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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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與福州府分修。
議于部價津貼運費外,每船捐貼百五十金,續交鹽糧廳代修其半,道鎮協營廳縣共襄厥事。
迨後專責知府,并将道船亦歸于府。
雍正三年,兩江總督查弼納題準,設立總廠于通達江湖之所,百貨聚集,鸠工辦料均屬省便。
每年派員監督,領銀修造;再派副将或參将一員,公同監視,務節浮費,均歸實用。
部價不敷銀兩,曆來州縣協貼,仍應如舊。
複經總督滿保會題将台澎戰船九十八隻,于台灣設廠,委令台灣道協監督修造。
于是各政盡歸台廠,而道協責任獨重矣(舊《郡志》)。
其洋面則有巡哨。
澎湖舊制:每歲于二月起至九月底止,副将坐駕兵船四隻出洋,在于左右兩營所轄洋面總巡。
自二月起至五月底止,兩營遊擊各帶兵船四隻出洋,在于本轄洋面分巡。
自六月起至九月底止,兩營守備各帶兵船四隻出洋,在于所轄各洋面,梭織哨捕。
又十一月、正月系單月,分兩營遊擊,各帶兵船四隻,出洋輪巡。
十月、十二月系雙月,分兩營守備,各帶兵船四隻,出洋輪巡。
定例:凡将備出洋巡哨,每月于初二日,在南勢左右兩營交界之花嶼洋面,兌旗會哨;十六日在北勢左右兩營交界之鳥嶼洋面,兌旗會哨(以上《紀略》)。
澎湖兩營新章試辦洋期:自正月起至六月底止為上班,屬副将統巡,總帶兩營兵船六隻(各營應派三隻)出洋督緝。
兩營都司分巡,各駕兵船一隻。
兩營千把總專巡、兩營外委協巡,各駕兵船一隻,分段巡緝。
自七月至十二月底止為下班。
秋季屬左營都司統巡,冬季屬右營都司統巡。
俱總帶兩營兵船六隻,出洋督緝,各該三個月之期。
兩營千把總分巡、兩營千把總專巡、外委協巡,各駕兵船一隻,分段巡緝(以上營冊)。
附考 澎湖出洋巡哨,由媽宮澳開駕向西,至西嶼頭,經内塹、外塹複收泊西嶼頭内大果葉登岸。
大果葉二裡,左為緝馬灣、右為小果葉,南四裡至内塹,按季輪撥千、把各一員;澳口炮台一,東山頂炮台三。
内塹西南三裡,左為外塹,澳口炮台一,西山頂烽台三。
東北經緝馬灣、小果葉八裡至小池角,西北四裡至大池角,十五裡至小門;炮台一,烽台一。
四裡至鸰界頭橫礁,三裡至竹篙灣,仍回至大果葉。
十裡登舟,由内港駕至北山瓦硐港寄泊登岸,四裡至通梁,三裡至後寮,二裡至大北山。
山頂瞭望,北為吉貝嶼、姑婆嶼、土地公嶼、鐵砧嶼、目嶼、白沙仔嶼、險礁;東為灣貝各嶼、藍笨仔嶼、鳥嶼、雞膳嶼、碇齒嶼。
欲赴吉貝各嶼,須出吼門往北。
若逆流風,未可駕駛。
瓦硐港四裡至大赤嵌社,南有塘汛,按季輪撥千、把各一員。
一裡至小赤嵌,三裡至港仔,東二裡即崎頭,東南二裡至鎮海,三裡至港尾,二裡至城前;仍至瓦硐港登舟,從吼門出洋,哨船由西嶼頭外收入内埯寄泊,回媽祖宮澳。
