十五兩四錢五分六厘;乾隆二年改征番丁一百七十五,共征銀三十五兩。

     鳳山縣 舊額:民丁三千四百九十六(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共征銀一千六百六十四兩零九分六厘。

     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編審,新增人丁共五百八十二,共征銀二百七十七兩零三分二厘。

     雍正九年,撥歸台灣縣民丁八百九十七,共減征銀四百二十六兩九錢七分二厘;台灣縣撥歸本縣管轄民丁一百一十九,共征銀五十六兩六錢四分四厘。

    實在民丁三千三百,乾隆元年改則(每丁征銀二錢),實征銀六百六十兩。

     乾隆十二年奉文:台灣府丁銀,勻配通郡田園征輸。

    鳳山縣新、舊田園共折一十三萬三千四百八十八畝五厘零,分别上中下則科算勻配,共征勻丁銀七百一十七兩三錢二分八厘零;内乾隆十八年豁免崩陷無征勻丁銀七兩六錢七分七厘,乾隆二十四年豁免崩陷無征勻丁銀六錢六厘零。

    通縣實在,共征勻丁銀七百零九兩四分五厘零(内據現行科則檔冊,實加征勻丁銀二十一兩八錢九分零,乾隆十七年鳳山縣王瑛曾詳請改正在案)。

     下淡水八社番丁舊額:年征粟石折征銀二千零一十六兩九錢三分六厘。

     乾隆二年,額征社饷改照民丁例,八社番丁共計一千七百四十八,共征銀三百四十九兩六錢(下淡水社番丁二百九十二,力力社番丁一百六十,茄藤社番丁二百八十,放■〈纟索〉社番丁二百八十六,上淡水社番丁二百三十七,阿猴社番丁一百六十一,搭樓社番丁二百三十四,大澤機社番丁九十八)。

    土番社四社,共征銀一百七十九兩二錢二分二厘四毫(加六堂社征銀四十九兩三錢九分二厘,琅峤社征銀五十一兩一錢五分六厘,琉球社征銀九兩八錢七分八厘零,卑南覓社征銀六十八兩七錢九分六厘)。

     歸化生番十社,共輸鹿皮五十張,折征銀一十二兩(山豬毛社、八絲力社、加蚌社、加無朗社、礁磱其難社、加少山社、北葉安社、山裡留社、施汝臘社、錫幹社)。

     雍正二年,歸化生番一十八社,共輸鹿皮九十張,折征銀二十一兩六錢(加走山社、施率臘社、拜律社、礁網曷氏社、毛絲絲社、七腳亭社、柯律社、加無朗社、加籠雅社、加泵社、陳阿修社、務期逸社、礁朥加物社、陳阿難社、益難社、加者惹也社、勃朗錫幹社、望仔立社)。

     雍正三年,歸化生番一十九社,共輸鹿皮九十五張,折征銀二十二兩八錢(貓仔社、紹貓厘社、豬朥束社、合蘭社、上哆啰快社、蚊率社、猴洞社、龜朥律社、貓籠逸社、貓裡毒社、滑思滑社、加錐來社、施那隔社、新蛲牡丹社、下哆啰快社、德社、栗留社。

    尚有二社,前志失載)。

     乾隆二年定:每社實征鹿皮二張。

    通計生番四十七社,共征鹿皮九十四張(每張折征銀二錢四分)實共征銀二十二兩五錢六分。

     諸羅縣 舊額:民丁四千一百九十九(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共征銀一千九百九十八兩七錢二分四厘。

     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新增民丁二百六十,共征銀一百二十三兩七錢六分。

     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民丁三十五,共減征銀一十六兩六錢六分。

    又雍正九年,撥歸台灣縣民丁三百四十二,共減征銀一百六十二兩七錢九分二厘。

     乾隆元年改則(每丁征銀二錢),共征銀八百一十六兩四錢。

     乾隆二年,撥歸台灣縣民丁一百二十七,共減征銀二十五兩四錢。

    實在民丁三千九百五十五,共征銀七百九十一兩。

     乾隆十三年奉文:台灣府丁銀,勺配通郡田園征輸。

    諸羅縣新、舊田園共折□十□萬□千□百□十□畝□分□厘零,分别上中下則科算勺配,共征勺丁銀一千零三十五兩一錢三分六厘三毫零;内乾隆二十年豁免圯陷無征勺丁銀五兩二錢九分零。

