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一·鞑靼
關燈
小
中
大
邊方對症之藥也。
”乃罷各邊監槍分守諸宦官。
宣、大各留鎮守一員。
九年夏六月,虜以三萬騎入馬營。
參将兵被圍。
赤城守備劉傅聞傳炮,即率所部僅百數十騎赴援,中途逢虜,直前搏戰。
虜圍之數重,傳令士皆下馬步鬥,引滿四射,箭無空發。
最後射殺其酋長,虜咬指引去。
傳身中矢如猬毛。
先是虜酋阿爾秃斯渡河,由甯夏北境入莊浪住牧。
九年二月,至青海與亦不剌和親,亦不剌女先許嫁小王子,至是更嫁阿爾秃厮之子。
阿爾秃厮子領衆二娶亦不剌女歸,複自甯夏入河套住牧。
十年,虜寇大同。
夾鎮城西下,總兵官彭英堅壁南山,不敢戰。
虜遂入懷仁山陰,至廣武,大掠而退。
初議罷諸宦官,獨留鎮守,至是虜深入,總兵官彭英獲罪。
言官因并論之,遂罷諸鎮守宦官。
九月,以李瑾為大同總兵官。
十二年春二月,北虜寇大同右衛,由雙城入。
冬十月,鎮兵殺總兵官李瑾以叛。
大同近胡地,寇時至。
舊将令寬慢,諸軍追虜有不至者,失期者鹹置不問。
墩卒懼虜攻圍,或歇役,烽燧屢失,甚有受虜遺為緩其逢者,比兵出則無及矣。
又朱振之罷,仍寓鎮城代将,有大區畫必與之謀。
振以示惠于諸軍,結其雄長,伍中諸有心計及異能若織組技藝者,班下恒役于其家,時時巷議新政。
瑾至軍,申令戒嚴。
有警,鼓于軍曰:“期某刻至某境,徑以親近往。
”虜退,索諸失期後至者,刑之塞下,乃歸。
烽燧失傳,雖微必治。
置革鞭鞭之曰:“異于挺傷骨也。
”又不咨詢朱振,于是伍中及墩卒時出怨言。
振因以微言動之,諸來役者泣訴法太嚴。
則曰:“李瑾生長右衛小城,無長人度。
彼信知伊小城中軍伍易制也,豈知鎮城多傑者邪!”又曰:“往年張文錦之變,軍人豈獨于總兵官不敢發邪!”于是舊殺文錦脫漏未誅如王福勝輩,鹹偾曰:“必殺之。
”及是有二邊之役,諸軍以給犒暫還,既給犒,瑾令曰:“來日黎明至工所。
”其夜有大星隕西北方,衆星随之如雨。
瑾自見之,嗟歎就寝。
夜二鼓,王福勝等喊噪集衆,得三四十人,共圍燒瑾廨門。
始瑾與諸将吏約,有急舉炮,則各以兵至。
聞變舉炮,凡三舉,将吏不至,而諸兇悉集矣。
瑾知事急,率弟月執弓矢登門拒戰。
比明,盡矢數房,所殲十餘人,傷者數十人。
至辰力疲,叛者一從傍剌其弟墜,諸兇殺之。
瑾知不免,免胄擲地曰:“惡狗!吾為大将,豈死汝手邪!”遂自刎。
因墜門下,諸兇共斃之。
遂共劫庫出仗,執都禦史潘仿,諸為桂勇、蔡天所用禽捕首惡者悉殺之。
奪門鑰,陳火器嬰城以叛。
遣人以金币女伎會遺北虜,乞援曰:“中土富樂,可來自帝,勝沙漠也。
”遠近大震。
尹耕曰:“此大同再變也。
其所以緻此者有三,而李瑾不與焉。
世之論瑾者曰:‘賦性嚴刻,刑罰過施,犯衆之怒,以戕其身。
’噫!此未考其素者也。
