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東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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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兵備佥事東歸。
丙辰,倭擾入溫。
官府熟視不知計。
德主族議,練鄉兵待之。
倭度南溪,入蒲洲。
殲之于上金。
斬首十有六,擒十四人,拔其肋虜八十人還之鄉。
明年,複殲于梅頭,斬七首。
自是,倭畏永嘉場,不敢犯。
(永嘉場,王子之所居也。
)戊午四月,倭酋數千,方圍樂清。
兵備袁祖庚來告急,遂移袁甯村,以便策應。
其日,參将張欽來附。
是時,倭圍郡甚急。
袁請授以欽,并進德,許之。
淩晨,簡輕銳,從間道往。
日晏,伏起金岙,遂遇害。
當變作時,手猶射殺數人。
張欽兵相視甚迩,無一救者。
總督胡宗憲上于朝,诏贈太仆寺少卿,立祠郡城。
蔭子世襲百戶。
嗚呼!當王子為兵科,為兵憲,以兵死,死職也。
今死溫,何哉?觀此二傳,則當時死事于倭者,多不能悉。
而倭之展轉地方,亦因可見。
故附記之。
自王直倡亂,被禍莫甚于浙江,次而福建,次則廣東。
三鎮大臣自當協心同力,肘臂相應。
浙江巡撫趙炳然上浙江邊防事宜八事,疏略曰:“臣惟成可大之業者,固在于用人;立可久之規者,尤在于以法。
蓋有人非法無據,有法非人不行。
以人行法,事之所以永濟也。
臣竊見東南自有倭犯十年于茲矣。
禍始于浙之東西,後延于江之南北。
仰荷皇上徵兵命将,議饷出赀,神略斷自淵衷,玄威震諸海表,以緻醜逆就殄,兩江已甯。
雖浙江時有發作,臣防禦是慎。
惟福建去歲冠變非常,而浙境實相唇齒也。
蓋出此入彼,海之港口皆通;避實擊虛,賊之奸謀巨測。
法曰勿恃其不來,而恃吾有以待之。
正今日之急務也。
臣自抵任以來,咨詢既竭,寝食靡遑,恐無以仰副皇上任使之重。
除汰冗兵,減糜費,見議題請外,謹将防海事宜條為八事,上請聖明采擇焉。
此皆衆口之常談,諸臣之屢疏,與本兵節有議行者,但人情玩于故常,而功效沮于虛應,終成畫餅,未見敷功。
此臣之所大懼也,不敢不有言也。
伏望皇上敕下兵部再加查議。
如果可行,懇惟申饬令臣督責司道将領軍衛有司文武等官着實舉行。
有不用命者,聽臣參劾。
此可以奏目前之安而為有備之算,亦一策也。
若夫求安攘之大計,立永久之弘規,則揀任守令而責以民兵保甲之法,整頓衛所而責以軍兵戰守之宜,敬祖宗,内而沿海鱗次之兵,外而出洋戰船之制,江之南北浙與閩、廣各選一大将以統其權,擇數偏裨以專其地,隐然常山之蛇勢,仍行各省撫按等官因邊以計兵,因兵以計食,允矣。
戰守之鴻圖,先治己而後勝人,急内安而求外順。
伏惟皇上神明,下之兵部再加酌量。
擇義而行,天下幸甚!東南幸甚!臣愚幸甚!一曰定兵額。
臣惟将貴專謀,兵尚服習。
欲觀号令之有紀,必須綱紀之素明。
浙江之兵,原系募用土人,并非衛所尺籍。
