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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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役(二)
戶口鹽課水饷陸饷
戶口
鹽課
水饷
陸饷
戶口
康熙二十三年題準:台灣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
五十二年恩诏:以五十年丁冊定為常額,滋生人丁永不加賦。
乾隆元年,上谕:『朕愛養元元,凡内地百姓與海外番民皆一視同仁,輕徭薄賦,使之各得其所。
聞福建台灣丁銀一項,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再加火耗,則至五錢有零矣。
查内地每丁征銀一錢至二錢、三錢不等,而台灣加倍有餘,民間未免竭蹶。
着将台灣四縣丁銀,悉照内地之例酌中減則,每丁征銀二錢,以纾民力。
從乾隆元年為始,永着為例』。
二年,上谕:『聞台地番黎大小計九十六社。
有每年輸納之項,名曰「番饷』,按丁征收,有多至二兩、一兩有餘及五、六錢不等者。
朕思民番皆赤子,原無歧視,所輸番饷即百姓之丁銀也;着照民丁之例。
每丁征銀二錢,其餘悉行裁減。
該督、撫可轉饬地方官出示曉谕,實力奉行,務令番民均沾實惠。
又聞澎糧廳、淡防廳均有額編人丁,每丁征銀四錢有零,從末前曾裁減;亦着照台灣四縣之例行』。
台灣府 舊額:戶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萬六千八百二十,征銀八千零六兩三錢二分。
又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在鳳山縣屬)。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口六百三十(戶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三百二十三。
康熙四十年編審,新增口二百九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編審,新增口四百九十。
康熙五十年編審,新增口二百六十五(以上戶俱仍前)。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至五十年,共新增民丁二千零七,共征銀九百五十五兩三錢三分二厘。
通府合計新、舊戶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萬八千八百二十七,共征銀八千九百六十一兩六錢五分二厘。
乾隆元年,奉旨減則(每丁征銀二錢),共征銀三千七百六十五兩四錢。
按以上乾隆十年「舊志」丁銀原額。
乾隆十二年,奉文将通郡丁銀勻配通郡田園畝數征輸。
台灣府舊額田園共三萬零六百一十九甲九分八厘零。
每一甲折一十一畝,共折田園三十三萬六千八百一十九畝七分八厘零;雍正七年起,新墾化甲為畝,并照同安則例,田園共三十二萬九千三百五十四畝七分三厘:通計新、舊額征田園六十六萬六千一百七十四畝五分一厘零。
每畝上則田勻丁銀四厘一毫八絲六忽,中則田勻丁銀四厘三毫八絲一忽,下則田勻丁銀四厘六毫三絲九忽;每畝上則園勻丁銀四厘九毫二絲九忽,中則園勻丁銀五厘二毫五絲七忽,下則園勻丁銀五厘六毫三絲三忽。
新墾化田為畝,并照同安則例,下則田每畝勻丁銀七厘一毫六絲九忽,園每畝勻丁銀八厘六毫三絲九忽零。
共征勻丁銀□千□百□十□兩□錢□分□厘零。
每兩加耗銀七分并封平餘銀二分,共九分(詳具各廳縣「戶役」下)。
又八社番丁三千五百九十二口:教冊公廨番丁九十七(每丁征米一石,共征米九十七石),壯番一千三百九十五丁(每丁征米一石七鬥,共征米二千三百七十一石五鬥),少壯番二百五十六丁(每丁征米一石三鬥,共征米三百三十二石八鬥),壯番婦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征米一石,共征米一千八百四十四石):以上八社番丁口,共征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鬥,折粟九千二百九十石六鬥。
雍正四年定:豁免番婦一千八百四十四口;其番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口,舊征粟五千六百零二石六鬥,将每石改征折價銀三錢六分,共征銀二千一十六兩九錢三分六厘。
乾隆二年奉旨:番丁照民丁例(每丁征銀二錢),共征銀三百四十九兩六錢。
又番社大小八十九社(每社征銀不等),共征銀七千八百零八兩零二分七厘零。
雍正十年,豁免大肚社饷銀一百六十八兩,實征社饷銀七千六百四十兩二分七厘八毫。
乾隆二年,額征社饷改照民丁例,番社大小八十九社計番丁五千零九十,共征銀一千零一十八兩。
又土番四社,共征社饷銀一百七十九兩二錢二分二厘零。
生番歸化共六十一社,共折征鹿皮價銀八十三兩二錢八分;乾隆二年,減征鹿皮價銀五十三兩零四分:實征鹿皮一百四十四張(每張折征銀二錢四分)共折征銀三十兩二錢四分。
按以上乾隆十年「舊志」番饷原額(詳具各廳縣「戶役」下)。
台灣縣 舊額:戶七千八百四十六、口八千五百七十九。
又澎湖口五百四十二。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口四百四十一(戶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一百八十。
康熙四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三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三百零二。
康熙五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零三。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一千一百六十五(戶仍前)。