嘗聞瑾之為将矣,勞不偏安,貧不殖貨。
其至大同也,與士卒共甘辛。
斬敵首者親為露布其門,死戰者設壇祭,傷者為傅藥,勤懇撫之,未嘗或懈。
獨于追寇失期,烽堠失警者不少貸。
革鞭慮傷生,匪以為虐也。
夫衛青為将稱仁慈,不擅誅于外;而李廣之後期,至于自刎,不敢對簿。
廣為将極簡便,士以此樂從,而亦嚴斥候,遠要害,失期之無罰,烽燧之不慎,無所事将矣。
瑾嚴于失期烽燧者,非以虐于軍也。
昔宋太祖斬此例登聞者四十餘人,昔人稱其善振五代之頹。
而顧以此責瑾乎!故曰未考其素者也。
又曰:‘法行有漸,驟施則駭。
瑾不審夙昔,一旦以嚴加之,所以緻敗。
’噫!此未緻其詳者也。
嘗稽瑾之為将矣,自壬辰建節至是,巳逾一年。
追奔屢出,若幹卒伍之不肅,清野數令,失于傳報之不審。
每每撫髀歎曰:‘兵将尚不相識邪!我思用右衛人,申飾既至,鞭樸繼施。
夫子産惠人,以為為政莫如猛;子儀長者,以為私不可受,舍法而受私,無所事将矣。
’瑾用法于一年之後,亦可謂有漸也。
昔孔明以嚴治蜀,先正以為善救劉璋之弊。
而顧以此責瑾乎!故曰不緻其詳者也。
然則瑾奚以死?曰,有三:瓒、綱處置之失宜。
朱振慫恿之不已,巡撫方與諸将吏環視而莫救也。
何者?禮以嚴君子,刑以懲小人,惟名與器不可假人。
夫巡撫者,藩鎮之司命,上古之所謂得與天子立殿陛相可否者也。
一旦執殺之,此其人自分有獲生理邪!桂勇甫誅而未竟,朱振繼事以彌縫。
刑典不明,兵車亟反,抗章朝堂,謂為已定,而複為朱振請節钺,使奸雄俾倪,旁視者飽其欲而誰何!彼塞垣強悍之資,素無知方禮義之教,觀此操縱,孰不荷戈效尤也乎!故曰瓒、綱處置之失宜也。
龍蛇見血,本性自張。
朱振罷柄以來,觖望殊甚。
前以亂軍擁己,執桂勇以堅其援,焚廨門以文其奸,此其人更複為盛德事邪!事甯更置,不謹縧籠,夜議曉诽,反覆交亂,遂使諸悍結怨公庭,懷恩私室,彼久逸淩節之兇,而鼓之以興戎起釁之口,值是多事,有不奮然思逞者乎!故曰朱振慫恿之不已也。
又瑾之約曰,有急舉炮,鹹以兵赴。
豈不以處荊棘之叢,馭反側之衆,緩急人之所時有也,即有不諱,則五步之内不得施其衆乎!夫總兵可以援巡撫,則巡撫可以濟總兵矣。
而況鎮城之中,有協守,有兩遊擊,有都指揮僚屬。
凡諸為長者,固數十百人也。
舉炮登門,間關射拒,意以為必有援之者矣。
而自夜及辰,為時久矣,矢盡數房,為力疲矣。
巡扶潛避,僚佐不前,擲胄自殘,此其心能無憾于群公邪!夫江桓不至撫台而文錦死,天肩輿戈甲中而桂勇生,顧不有明證乎!又往時父老謂予曰:諸逆攻圍瑾,久不能勝。
天漸曉,可辨人,稍稍引去,獨始侶者二十餘人,念姓名已為人知,攻不置。
於戲!此時而有人乎!其側急之可以禽誅,緩之可使離散矣。
故曰巡撫方與諸将吏環顧而不救也。
是三者有一焉,足以死瑾矣,而況其夥邪!若瑾者死可矣,獨惜夫論者不緻其讨于諸人,而顧喋喋于瑾也。
” 總督侍郎源清、都督永來讨叛兵。