所用頭目,或名把總,或名千總,或名哨官隊長;所部各兵,或六七百名,或四五百名,或一二三百名。
把總不必同于千總,千總不必多于哨官。
權齊心異,似無體統。
臣督同三司各道及總參等官會議,兵額除水兵因船之大小,布港之沖僻,祗應出哨,按伏打截,不在營伍之例外,其餘陸兵仿古什伍之制。
五人為伍;二伍為什,外立什長一名;三什為隊,外立隊長一名;三隊為哨,外立哨官一員;五哨為總,外立把總一員;五總為營,俱屬主将一員。
與高标旗纛哨探健步書醫家丁等役俱統領之。
舉一營而各營無不同也;舉一總一哨一隊而各總哨隊無弗同也。
非但虛數難容、錢糧有紀,如是而以上臨下,以卑承尊,名分定而号令行,心力齊而氣勢壯。
居常則合營操練,遇警則分布戰守。
庶幾乎心之使臂,臂之使指之意矣。
二曰振軍伍。
臣惟民出賦以養軍,軍出力以衛民。
今之軍皆食民者也。
然寇變之來,不惟不能衛民,每借民以為城守之助。
是養軍者民也,保軍者又民也;禦賊者民也,保民者又民也。
積弊已久,殊失設軍之意矣。
臣督行二司清軍及都司操捕等官,通将所屬衛所,選委廉幹府佐官員,親詣吊查卷冊,備将實在軍丁,除屯運外,不分正餘,清出挑選正軍。
老弱者,就以本戶壯丁頂替;逃亡絕戶者,即撥鄰近餘丁抵補。
編成行伍,造冊在官。
仍選任智謀掌印操捕等官,加意撫恤,不時操練。
一面将各逃軍行原籍勾解屯糧,行所司追給。
至于買閑占役差遣跟官等弊,通行嚴革。
目前雖未敢遽謂可用,而從此練成。
與招募客兵表裡戰守,則主兵日充,主威日振。
将來客兵可以漸減。
三年之艾及今蓄之,尤之可也。
衛所不有所賴耶?三曰練民兵。
臣惟民壯弓兵之設,本為防捕盜賊,盤诘奸細,而無軍州縣尤籍以備禦者也。
近雖半追工食,以資募兵之饷,然存留者不少,各該官司或以之跟用役使,或以迎送勾攝,至于編徭。
聽憑棍徒包當,曾無選練實用,徒為衙門市棍淵薮矣。
茲者盜賊橫生,不止外寇,合将民壯弓兵務選勇健應役。
責成該掌印巡捕等官,以時操練,習熟武藝。
遇警協助軍兵,并力戰守。
有功之日,各該官司并行獎勸各役重加犒賞。
如有縱盜殃民,通行懲戒,及不許有跟官役使勾攝迎送市棍包當等弊。
果能練成,非但擒捕盜賊,即使大寇突來,而捍禦有具。
一役之練,一役之利也。
郡邑不有所賴耶?四曰立保甲。
臣惟浙江地方,在邊海則有倭寇;在内地則有盜賊;在河港則有鹽徒;在山僻則有礦徒;中間外作向導奸細,内為接濟窩家,往往有之。
若非申嚴保甲之法,以謹譏察,以相救援,恐無以弭盜而塞源耳。
合行守巡兵海等道通查各府州縣城市鄉村,每十家編為一甲,選一甲長;每十甲編為一保,選一保長。
平居則令互相譏察,不許出外非為,及容留歹人。
并有窩隐不舉者,一家犯罪,九家連坐;甲長犯罪,保長連坐。
仍令各甲置辦随便器械,一家有警,甲長鳴鑼,九家齊應。
如賊勢重大,保長鳴鑼,九甲齊應;一保鳴鑼,各保齊應。
有不出救應者,許被盜之家告官,或訪出通行治罪。
其山海之間大族巨姓,自相連合,力能拒寇。
各保身家者,仍立族長。
平居有警,亦照保甲之法。
有功者各與官兵同賞;不救者亦與失事同罰。
俱不許令其出官打卯送迎勾追勞費等事。
如此非但足以譏察内奸,亦可以防禦外盜。
一方之行,一方之利也。
