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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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官
·官制文職表武職表名宦傳名将傳
國家設官,以為民也。
故凡官與民親則治,與胥隸親則否。
治勿判然,可無鑒欤?澎倅系專員分守,事可專決,責任綦重。
古人有言:“官當自做”;況缺本瘠苦,若事事必信幕友門印而後就理,則費用過繁,入不供出矣。
考前書所傳,大都勤于其職,與士民相親,以得其情而成其治績。
茲就原傳,略加修飾,悉着于編;而以采訪所及續其後。
有為者亦若是。
倘有觀感而興起者乎?為《職官志》第六。
官制 康熙二十三年,設澎湖巡檢一員,隸台灣府台灣縣,一切刑名錢榖案件俱歸台灣知縣辦理。
雍正五年,于添設廈門道員案内,改設澎糧廳海防通判一員,稽查海口、征收錢糧。
遇有命盜巨案,仍發台灣縣定谳。
其餘尋常案件,仍俱由通判斷結。
通判全年俸銀六十兩,于正供項下坐支。
雍正七年增給各官養廉,澎湖系中缺,給養廉五百兩(詳《賦役書》)。
同治間,議裁各衙門陋規,增給各官津貼。
澎湖缺分清苦,每年津貼二千兩,于厘稅項下支領。
光緒十一年,奉文複設澎湖巡檢一員,由羅漢門巡檢移駐八罩、網埯澳,配弓兵十八名。
凡遇遭風商船擱淺、鄉民搶掠者,可以随時救護彈壓,每年津貼六百兩。
附考 康熙三十年,台灣大小各官,俱照廣西南甯府之例,将品級相當堪調之員,仍歸部選。
着為令。
康熙四十三年議準,台灣遠在海中,升員領憑,應于交代兩個月定限外,再展限兩個月,共為四個月(《大清會典》)。
六十年議準,台灣文武各官,不許攜帶眷屬。
雍正八年部議,以前者總督滿保奏:将三年任滿之員,加銜再留三年,為期過久。
嗣後各員到任二年,該督撫另選賢員,赴台協辦。
半年之後,将舊員調回。
十一年覆準,道員照鎮協例,三年報滿。
府縣同通照參将例,二年報滿。
其協辦半年一體算俸,并給俸廉。
十二年,總督郝玉麟奏準,調台官員年逾四十無子者,準其摯眷過台。
乾隆九年議準,調台各官一體三年期滿,報明督撫,照例具題,分别升用,免其在台協辦。
三十一年部議,台灣俸滿候升人員,遇得缺知縣以上等官,該督撫具題送部引見,以昭慎重。
又準調台官員,道免船三隻,府免二隻,廳、縣免一隻,教官、佐雜免半隻,遞解人犯每名免配榖五石。
乾隆四十一年,嗣後台灣文武各官,無論年歲若幹、有無子嗣,如有願帶眷口者,俱準其攜帶。
不願帶者,亦聽其自便。
着為令(《會典事例》)。
乾隆五十六年議準,嗣後同知、通判、知縣以及佐雜等官,令扣足五年再行按班升選。
其調補台灣未居五年者,雖底俸較深,亦不準其升用(《會典事例》)。
附錄職事十六條(以下節《紀略》) 一、刑名。
刑名之重者,則為盜、命。
夫有盜而捕之,不若于其無盜而防之。
聯保甲、嚴偵緝,并令各安本分,毋使失所,則人盡循理,奸宄奚自而生,而盜源清矣。
至于人命,有仇有鬥,其弊非一。
果能先時告誡曉谕,使愚民一朝之忿,有忘親及身之累,則血氣自平,而命案之源亦清矣。