叛兵複推朱振主軍事。
初變聞,廷議以大同再變,士卒驕肆,不有大懲,終鮮戒心。
诏源清進兵,且命永為提督。
源清乃檄問變故,兵駐聚落堡;永師趣鎮城南,宣聲誅殺總兵者。
諸叛複擁振為主,出庫仗火器,列置陴,嬰城拒命。
日劫掠諸富家,搜殺諸定變有功者,一言不相入及素睚眦者,鹹滅族矣。
後永攻南關,破之,殺戮亦衆,然皆愚癡守裡不去者。
永乃為長圍守之。
天既寒凍,官兵皲疲,賊乘間突戰,數不利。
初官兵始至也,遼東兵乘勝入其南城門,以永未至,令未下馳而出,至是鹹惜之。
十一月,朱振既主軍事,上言乞救叛者請斬首惡以獻,縛乞丐者十餘人以至。
源清乃檄召振計事。
先是諸叛遣人赍金帛使北虜,邏徼獲其二人,源清簿訊之。
具得振受諸叛擁立,及為規畫城守拒命使為已請節钺諸奸謀,振不知也。
及至,源清诘之,不服,出邏獲者證之。
振震懼,是夜飲藥死。
十三年春正月,叛兵以北虜入寇。
初,諸叛使人以金币啖北虜,有邢通事者,素盜馬徼外,頗知虜駐牧所,率數人往。
虜初疑之,既而知戕總兵是實。
虜酋吉囊、黃台吉、青台吉等以五萬騎至。
宮軍堅壁不敢戰,而饷道斷絕。
源清兵駐聚落堡,與虜角不利。
永屯城南,不能相援也。
中外大震。
諸叛以虜使十數人入城,指代王官示之曰:“此與汝王子居。
”虜使咬指稱死,扣頭去。
諸叛欲盡納虜入城。
城中人不聽,乃止。
已而虜自解去。
或曰有陝西遊擊某者,潛出塞襲其辎重,虜聞之乃退。
嘗論
”乃罷各邊監槍分守諸宦官。
宣、大各留鎮守一員。
九年夏六月,虜以三萬騎入馬營。
參将兵被圍。
赤城守備劉傅聞傳炮,即率所部僅百數十騎赴援,中途逢虜,直前搏戰。
虜圍之數重,傳令士皆下馬步鬥,引滿四射,箭無空發。
最後射殺其酋長,虜咬指引去。
傳身中矢如猬毛。
先是虜酋阿爾秃斯渡河,由甯夏北境入莊浪住牧。
九年二月,至青海與亦不剌和親,亦不剌女先許嫁小王子,至是更嫁阿爾秃厮之子。
阿爾秃厮子領衆二娶亦不剌女歸,複自甯夏入河套住牧。
十年,虜寇大同。
夾鎮城西下,總兵官彭英堅壁南山,不敢戰。
虜遂入懷仁山陰,至廣武,大掠而退。
初議罷諸宦官,獨留鎮守,至是虜深入,總兵官彭英獲罪。
言官因并論之,遂罷諸鎮守宦官。
九月,以李瑾為大同總兵官。
十二年春二月,北虜寇大同右衛,由雙城入。
冬十月,鎮兵殺總兵官李瑾以叛。
大同近胡地,寇時至。
舊将令寬慢,諸軍追虜有不至者,失期者鹹置不問。
墩卒懼虜攻圍,或歇役,烽燧屢失,甚有受虜遺為緩其逢者,比兵出則無及矣。
又朱振之罷,仍寓鎮城代将,有大區畫必與之謀。
振以示惠于諸軍,結其雄長,伍中諸有心計及異能若織組技藝者,班下恒役于其家,時時巷議新政。
瑾至軍,申令戒嚴。
有警,鼓于軍曰:“期某刻至某境,徑以親近往。
”虜退,索諸失期後至者,刑之塞下,乃歸。
烽燧失傳,雖微必治。
置革鞭鞭之曰:“異于挺傷骨也。
