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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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水災崩陷田園一百六十甲四分二厘零;田一甲九分(内中則九分、下則一甲),園一百五十八甲五分二厘零(内上則二甲四分二厘五毫、中則一十六甲八分、下則一百三十七甲三分)。

     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管轄舊額下則園一百四十甲零一分五厘零、新墾上中下則園二百五十一甲五分四厘零,康熙六十一年禁墾生番地界下則園二十一甲,實撥歸園三百七十甲六分九厘零(内上則二甲九分七厘、中則一十甲五分四厘、下則三百五十七甲一分八厘零)。

     雍正三年,撥歸台邑管轄下則園七甲。

     雍正九年,撥歸台邑管轄田園一千二百四十二甲四分五厘零;田二百七十二甲零七厘零(内中則二百五十六甲一分五厘零、下則一十五甲九分二厘零),園九百七十甲零三分七厘零(内上則三百零四甲二分三厘零、中則九十甲七分九厘零、下則五百六十六甲五分八厘零)。

    又新墾下則園八甲七分六厘零。

     乾隆二年,豁除水沖崩陷田園二百零四甲八分三厘;田九十甲六分七厘(内中則一十一甲二分七厘、下則七十九甲四分),園一百一十四甲一分六厘(俱下則)。

     以上撥歸并豁免田園共二千六甲四分零;田三百六十四甲六分四厘零(内中則二百六十八甲三分二厘零、下則九十六甲三分二厘零),園一千六百二十甲七分五厘零(内上則三百零九甲六分二厘零、中則一百一十八甲一分三厘零、下則一千一百六十四甲二分三厘零)。

    新墾下則園二十八甲七分六厘零。

     乾隆六年,新墾下則園五甲五分九厘零。

     乾隆九年,新墾下則園一百二十二甲零三厘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園一百九十八甲一分六厘零;田一甲八分九厘零(下則),園一百九十六甲二分七厘零(内中則六甲八分五厘零、下則一百八十九甲四分一厘零)。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一萬五千零三十八甲四分七厘零;田一千六百三十七甲二分八厘零(内上則八十二甲五分五厘零、中則七百八十三甲二分五厘零、下則七百七十一甲四分七厘零),園一萬三千四百零一甲二分零(内上則一千七百二十一甲一分九厘零、中則二千零七十二甲六分三厘零、下則九千六百零七甲三分八厘零)。

     乾隆十二年,新墾田園四十五甲一分五厘零;内田四甲八分五厘(俱下則),園四十甲三分(俱下則)。

     乾隆十五年,新墾園九甲二分(俱下則)。

     乾隆十九年,新墾園三百零八甲八厘零(俱下則)。

     乾隆二十年,新墾園四十二甲四分七厘零(俱下則)。

     以上自乾隆十二年,起至二十年止,共新墾田園四百零四甲九分;内田四甲八分五厘,園四百甲零五厘。

     連前共計,舊額、新墾田園一萬五千四百四十三甲三分七厘零;内田一千六百四十二甲一分三厘(内上則八十二甲五分五厘零、中則七百八十三甲二分五厘、下則七百七十六甲三分二厘零),園一萬三千八百零一甲二分五厘零(内上則一千七百二十一甲一分九厘零、中則二千零七十二甲六分三厘、下則一萬零七甲四分三厘零)。

     乾隆十八年,豁免被水沖陷田園九十一甲一分三厘;田三十二甲(俱下則),園五十九甲一分三厘(俱下則)。

     通縣合計,除升豁外,實在田園一萬五千三百五十二甲二分四厘零;内田一千六百一十甲一分二厘零(内上則八十二甲五分五厘零、中則七百八十三甲二分五厘零、下則七百四十四甲二分二厘零),園一萬三千七百四十二甲一分二厘零(内上則一千七百二十一甲一分九厘零、中則二千七十二甲六分三厘零、下則九千九百四十八甲三分八毫)。

     彰化縣 舊額下則園一百四十甲零,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新墾上中下則園二百五十一甲五分四厘零,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内除康熙六十一年禁墾生番地界下則園二十一甲,實二百三十甲五分四厘零。

    以上實撥歸舊額、新墾園共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九厘零(内上則二甲九分七厘、中則一十甲零五分四厘、下則三百五十七甲一分八厘零)。