村落不有所賴耶?五曰明職掌。
臣惟浙江一省設六把總以分領水兵;四參将以分領陸兵;又設一總兵以兼統水陸。
練兵防禦,各有專責。
曩因海洋有警,總參等官統駕兵船下海。
恐難分兵應陸,即以陸兵付諸海兵各道管理,固一時權宜之處也。
然各道之在地方,勢權為重。
而選練譏察與夫錢糧,尤為至要事。
固不可不假于各道耳。
臣恐遇警之時,沖鋒破敵,又将官之事,各有定分也。
今後總參官員各照原分信地,用心防守。
各道則選兵稽弊調度錢糧外,其居常,将官操練,該道閱視;遇敵,将官攻剿,該道監督。
不俱水陸,悉照遵行。
其臨敵功罪,則以将官為重;平時修舉,則以該道為重。
使文武共濟,不得互诿。
及照省城防守管操都司等官,于水利道設兵一營,一例而行。
庶職掌分明,而常變有托。
戎務賴以振揚矣。
六曰分統轄。
臣惟任将所以專事,分地所以責成,貴在随宜而酌處之耳。
今原設鎮守總兵官一員,住紮于浙江定海,以統浙、直水兵;協守副總兵一員,住紮于直隸金山,以統浙、直陸兵。
平時責任雖有水陸之分,臨敵征剿則無水陸之限。
南北并峙,控扼海防。
俱任兼浙、直,處亦善矣。
但此總督節制時事也。
今總督已奉明旨革去,則浙、直為二鎮矣。
臣以巡撫浙江,是金山副總兵,不得用之于陸;而巡撫直隸者于定海總兵,不得用之于海矣。
況浙、直遼隔,水陸艱劇。
若使照前均統而兼任之,恐有不便。
伏望皇上敕下該部議拟,合無将總兵副總兵官各照信地。
在定海者止屬浙江,在金者止屬直隸。
各總理水陸兵務,如浙、直鄰界,水陸有警,亦照巡撫事例,俱有互相策應,勿分彼此。
如有推诿觀望者,聽臣等與該巡按禦史參究。
庶乎事有專責,兵有專統。
既不失共濟之意,又可免牽制之虞矣。
七曰嚴哨應。
臣惟浙江海防分布水陸,兵已有定矣。
然哨探者,三軍之耳目,而策應者一身之手足也。
但各該将領官員,平時而不先哨報,遇警而不相策應。
誠恐外寇突來,何以猝應?合行令海兵等道監督參總等官,務要陸兵守險,水兵出洋,嚴行哨探,互相傳報。
必使水兵在洋遇賊邀擊,不令近岸。
縱有近岸,陸兵堵截,不令辄登。
即若登犯,并刀夾擊,不令流突。
又或奔遁下海,水兵仍行截殺,不得搶船脫去。
如追餓犬,不令休暇。
以收一鼓成擒之功,斯易為力,此水陸戰守之大機也。
若或賊登岸而水兵不知,賊燒劫而陸兵才覺,以緻賊合勢甚,用我向導,得我地形,而又逞彼技勇,滅益難矣。
是哨探之不明,傳報之不速,防剿之不力,策應之不前,罪将何辭!失事官兵先拿處治,将領嚴行參究。
八曰公賞罰。
臣惟賞以當功則人以勸;罰以當罪則人以懲。
古今之通道也。
東南自倭患以來,刑賞之間屢經諸臣之所建白。
本兵之所議覆賞申五等,罰重臨陣,可謂明且備矣。
臣尤有說者,蓋運籌決勝,主将之能也;沖鋒破敵,偏裨之任也。
今之将領退縮逗遛,厥罰獨重矣;而戰勝攻取,厥賞可不獨優也耶!其在督撫諸臣,會計兵糧,預謀戰守,責固惟均。
而率三軍蹈白刃,履危冒險,所不與也。
以此較彼,分自有間,而功罪自不能以相同。
夫惟不同,則公論能明,而趨避莫售矣。
今之論賞,督撫與主帥同是,故有希功而捏報者矣;今之議罰,督撫與主帥同是,故有掩罪而扶同者矣。
又或功成于部下,而主帥不以明;罪始于頭領,而主帥不能正。