澎湖俗頗淳厚,少命、盜重情。
萬一遇此等件,立即親往查勘,相驗錄供通報;仍遵例檄發台灣縣,招解審拟定案。
其餘鼠竊狗偷,以及輕生、短見命案,一詳立案完結者,則系本廳辦理。
一、錢榖。
澎湖錢糧止有六百九兩零;今則裁免雜稅,為數更少。
前者每歲自二月開征起,令民自封投櫃。
一錢以下零星小戶,照部例每銀一錢收制錢一百文,運耗在内;至九月内,即可掃數全完。
并不用挨村滾單等法;亦無庸差役下鄉催擾。
按《續編》雲:現在一正一耗,俱照銀價時值征收,必須澳差督同澳甲催納。
其田房前無稅契,現今業戶亦須投稅粘連司單蓋印。
所有每年稅契銀兩,于請領兵饷時造冊,由司庫劃收。
其始于何時,無案可稽。
一、自理詞訟。
即戶婚、田土、錢債、鬥毆等類是也。
前者澎湖并無唆訟、訟師等輩,以故詞訟尚少。
部限二十日審結。
澎地可以随到随審,無須二十日之限也。
乾隆三十一年四月内奉文,通饬地方官:按月将準理過詞訟已結、未結各案,開列管、收、除、在,造冊送本道、本府查考。
至于奉有上憲批審事件,自當遵限一月内詳審完結;不惟上憲省案牍之催,而百姓亦免拖累之苦矣。
按《續編》雲:現有詞訟漸繁,設有代書保戳,亦不知始自何年,無案可稽。
分頁符圖标,請勿在代碼中對其進行修改,否則可能會造成錯誤而不能使用! 一、宣講上谕。
康熙九年頒上谕十六條:敦孝弟以重人倫;笃宗族以昭雍睦;和鄉黨以息争訟;重農桑以足衣食;尚節儉以惜财用;隆學校以端士習;黜異端以崇正學;講法律以儆愚頑;明禮讓以厚風俗;務本業以定民志;訓子弟以禁非為;息誣告以全良善;誡匿逃以免株連;完錢糧以省催科;聯保甲以弭盜賊;解仇忿以重身命。
雍正元年,欽定《聖谕廣訓》十六章,頒發直省,恪奉遵行。
澎湖每月朔望會同協營各官,在媽祖宮公所恭設香案,請上谕牌位,行三跪九叩禮畢,分班東西階坐,講生登講席宣講二章。
先用官音宣講一遍,次為土音細為詳講,俾環聽民人,鹹盡通曉。
又平時令各澳社師,将《廣訓》十六章,教令蒙童自幼熟讀,俾家喻戶曉焉。
一、課農勸學。
蓋衣食足,禮義興,乃化民善俗之第一件要政也。
民以食為天,農者食之所從出,重農正所以足食也。
每歲于春二、三月之時,一遇雨澤沾濡,即肩輿減從,親往四郊勸耕。
如有勤者,賞以錢文,以為酒食之資;惰者則申饬之。
間有老農,則更加優恤,并詢其風土人情;則官民之氣,上下可以相通;闾閻之利病,亦可因而并悉也。
至收耘時,亦照此巡行辦理,無少怠惰,則農見我勤而農自勤矣。
況澎湖以海為田,力農者少,更不可不再三董勸,以作其勤也。
若徒奉行故事,而無真實之意貫注其間,則農已窺我之後矣,勸于何有?若夫讀書一事,更不可不作之矜式也。
海外之人,必使之明理義,然後可以為良民。
故每到各澳,必赴社學,親為指點。
即蒙童小館,亦必親到。
如童子能背誦經書、能講解字義者,即獎賞之,給以紙筆錢文,以示鼓勵。
其生監俊秀,授以程氏課程,必令讀《四書》、《五經》、《小學》、《近思錄》、《性理綱目》諸書,以端其心術、正其識見,為國家有用之材。
澎湖向來讀書人少,行之兩載,漸見鼓舞,各澳皆有書聲。
蓋長上之教比父兄之教,事半而功倍也。
一、緝捕逃犯。
此種乃鄰省及本省兔脫之重犯也。