    通縣實在,共征勺丁銀一千二十九兩八錢三分九厘零。

     舊額:土番社三十四社(每社征銀不等),共征銀七千五百七十三兩一錢六分三厘(諸羅山社征銀六十五兩二錢六分八厘,哆咯嘓社征銀三百一十三兩九錢九分二厘,大武壟社并附噍吧哖、木岡、芋匏、内優等四社合征銀九百一十四兩八錢一分零,麻豆社征銀一百七十二兩八錢七分二厘,目加溜社并附新社仔二社合征銀一百一十三兩二錢四分八厘零,蕭壟社征銀四百五十二兩二錢八分九厘零,新港社并附卓猴社合征銀四百五十八兩四錢五分六厘,大傑巅社征銀一百九十兩零五錢一分二厘,阿裡山社并附踏枋、鹿楮、唣啰婆、盧麻産、幹仔務等五社并三十四年新附崇爻、芝舞蘭、芝密、貓丹、筠椰椰、多難、水辇、薄薄、竹腳宣等九社共十四社合征銀一百五十五兩二錢三分二厘,奇冷岸社征銀一十二兩九錢零,大圭佛社征銀一十七兩九錢八分二厘零,他裡霧社征銀五十兩零八錢三厘零,猴悶社征銀四十九兩三錢九分二厘,柴裡鬥六社征銀三百五十二兩八錢,西螺社征銀二百零四兩六錢二分四厘,東螺社并附眉裡二社合征銀三百七十兩零四錢四分,南社征銀八百零六兩五錢零,二林社征銀四百二十五兩一錢二分四厘,大突社征銀一百零五兩八錢四分,貓兒幹社征銀二百四十六兩九錢九分,大武郡、牛相觸、二重坡社征銀一百六十五兩四錢六分三厘零,南北投社并附貓羅社合征銀五百零一兩三錢二分八厘零,馬芝遴社征銀二百一十五兩九錢一分三厘零,半線大肚社并附柴坑仔、水裡二社合征銀三百三十一兩四錢四分二厘,阿束社征銀七十兩零九錢一分二厘零,貓霧捒社征銀二十九兩六錢三分五厘零,沙辘、牛罵社征銀二十三兩二錢八分四厘零,蓬山社并附大甲東、大甲西、宛裡、房裡、南日、雙寮、貓盂、吞霄等八社合征銀一百三十四兩四錢一分六厘零、新港仔并附後壟社、貓社、嘉志閣、中港仔等四社合征銀九十八兩七錢八分四厘,竹塹社征銀三百七十八兩,南嵌社并附坑仔、龜侖、霄裡等三社合征銀九十八兩七錢八分四厘,淡水社并附北投、麻少翁、武勞灣、大浪泵、擺接、雞柔等六社合征銀二十二兩五錢七分九厘零,雞籠社并附金包裡等二社合征銀二十二兩五錢七分九厘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附土番六小社,共征銀九十八兩五錢(内木武郡赤嘴社征銀三十九兩,水沙連思麻母社征銀一十二兩,麻咄目靠社征銀一十二兩,挽麟倒咯社征銀一十一兩五錢,杵裡蟬蠻蠻社征銀一十二兩,幹那霧社征銀一十二兩)。

     康熙五十四年,新附土番五小社,共征鹿皮五十張,折征銀一十二兩(内岸裡社、掃捒社、烏牛難社、阿裡史社、樸仔籬社)。

     雍正二年,新歸化生番本祿等四社,年納鹿皮折饷銀四兩八錢。

     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管轄東螺等二十二社饷銀三千六百五十兩一錢七分二厘(東螺、西螺、大突、馬芝遴、南北投、貓羅、二林、貓兒幹、阿束、大武郡、牛罵、沙辘、貓霧捒、水裡、水沙連、蓬山、後壟、大肚、南社、竹塹、淡水、蛤仔難)。

     雍正三年,撥歸台灣縣管轄大傑巅一社,減征銀一百九十兩五錢一分二厘。

     雍正九年,撥歸台灣縣管轄新港、卓猴二社,減征銀四百五十八兩四錢五分六厘。

     實在番社一十四社,共額征饷銀三千五百二十五兩六錢八分七厘八毫。

     乾隆二年,額征社饷改照民丁例,十社番丁共計一千零八十二,共征銀二百一十六兩四錢(内目加溜灣社番丁一百一十七,蕭壟社番丁一百二十三,麻豆社番丁一百一十六,大武壟社并附噍吧哖、木岡、芋匏、内優等社番丁一百九十三,哆咯嘓社番丁七十,諸羅山社番丁六十二,打貓社番丁六十二,他裡霧社番丁五十九,柴裡社番丁一百零八,阿裡山社并附踏枋、大圭佛、幹仔霧、盧麻産、貓丹、奇冷岸、鹿楮、唣啰婆、崇爻、芝舞蘭、芝密、薄簿、竹仔宣、筠椰椰、多難、水辇等社番丁一百七十二)。

     乾隆二年,本祿等四社改征本色鹿皮八張(每張變價該銀二錢四分),共銀一兩九錢二分。

     彰化縣 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人丁三十五(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共征銀一十六兩六錢六分。

    雍正九年,撥歸淡防廳管轄人丁一十一,共減征銀五兩二錢三分六厘。

    實在人丁二十四,共征銀一十一兩四錢二分四厘。

    乾隆元年改則(每丁征銀二錢),共征銀四兩八錢。

     乾隆十三年奉文:台灣府丁銀,勻配通郡田園征輸。

    彰化縣新、舊田園共折一十四萬四千零六畝八分五厘九毫零,分别上中下則科算勻配,共征勻丁銀一千一百六十兩一錢一分零;内乾隆十三年豁免無征勻丁銀七兩一分三毫零,乾隆十五年豁免無征勻丁銀一十八兩六錢三分二厘零。

    通縣實在,共征勻丁銀一千一百三十四兩四錢六分七厘零(内據現行檔案,實征勻丁銀一千九十一兩七錢四分二厘零,又溢征勻丁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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