皆非利害相關,而指臂與心氣之所以不貫也。
今後如有偾事敗軍,将領之責,視文臣固專;而論功錄勞,文臣之賞,視将領貴薄。
其在部下,尤當賞不遺賤。
罰必自始,庶法典至明而至當,人心可勸而可懲。
宋臣嶽飛曰:‘文官不要錢,武官不怕死,天下太平矣。
’此言最核,蓋各有分也。
”疏上。
下本兵議。
尚書楊博題謂:“臣博總督宣、大之時,已嘗具題本部,覆奉欽依。
查與本官所奏更為詳密。
南北事體大略相同,合無備行本官,以後遇有斬獲之功,則以視臨戰陣為主,首叙總兵之功,督撫止于加賞。
如偏裨有功,總兵不在戰陣,亦止議賞本兵。
與巡按禦史通不許論功。
失事有罪,亦以将領為首。
其部下之人但有功級,俱當從重論叙。
不宜輕遺微賤,以失士心。
”上悉嘉納。
诏江北、江南、浙江及福建廣東等處一體遵行。
然倭亂已十餘年,皆中國奸黨勾引指使。
其國王源氏初不之知也。
督府曩常遣使(即陳可願、蔣洲)移文國王,令其禁戢屬島。
國王勢弱,号令不行,各島俱無受命者焉。
按鄭端簡公《吾學編》雲:“嘉靖元年,倭使争貢,仇殺。
給事中夏言上言,禍起于市舶。
禮部遂請罷市舶。
而不知所當罷者市舶太監,非市舶也。
罷市舶而利孔在下,奸豪外交内讠,海上無甯日矣。
番貨至,辄賒奸商。
久之,奸商欺負,多者萬金,少不下千金。
轉展不肯償。
乃投貴官家,久之,貴官家欺負,不肯償,貪戾于奸商。
番人乏食,出沒海上為盜。
貴官家欲其亟去,辄以危言憾官府。
雲番人據近島,殺掠人,奈何不出一兵。
及官府出兵,辄赍糧漏師,好語番人。
蓋利他日貨至,且複賒我也。
番人知其情,大恨諸貴官家。
言我貨本倭王物,爾價不我償,我何以複倭王?盤據海洋,不肯去。
近年寵賂公行,上下相蒙,官邪政亂。
小民迫于貪酷,困于饑寒,相率入海從之。
兇徒逸囚,罷吏黠僧,及衣冠失職,書生不得志,群不逞者,皆為之奸細,為之鄉道。
弱者圖飽暖旦夕,強者忿臂欲洩其怒。
于是王忤瘋、徐必欺、毛醢之徒,皆我華人。
金冠龍袍,稱王海島。
攻城掠邑,劫庫縱囚。
遇文武官,發憤斫殺,即伏地叩頭,乞餘生,不聽。
浙東大壞。
二十五年,以朱纨為浙江巡撫兼領興、福、漳、泉,治兵捕賊。
纨清諒方勁,任怨任勞,嚴戢閩、浙諸貴官家。
嘗言去外夷之盜易,去中國之盜難;去中國之盜易,去中國衣冠之盜難。
上章镌暴貴官通番二三渠魁。
于是聲勢相倚者大讠華,切齒诋誣,惑亂視聽,改纨為巡視。
未幾,言官論劾,又遣言官即訊,甘心鍛煉,必欲殺纨。
纨憤悶,卒(或雲服毒)。
纨所任福建海道副使柯喬、都指揮盧镗,殺賊有功,皆論死。
系按察司獄。
于是華夷郡盜唾手肆起,益無忌憚。
三十一年,殘黃岩,掠定海,浙東騷動。
遣都禦史土忄予巡視兩浙,兼領漳、泉、興、福四郡。
以都指揮俞大猷、湯克寬為浙、閩參将,剿賊雇兵。
政久弛,将士耗鈍,水寨戰艦所在廢壞。
忄予經略未幾,群盜總至,栅寨列港,外約諸島,内招亡命,勢益猖獗。
三十二年,大猷冒險出洋,焚蕩巢穴。
首賊逸去,群偷流散,乘風奔突,倏忽千裡。
溫、台、甯、紹、杭、嘉、蘇、松、楊、淮十郡,并受其害。
克寬統領步兵,往來海壖,護城捕賊,斬獲亦多。
忄予不肯隐敗冒功。