新、舊合計,戶七千八百四十六、口一萬二百九十。
雍正五年,撥歸澎湖通判管轄民丁六百七十二。
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本縣管轄戶八百九十七、口八百九十七;又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民丁三百四十二。
又本縣撥歸鳳山縣管轄戶一百一十九、口一百一十九。
乾隆二年,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民丁一百二十七。
通縣實在共計,戶八千六百二十四、口一萬零八百六十五(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編審,共增出滋生人丁三百八十五;十六年編審,共增出人丁六百九十一;二十一年編審,共增出人丁六百零七;二十六年編審,共增出人丁五百一十三。
俱前奉诏:盛世滋生,永不加賦)。
鳳山縣 舊額:戶二千四百四十五、口三千四百九十六。
又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男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婦女一千八百四十四。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一十八(戶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九十八。
康熙四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一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二十三。
康熙五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二十四。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五百八十二(戶仍前)。
新、舊合計,戶二千四百四十五、口四千零七十八。
雍正九年,撥歸台灣縣管轄戶八百九十七、口八百九十七;又台灣縣撥歸本縣管轄戶一百一十九、口一百一十九。
通縣實在共計,戶一千六百六十七、口三千三百(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編審,共增出滋生人丁三百四十一;乾隆二十□年編審,共增出人丁四百五十。
除補額人丁二百八十六外,實增出人丁一百六十四;俱前奉诏:盛世滋生,永不加賦)。
諸羅縣 舊額:戶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一百九十九。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口七十一(戶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編審,新增口四十五。
康熙四十年編審,新增口四十一。
康熙四十五年編審,新增口六十五。
康熙五十年編審,新增口三十八。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二百六十(戶仍前)。
新、舊合計,戶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四百五十九。
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管轄人丁三十五。
雍正九年,撥歸台灣縣管轄人丁三百四十二。
乾隆二年,撥歸台灣縣管轄人丁一百二十七。
通縣實在,戶二千四百三十六、口三千九百五十五(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編審,增出滋生人丁三百零七。
乾隆二十六年編查,戶口實在三萬一千一百九十戶;成丁男婦一十五萬五千二百八十口、幼丁一十五萬二千零九口。
盛世滋生,永不加賦)。
彰化縣 口三十五,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
雍正九年,撥歸淡防廳管轄口一十一。
通縣實在,口二十四(雍正五年至乾隆二年編審,共增出滋生人丁一百二十五,不加賦)。
淡水廳 口一十一,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雍正十年至乾隆二十九年遞年編審,共增出人丁三十;又實在煙戶男婦共三萬零三百四十二丁口。
俱奉诏:盛世滋生,永不加賦)。
澎湖廳 口六百七十二,雍正五年台灣縣撥歸管轄(雍正六年至乾隆二年編審,共增出滋生人丁一百二十八,乾隆二十七年編查,戶口實在二千七百五十二戶,成丁男婦一萬一千九百三十八口,幼丁一萬二千一百一十四口。
盛世滋生,永不加賦)。
台灣縣 舊額:民丁八千五百七十九(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共征銀四千零八十三兩六錢零四厘。
澎湖舊額:民丁五百四十六,共征銀二百五十九兩八錢九分六厘。
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編審,新增民丁共一千一百六十五,共征銀五百五十四兩五錢四分(内澎湖新增民丁一百二十六)。
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本縣管轄民丁八百九十七,共征銀四百二十六兩九錢七分二厘;又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民丁三百四十二,共征銀一百六十二兩七錢九分二厘。
雍正五年,撥歸澎湖管轄民丁六百七十二,共減征銀三百一十九兩八錢七分二厘;又撥歸鳳山縣管轄民丁一百一十九,共減征銀五十六兩六錢四分四厘。
乾隆元年改則(每丁征銀二錢),實征銀二千一百四十七兩六錢。