     雍正六年,報墾田園共一萬零二百八十三甲三分三厘零;田二千三百七十四甲三分一厘零(俱下則),園七千九百零九甲零九毫零(俱下則)。

     雍正七年,報墾田園共二千五百一十九甲一分零;田一千七百九十四甲三分一厘零,園七百二十四甲七分八厘零。

     雍正九年,報墾田園共五十八甲一分八厘零;田五甲三分二厘零(俱下則),園五十二甲八分六厘零(俱下則)。

     雍正九年,報墾田八甲九分七厘零。

     雍正十年報墾田三甲四分(下則)。

     雍正十一年,報墾田一百六十三甲三分六厘(下則)。

     雍正十二年,報墾田一百四十一甲四分五厘(下則)。

     以上自雍正六年起、至十二年止,新墾田園共一萬三千一百七十七甲七分九厘零。

    連前撥歸新墾田園共一萬三千五百四十八甲四分九厘零。

     雍正九年,大甲溪以北撥歸淡防廳管轄舊額、新墾田園共四百八十五甲四分二厘零;田一百四十九甲二分九厘(俱下則),園三百三十六甲一分三厘零(俱下則)。

     雍正九年,豁免水沖沙壓舊額、新墾田園共一千三百九十八甲三分四厘零;田三百五十五甲八分六厘零(俱下則),園一千零四十二甲四分七厘零(俱下則)。

     乾隆五年,新升下則田三百七十六甲二分零。

     乾隆七年,新升下則園二百一十五甲六分三厘零。

     乾隆八年,新升下則園一百六十七甲一分。

     乾隆九年,新升下則園三百五十六甲三分六厘零。

    又新升下則田園二百五十甲零三分零;下則田一百五十三甲五分四厘零,下則園九十六甲七分六厘零。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一萬三千零三十甲零三分一厘零;田四千五百一十五甲七分二厘零,園八千五百一十四甲五分九厘零(内上則二甲九分七厘、中則一十甲零五分四厘、下則八千五百零一甲零八厘零)。

     乾隆十五年,新升下則田五十甲。

     乾隆二十年,新升下則園三十甲。

     乾隆二十二年,新升下則田園一千三百六十甲一厘零;内田三百五十一甲四分七厘零,園一千零八甲五分四厘八毫零。

     乾隆二十四年,新升下則田園一百六十三甲二分三厘零;内田二十六甲六分四厘零,園一百三十六甲五分九厘零。

    又新升下則田園三十四甲二分七厘零;内田三十二甲,園二甲二分七厘。

    又新升下則田園二千三百零二甲七分九厘零;内田二千零七十九甲八厘,園二百二十三甲七分七毫零。

    又新升下則田園八十五甲九分八厘零;内田三十甲一分二厘、園五十五甲八分六厘零。

     以上自乾隆十五年起、至二十四年止,共新墾田園四千二十六甲二分八厘零;内田二千五百六十九甲三分一厘零,園一千四百五十六甲九分七厘零。

     連前共計,舊額、新墾田園一萬九千六十四甲七分五厘零;内田四千二百零六甲五分九厘,園一萬四千八百五十七甲一分七厘。

     乾隆十三年,豁免水沖沙陷下則田園七十九甲四分七厘零(此條田園據奏銷各冊,未經分晰)。

     乾隆十八年,豁免水沖沙陷下則園一百九十一甲五厘零。

     通縣合計,除升豁外,實在田園一萬八千七百九十四甲二分三厘零;内田四千□百□十□甲□分零(内上則□□□甲□分零、中則□□□甲□分零、下則□百□十□甲□分□零),園一萬四千□百□十□甲□分零(内上則□千□百□十□甲□分□厘零、中則□千□百□十□甲□分□厘、下則□千□百□十□甲□分零)。

     淡水廳 舊額下則園共五十三甲一分二厘零,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又撥歸田園四十九頃一十七畝零;内下則田一十七頃八十九畝五分九厘零,下則園三十一頃二十七畝四分一厘零。