擒治奸豪,破解支黨,大猷、克寬兩參将皆知勇可任。
徒以江南人素柔軟,賊未登岸,望風奔潰。
文武大吏未能以軍法繩下,而有司往往以軍法脅持富人,巧索橫斂,指一科百。
丙辰,倭擾入溫。
官府熟視不知計。
德主族議,練鄉兵待之。
倭度南溪,入蒲洲。
殲之于上金。
斬首十有六,擒十四人,拔其肋虜八十人還之鄉。
明年,複殲于梅頭,斬七首。
自是,倭畏永嘉場,不敢犯。
(永嘉場,王子之所居也。
)戊午四月,倭酋數千,方圍樂清。
兵備袁祖庚來告急,遂移袁甯村,以便策應。
其日,參将張欽來附。
是時,倭圍郡甚急。
袁請授以欽,并進德,許之。
淩晨,簡輕銳,從間道往。
日晏,伏起金岙,遂遇害。
當變作時,手猶射殺數人。
張欽兵相視甚迩,無一救者。
總督胡宗憲上于朝,诏贈太仆寺少卿,立祠郡城。
蔭子世襲百戶。
嗚呼!當王子為兵科,為兵憲,以兵死,死職也。
今死溫,何哉?觀此二傳,則當時死事于倭者,多不能悉。
而倭之展轉地方,亦因可見。
故附記之。
自王直倡亂,被禍莫甚于浙江,次而福建,次則廣東。
三鎮大臣自當協心同力,肘臂相應。
浙江巡撫趙炳然上浙江邊防事宜八事,疏略曰:“臣惟成可大之業者,固在于用人;立可久之規者,尤在于以法。
蓋有人非法無據,有法非人不行。
以人行法,事之所以永濟也。
臣竊見東南自有倭犯十年于茲矣。
禍始于浙之東西,後延于江之南北。
仰荷皇上徵兵命将,議饷出赀,神略斷自淵衷,玄威震諸海表,以緻醜逆就殄,兩江已甯。
雖浙江時有發作,臣防禦是慎。
惟福建去歲冠變非常,而浙境實相唇齒也。
蓋出此入彼,海之港口皆通;避實擊虛,賊之奸謀巨測。
法曰勿恃其不來,而恃吾有以待之。
正今日之急務也。
臣自抵任以來,咨詢既竭,寝食靡遑,恐無以仰副皇上任使之重。
除汰冗兵,減糜費,見議題請外,謹将防海事宜條為八事,上請聖明采擇焉。
此皆衆口之常談,諸臣之屢疏,與本兵節有議行者,但人情玩于故常,而功效沮于虛應,終成畫餅,未見敷功。
此臣之所大懼也,不敢不有言也。
伏望皇上敕下兵部再加查議。
如果可行,懇惟申饬令臣督責司道将領軍衛有司文武等官着實舉行。
有不用命者,聽臣參劾。
此可以奏目前之安而為有備之算,亦一策也。
若夫求安攘之大計,立永久之弘規,則揀任守令而責以民兵保甲之法,整頓衛所而責以軍兵戰守之宜,敬祖宗,内而沿海鱗次之兵,外而出洋戰船之制,江之南北浙與閩、廣各選一大将以統其權,擇數偏裨以專其地,隐然常山之蛇勢,仍行各省撫按等官因邊以計兵,因兵以計食,允矣。
戰守之鴻圖,先治己而後勝人,急内安而求外順。
伏惟皇上神明,下之兵部再加酌量。
擇義而行,天下幸甚!東南幸甚!臣愚幸甚!一曰定兵額。
臣惟将貴專謀,兵尚服習。
欲觀号令之有紀,必須綱紀之素明。
浙江之兵,原系募用土人,并非衛所尺籍。
所用頭目,或名把總,或名千總,或名哨官隊長;所部各兵,或六七百名,或四五百名,或一二三百名。
把總不必同于千總,千總不必多于哨官。
權齊心異,似無體統。
臣督同三司各道及總參等官會議,兵額除水兵因船之大小,布港之沖僻,祗應出哨,按伏打截,不在營伍之例外,其餘陸兵仿古什伍之制。
