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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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一十七石五鬥零九合零。

     乾隆六年升科園,應征粟九石六鬥一升零。

     乾隆九年升科園,應征粟二百零九石四鬥九升三合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墾,起科粟三萬二千零八十八石七鬥五升二合零。

    連前舊額,通共粟五萬五千五百五十七石零五升七合零。

     康熙三十七年,豁免崩陷田園粟四百二十五石七鬥九升五合。

     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舊額粟三百三十六石三鬥六升六合零、新墾園粟五百二十九石八鬥八升九合零。

    又撥歸台邑額粟一十六石八鬥。

     雍正九年,撥歸台邑額粟五千二百四十二石三鬥三升四合零。

     乾隆三年,豁免圯陷田園粟七百九十四石零八升二合。

     乾隆九年,豁免圯陷田園粟四百九十二石四鬥三升四合零。

     以上撥歸并豁免,共粟七千八百三十七石七鬥零。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征本色粟四萬七千七百一十九石三鬥五升七合零。

     乾隆十二年報墾下則田園,起科粟三石七鬥六升八合一勺零。

    又下則田起科粟五石二鬥七升五合四勺。

     乾隆十二年報墾下則園,應于乾隆十五年起科粟六十八石六鬥六升四合四勺零;内除撥補陳林源缺額榖五石六鬥四升外,實征升科粟六十四石二升四合四勺零。

     乾隆十五年報墾下則園,應于乾隆二十年起科粟一十五石七鬥九升二合八勺零。

     乾隆十九年報墾園,應起科粟五百二十八石八鬥六升七合四勺零。

     乾隆二十年報墾園,應起科粟七十二石九鬥四合四勺零。

     以上自乾隆十二年起、至二十七年止新墾田園,起科共征粟六百八十九石六鬥三升二合五勺零。

    連前通計,共征粟四萬八千四百零八石九鬥八升八合五勺零。

     乾隆十八年,豁免崩陷田園無征粟三百一十七石九鬥一升二合。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征本色粟四萬八千零九十六石三鬥七升八合五勺零。

     彰化縣 舊額園,征粟三百三十六石三鬥六升六合零,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新墾園,征粟五百七十七石八鬥八升九合零,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

    以上撥歸新、舊墾園,實征粟九百一十四石二鬥五升五合零。

     雍正六年新墾田園,于七年起科粟一萬七千七百五十石零四鬥九升三合零。

     雍正七年新墾田園,于七年起科粟四千三百九十九石四鬥四升二合零。

     雍正九年新墾田園,于九年起科粟一百石零八升七合零。

     雍正九年新墾田,于乾隆元年起科粟一十五石七鬥八升八合零。

     雍正十年新墾田,于乾隆二年起科粟五石九鬥七升八合零。

     雍正十一年新墾田,于乾隆三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七石二鬥六升四合零。

     雍正十二年新墾田,于乾隆四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八石七鬥三升五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園,征粟八十七石三鬥七升五合零。

    又升科田,征粟六百六十一石五鬥五升三合零。

     乾隆六年升科園,征粟三百七十石一鬥六升三合零。

     乾隆八年升科園,征粟二百八十六石八鬥四升五合零。

     乾隆九年升科園,征粟六百一十一石七鬥三升七合零。

    又報墾下則田園,征粟四百三十六石一鬥一升零。

     以上自雍正六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墾田園,起科粟二萬五千二百六十一石五鬥七升二合零。

    連前截歸新墾田園通計,共征粟二萬六千一百七十五石八鬥二升七合零。

     雍正九年,撥歸淡防廳管轄新舊墾田園粟八百七十五石八鬥三升零。

     乾隆二年,豁免水沖沙壓新舊墾田園粟二千四百一十七石五鬥六升零。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征本色粟二萬二千八百八十二石四鬥三升七合零。

     乾隆十五年升科下則田,征粟八十七石九鬥二升三合零。

     乾隆二十年升科下則園,征粟五十一石四鬥九升八合零。

     乾隆二十二年升科下則田,征粟六百一十八石零五升二合零。

    又升科下則園,征粟一千七百三十一石二鬥八升四合零。

     乾隆二十四年升科下則田園,共征粟二百八十一石三鬥二升四合零。

    又升科下則田園,共征粟六十石一鬥七升二合零。

    又升科下則田園,共征粟四千零四十石零三升五合零。

    又升科下則田園,共征粟一百四十八石八鬥五升六合零。

     以上自乾隆十五年起、至二十四年止新墾田園,起科共征粟七千一十九石一鬥四升四合零。

    連前通計,共征粟二萬九千九百零一石五鬥八升一合零。

     乾隆十三年,豁免水沖沙壓田園共減征粟一百四十一石七鬥八升四合零。

     乾隆十八年,豁免水沖沙壓下則園共減征粟三百三十六石五鬥四升八合零。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征本色粟二萬九千四百二十三石二鬥四升九合零。