乾隆二年,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民丁一百二十七,共征銀二十五兩四錢。
實在民丁一萬零八百六十五,共征銀二千一百七十三兩。
乾隆十三年奉文:台灣府丁銀,勻配通郡田園征輸,台灣
五十二年恩诏:以五十年丁冊定為常額,滋生人丁永不加賦。
乾隆元年,上谕:『朕愛養元元,凡内地百姓與海外番民皆一視同仁,輕徭薄賦,使之各得其所。
聞福建台灣丁銀一項,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再加火耗,則至五錢有零矣。
查内地每丁征銀一錢至二錢、三錢不等,而台灣加倍有餘,民間未免竭蹶。
着将台灣四縣丁銀,悉照内地之例酌中減則,每丁征銀二錢,以纾民力。
從乾隆元年為始,永着為例』。
二年,上谕:『聞台地番黎大小計九十六社。
有每年輸納之項,名曰「番饷』,按丁征收,有多至二兩、一兩有餘及五、六錢不等者。
朕思民番皆赤子,原無歧視,所輸番饷即百姓之丁銀也;着照民丁之例。
每丁征銀二錢,其餘悉行裁減。
該督、撫可轉饬地方官出示曉谕,實力奉行,務令番民均沾實惠。
又聞澎糧廳、淡防廳均有額編人丁,每丁征銀四錢有零,從末前曾裁減;亦着照台灣四縣之例行』。
台灣府 舊額:戶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萬六千八百二十,征銀八千零六兩三錢二分。
又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在鳳山縣屬)。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口六百三十(戶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三百二十三。
康熙四十年編審,新增口二百九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編審,新增口四百九十。
康熙五十年編審,新增口二百六十五(以上戶俱仍前)。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至五十年,共新增民丁二千零七,共征銀九百五十五兩三錢三分二厘。
通府合計新、舊戶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萬八千八百二十七,共征銀八千九百六十一兩六錢五分二厘。
乾隆元年,奉旨減則(每丁征銀二錢),共征銀三千七百六十五兩四錢。
按以上乾隆十年「舊志」丁銀原額。
乾隆十二年,奉文将通郡丁銀勻配通郡田園畝數征輸。
台灣府舊額田園共三萬零六百一十九甲九分八厘零。
每一甲折一十一畝,共折田園三十三萬六千八百一十九畝七分八厘零;雍正七年起,新墾化甲為畝,并照同安則例,田園共三十二萬九千三百五十四畝七分三厘:通計新、舊額征田園六十六萬六千一百七十四畝五分一厘零。
每畝上則田勻丁銀四厘一毫八絲六忽,中則田勻丁銀四厘三毫八絲一忽,下則田勻丁銀四厘六毫三絲九忽;每畝上則園勻丁銀四厘九毫二絲九忽,中則園勻丁銀五厘二毫五絲七忽,下則園勻丁銀五厘六毫三絲三忽。
新墾化田為畝,并照同安則例,下則田每畝勻丁銀七厘一毫六絲九忽,園每畝勻丁銀八厘六毫三絲九忽零。
共征勻丁銀□千□百□十□兩□錢□分□厘零。
每兩加耗銀七分并封平餘銀二分,共九分(詳具各廳縣「戶役」下)。
又八社番丁三千五百九十二口:教冊公廨番丁九十七(每丁征米一石,共征米九十七石),壯番一千三百九十五丁(每丁征米一石七鬥,共征米二千三百七十一石五鬥),少壯番二百五十六丁(每丁征米一石三鬥,共征米三百三十二石八鬥),壯番婦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征米一石,共征米一千八百四十四石):以上八社番丁口,共征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鬥,折粟九千二百九十石六鬥。
雍正四年定:豁免番婦一千八百四十四口;其番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口,舊征粟五千六百零二石六鬥,将每石改征折價銀三錢六分,共征銀二千一十六兩九錢三分六厘。
乾隆二年奉旨:番丁照民丁例(每丁征銀二錢),共征銀三百四十九兩六錢。
又番社大小八十九社(每社征銀不等),共征銀七千八百零八兩零二分七厘零。
雍正十年,豁免大肚社饷銀一百六十八兩,實征社饷銀七千六百四十兩二分七厘八毫。
乾隆二年,額征社饷改照民丁例,番社大小八十九社計番丁五千零九十,共征銀一千零一十八兩。
又土番四社,共征社饷銀一百七十九兩二錢二分二厘零。
生番歸化共六十一社,共折征鹿皮價銀八十三兩二錢八分;乾隆二年,減征鹿皮價銀五十三兩零四分:實征鹿皮一百四十四張(每張折征銀二錢四分)共折征銀三十兩二錢四分。
按以上乾隆十年「舊志」番饷原額(詳具各廳縣「戶役」下)。
台灣縣 舊額:戶七千八百四十六、口八千五百七十九。
又澎湖口五百四十二。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口四百四十一(戶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一百八十。
康熙四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三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三百零二。
康熙五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零三。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一千一百六十五(戶仍前)。
新、舊合計,戶七千八百四十六、口一萬二百九十。
雍正五年,撥歸澎湖通判管轄民丁六百七十二。
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本縣管轄戶八百九十七、口八百九十七;又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民丁三百四十二。