五人為伍;二伍為什,外立什長一名;三什為隊,外立隊長一名;三隊為哨,外立哨官一員;五哨為總,外立把總一員;五總為營,俱屬主将一員。
與高标旗纛哨探健步書醫家丁等役俱統領之。
舉一營而各營無不同也;舉一總一哨一隊而各總哨隊無弗同也。
非但虛數難容、錢糧有紀,如是而以上臨下,以卑承尊,名分定而号令行,心力齊而氣勢壯。
居常則合營操練,遇警則分布戰守。
庶幾乎心之使臂,臂之使指之意矣。
二曰振軍伍。
臣惟民出賦以養軍,軍出力以衛民。
今之軍皆食民者也。
然寇變之來,不惟不能衛民,每借民以為城守之助。
是養軍者民也,保軍者又民也;禦賊者民也,保民者又民也。
積弊已久,殊失設軍之意矣。
臣督行二司清軍及都司操捕等官,通将所屬衛所,選委廉幹府佐官員,親詣吊查卷冊,備将實在軍丁,除屯運外,不分正餘,清出挑選正軍。
老弱者,就以本戶壯丁頂替;逃亡絕戶者,即撥鄰近餘丁抵補。
編成行伍,造冊在官。
仍選任智謀掌印操捕等官,加意撫恤,不時操練。
一面将各逃軍行原籍勾解屯糧,行所司追給。
至于買閑占役差遣跟官等弊,通行嚴革。
目前雖未敢遽謂可用,而從此練成。
與招募客兵表裡戰守,則主兵日充,主威日振。
将來客兵可以漸減。
三年之艾及今蓄之,尤之可也。
衛所不有所賴耶?三曰練民兵。
臣惟民壯弓兵之設,本為防捕盜賊,盤诘奸細,而無軍州縣尤籍以備禦者也。
近雖半追工食,以資募兵之饷,然存留者不少,各該官司或以之跟用役使,或以迎送勾攝,至于編徭。
聽憑棍徒包當,曾無選練實用,徒為衙門市棍淵薮矣。
茲者盜賊橫生,不止外寇,合将民壯弓兵務選勇健應役。
責成該掌印巡捕等官,以時操練,習熟武藝。
遇警協助軍兵,并力戰守。
有功之日,各該官司并行獎勸各役重加犒賞。
如有縱盜殃民,通行懲戒,及不許有跟官役使勾攝迎送市棍包當等弊。
果能練成,非但擒捕盜賊,即使大寇突來,而捍禦有具。
一役之練,一役之利也。
郡邑不有所賴耶?四曰立保甲。
臣惟浙江地方,在邊海則有倭寇;在内地則有盜賊;在河港則有鹽徒;在山僻則有礦徒;中間外作向導奸細,内為接濟窩家,往往有之。
若非申嚴保甲之法,以謹譏察,以相救援,恐無以弭盜而塞源耳。
合行守巡兵海等道通查各府州縣城市鄉村,每十家編為一甲,選一甲長;每十甲編為一保,選一保長。
平居則令互相譏察,不許出外非為,及容留歹人。
并有窩隐不舉者,一家犯罪,九家連坐;甲長犯罪,保長連坐。
仍令各甲置辦随便器械,一家有警,甲長鳴鑼,九家齊應。
如賊勢重大,保長鳴鑼,九甲齊應;一保鳴鑼,各保齊應。
有不出救應者,許被盜之家告官,或訪出通行治罪。
其山海之間大族巨姓,自相連合,力能拒寇。
各保身家者,仍立族長。
平居有警,亦照保甲之法。
有功者各與官兵同賞;不救者亦與失事同罰。
俱不許令其出官打卯送迎勾追勞費等事。
如此非但足以譏察内奸,亦可以防禦外盜。
一方之行,一方之利也。
村落不有所賴耶?五曰明職掌。
臣惟浙江一省設六把總以分領水兵;四參将以分領陸兵;又設一總兵以兼統水陸。
練兵防禦,各有專責。
曩因海洋有警,總參等官統駕兵船下海。
恐難分兵應陸,即以陸兵付諸海兵各道管理,固一時權宜之處也。
然各道之在地方,勢權為重。
而選練譏察與夫錢糧,尤為至要事。
