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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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所有沿海文武各官,均宜将以上告示條規,分别劄行各汛,嚴加告誡;并将告示條規,書寫木牌,遍處懸挂,使一切漁戶愚人,皆知遇險之船,救護為有功、不救護為有罪;庶人人有救船之念在其胸中,不敢視為無足重輕之舉矣。

     附錄籌防刍言(通守鮑複康撰) 澎湖四十九嶼,華離瓯脫于汪洋巨浸之中。

    周回約二百裡,東面台南,北背台北,南暨粵東,西挹泉、廈,西北循興化,北拱福州,嶼嶼孤懸,實有防不勝防之勢。

    要其砥柱中流,為閩海之關鍵、台廈之咽喉,實亦防之不得不防也。

    溯自隋唐迄明季,屢守屢棄,嘗無善經。

    然僞鄭辟台,先踞于此;國朝滅僞鄭,一破澎湖而全台目定。

    嗣後叛逆三、四起,随以撲滅者,均賴澎湖未失,進止戰守得仍由之機勢也。

    時事多虞,海防首重;今昔不同局,中外不同勢,澎湖之不得不守,急應周谘博訪,遠考近勘,斷不可惑于施琅謂“劉國軒守如鐵桶”一語,而專顧媽宮一澳也。

    以蠡測海,謬抒其詞。

     一曰辨論形勢。

    全澎山嶼雖多,幅■〈巾員〉闊者不過四嶼。

    大山居中,西嶼蔽西,八罩極南,北山畸北,主腦在媽宮澳,而澳之島統名曰大山。

    山面遞南為澳山之形,若常山蛇勢,頭東尾西,回環對峙;澳抱于中,礁沙兩淨,容大舶百餘艘,即值飓風而無礙。

    此澳中形勢也。

    山之形雖若常山,孤懸于海、橫亘三十裡,中無陵榖屏蔽,四周又複港澳錯雜;若不聯外島以為犄角,設造重關疊險,劉國軒陸師二萬衆悉駐大山,舟師四百艘專屯澳内,形勢全失。

    施侯一循西嶼,舣舟牛心灣;一循虎井,分泊嵵裡;中路徑犯媽宮,一戰即破,此其前車。

    管見控守之首隘,以西嶼、内外埯為右捍;次隘以嵵裡、豬母水一帶為左蔽;媽宮之西,龜山、東蛇山括其中;三面扼駐,水陸周備。

    将得其人,收八罩之丁壯以絕向導,嚴北山之巡徼以杜遊■〈舟宗〉。

    其餘小島不足資敵也。

     二曰修築營寨。

    要隘全無遮蔽,駐營太進,則出擊纡遲。

    拟設炮位處所,大隊尤不宜過遠。

    是宜預度營基,坎地五尺而下,掘起之土即以築牆;牆外護以沙夾堆。

    近營近炮之地,多開溝路,以四尺為率,如常山蛇勢,四頭八尾,随處可入,随處可出。

    溝之前面,斜豎厚闆,開花炸子,又何害焉。

    凡此皆當宿辦,臨時紛猝,難于周密,且恐物料不齊,或緻贻誤。

    西嶼首隘極單,須千五百人,分紮三處。

    嵵裡、豬母水,次隘極單,亦須千人分紮二處。

    大山、東北,北路極單,亦須七百人,分紮二處。

    媽宮澳則專責之本營水師,仍紮原處,兼顧龜山炮台。

    果能處處将優兵奮,則屹然中流巨鎮矣。

     三曰布置水險。

    島嶼既扼,駐西嶼、嵵裡則門戶得重險矣;而防範重險之處,不在陸而專在水。

    大洋淜湃,雖一望無限,然非識流水之道,礁沙明确,舟穑未易駛入也。

    暗礁明礁必避,沙線急水必避,經由必有軌道,定宜循之。

    冒險即觸沉無救。

    管見拟于輪船、夾闆欲越此而不能,必經由之水道。

    制火輪以浮标散繩糾輪之法,膠滞其舟;制夾闆則預備鐵裡尖頭木馬,埋置水中要道,撞擱其船;然後陸隘大炮轟擊,即無虛發。

    如能再有水雷更妙。

    即無水雷,出我師船奮擊,如邱良功、王得祿等擊蔡牽于大洋,竟與賊舟骈并死戰,無不碎其舟而殲其類矣。

    拒船之洋法頗多,皆需費浩繁。

    散繩木馬,其制尚易,其費不繁。

    困于水而擊之,人心尤奮。

    禦敵于大門之外,陸隘益以穩固無虞矣。

    分頁符圖标,請勿在代碼中對其進行修改,否則可能會造成錯誤而不能使用! 四曰籌備炮船。

    今昔不同局,前此無火輪之船,無二尺徑口之炮也。

    今議殲此類,船固不可少,巨炮尤不可少;惟不必船中始用大炮,有炮尤必築台耳。

    二者俱宜活用,是在臨機;而船炮制備,實不可緩。

    中外不同勢,澎湖一隅,安得多号輪船;且請無論何項戰船,至少亦必需三、四十号,水陸氣勢,乃能貫聯。

    此急應籌備,不可缺也。

    現有西龜山炮位,中洋參半,不上二十尊,分防西嶼、嵵裡、豬母水;北山、蛇頭等隘,則一無所有。

    議者總以購自西洋為詞。

    無論不必得精器且曠日持久,大不足恃也;船政工程巍然,鑄鐵大廠數萬觔之貓舵可鑄,豈巨炮不能鑄乎?管見開洪爐、冶精鐵,築巨模而镕注成之,止車滑其炮膛,以期利用,不必外面光也。

    如無車膛大件機器,估量定購一副,亦不過萬餘金,何吝此機器,不自鼓鑄,而以大款購彼之廢炮耶?通省各府營縣蝕不堪用之鑄炮,約三、四千尊,通饬盡送馬尾,充為廢鐵;再購出圹新鐵,參之以入爐,提淨為度,未必不堪用也。