    又水沙連社征糯米七石六鬥六升六合零。

     淡水廳 舊額下則園五十三甲一分二厘零(照舊則征輸),共征粟一百二十七石四鬥八升九合零,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

    又撥歸田園四十九頃十七畝零(照同安則例升科),合征粟七百七十四石一鬥三升五合零。

     雍正十三年新墾田,于十三年起科粟九十六石七鬥一升五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園,征粟五十六石三鬥四合零。

    又升科田,征粟五百零三石四鬥五升零。

     乾隆九年升科園,征粟一千五百七十九石四鬥五升三合零,内除二十四年劃出界外田園減征粟五十一石四鬥九升八合零,今實征粟一千五百二十七石九鬥五升五合零。

     乾隆十二年升科,征粟二百四十石三鬥零八合零。

     乾隆十四年升科,征粟六十四石七鬥五升八合零。

    又升科園,征粟三十六石五鬥七升一合零。

     乾隆十六年升科,征粟一百七十九石三鬥六升四合零。

     乾隆十八年報墾,于二十七年升科征粟六十三石八升二合零。

     乾隆二十二年升科田園,征粟一千四百三十八石三鬥五升六合零;内除二十四年劃出界外田園減征粟四百九十七石三鬥八升一合零,今實征粟九百四十石九鬥七升五合零。

    又新科充公田園,征粟一千二百五十一石六鬥七升七合零;内除二十四年勘詳崩陷田園減征粟四百三十石七鬥九升八合零,今實征粟八百二十石八鬥七升九合零。

     乾隆二十四年升科,征粟九百五十三石一鬥二升八合零。

     乾隆二十六年升科,征粟八十九石二鬥五升七合零。

     乾隆二十七年升科,征粟二千零二十石八鬥五升八合零。

     以上合計廳屬實在田園,供粟共八千三百六十七石七鬥四升六合零。

    又原撥下則園五十三甲一分二厘零,另征粟一百二十七石四鬥八升九合零。

     澎湖廳 舊額地種,征銀六十六兩八錢八分八厘零(雍正五年台灣縣撥歸管轄)。

     雍正六年新報墾地種,征銀一十一兩五錢八分六厘零。

     雍正七年新墾地種,征銀四兩七錢六分七厘。

     乾隆二年新墾地種,征銀一十五兩一錢一分一厘零。

     乾隆九年新墾地種,征銀六兩零四分八厘。

     乾隆九年新墾地種,征銀五十五兩二錢一分零。

     通澎湖合計舊額、新墾,共征銀一百五十九兩六錢一分。

     附考 台灣田賦,與中土異者三:中土止有田,而台灣兼有園(有陂塘貯水者為田、旱種者為園);中土俱納米,而台灣止納榖;中土有改折,而台灣止納本色。

    蓋自紅夷至台,就中土遺中土俱納米,而台灣止納榖;中土有改折,而台灣止納本色。

    蓋自紅夷至台,就中土遺民令之耕田輸租;以受種十畝之地名為一甲,分别上、中、下則征粟。

    其陂塘堤圳修築之費、耕牛、農具、耔種,皆紅夷資給。

    故名曰「王田」;亦猶中土之人受田耕種而納租于田主之義,非民自世其業而按畝輸稅也。

    及鄭氏攻取其地,向之王田皆為「官田」;耕田之人,皆為官佃。

    輸租之法,一如其舊;即「僞冊」所謂官佃田園也。

    鄭氏宗黨及文武僞官與士庶之有力者招佃耕墾,自收其租而納課于官,名曰「私田」;即「僞冊」所謂文武官田也。

    其法,亦分上、中、下則。

    所用官鬥,較中土倉斛每鬥僅八升。

    且土性浮松,三年後則力薄收少,人多棄其舊業,另耕他地。

    故三年一丈量,蠲其所棄而增其新墾,以為定法。

    其餘鎮營之兵,就所駐之地自耕自給,名曰「營盤」。

    及歸命後,官私田園悉為民業,酌減舊額按則勻征。

    既以僞産歸之于民而複減其額,以便輸将,誠聖朝寬大之恩也(「諸羅雜識」)。

     内地之田論畝,二百四十弓為一畝,六尺為一弓。

    台郡之田論甲,每甲東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長一丈二尺五寸。

    計一甲,約内地十一畝三分一厘零。

    内地上則田一畝,各縣輸,每戈長一丈二尺五寸。

    計一甲,約内地十一畝三分一厘零。

    内地上則田一畝,各縣輸法不一,約征折色自五、六分至一錢一、二分而止。

    一甲為地十一畝三分零,不過征至一兩三錢零。

    今上則征八石八鬥,即榖最賤每石三錢,巳至二兩六錢四分零;況又有貴于此者。

    而民不以為病,地力有餘,上者無憂不足、中者絕長補短,猶可借漏卮以支應。