固不可不假于各道耳。
臣恐遇警之時,沖鋒破敵,又将官之事,各有定分也。
今後總參官員各照原分信地,用心防守。
各道則選兵稽弊調度錢糧外,其居常,将官操練,該道閱視;遇敵,将官攻剿,該道監督。
不俱水陸,悉照遵行。
其臨敵功罪,則以将官為重;平時修舉,則以該道為重。
使文武共濟,不得互诿。
及照省城防守管操都司等官,于水利道設兵一營,一例而行。
庶職掌分明,而常變有托。
戎務賴以振揚矣。
六曰分統轄。
臣惟任将所以專事,分地所以責成,貴在随宜而酌處之耳。
今原設鎮守總兵官一員,住紮于浙江定海,以統浙、直水兵;協守副總兵一員,住紮于直隸金山,以統浙、直陸兵。
平時責任雖有水陸之分,臨敵征剿則無水陸之限。
南北并峙,控扼海防。
俱任兼浙、直,處亦善矣。
但此總督節制時事也。
今總督已奉明旨革去,則浙、直為二鎮矣。
臣以巡撫浙江,是金山副總兵,不得用之于陸;而巡撫直隸者于定海總兵,不得用之于海矣。
況浙、直遼隔,水陸艱劇。
若使照前均統而兼任之,恐有不便。
伏望皇上敕下該部議拟,合無将總兵副總兵官各照信地。
在定海者止屬浙江,在金者止屬直隸。
各總理水陸兵務,如浙、直鄰界,水陸有警,亦照巡撫事例,俱有互相策應,勿分彼此。
如有推诿觀望者,聽臣等與該巡按禦史參究。
庶乎事有專責,兵有專統。
既不失共濟之意,又可免牽制之虞矣。
七曰嚴哨應。
臣惟浙江海防分布水陸,兵已有定矣。
然哨探者,三軍之耳目,而策應者一身之手足也。
但各該将領官員,平時而不先哨報,遇警而不相策應。
誠恐外寇突來,何以猝應?合行令海兵等道監督參總等官,務要陸兵守險,水兵出洋,嚴行哨探,互相傳報。
必使水兵在洋遇賊邀擊,不令近岸。
縱有近岸,陸兵堵截,不令辄登。
即若登犯,并刀夾擊,不令流突。
又或奔遁下海,水兵仍行截殺,不得搶船脫去。
如追餓犬,不令休暇。
以收一鼓成擒之功,斯易為力,此水陸戰守之大機也。
若或賊登岸而水兵不知,賊燒劫而陸兵才覺,以緻賊合勢甚,用我向導,得我地形,而又逞彼技勇,滅益難矣。
是哨探之不明,傳報之不速,防剿之不力,策應之不前,罪将何辭!失事官兵先拿處治,将領嚴行參究。
八曰公賞罰。
臣惟賞以當功則人以勸;罰以當罪則人以懲。
古今之通道也。
東南自倭患以來,刑賞之間屢經諸臣之所建白。
本兵之所議覆賞申五等,罰重臨陣,可謂明且備矣。
臣尤有說者,蓋運籌決勝,主将之能也;沖鋒破敵,偏裨之任也。
今之将領退縮逗遛,厥罰獨重矣;而戰勝攻取,厥賞可不獨優也耶!其在督撫諸臣,會計兵糧,預謀戰守,責固惟均。
而率三軍蹈白刃,履危冒險,所不與也。
以此較彼,分自有間,而功罪自不能以相同。
夫惟不同,則公論能明,而趨避莫售矣。
今之論賞,督撫與主帥同是,故有希功而捏報者矣;今之議罰,督撫與主帥同是,故有掩罪而扶同者矣。
又或功成于部下,而主帥不以明;罪始于頭領,而主帥不能正。
皆非利害相關,而指臂與心氣之所以不貫也。
今後如有偾事敗軍,将領之責,視文臣固專;而論功錄勞,文臣之賞,視将領貴薄。
其在部下,尤當賞不遺賤。
罰必自始,庶法典至明而至當,人心可勸而可懲。
宋臣嶽飛曰:‘文官不要錢,武官不怕死,天下太平矣。