    試思後膛炮、打鐵炮未入中國之先,所謂紅衣大炮克敵制勝者,非即今之鑄鐵炮乎?後膛炮孤彈;前膛可配三彈,攻堅破敵,實勝後膛。

    惟鑄鐵遜于打鐵耳。

    巨炮若成,何妨于炮身吃藥緊處,加熱鐵篐條幾道,即為穩慎。

    所望急興船廠,鼓鑄三、四萬觔大炮之議,速行試鑄。

    果能适用,将可遍之海疆,無俟擲金于外也。

    澎湖之防,應添請巨炮四、五十尊,勉強敷用。

     五曰屯積糧饷。

    澎湖硗确之地,不産五谷,又無富商大賈,囤積百貨。

    一朝聞警,人心皇皇,挽粟飛刍,臨渴掘井,必不及期矣。

    管見修造倉廒,預謀積榖,開掘煤炭,以足柴薪。

    凡百所需,俱應多積。

    藥彈器械,尤宜充足。

    果軍儲有備,軍心自固。

    閉關截水,逸以待勞,靜以制動,百戰百勝,可以盡殲醜類矣。

     六曰杜絕向導。

    海道方難,非熟谙沙線、礁石、深洋、急水,一步不敢行。

    澎湖凸于大洋之中,四面皆低,水勢嶼嶼各異。

    諺謂之八卦水,象其形也。

    是以一觸礁犯險,片闆無存。

    洋船沉滅于此者數十起,無歲無之。

    即民船駕駛不慎,寄泊大意,亦多失事。

    而土人則無不識之。

    斂藏丁壯,招收舵工,曷容緩乎?查澎島歧紛,居民甚庶,散而之台灣以船工食力者,自淡、鹿、笨港、安平、旗後以迄恒春,不下萬人,此在外之可虞者也。

    島中南面七嶼,東南虎井各嶼,北之吉貝等嶼,老弱婦女不計外,實亦不下二萬人。

    其在外者,惟望各地講防禦者招收自用,毋棄于賊,較澎湖皆财豐糧足,安插不難。

    在島者非盡收于大山一嶼,彼或掠之、或賄之,愚民無知,讵盡有利害經重之明哉?審慎長思,措置實非易事。

    是則重望于糧饷之充足矣。

    夫惟先為不可敗,而後可以伐敵。

    謀懾賊膽,令賊進則不能,掠則無自,将不戰而屈其兵。

    至于收藏之丁壯,堅明約束,曉以大義,可以擊敗退之賊,未可以嘗試初至之賊,是又在用之者如何耳。

     ·賞恤 雍正八年,台灣鎮總兵王郡奏準,恩給營中恤賞銀兩;台澎二處領到本銀,暨就台郡購置田園、糖廍、魚塭等業,各協營遴員經理,于冬成征收租榖、糖觔、稅銀。

    其應納各縣正課,仍依民間則例交納。

    所獲租息,以六分存留營中,賞給兵丁遊巡及有病革退并兵弁拾骸扶榇等盤費;以四分解交台灣府,劃兌藩庫,備賞戍兵眷屬吉兇事件。

    所載六分租息,每年除賞恤外,所有盈餘,存貯賞給期滿換回班兵盤費。

    其出入數目,按年造冊,送督、撫、提督、藩司查核。

    澎湖協标左右兩營戍兵,當時共二千名,領帑銀四千兩,在于台灣購置莊場。

    左營置買北路頭橋路南莊,又草地尾莊共二處。

    右營置買北路吉侖莊,又南路東甯莊,亦共二處。

    兩營莊場歲收租息,視歲之豐歉,原定額每年兩營各派撥妥當千、把總一員,赴莊經理。

    乾隆五十七年奉文,租息盡數解存司庫。

    其恤賞銀兩,由營墊給,按年赴司庫領回歸款。

    又按雍正二年奉旨,凡班兵家口留在内地者,每月着戶給米一鬥,以資養贍;動支台灣所貯米石,運至廈門,交地方官,躬親按戶給發。

    七年特恩賞銀四萬兩,在于戍兵原籍,勻分散給。

    每戶月得二錢八分零。

    又乾隆五年奉旨,将閩省生息銀兩餘剩之數,賞給班兵往來盤費,永禁營中幫貼之弊(《府、縣志》、《紀略》、《續編》合纂)。

     台、澎營莊,自光緒十四年來,丈量之後,賦法變更。