緝捕不力,自有處分;況果能留心捕獲盜首兇犯以及新疆人犯等類,現奉例行保題,引見升用。
賞罰如此嚴明,何可任其漏網?澎湖雖無高山陵麓、密林深箐可以藏奸聚慝,一有面生可疑之人到境,立即捕獲無遺。
惟是逃犯搭附台、廈船隻,船戶利其貨賄,或冒充水手、或假作行商者有之。
但台、廈往來船隻,透洋直過者居多,此種藏奸匪船,非十分風信不順,不肯灣泊;偶一寄椗者,百無一、二。
故一有暫停,非十分細心查驗,聽其聲音、察其年貌,與該船牌照對勘,鮮有不疏漏者。
若人照不符,即當查訊。
是緝捕乃澎海第一緊要事件,所當留心者也,豈可以一票了事乎。
一、編查保甲。
前撫憲鐘奏準,台屬各廳、縣編查保甲,每逢歲底造報民數之期,将台地戶口開明四柱,與内地另立一條,彙折奏報,以昭慎重。
一、查點門牌。
此件與編查保甲相為表裡,實海疆之要政也。
其法先谕各澳甲,将澳内居民業儒、業農、業漁、為吏、為差、為商、為販,并男女各口,查開送核;然後将門牌填明,分給懸挂,每十家為一甲。
其中有增減遷移,随時登記。
每歲春間于風靜時候,查點一次,約五、六日可以竣事。
凡甲内一家有犯不舉報,十家連坐。
至甲内有曾為盜竊犯有案者,着令取保管束,官仍設簿記名。
果能改過自新,官則将簿開除惡名,不咎其既往。
十家之人,尤要敦睦:患難相恤、有無相通;教訓子弟,毋作非為,各安生業,毋好閑遊手。
如此,則不特奸宄潛蹤,而風俗亦厚矣。
其查點時,飯食、紙張之費,雖經邵武縣條禀“查練保門牌”案内詳準通饬詳支閑款銀兩在案;查澎湖并無閑款可以詳支,俱系官為捐給,并不許藉派澳甲,緻滋累擾。
一、查點漁船。
康熙五十三年覆準:各省海洋商漁船隻,分别書寫字樣;柁工、水手各給腰牌,刊明姓名、年貌、籍貫。
如船無字号、人有可疑,即行嚴拿究治。
澎湖本地小漁船四百七十二隻,俱編澎字号,船戶、柁水人等姓名、年貌,俱注明船照之内,每年屆期一換。
查此項俱系小漁船,内梁頭四、五、六尺不等,系在于本埯海邊探捕,朝出暮歸,不能出洋及往鄰省、鄰郡采捕之事。
至于修補所用釘油等料,俱系本衙門自道廠領回給賣。
每年修補若幹、用料若幹,亦按季循環造報督憲、藩憲衙門查考。
又于乾隆二十六年奉憲通饬:閩省各澳船隻,俱要油飾書刊字号、籍貫、姓名于■〈舟皮〉邊;如有剝落,随時油補,務令四時常新,并大書篷上。
如有汛口拿獲未書、未刊者,即将該管參處,并分别商、漁,不許冒混。
如有改易,即詳明辦理。
又乾隆三十二年四月奉文再申稽查船隻嚴令,以靖海疆,不許裝載禁物、石塊,牌照不得逾限不換。
再查澎湖小船向系台灣縣發給腰牌,自乾隆元年改歸廳辦,就近稽查取結驗烙,則更為周密也(按《續編》雲:現在本衙門并未赴道廠領回油釘等料給賣,亦無按季造報。
各小船赴廳請領料、照,自行造補)。
一、稽查汛口。
康熙四十二年覆準:各處商船經由汛口挂号。
澎湖汛口,南風時自四、五、六、七、八等五個月内,饬令書役往八罩汛協同武汛查辦;北風時,自九、十、十一、十二、正、二、三等七個月内,饬令書役往西嶼、内外塹汛協同武汛查辦。
媽宮澳汛,則無論南北風,周年俱可停泊,亦協同武汛查驗。
按月将查驗過船隻,造冊報督憲、藩憲衙門查考。
臬憲衙門用循環簿填報。
凡查驗台、廈各處商船,務要人照相符并無禁物,始準放行。