”又不咨詢朱振,于是伍中及墩卒時出怨言。
振因以微言動之,諸來役者泣訴法太嚴。
則曰:“李瑾生長右衛小城,無長人度。
彼信知伊小城中軍伍易制也,豈知鎮城多傑者邪!”又曰:“往年張文錦之變,軍人豈獨于總兵官不敢發邪!”于是舊殺文錦脫漏未誅如王福勝輩,鹹偾曰:“必殺之。
”及是有二邊之役,諸軍以給犒暫還,既給犒,瑾令曰:“來日黎明至工所。
”其夜有大星隕西北方,衆星随之如雨。
瑾自見之,嗟歎就寝。
夜二鼓,王福勝等喊噪集衆,得三四十人,共圍燒瑾廨門。
始瑾與諸将吏約,有急舉炮,則各以兵至。
聞變舉炮,凡三舉,将吏不至,而諸兇悉集矣。
瑾知事急,率弟月執弓矢登門拒戰。
比明,盡矢數房,所殲十餘人,傷者數十人。
至辰力疲,叛者一從傍剌其弟墜,諸兇殺之。
瑾知不免,免胄擲地曰:“惡狗!吾為大将,豈死汝手邪!”遂自刎。
因墜門下,諸兇共斃之。
遂共劫庫出仗,執都禦史潘仿,諸為桂勇、蔡天所用禽捕首惡者悉殺之。
奪門鑰,陳火器嬰城以叛。
遣人以金币女伎會遺北虜,乞援曰:“中土富樂,可來自帝,勝沙漠也。
”遠近大震。
尹耕曰:“此大同再變也。
其所以緻此者有三,而李瑾不與焉。
世之論瑾者曰:‘賦性嚴刻,刑罰過施,犯衆之怒,以戕其身。
’噫!此未考其素者也。
嘗聞瑾之為将矣,勞不偏安,貧不殖貨。
其至大同也,與士卒共甘辛。
斬敵首者親為露布其門,死戰者設壇祭,傷者為傅藥,勤懇撫之,未嘗或懈。
獨于追寇失期,烽堠失警者不少貸。
革鞭慮傷生,匪以為虐也。
夫衛青為将稱仁慈,不擅誅于外;而李廣之後期,至于自刎,不敢對簿。
廣為将極簡便,士以此樂從,而亦嚴斥候,遠要害,失期之無罰,烽燧之不慎,無所事将矣。
瑾嚴于失期烽燧者,非以虐于軍也。
昔宋太祖斬此例登聞者四十餘人,昔人稱其善振五代之頹。
而顧以此責瑾乎!故曰未考其素者也。
又曰:‘法行有漸,驟施則駭。
瑾不審夙昔,一旦以嚴加之,所以緻敗。
’噫!此未緻其詳者也。
嘗稽瑾之為将矣,自壬辰建節至是,巳逾一年。
追奔屢出,若幹卒伍之不肅,清野數令,失于傳報之不審。
每每撫髀歎曰:‘兵将尚不相識邪!我思用右衛人,申飾既至,鞭樸繼施。
夫子産惠人,以為為政莫如猛;子儀長者,以為私不可受,舍法而受私,無所事将矣。
’瑾用法于一年之後,亦可謂有漸也。
昔孔明以嚴治蜀,先正以為善救劉璋之弊。
而顧以此責瑾乎!故曰不緻其詳者也。
然則瑾奚以死?曰,有三:瓒、綱處置之失宜。
朱振慫恿之不已,巡撫方與諸将吏環視而莫救也。
何者?禮以嚴君子,刑以懲小人,惟名與器不可假人。
夫巡撫者,藩鎮之司命,上古之所謂得與天子立殿陛相可否者也。
一旦執殺之,此其人自分有獲生理邪!桂勇甫誅而未竟,朱振繼事以彌縫。
刑典不明,兵車亟反,抗章朝堂,謂為已定,而複為朱振請節钺,使奸雄俾倪,旁視者飽其欲而誰何!彼塞垣強悍之資,素無知方禮義之教,觀此操縱,孰不荷戈效尤也乎!故曰瓒、綱處置之失宜也。
