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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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役(一) 土田租賦 「禹貢」三壤、「周官」九賦,凡以民生攸系而國儲出焉。

    台屬閩之海東郡,昔患土滿、今患人滿,地不加辟、賦不加增,所入恒至不敷。

    軍需歲靡帑金十數萬,取之内郡。

    此台民生計無日不上廑宸慮也。

    夫納總、納稭,不責于要荒;而一易、再易,酌輕于硗瘠:古治尚矣。

    我皇上仁恩優渥,加意懷柔,履畝區方,爰照輕則,以定章程;更嚴經界,以禦強暴。

    雜稅酌其平養廉獨處其厚。

    海外臣民,胥安衽席;抑何幸欤!志賦役。

     土田 租賦 土田 台地田園,十分曰一甲。

    每甲東西南北四至各二十五戈,每戈長一丈二尺五寸。

    其坵段之方圓、曲直、寬狹不等,則計尺寸折算。

    雍正九年定:凡七年以後,新墾田園援照同安下沙則例,化甲為畝。

    每甲折内地弓步,計一十一畝。

     台灣府 舊額田園,實在共一萬八千四百五十三甲八分六厘零;田七千五百三十四甲五分七厘零(内上則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八分零、中則一千九百零一甲九分九厘五毫零、下則二千九百五十三甲七分七厘零),園一萬零九百一十九甲二分八厘零(内上則二千五百六十五甲四分零、中則三千三百四十七甲二分九厘零、下則五千零六甲五分九厘零)。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止,增墾田園共三萬四千四百零八甲六分一厘零。

    連前通府合計,舊額、新墾田園共五萬二千八百六十二甲四分七厘零;田一萬四千七百七十四甲零一厘零(上則二千九百五十二甲八分八厘、中則二千二百九十八甲九分四厘零、下則九千五百二十二甲一分九厘零),園三萬八千零八十八甲四分五厘零(上則三千一百四十一甲一分三厘零、中則四千零七十二甲四分六厘、下則三萬零八百七十四甲八分六厘零)。

     乾隆五年起、至九年止,增墾田園二千八百五十甲零一分八厘三毫零;田八百四十甲九分四厘六毫零(下則),園二千零九甲二分三厘七毫零(下則)。

     康熙三十七年,豁免水災崩陷田園一百六十甲四分二厘零;田中則九分、下則一甲,園上則二甲四分二厘零、中則一十六甲八分、下則一百三十七甲三分。

     康熙六十一年,禁革生番地界新墾下則園二十一甲。

     雍正五年,豁免水沖沙壓田園三百二十二甲七分七厘零;田上則四十一甲六分九厘零、中則一十九甲一分三厘零、下則一百零九甲六分九厘零,園上則二十七甲零一厘零、中則三十八甲六分六厘零、下則八十六甲五分五厘四毫零。

     雍正八年,豁免水沖圯陷田園五十五甲三分九厘零;田上則四分三厘、中則一甲六分一厘零、下則二十一甲五分三厘零,園上則一甲八分六厘零、中則二甲三厘零、下則二十七甲九分零。

     乾隆二年,豁免水沖沙壓田園一千七百八十五甲四分七厘零;田上則一十四甲五分三厘零、中則二十五甲二分六厘零、下則四百六十二甲零三厘零,園上則七甲六分、中則一十一甲八分、下則一千二百六十四甲二分三厘零。

     乾隆九年,豁免圯陷田園二百八十九甲六分一厘零;田四十二甲一分一厘零(上則八甲零七厘、中則一十五甲七分三厘、下則一十八甲六分一厘零),園二百四十七甲一分零(上則五甲三分一厘、中則一十八甲四分二厘零、下則二百二十三甲四分六厘零)。

     通府合計,實在田園共五萬三千一百八十四甲九分六厘零;田一萬四千八百七十四甲八分一厘零(上則二千八百八十八甲一分四厘七毫、中則二千二百三十六甲二分九厘七毫、下則九千七百五十甲零二分五厘七毫),園三萬八千三百一十甲零一分五厘零(上則三千一百零二甲六分一厘五毫八絲四忽九微、中則四千零三甲一分五厘四毫二絲六忽二微、下則三萬一千二百三十四甲三分八厘)。