一有偷渡違犯并形迹可疑,即行拘訊,詳報治罪。
但此項商船,亦無一定赴澎挂号之例,透洋直過者居多。
偶一風信不順,始到汛暫停,是到澎者不過百中之一、二耳。
至于粘連印花一件,于乾隆三十二年四月,奉督憲蘇通饬:沿海營縣,嗣後所轄汛口,概用印花,編号給發該汛口兵役收領備用。
如遇船隻赴口挂驗,即将印花填明,實貼該船照内,騎縫仍蓋用汛口戳記;另立印簿發該汛口,将貼過印花号數、月日及船戶姓名、字号,填簿申繳該管上司。
如汛口與該管衙門相近,則專用印信,汛口隻令驗明挂号,毋庸蓋用木戳;總以印信為憑。
澎湖則于八罩、西嶼二汛,遵用印花;媽宮澳汛距廳治甚近,則仍用本衙關防,隻令書役查驗挂号,毋庸粘貼印花(按《續編》雲:現在八罩、西嶼、嵵裡、北山四汛,并無給用印花,不知裁于何年?臬憲衙門亦無循環簿根。
惟媽宮正口出入船隻,蓋用驗戳,每年十月内造冊申赍臬、道憲,并牒府查核)。
分頁符圖标,請勿在代碼中對其進行修改,否則可能會造成錯誤而不能使用! 一、民壯演習鳥槍。
查澎湖原設民壯二十名,向系學習刀槍、弓箭、鳥槍、藤牌各器械,并有差遣勾攝事件。
自雍正十年,奉文饬閩省各衙門民壯,凡系催征勾捕一應事務,概不準差遣。
雍正十一年,前督憲郝以台屬地方孤懸海外,此項人役俱系無賴流寓應充,每多滋事:奏準改撥營兵給道、府、廳、縣衙門,聽候護衛。
各衙門民壯,悉行裁汰。
澎湖額設民壯二十名,不在奏汰之内,是以仍舊存留。
乾隆三十一年,督憲蘇奏稱:民壯一役,原為緝拿盜匪、防護城池、倉庫而設,與兵丁相為表裡。
查鳥槍一項,為軍械中最迅利之器,高下既可兼施,遠近皆堪制勝;仍照東省之例,将各項器械,一體教習鳥槍。
令制備鳥槍火藥,選年力精壯之人充補,會同防城營員,如法教以步武及連還聲勢,按季會營操演。
責成道府随時考驗,分别勤惰,饬令嚴加約束。
稍有滋事,立即責革。
乾隆三十二年,藩憲錢詳準,各屬民壯鳥槍,歸局制造。
每杆槍重六觔八兩,準銷銀一兩一錢八分六厘,照營式制造,編鑿字号,每月随營演放一次。
其火藥在附近營分風雨停操項下開銷,總以三十二年為始。
尚有未經入奏衙門:興、泉道民壯三十名,澎湖民壯二十名,諸羅縣丞民壯八名、典史民壯四名,仍聽各衙門自行赍價赴局制造。
三十二年二月,澎湖廳胡捐俸銀二十四兩,差赍省局,遵照制辦鳥槍二十杆,遵照随同附近之澎協兩營,按月演習。
其火藥遵照在澎營風雨停操項下開銷。
一、稽查鹽務(詳《賦役書》卷末)。
一、支放糧饷(見《武備略》)。
一、查點班兵(見《武備略》)。
一、墩台營房(見《武備略》)。
一、協營交涉會辦事件。
一件為《詳籌兩省等事》案内開:閩省各營配防城汛炮位,每年于冬月按依多寡分年會同文員輪流演放一周等因。
屆期該營移會訂期,在于空間處所演放。
其火藥,該營奉文在于風雨停操節省項下撥用。
所需扛夫,奉文系撥用額夫。
查澎湖并無額設之夫,曆年需夫扛台,俱系本衙門捐雇辦理。
又戰船應換篷索,須會同文員驗明出結。
遞年兩營戰船應換篷索,移結驗明;舊料果系朽壞不堪再用,會具切實印結移營,以憑差目赴司請領篷索料價銀兩回營制換。
又雍正七年,奉巡台禦史赫碩色、夏之芳饬行,遞年該營移請赴營會操,水陸大操一次。
仍将會操過緣由會銜移營,于十月内照例具報。