又本縣撥歸鳳山縣管轄戶一百一十九、口一百一十九。
乾隆二年,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民丁一百二十七。
通縣實在共計,戶八千六百二十四、口一萬零八百六十五(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編審,共增出滋生人丁三百八十五;十六年編審,共增出人丁六百九十一;二十一年編審,共增出人丁六百零七;二十六年編審,共增出人丁五百一十三。
俱前奉诏:盛世滋生,永不加賦)。
鳳山縣 舊額:戶二千四百四十五、口三千四百九十六。
又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男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婦女一千八百四十四。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一十八(戶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九十八。
康熙四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一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二十三。
康熙五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二十四。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五百八十二(戶仍前)。
新、舊合計,戶二千四百四十五、口四千零七十八。
雍正九年,撥歸台灣縣管轄戶八百九十七、口八百九十七;又台灣縣撥歸本縣管轄戶一百一十九、口一百一十九。
通縣實在共計,戶一千六百六十七、口三千三百(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編審,共增出滋生人丁三百四十一;乾隆二十□年編審,共增出人丁四百五十。
除補額人丁二百八十六外,實增出人丁一百六十四;俱前奉诏:盛世滋生,永不加賦)。
諸羅縣 舊額:戶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一百九十九。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口七十一(戶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編審,新增口四十五。
康熙四十年編審,新增口四十一。
康熙四十五年編審,新增口六十五。
康熙五十年編審,新增口三十八。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二百六十(戶仍前)。
新、舊合計,戶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四百五十九。
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管轄人丁三十五。
雍正九年,撥歸台灣縣管轄人丁三百四十二。
乾隆二年,撥歸台灣縣管轄人丁一百二十七。
通縣實在,戶二千四百三十六、口三千九百五十五(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編審,增出滋生人丁三百零七。
乾隆二十六年編查,戶口實在三萬一千一百九十戶;成丁男婦一十五萬五千二百八十口、幼丁一十五萬二千零九口。
盛世滋生,永不加賦)。
彰化縣 口三十五,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
雍正九年,撥歸淡防廳管轄口一十一。
通縣實在,口二十四(雍正五年至乾隆二年編審,共增出滋生人丁一百二十五,不加賦)。
淡水廳 口一十一,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雍正十年至乾隆二十九年遞年編審,共增出人丁三十;又實在煙戶男婦共三萬零三百四十二丁口。
俱奉诏:盛世滋生,永不加賦)。
澎湖廳 口六百七十二,雍正五年台灣縣撥歸管轄(雍正六年至乾隆二年編審,共增出滋生人丁一百二十八,乾隆二十七年編查,戶口實在二千七百五十二戶,成丁男婦一萬一千九百三十八口,幼丁一萬二千一百一十四口。
盛世滋生,永不加賦)。
台灣縣 舊額:民丁八千五百七十九(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共征銀四千零八十三兩六錢零四厘。
澎湖舊額:民丁五百四十六,共征銀二百五十九兩八錢九分六厘。
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編審,新增民丁共一千一百六十五,共征銀五百五十四兩五錢四分(内澎湖新增民丁一百二十六)。
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本縣管轄民丁八百九十七,共征銀四百二十六兩九錢七分二厘;又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民丁三百四十二,共征銀一百六十二兩七錢九分二厘。
雍正五年,撥歸澎湖管轄民丁六百七十二,共減征銀三百一十九兩八錢七分二厘;又撥歸鳳山縣管轄民丁一百一十九,共減征銀五十六兩六錢四分四厘。
乾隆元年改則(每丁征銀二錢),實征銀二千一百四十七兩六錢。
乾隆二年,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民丁一百二十七,共征銀二十五兩四錢。
實在民丁一萬零八百六十五,共征銀二千一百七十三兩。
乾隆十三年奉文:台灣府丁銀,勻配通郡田園征輸,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