再媽祖宮澳開船出哨,由西往南,經雞籠嶼、四角仔、桶盤嶼、虎井,直抵八罩,經雞籠澳,入挽門汛(南北風可泊五、六船)。
按季輪撥千把各一員。
汛後山頂炮台一。
由塘口往西南,一裡至網埯,南為半坡嶼、頭巾礁、鐵砧嶼、埯仔嶼,西南為大嶼,西北為花嶼、貓嶼、草嶼,西北半裡至甕菜堀。
北四裡至花宅,四裡至水埯。
埯口北炮台一(南風時可泊船)。
複回挽門汛,東隔半裡為将軍澳,與挽門汛對峙(立冬後可泊四、五船)。
東臨海有石山,名船帆嶼,山頂炮台一。
向北為金雞嶼口,往東南,至東吉、西吉、鋤頭精嶼。
至文良港駕回,經過鎖管港、豬母落水、虎井、嵵裡、風櫃尾、雞籠嶼、四角仔,回媽祖宮澳(《赤嵌筆談》)。
陸巡,由媽祖宮澳四裡至暗澳,有巡檢司(按暗澳即文澳,後改為通判署);三裡至東衛,五裡至大城北,三裡至隘門仔,一裡至林投仔埯南香爐嶼、鼓架礁,四裡至尖山仔,一裡至文良港東鼻頭;烽台一,可望陽嶼、陰嶼。
北五裡至果葉仔,二裡至奎璧港,北三裡即奎璧港山。
西三裡白灣坑,二裡至湖東,二裡至湖西,五裡至紅羅罩。
北三裡至青螺仔、紅羅罩,半裡至西溪仔。
南三裡至太武仔,西三裡至港底,北一裡至東石,六裡至沙港頭,南三裡至鼎灣,西北三裡至中墩嶼,潮退可通。
西南二裡至潭邊,南二裡至港仔尾,三裡至蚱腳嶼,三裡至東衛,四裡至西衛,三裡至後堀潭,四裡至媽祖宮澳。
再陸巡用大杉闆,往嵵裡山後登岸。
嵵裡澳口炮台一,山頂烽台一。
五裡至風櫃尾,澳口炮台一,烽台一。
東二裡至井仔埯,東南四裡豬母落水,東北二裡銷管港西角,一裡雞母塢。
北五裡至鐵線尾,八裡至烏嵌,五裡至雙頭挂,與大城北相對。
三裡至菜園,三裡至暗澳,回媽祖宮澳(同上)。
巡哨海口,責之水師。
遠近島嶼必明,港澳險易叢雜交錯之區,上下風濤必察。
灣泊向背,取水候風之所,善其舟楫械器,實其行陣擊刺,定其遊巡往來;毋潛伏内港,空文申報。
駕駛既熟,乘風自易,則整練平時,可資備禦,出師剿捕,可成勁旅,甯有兵虛将惰之患哉(《赤嵌筆談》)!分頁符圖标,請勿在代碼中對其進行修改,否則可能會造成錯誤而不能使用! 其昏夜行船,則有燈塔。
西嶼外塹山上,原有天後廟,前郡守蔣元樞、通判謝維祺,捐俸醵金,于山巅建七級石塔。
頂層四圍制鑲玻璃,内點長明燈,着人守護,每夜點亮,以利舟行。
準取商漁船規,以資燈油辛勞之費。
并建天後廟及公館一所,為往來官商憩息之地。
因所任非人,年久廢弛。
道光四年通判蔣镛會營籌款重修,議定五年以外大修一次。
又經郊戶商船湊捐百餘元,于塔邊典買園丘,召募有家室之人,住守管耕;另典當市店一所,契字簿據交天後廟董事輪管收租,買備燈油,按月付支。
同治十二年八月,通判劉邦憲接台灣府移知本年通商總局劄開:“八月初三日準福州洋稅關吉稅司函稱:本關奉文建造烏丘嶼、北椗、西嶼三處望樓,由局給劄,即派委員乘飛虎輪船順往會同履勘,擇定基址,建造望樓。