    澎鎮左營分管頭橋、草地尾二莊,年征莊息銀一千一百五十六兩二錢二分有奇。

    應解司庫銀五百八十九兩零,應完嘉義縣新增供饷三百九十六兩四錢四分有奇。

    莊弁薪水、各衙門冊費應銀一百七十餘兩。

    右營分管東甯莊應征息銀一千一百零三兩四錢九分有奇;黃吉侖莊應征息銀一千五百八十六兩二錢三分有奇。

    應解司庫銀一千五百十九兩九錢零。

    應完鳳山縣新增供饷五百四十三兩二錢九分有奇。

    又雲林縣新增供饷四百五十一兩有奇,薪水冊費共銀二百四十五兩七錢二分。

    對除外,尚不敷七十餘兩。

    蓋丈數驟增,則供賦亦增;而佃戶所納,祗有此數;入不敷出,亦理之常。

    乃聞近時差弁到莊催收者,或暴卒、或以腹疾歸而不起,殊可異也。

    總之,兩營置業,母銀不過四千兩,每年解庫已二千百有餘兩,又增賦至一千三百九十零兩之多,外費又當四百多兩,不取諸民,賦将何出?取諸民,終為禍本。

    生計日削,則斂怨日深,此危道也。

    然則何以善持其後?曰,欲恤兵,當先恤民。

    不累民,自不累官。

    要惟通盤計算,酌量減征,方為經久之道耳(據《營冊》)。

    分頁符圖标,請勿在代碼中對其進行修改,否則可能會造成錯誤而不能使用! 附錄恤賞條例(本《台灣府志》) 一、兵丁娶妻及子女婚嫁各賞銀三兩。

     一、兵丁父子本身及妻亡故,各賞銀四兩。

     一、故弁扶柩回籍,照依每員名下支食養廉名糧計算,故兵每名賞銀四兩。

     一、故兵遺骸,班滿隊目拾運回籍安葬,分上下遊給賞運費。

    上遊賞銀三兩,下遊賞銀一兩五。

    如同标營一起運拾三名以上者,各減賞銀三兩。

    水師有營船可以帶運,每名止賞銀一兩。

     一、病兵辭退、革伍回籍者,照站給賞盤費。

    每站賞銀四分,計站核算。

     一、遊巡兵丁,每名每日賞銀一分五厘。

     一、期滿班兵換回内地,分上中下遊賞給盤費。

    上遊賞銀二兩,中遊賞銀一兩五錢,下遊賞銀一兩。

     武備略總論 易曰:“王公設險以守其國。

    ”險之時義大矣哉。

    夫曰設險以守,則雖有天險、地險,實賴有人焉;能設守以為無形之險也明矣。

    澎湖屹峙海中,夙稱天險;其勢據台、廈之中流,作漳、泉之外捍。

    其為險也不在山之阻隘,而在水之汪洋;不在邱陵之扼塞可以一夫當關,而在沙汕之纡回直使千帆難越。

    然則因險設防,宜乎易守矣。

    且夫澎湖适中之處,莫如媽宮澳。

    其地外險内夷,西有金龜頭,東南有風櫃尾,左右拱衛,居中控扼,若衣之有要領,是以官商聚焉。

    然而無關隘以限戎馬之足,戶不過千,民不習武;而況田園斥鹵,富者鮮蓋藏之具,貧者無隔宿之糧。

    即令衆志可成城,而氣力已形單薄矣。

    向者生番一案,澎湖戒嚴,嘗以金龜頭為帆樯出入必由之地,故建台安炮,重兵守之;此維持門戶之見也。

    然媽宮以西,若西嶼之内、外塹,實咽喉重地;而門前嵵裡等澳,唇齒相依,亦為緊要。

    他若東之文良港沿海一帶,在在可入;南之八罩,近之虎井、雞籠各嶼可寄泊;一或被據,将有反客為主之勢,守不勝守,則防不勝防,一節搖,百枝動,其何恃不恐欤?然則不可防乎?曰可防。

    防之之道奈何?曰守城不如守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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