龍蛇見血,本性自張。
朱振罷柄以來,觖望殊甚。
前以亂軍擁己,執桂勇以堅其援,焚廨門以文其奸,此其人更複為盛德事邪!事甯更置,不謹縧籠,夜議曉诽,反覆交亂,遂使諸悍結怨公庭,懷恩私室,彼久逸淩節之兇,而鼓之以興戎起釁之口,值是多事,有不奮然思逞者乎!故曰朱振慫恿之不已也。
又瑾之約曰,有急舉炮,鹹以兵赴。
豈不以處荊棘之叢,馭反側之衆,緩急人之所時有也,即有不諱,則五步之内不得施其衆乎!夫總兵可以援巡撫,則巡撫可以濟總兵矣。
而況鎮城之中,有協守,有兩遊擊,有都指揮僚屬。
凡諸為長者,固數十百人也。
舉炮登門,間關射拒,意以為必有援之者矣。
而自夜及辰,為時久矣,矢盡數房,為力疲矣。
巡扶潛避,僚佐不前,擲胄自殘,此其心能無憾于群公邪!夫江桓不至撫台而文錦死,天肩輿戈甲中而桂勇生,顧不有明證乎!又往時父老謂予曰:諸逆攻圍瑾,久不能勝。
天漸曉,可辨人,稍稍引去,獨始侶者二十餘人,念姓名已為人知,攻不置。
於戲!此時而有人乎!其側急之可以禽誅,緩之可使離散矣。
故曰巡撫方與諸将吏環顧而不救也。
是三者有一焉,足以死瑾矣,而況其夥邪!若瑾者死可矣,獨惜夫論者不緻其讨于諸人,而顧喋喋于瑾也。
” 總督侍郎源清、都督永來讨叛兵。
叛兵複推朱振主軍事。
初變聞,廷議以大同再變,士卒驕肆,不有大懲,終鮮戒心。
诏源清進兵,且命永為提督。
源清乃檄問變故,兵駐聚落堡;永師趣鎮城南,宣聲誅殺總兵者。
諸叛複擁振為主,出庫仗火器,列置陴,嬰城拒命。
日劫掠諸富家,搜殺諸定變有功者,一言不相入及素睚眦者,鹹滅族矣。
後永攻南關,破之,殺戮亦衆,然皆愚癡守裡不去者。
永乃為長圍守之。
天既寒凍,官兵皲疲,賊乘間突戰,數不利。
初官兵始至也,遼東兵乘勝入其南城門,以永未至,令未下馳而出,至是鹹惜之。
十一月,朱振既主軍事,上言乞救叛者請斬首惡以獻,縛乞丐者十餘人以至。
源清乃檄召振計事。
先是諸叛遣人赍金帛使北虜,邏徼獲其二人,源清簿訊之。
具得振受諸叛擁立,及為規畫城守拒命使為已請節钺諸奸謀,振不知也。
及至,源清诘之,不服,出邏獲者證之。
振震懼,是夜飲藥死。
十三年春正月,叛兵以北虜入寇。
初,諸叛使人以金币啖北虜,有邢通事者,素盜馬徼外,頗知虜駐牧所,率數人往。
虜初疑之,既而知戕總兵是實。
虜酋吉囊、黃台吉、青台吉等以五萬騎至。
宮軍堅壁不敢戰,而饷道斷絕。
源清兵駐聚落堡,與虜角不利。
永屯城南,不能相援也。
中外大震。
諸叛以虜使十數人入城,指代王官示之曰:“此與汝王子居。
”虜使咬指稱死,扣頭去。
諸叛欲盡納虜入城。
城中人不聽,乃止。
已而虜自解去。
或曰有陝西遊擊某者,潛出塞襲其辎重,虜聞之乃退。
嘗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