     又,澎湖地種三百八十石零一鬥零三合零。

     按以上乾隆十年「舊志」。

    考台灣府舊額田園共一萬八千四百五十甲二分六厘零,遞年增墾至雍正六年止,新墾田園共一萬二千一百六十五申七分二厘零。

    雍正七年起奉文化甲為畝,至乾隆二十六年止,續墾田園共三千二百九十三頃五十四畝七分三厘零。

    通府合計,實在田園共三萬零六百一十九甲九分八厘零、又三千二百九十三頃五十四畝七分二厘零。

     台灣縣 舊額田園,實在共八千五百六十一甲八分二厘零;田三千八百八十五甲六分四厘零(内上則八百五十七甲二分一厘零、中則七百八十七甲五分九厘零、下則二千二百四十甲八分三厘零),園四千六百七十六甲一分七厘零(内上則二百零五甲三分五厘零、中則一千三百六十七甲八分二厘零、下則三千一百零二甲九分九厘零)。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共四百一十八甲二分一厘零;田三百三十八甲六分六厘零(内上則一百零一甲五分四厘零、中則一百二十二甲三分六厘、下則一百一十四甲七分六厘零),園七十九甲五分四厘零(内上則一十九甲六分三厘、中則二十五甲三分、下則三十四甲六分一厘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一十六甲二分八厘零;田一十五甲三分五厘零(内上則三分五厘零、中則二甲五分一厘零、下則一十二甲四分八厘零),園一百零一甲零三厘零(内上則一甲五分零、中則一十四甲九分零、下則八十四甲六分二厘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共三百三十二甲零四厘零;田三十七甲零三厘零(内中則三甲零八厘零、下則三十三甲九分五厘零),園二百九十五甲零一厘零(内上則三甲七分二厘零、中則三十六甲四分八厘、下則二百五十四甲八分一厘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共九十六甲九分三厘零;田二十六甲九分四厘零(内上則一分五厘、中則二甲四分、下則二十四甲三分九厘零),園六十九甲九分九厘(内中則一十三甲五分五厘零、下則五十六甲四分三厘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一十一甲八分三厘零;田一十二甲二分八厘零(内中則六分三厘零、下則一十一甲六分五厘零),園一百九十九甲五分五厘零(内上則七分、中則一十六甲五分七厘零、下則一百八十二甲二分七厘零)。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共八十七甲八分三厘零;田五申六分一厘零(内上則五分一厘、中則八分四厘零、下則四甲二分五厘零),園八十二甲二分一厘零(内上則三甲八分、中則一十甲零九分一厘零、下則六十七甲五分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九十甲一分三厘零;田五甲二分五厘零(内中則二分四厘零、下則五甲一厘零),園一百八十四甲八分七厘零(内中則四甲四分一厘、下則一百八十甲四分六厘零)。

    又各裡自實新墾田園共三百零三甲三分四厘零;田一十甲五分(俱下則),園二百九十二甲八分四厘零(内中則二十五甲八分五厘零、下則二百六十六甲九分八厘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田園共二十六甲三分零;田一甲二分五厘(俱下則),園二十五甲零五厘零(俱下則)。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三十三甲七分一厘;田九甲九分二厘(俱下則),園二十三甲七分九厘(俱下則)。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田園共一百零四甲一分六厘零;田八甲九分三厘(俱下則),園九十五甲二分三厘零(内中則二分、下則九十五甲零三厘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共一十一甲一分四厘;田三分(下則),園一十甲八分四厘(俱下則)。

     康熙四十年,新墾田園共九甲九分六厘;田三分(下則),園九甲七分六厘(俱下則)。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田園共一十三甲七分;田二分(下則),園一十三甲五分(内中則二甲、下則一十一甲五分)。

     康熙四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七甲六分;田一甲七分(俱下則),園五甲九分(俱下則)。

     康熙四十六年,新墾下則園三甲五分五厘。

     康熙四十七年,新墾下則園二十八甲八分零。

     康熙四十八年,新墾下則園一甲一分三厘。

     康熙五十一年,新墾下則園一甲五分。

     雍正三年,諸邑撥歸本邑管轄下則園七甲。

     雍正六年,新墾田園共一百零六甲三分一厘零;田一百甲零七分五厘零(俱下則),園五甲五分六厘零(俱下則)。

     雍正七年,裡民報墾田園共六十四甲二分八厘零;田三甲八分(俱下則),園六十甲四分八厘零(俱下則)。

     雍正八年,裡民報墾田園共四十七甲六分三厘零;田二十八甲三分五厘零(俱下則),園一十九甲二分八厘零(俱下則)。

     雍正九年,鳳邑撥歸本邑管轄田園共七百八十四甲七分六厘零;田一百六十六甲四分八厘零(内上則五十三甲八分零、中則三十二甲六分零、下則八十甲零七厘零),園六百一十五甲八分三厘零(内上則六十甲零六分四厘零、中則六十四甲六分三厘零、下則四百九十甲零五分五厘零)。