又乾隆三十一年四月,奉督憲蘇、前撫憲莊批司議詳,嗣後各營遇燂洗戰船之時,即移明所在附近不理船工之人員,會同營員臨船勘驗。
故凡官與民親則治,與胥隸親則否。
治勿判然,可無鑒欤?澎倅系專員分守,事可專決,責任綦重。
古人有言:“官當自做”;況缺本瘠苦,若事事必信幕友門印而後就理,則費用過繁,入不供出矣。
考前書所傳,大都勤于其職,與士民相親,以得其情而成其治績。
茲就原傳,略加修飾,悉着于編;而以采訪所及續其後。
有為者亦若是。
倘有觀感而興起者乎?為《職官志》第六。
官制 康熙二十三年,設澎湖巡檢一員,隸台灣府台灣縣,一切刑名錢榖案件俱歸台灣知縣辦理。
雍正五年,于添設廈門道員案内,改設澎糧廳海防通判一員,稽查海口、征收錢糧。
遇有命盜巨案,仍發台灣縣定谳。
其餘尋常案件,仍俱由通判斷結。
通判全年俸銀六十兩,于正供項下坐支。
雍正七年增給各官養廉,澎湖系中缺,給養廉五百兩(詳《賦役書》)。
同治間,議裁各衙門陋規,增給各官津貼。
澎湖缺分清苦,每年津貼二千兩,于厘稅項下支領。
光緒十一年,奉文複設澎湖巡檢一員,由羅漢門巡檢移駐八罩、網埯澳,配弓兵十八名。
凡遇遭風商船擱淺、鄉民搶掠者,可以随時救護彈壓,每年津貼六百兩。
附考 康熙三十年,台灣大小各官,俱照廣西南甯府之例,将品級相當堪調之員,仍歸部選。
着為令。
康熙四十三年議準,台灣遠在海中,升員領憑,應于交代兩個月定限外,再展限兩個月,共為四個月(《大清會典》)。
六十年議準,台灣文武各官,不許攜帶眷屬。
雍正八年部議,以前者總督滿保奏:将三年任滿之員,加銜再留三年,為期過久。
嗣後各員到任二年,該督撫另選賢員,赴台協辦。
半年之後,将舊員調回。
十一年覆準,道員照鎮協例,三年報滿。
府縣同通照參将例,二年報滿。
其協辦半年一體算俸,并給俸廉。
十二年,總督郝玉麟奏準,調台官員年逾四十無子者,準其摯眷過台。
乾隆九年議準,調台各官一體三年期滿,報明督撫,照例具題,分别升用,免其在台協辦。
三十一年部議,台灣俸滿候升人員,遇得缺知縣以上等官,該督撫具題送部引見,以昭慎重。
又準調台官員,道免船三隻,府免二隻,廳、縣免一隻,教官、佐雜免半隻,遞解人犯每名免配榖五石。
乾隆四十一年,嗣後台灣文武各官,無論年歲若幹、有無子嗣,如有願帶眷口者,俱準其攜帶。
不願帶者,亦聽其自便。
着為令(《會典事例》)。
乾隆五十六年議準,嗣後同知、通判、知縣以及佐雜等官,令扣足五年再行按班升選。
其調補台灣未居五年者,雖底俸較深,亦不準其升用(《會典事例》)。
附錄職事十六條(以下節《紀略》) 一、刑名。
刑名之重者,則為盜、命。
夫有盜而捕之,不若于其無盜而防之。
聯保甲、嚴偵緝,并令各安本分,毋使失所,則人盡循理,奸宄奚自而生,而盜源清矣。
至于人命,有仇有鬥,其弊非一。
果能先時告誡曉谕,使愚民一朝之忿,有忘親及身之累,則血氣自平,而命案之源亦清矣。
澎湖俗頗淳厚,少命、盜重情。
萬一遇此等件,立即親往查勘,相驗錄供通報;仍遵例檄發台灣縣,招解審拟定案。
其餘鼠竊狗偷,以及輕生、短見命案,一詳立案完結者,則系本廳辦理。
一、錢榖。
澎湖錢糧止有六百九兩零;今則裁免雜稅,為數更少。