    若履畝勘丈,便難仍舊貫矣(「赤嵌筆談」)。

     雍正九年定:自七年開墾及自首升科者,改照同安則例,化一甲為十一畝三分零(田甲戈數另載「田園」),計畝征銀,仍代納以粟。

    上田每畝征銀八分五厘三毫四絲(以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米六合九抄五撮(一米納二粟),合計每甲輸粟二石七鬥四升有奇;中田每畝征銀六分五厘八毫八絲四忽、米三合八抄七撮,合計每甲輸粟二石八升有奇;下田每畝征銀五分七厘五毫五絲(不征秋米),合計每甲輸粟一石七鬥五升有奇;上園照中田,中園照下田;下園每畝征銀五分六厘一毫八絲,合計每甲輸粟一石七鬥一升有奇,照下田少差。

    新則較輕舊則不啻數倍,統計歲征正供額粟一十六萬九千二百六十六石九鬥九升零(例系十月開征)。

    每粟一石征耗粟一鬥,折納銀五分。

    其正供額粟,支給全台十五營兵米四萬四千八百五十一石八鬥,折粟八萬九千七百三十石六鬥。

    又例運福、興、泉、漳四府平粜額粟并兵眷金、廈兵米一十六萬六千五百石,又例運督标兵米折粟一萬五千五百七十石。

    計台郡征收粟數不敷起運,每年将運粜四府粟價發台分給四縣籴補足額。

    其耗粟所折之銀與人丁、饷稅、官莊各耗羨暨并封戥頭,皆解充各衙門養廉及津貼船工公費。

    以上六項銀粟,惟綜核現在之數,并統計兩廳四縣之額。

    至或多或寡,各屬之因地制宜有定規焉(「台灣志略」)。

     撥運督标兵米:台灣縣年撥運粟五千一百九十石、鳳山縣年撥運粟五千一百九十石、諸羅縣年撥運粟五千一百九十石:以上共運督标兵米粟一萬五千五百七十石。

    每石原給腳費銀一錢二分八厘,今核減一分二厘。

    乾隆二十八年查,照原額。

     撥運金、廈兵米:台灣縣年運粟七千九百八十四石三鬥二升;乾隆二十八年查,照原額。

    鳳山縣年運粟七千九百八十四石三鬥二升,諸羅縣年運粟七千九百八十四石三鬥二升;乾隆二十八年查,現運八千一百八十五石五鬥六升。

    彰化縣年運粟□千□百□十□石□鬥□升□。

    以上共運金廈兵米粟□萬□千□百□十□石□鬥□升。

    每石給海船腳費銀八分。

    其鳳、諸、彰三邑南北各港運粟至郡城,每石給小船戶腳費三分;于大船腳費八分内扣給小船一分三厘三毫,又于存縣采買盈餘内給一分六厘六毫零。

     撥運内地各營兵米:台灣縣年運閩安、雲霄等營粟二千九百八十石一鬥五升六合。

    鳳山縣年運烽火、南澳等營粟□千□百□十□石□鬥□升。

    諸羅縣年運閩安、銅山等營粟四千七百九十三石九鬥六升。

    彰化縣年運烽火、漳鎮等營粟□千□百□十□石□鬥□升。

    以上共運各營兵米粟□萬□千□百□十□石鬥□升。

    支給腳費與金、廈兵米同。

     撥運班兵眷米:台灣縣年運粟四千九百零九石八升;乾隆二十八年查,現運四千二百八十一石。

    鳳山縣年運粟六千一百五十三石一鬥一升;乾隆二十八年查,現運一千四百四十五石六鬥。

    諸羅縣年運粟七千七百八十三石九鬥一升;乾隆二十八年查,現運一萬一千二百二十三石一鬥三升八合。

    彰化縣年運粟三千四百一十三石九鬥;乾隆二十八年查,現運五千九百二十八石八鬥八升。

    以上共運班兵眷米粟二萬三千七十八石六鬥一升八合。

    腳費與運金、廈兵米同。

     撥運福、興、泉、漳四府平粜米(原額):台灣應原運粟二萬四千三百八十六石六鬥七升零,後改運一萬四千一百零六石二升零;今停。

    鳳山縣原運粟三萬二千一百三十四石二鬥一升零,後改運一萬八千七百零六石五鬥一升零;今停。

    諸羅縣原運粟四萬一千五百二十八石五鬥五升零,後改運二萬四千二百四十二石零五升零;今停。

    彰化縣原運粟二萬二千二百三十七石六鬥,後改運一萬三千二百三十二石四鬥四升零;今停。

    以上四縣原運四府平粜粟一十二萬二百八十七石零,嗣于乾隆六年奏準改運七萬二百八十七石零。

    每石原發價銀四錢,乾隆九年奏準每石加增銀五分。

    乾隆二十年,俱停。

     又澎湖廳原支給兵米九百石,乾隆二十四年奉文改米易榖,年撥運粟一千八百石。

    每石給海船腳費銀□分零六毫五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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