’此言最核,蓋各有分也。
”疏上。
下本兵議。
尚書楊博題謂:“臣博總督宣、大之時,已嘗具題本部,覆奉欽依。
查與本官所奏更為詳密。
南北事體大略相同,合無備行本官,以後遇有斬獲之功,則以視臨戰陣為主,首叙總兵之功,督撫止于加賞。
如偏裨有功,總兵不在戰陣,亦止議賞本兵。
與巡按禦史通不許論功。
失事有罪,亦以将領為首。
其部下之人但有功級,俱當從重論叙。
不宜輕遺微賤,以失士心。
”上悉嘉納。
诏江北、江南、浙江及福建廣東等處一體遵行。
然倭亂已十餘年,皆中國奸黨勾引指使。
其國王源氏初不之知也。
督府曩常遣使(即陳可願、蔣洲)移文國王,令其禁戢屬島。
國王勢弱,号令不行,各島俱無受命者焉。
按鄭端簡公《吾學編》雲:“嘉靖元年,倭使争貢,仇殺。
給事中夏言上言,禍起于市舶。
禮部遂請罷市舶。
而不知所當罷者市舶太監,非市舶也。
罷市舶而利孔在下,奸豪外交内讠,海上無甯日矣。
番貨至,辄賒奸商。
久之,奸商欺負,多者萬金,少不下千金。
轉展不肯償。
乃投貴官家,久之,貴官家欺負,不肯償,貪戾于奸商。
番人乏食,出沒海上為盜。
貴官家欲其亟去,辄以危言憾官府。
雲番人據近島,殺掠人,奈何不出一兵。
及官府出兵,辄赍糧漏師,好語番人。
蓋利他日貨至,且複賒我也。
番人知其情,大恨諸貴官家。
言我貨本倭王物,爾價不我償,我何以複倭王?盤據海洋,不肯去。
近年寵賂公行,上下相蒙,官邪政亂。
小民迫于貪酷,困于饑寒,相率入海從之。
兇徒逸囚,罷吏黠僧,及衣冠失職,書生不得志,群不逞者,皆為之奸細,為之鄉道。
弱者圖飽暖旦夕,強者忿臂欲洩其怒。
于是王忤瘋、徐必欺、毛醢之徒,皆我華人。
金冠龍袍,稱王海島。
攻城掠邑,劫庫縱囚。
遇文武官,發憤斫殺,即伏地叩頭,乞餘生,不聽。
浙東大壞。
二十五年,以朱纨為浙江巡撫兼領興、福、漳、泉,治兵捕賊。
纨清諒方勁,任怨任勞,嚴戢閩、浙諸貴官家。
嘗言去外夷之盜易,去中國之盜難;去中國之盜易,去中國衣冠之盜難。
上章镌暴貴官通番二三渠魁。
于是聲勢相倚者大讠華,切齒诋誣,惑亂視聽,改纨為巡視。
未幾,言官論劾,又遣言官即訊,甘心鍛煉,必欲殺纨。
纨憤悶,卒(或雲服毒)。
纨所任福建海道副使柯喬、都指揮盧镗,殺賊有功,皆論死。
系按察司獄。
于是華夷郡盜唾手肆起,益無忌憚。
三十一年,殘黃岩,掠定海,浙東騷動。
遣都禦史土忄予巡視兩浙,兼領漳、泉、興、福四郡。
以都指揮俞大猷、湯克寬為浙、閩參将,剿賊雇兵。
政久弛,将士耗鈍,水寨戰艦所在廢壞。
忄予經略未幾,群盜總至,栅寨列港,外約諸島,内招亡命,勢益猖獗。
三十二年,大猷冒險出洋,焚蕩巢穴。
首賊逸去,群偷流散,乘風奔突,倏忽千裡。
溫、台、甯、紹、杭、嘉、蘇、松、楊、淮十郡,并受其害。
克寬統領步兵,往來海壖,護城捕賊,斬獲亦多。
忄予不肯隐敗冒功。
擒治奸豪,破解支黨,大猷、克寬兩參将皆知勇可任。
徒以江南人素柔軟,賊未登岸,望風奔潰。
文武大吏未能以軍法繩下,而有司往往以軍法脅持富人,巧索橫斂,指一科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