前者每歲自二月開征起,令民自封投櫃。
一錢以下零星小戶,照部例每銀一錢收制錢一百文,運耗在内;至九月内,即可掃數全完。
并不用挨村滾單等法;亦無庸差役下鄉催擾。
按《續編》雲:現在一正一耗,俱照銀價時值征收,必須澳差督同澳甲催納。
其田房前無稅契,現今業戶亦須投稅粘連司單蓋印。
所有每年稅契銀兩,于請領兵饷時造冊,由司庫劃收。
其始于何時,無案可稽。
一、自理詞訟。
即戶婚、田土、錢債、鬥毆等類是也。
前者澎湖并無唆訟、訟師等輩,以故詞訟尚少。
部限二十日審結。
澎地可以随到随審,無須二十日之限也。
乾隆三十一年四月内奉文,通饬地方官:按月将準理過詞訟已結、未結各案,開列管、收、除、在,造冊送本道、本府查考。
至于奉有上憲批審事件,自當遵限一月内詳審完結;不惟上憲省案牍之催,而百姓亦免拖累之苦矣。
按《續編》雲:現有詞訟漸繁,設有代書保戳,亦不知始自何年,無案可稽。
分頁符圖标,請勿在代碼中對其進行修改,否則可能會造成錯誤而不能使用! 一、宣講上谕。
康熙九年頒上谕十六條:敦孝弟以重人倫;笃宗族以昭雍睦;和鄉黨以息争訟;重農桑以足衣食;尚節儉以惜财用;隆學校以端士習;黜異端以崇正學;講法律以儆愚頑;明禮讓以厚風俗;務本業以定民志;訓子弟以禁非為;息誣告以全良善;誡匿逃以免株連;完錢糧以省催科;聯保甲以弭盜賊;解仇忿以重身命。
雍正元年,欽定《聖谕廣訓》十六章,頒發直省,恪奉遵行。
澎湖每月朔望會同協營各官,在媽祖宮公所恭設香案,請上谕牌位,行三跪九叩禮畢,分班東西階坐,講生登講席宣講二章。
先用官音宣講一遍,次為土音細為詳講,俾環聽民人,鹹盡通曉。
又平時令各澳社師,将《廣訓》十六章,教令蒙童自幼熟讀,俾家喻戶曉焉。
一、課農勸學。
蓋衣食足,禮義興,乃化民善俗之第一件要政也。
民以食為天,農者食之所從出,重農正所以足食也。
每歲于春二、三月之時,一遇雨澤沾濡,即肩輿減從,親往四郊勸耕。
如有勤者,賞以錢文,以為酒食之資;惰者則申饬之。
間有老農,則更加優恤,并詢其風土人情;則官民之氣,上下可以相通;闾閻之利病,亦可因而并悉也。
至收耘時,亦照此巡行辦理,無少怠惰,則農見我勤而農自勤矣。
況澎湖以海為田,力農者少,更不可不再三董勸,以作其勤也。
若徒奉行故事,而無真實之意貫注其間,則農已窺我之後矣,勸于何有?若夫讀書一事,更不可不作之矜式也。
海外之人,必使之明理義,然後可以為良民。
故每到各澳,必赴社學,親為指點。
即蒙童小館,亦必親到。
如童子能背誦經書、能講解字義者,即獎賞之,給以紙筆錢文,以示鼓勵。
其生監俊秀,授以程氏課程,必令讀《四書》、《五經》、《小學》、《近思錄》、《性理綱目》諸書,以端其心術、正其識見,為國家有用之材。
澎湖向來讀書人少,行之兩載,漸見鼓舞,各澳皆有書聲。
蓋長上之教比父兄之教,事半而功倍也。
一、緝捕逃犯。
此種乃鄰省及本省兔脫之重犯也。
緝捕不力,自有處分;況果能留心捕獲盜首兇犯以及新疆人犯等類,現奉例行保題,引見升用。
賞罰如此嚴明,何可任其漏網?澎湖雖無高山陵麓、密林深箐可以藏奸聚慝,一有面生可疑之人到境,立即捕獲無遺。
惟是逃犯搭附台、廈船隻,船戶利其貨賄,或冒充水手、或假作行商者有之。