     雍正十三年,報墾下則田六頃五畝。

     乾隆五年,新升下則園三頃六十九畝八分。

    又新升下則田三十一頃四十九畝三分。

     乾隆九年,新升下則園一百零一頃二十一畝一分;内除二十四年劃出界外田園三頃三十畝,今實九十七頃九十一畝一分。

     乾隆十二年,報墾下則田園一十五頃二十四畝六分;内田六頃二十七畝,園八頃十七畝六分。

     乾隆十四年,報墾下則田園四頃零七畝三分零;内田三頃一十三畝七分零,園九十三畝五分零。

    又十四年報墾下則園二頃三十四畝三分零。

     乾隆十六年,報墾下則田一十一頃二十二畝。

     乾隆十八年,報墾下則園四頃零四畝二分零。

     乾隆二十二年,新墾田園九十二頃零二畝一分零;内除二十四年劃出界外田園三十一頃八十一畝九分,今實六十頃二十畝一分零。

    内田三頃九十三畝一分零,園五十六頃二十七畝零。

    又新升田園七十八頃九十三畝八分零;内除二十四年勘詳崩陷田園二十七頃一十九畝四分零,今實五十一頃七十四畝三分零。

    内田三十五頃一十八畝九分零,園一十六頃五十五畝三分零。

     乾隆二十四年,新升田園五十九頃九十二畝一分零。

    内田四十七頃三十六畝二分零,園二十頃五十五畝八分零。

     乾隆二十六年,新升田園五頃六十六畝二分零;内田二頃三十三畝四分零,園三頃三十二畝八分零。

     乾隆二十七年,新升田園一百二十六頃八十六畝六分零;内田一百零七頃八十一畝六分零,園一十九頃零五畝四厘零。

     通淡水合計,實在田園共五百二十九頃五十五畝二分九厘零;内田共二百七十二頃七十畝一分四厘零,園共二百五十六頃八十五畝一分五厘零。

    又另原撥歸園五十三甲一分二厘零。

     澎湖廳 舊額地種一百五十九石二鬥五升七合零(雍正五年台灣縣撥歸管轄)。

     雍正六年,報墾地種二十七石五鬥八升六合零。

     雍正七年,報墾地種一十一石三鬥五升。

     乾隆二年,報墾地種三十五石九鬥八升。

     乾隆四年,報墾地種一十四石四鬥六升。

     乾隆九年,新升地種一百三十一石四鬥六升(折畝共九百八十二畝七分三厘零)。

     以上雍正六年起、至乾隆九年止,共新墾地種二百二十石零八鬥四升六合零。

     通澎湖合計,實在地種三百八十石零一鬥零三合零。

     租賦 台、鳳、諸、彰四縣及淡水廳征粟,惟澎湖廳地種征銀。

    舊顫,通台賦役規則:上則田每甲征粟八石八鬥,園每甲征粟五石;中則田每甲征粟七石四鬥,園每甲征粟四石;下則田每甲征粟五石五鬥,園每甲征粟二石四鬥。

    乾隆九年,奉上谕:『台灣七年以後升墾田園,欽奉皇考谕旨:「照同安則例升科」;後經部議:以同安科則過輕,應将台地新墾之田園按照台灣舊額輸納。

    朕念台民遠隔海洋,應加薄賦之恩,以昭優恤。

    除從前開墾田園照依舊額毋庸減則外,其雍正七年以後報墾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辦理。

    其巳照同安下則征收者,亦不必再議加賦。

    至嗣後墾辟田園,令地方官确勘肥瘠,酌量實在科則,照同安則例分别上、中、下定額征收,俾台民輸納寬舒,以昭朕加意邊方之至意』。

     上則田:照同安民米例,每畝征銀八分五厘三毫四絲,另征秋米六合九抄五撮。

    以一米、二榖折算。

     中則田:照同安鹽米例,每畝征銀六分五厘八毫八絲四忽,另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

    以一米、二谷折算。

     下則田:照同安官米例,每畝征銀五分七厘五毫五絲,不征秋米。

     上則園:照中田鹽米例,每畝征銀六分五厘八毫八絲四忽,另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

    以一米、二榖折算。

     中則園:照下田官米例,每畝征銀五分七厘五毫五絲,不征秋米。

     下則園:照同安鹽米不征鹽折例,每畝征銀五分六厘一毫八絲,不征秋米。

     台灣府 舊額田園,實征粟共九萬二千一百二十七石九鬥八升七合零。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新墾田園,起科粟八萬零七十五石九鬥六升九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田園,實征粟一百四十三石六鬥八升零。

    又新升田,征粟一千一百七十四石八鬥五升一合零。

     乾隆六年新升園,征粟九石六鬥一升零。

     乾隆七年新升園,征粟三百七十石零一鬥六升三合零。

     乾隆八年新升園,征粟二百八十六石八鬥四升五合零。

     乾隆九年新升田園,征粟二千五百零六石五鬥九升七合零。

     連前舊額,共征粟一十七萬六千六百九十五石七鬥一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七年,豁免圯陷田園無征粟四百二十五石七鬥九升五合。

     康熙六十一年,開除禁革生番地界新墾園粟五十石四鬥。

     雍正五年,豁免水沖沙壓田園無征粟一千六百零九石三鬥九升八合零。

     雍正八年,豁免圯陷田園無征粟二百一十八石六鬥六升二合零。

     乾隆三年,豁免圯陷田園無征粟三千九百二十四石三鬥六升八合零。

     乾隆九年,豁免圯陷田園無征粟九百二十六石三鬥六升二合零。

     以上共豁免粟七千一百五十四石九鬥八升六合零。

     通府合計實在田園,共征粟一十萬零五千一百五十四石七鬥二升七合零。

     又澎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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