    又新墾下則園二甲四分四厘零。

     雍正九年,諸邑撥歸本邑管轄田園共一千二百四十二甲四分五厘零;田二百七十二甲零七厘零(内中則二百五十六甲一分五厘零、下則一十五甲九分二厘零),園九百七十甲三分七厘零(内上則三百零四甲二分三厘零、中則九十甲零七分九厘零、下則五百六十四甲五分八厘零)。

    又新墾下則園八甲七分六厘零。

     雍正十一年,新墾下則田二甲七分五厘零。

     雍正十二年,續墾下則園七甲三分。

     乾隆五年,升科下則田園五十甲八分零;田一十九甲二分九厘零,園三十一甲五分一厘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五年止,新墾并撥歸田園共四千三百一十一甲五分一厘零;田一千零六十七甲五分七厘零(内上則一百五十六甲二分六厘零、中則四百二十甲零八分四厘零、下則四百九十甲零四分七厘零),園三千二百四十三甲八分三厘零(内上則三百九十四甲一分四厘零、中則三百零五甲六分二厘零、下則二千五百四十四甲零七厘零)。

    連前共計,舊額、新墾田園一萬二千八百七十三甲四分三厘零;田四千九百五十三甲三分一厘零(内上則一千零一十三甲五分八厘零、中則一千二百零八甲四分三厘零、下則二千七百三十一甲三分零),園七千九百二十甲零一分零(内上則五百九十九甲五分九厘零、中則一千六百七十三甲四分五厘零、下則五千六百四十七甲零六厘零)。

     雍正五年,豁免水沖沙壓田園三百二十二甲七分七厘零。

     雍正八年,豁免圯陷田園五十五甲三分九厘零。

     雍正九年,撥歸鳳邑管轄田園七十八甲三分一厘零。

     乾隆二年,豁免圯陷田園一百二十一甲八分二厘零。

     乾隆九年,豁免圯陷田園九十一甲四分五厘。

     以上共豁免并撥歸,共上、中、下則田園六百六十九甲七分五厘零;田三百零七甲七分九厘零(内上則六十三甲零二厘零、中則五十二甲八分三厘零、下則一百九十一甲九分二厘零),園三百六十一甲九分五厘零(内上則四十一甲七分九厘零、中則六十三甲三分七厘零、下則二百五十六甲七分八厘零)。

     通縣合計,除豁免、撥歸外,實在田園共一萬二千二百零三甲六分七厘零;田四千六百四十三甲五分九厘零(内上則九百五十甲零五分四厘零、中則一千一百五十五甲五分九厘零、下則二千五百三十七甲四分九厘零),園七千五百五十八甲一分(「舊志」作七千三百六十一甲九分零,誤)六厘零(内上則五百五十七甲八分零。

    中則一千六百一十甲七厘零。

    下則五千三百九十甲二分八厘零)。

     乾隆十九年,新墾下則田一甲六分五厘零,下則園五分五厘零。

     乾隆二十年,新墾下則田一甲五分六厘零,下則園一十二甲一分七厘零。

     以上乾隆十九、二十兩年新墾田園共一十五甲九分三厘零(内田三甲二分一厘零,俱下則;園一十二甲七分二厘零,俱下則)。

     連前共計:舊額新墾田園一萬二千二百二十一甲七分一厘零;内田四千六百五十甲八分二厘零(内上則九百五十甲五分四厘零、中則一千一百五十五甲五分九厘零、下則二千五百四十四甲六分八厘零),園七千五百七十甲八分八厘零(内上則五百五十七甲八分零、中則一千六百一十甲七厘零、下則五千四百零三甲)。

     乾隆十八年,豁免崩陷田園二百二十七甲四分一厘;田一百五十七甲五分三厘(内上則六十五甲三分九厘六毫、中則四十五甲一分四厘四毫、下則四十六甲九分九厘),園六十九甲八分八厘(内上則一十九甲八分五厘、中則一十四甲八分九厘、下則二十九甲五分四厘、又新墾下則六甲)。

     通聯合計,除升豁外,實在田園一萬一千九百九十四甲三分零;内田四千四百九十三甲二分九厘零(内上則八百八十五甲一分四厘四毫零、中則一千一百一十甲四分四厘六毫零、下則二千四百九十七甲六分九厘零),園七千五百零一甲零(内上則五百三十八甲三分五厘零、中則一千五百九十五甲一分八厘零、下則五千三百六十七甲四分六厘零)。

     舊有澎湖地種一百五十九石三鬥五升七合八勺,雍正五年撥歸澎湖通判管轄。

     鳳山縣 舊額田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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