但台、廈往來船隻,透洋直過者居多,此種藏奸匪船,非十分風信不順,不肯灣泊;偶一寄椗者,百無一、二。
故一有暫停,非十分細心查驗,聽其聲音、察其年貌,與該船牌照對勘,鮮有不疏漏者。
若人照不符,即當查訊。
是緝捕乃澎海第一緊要事件,所當留心者也,豈可以一票了事乎。
一、編查保甲。
前撫憲鐘奏準,台屬各廳、縣編查保甲,每逢歲底造報民數之期,将台地戶口開明四柱,與内地另立一條,彙折奏報,以昭慎重。
一、查點門牌。
此件與編查保甲相為表裡,實海疆之要政也。
其法先谕各澳甲,将澳内居民業儒、業農、業漁、為吏、為差、為商、為販,并男女各口,查開送核;然後将門牌填明,分給懸挂,每十家為一甲。
其中有增減遷移,随時登記。
每歲春間于風靜時候,查點一次,約五、六日可以竣事。
凡甲内一家有犯不舉報,十家連坐。
至甲内有曾為盜竊犯有案者,着令取保管束,官仍設簿記名。
果能改過自新,官則将簿開除惡名,不咎其既往。
十家之人,尤要敦睦:患難相恤、有無相通;教訓子弟,毋作非為,各安生業,毋好閑遊手。
如此,則不特奸宄潛蹤,而風俗亦厚矣。
其查點時,飯食、紙張之費,雖經邵武縣條禀“查練保門牌”案内詳準通饬詳支閑款銀兩在案;查澎湖并無閑款可以詳支,俱系官為捐給,并不許藉派澳甲,緻滋累擾。
一、查點漁船。
康熙五十三年覆準:各省海洋商漁船隻,分别書寫字樣;柁工、水手各給腰牌,刊明姓名、年貌、籍貫。
如船無字号、人有可疑,即行嚴拿究治。
澎湖本地小漁船四百七十二隻,俱編澎字号,船戶、柁水人等姓名、年貌,俱注明船照之内,每年屆期一換。
查此項俱系小漁船,内梁頭四、五、六尺不等,系在于本埯海邊探捕,朝出暮歸,不能出洋及往鄰省、鄰郡采捕之事。
至于修補所用釘油等料,俱系本衙門自道廠領回給賣。
每年修補若幹、用料若幹,亦按季循環造報督憲、藩憲衙門查考。
又于乾隆二十六年奉憲通饬:閩省各澳船隻,俱要油飾書刊字号、籍貫、姓名于■〈舟皮〉邊;如有剝落,随時油補,務令四時常新,并大書篷上。
如有汛口拿獲未書、未刊者,即将該管參處,并分别商、漁,不許冒混。
如有改易,即詳明辦理。
又乾隆三十二年四月奉文再申稽查船隻嚴令,以靖海疆,不許裝載禁物、石塊,牌照不得逾限不換。
再查澎湖小船向系台灣縣發給腰牌,自乾隆元年改歸廳辦,就近稽查取結驗烙,則更為周密也(按《續編》雲:現在本衙門并未赴道廠領回油釘等料給賣,亦無按季造報。
各小船赴廳請領料、照,自行造補)。
一、稽查汛口。
康熙四十二年覆準:各處商船經由汛口挂号。
澎湖汛口,南風時自四、五、六、七、八等五個月内,饬令書役往八罩汛協同武汛查辦;北風時,自九、十、十一、十二、正、二、三等七個月内,饬令書役往西嶼、内外塹汛協同武汛查辦。
媽宮澳汛,則無論南北風,周年俱可停泊,亦協同武汛查驗。
按月将查驗過船隻,造冊報督憲、藩憲衙門查考。
臬憲衙門用循環簿填報。
凡查驗台、廈各處商船,務要人照相符并無禁物,始準放行。
一有偷渡違犯并形迹可疑,即行拘訊,詳報治罪。
但此項商船,亦無一定赴澎挂号之例,透洋直過者居多。
偶一風信不順,始到汛暫停,是到澎者不過百中之一、二耳。
至于粘連印花一件,于乾隆三十二年四月,奉督憲蘇通饬:沿海營縣,嗣後所轄汛口,概用印花,編号給發該汛口兵役收領備用。
如遇船隻赴口挂驗,即将印花填明,實貼該船照内,騎縫仍蓋用汛口戳記;另立印簿發該汛口,将貼過印花号數、月日及船戶姓名、字号,填簿申繳該管上司。
如汛口與該管衙門相近,則專用印信,汛口隻令驗明挂号,毋庸蓋用木戳;總以印信為憑。
澎湖則于八罩、西嶼二汛,遵用印花;媽宮澳汛距廳治甚近,則仍用本衙關防,隻令書役查驗挂号,毋庸粘貼印花(按《續編》雲:現在八罩、西嶼、嵵裡、北山四汛,并無給用印花,不知裁于何年?臬憲衙門亦無循環簿根。
惟媽宮正口出入船隻,蓋用驗戳,每年十月内造冊申赍臬、道憲,并牒府查核)。
分頁符圖标,請勿在代碼中對其進行修改,否則可能會造成錯誤而不能使用! 一、民壯演習鳥槍。
查澎湖原設民壯二十名,向系學習刀槍、弓箭、鳥槍、藤牌各器械,并有差遣勾攝事件。
自雍正十年,奉文饬閩省各衙門民壯,凡系催征勾捕一應事務,概不準差遣。
雍正十一年,前督憲郝以台屬地方孤懸海外,此項人役俱系無賴流寓應充,每多滋事:奏準改撥營兵給道、府、廳、縣衙門,聽候護衛。
各衙門民壯,悉行裁汰。
澎湖額設民壯二十名,不在奏汰之内,是以仍舊存留。
乾隆三十一年,督憲蘇奏稱:民壯一役,原為緝拿盜匪、防護城池、倉庫而設,與兵丁相為表裡。
查鳥槍一項,為軍械中最迅利之器,高下既可兼施,遠近皆堪制勝;仍照東省之例,将各項器械,一體教習鳥槍。
令制備鳥槍火藥,選年力精壯之人充補,會同防城營員,如法教以步武及連還聲勢,按季會營操演。
責成道府随時考驗,分别勤惰,饬令嚴加約束。
稍有滋事,立即責革。
乾隆三十二年,藩憲錢詳準,各屬民壯鳥槍,歸局制造。
每杆槍重六觔八兩,準銷銀一兩一錢八分六厘,照營式制造,編鑿字号,每月随營演放一次。
其火藥在附近營分風雨停操項下開銷,總以三十二年為始。
尚有未經入奏衙門:興、泉道民壯三十名,澎湖民壯二十名,諸羅縣丞民壯八名、典史民壯四名,仍聽各衙門自行赍價赴局制造。
三十二年二月,澎湖廳胡捐俸銀二十四兩,差赍省局,遵照制辦鳥槍二十杆,遵照随同附近之澎協兩營,按月演習。
其火藥遵照在澎營風雨停操項下開銷。
一、稽查鹽務(詳《賦役書》卷末)。
一、支放糧饷(見《武備略》)。
一、查點班兵(見《武備略》)。
一、墩台營房(見《武備略》)。
一、協營交涉會辦事件。
一件為《詳籌兩省等事》案内開:閩省各營配防城汛炮位,每年于冬月按依多寡分年會同文員輪流演放一周等因。
屆期該營移會訂期,在于空間處所演放。
其火藥,該營奉文在于風雨停操節省項下撥用。
所需扛夫,奉文系撥用額夫。
查澎湖并無額設之夫,曆年需夫扛台,俱系本衙門捐雇辦理。
又戰船應換篷索,須會同文員驗明出結。
遞年兩營戰船應換篷索,移結驗明;舊料果系朽壞不堪再用,會具切實印結移營,以憑差目赴司請領篷索料價銀兩回營制換。
又雍正七年,奉巡台禦史赫碩色、夏之芳饬行,遞年該營移請赴營會操,水陸大操一次。
仍将會操過緣由會銜移營,于十月内照例具報。
又乾隆三十一年四月,奉督憲蘇、前撫憲莊批司議詳,嗣後各營遇燂洗戰船之時,即移明所在附近不理船工之人員,會同營員臨船勘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