即先期曉谕鄉民,毋得阻撓生事。
”十三年二月委員陳錫會同文武履勘,議就原塔拆卸建造,始有标準。
界外須添建房屋,以資栖止。
左邊購買許心等泥園一段,價銀一百五十元。
當即丈量,從前面南丈至後面北界,計二百尺;又從左面東丈至右面西界,計一百五十四尺。
以英尺為準。
餘地準民耕種,立契付卷。
監工人員韓達紳。
新立閩海關四至界石。
光緒元年五月,提督銜台灣稅務司薄照會澎湖廳:以燈樓器椇,現由淩風關船運儎前來。
七月,旗後幫辦稅司紀點理、洋人必司理、加理司,乘淩風輪船到澎。
十一日動工。
于舊塔之左,起造新塔,用長方鐵片,鑲嵌成圍,層層加高。
其舊塔房屋,毀拆改建洋樓。
十一月,稅務司照會稱:西嶼所建燈塔,已派人于十八日常住點燈,以利昏夜舟行。
其奏報緊要軍情,則有電局。
光緒十三年奉文購設全台水、陸電線,以速郵政。
複安放海線,在澎湖嵵裡澳,接通台南之安平口,長一百八十裡,于八月間安放工竣,谕令附近漁船禁避,以免觸壞。
嵵裡距媽宮二十餘裡,添設旱線一道,接連電樁,直達城内線房,雇派工匠,分駐照料,年由總局分送公票于文武各署。
遇有緊要公事,發寄電報,均于電稿後粘票一紙,繳銷用過票根。
其海船遭風,則有救護。
光緒二年閏五月,奉撫憲頒發救護遭風船隻告示二十道。
又台灣道府抄告示五十道到廳。
七月通判唐世永詳請:澎湖孤懸海島,在汪洋大海之中,列島三十六,有民居者十九。
島分為七十餘社。
各島嶼犬牙叢錯,沙淺礁多,山後北硗尤稱天險。
每年冬春,北風盛發,狂飓非常,往來船隻,尚有遭風擊破。
雖西嶼有燈塔為行船标準,而狂風駭浪淜湃之中,亦屬人力難施。
沿海鄉愚,撈搶遭風船物,習慣成性,視為故常。
疊經出示嚴禁,三令五申;但積習已久,難免仍蹈故轍。
茲蒙憲台籌議救護章程,明定賞罰,奏明一律辦理。
通饬遵照,力挽頹風,使海澨鄉愚,鹹知儆惕,相安于無事,實為地方之幸。
遵即移營會勘,将奉到告示,照抄多張,按鄉實貼各澳海口,俱用木闆糊挂。
以後遇有中外遭風船隻,即照章程,竭力救護。
并谕饬各澳耆甲,就每鄉内選舉地甲一人,各嶼保舉頭目一名,專司救護。
容俟趕催舉齊點驗會勘、分清地段、繪圖注說造冊通送外,合将遵辦緣由,先行詳報(據《案牍》)。
附錄規條五則(撫部院丁奉奏) 一、定地段以專責成也。
查沿海島嶼星羅,犬牙交錯,非明定界址,必緻彼此推诿。
茲責成沿海廳縣,會同營汛,定明所轄界限。
每十裡為一段,饬令就近公正紳耆,保舉地甲一人;其島嶼則保舉耆老頭目一名,列名冊報,以專責成。
凡遇中外船隻漂撞礁淺一切危險,本船日則高挂白旗,夜則接懸兩燈,以示求救。
在地之居民、漁戶人等,見有此等旗、燈,實時首報地甲頭目,一面飛報文武汛官,一面酌量夫船數目,集派助救。
其文武汛官聞報後,亦即督率兵役,親往看驗救護,不得稍有違誤。
其往來報信之人,一切費用,均由失事船主給還;惟官役不得勒索使費。
一、明賞罰以免推诿也。
查沿海文武汛官,如有救護船貨至一萬兩以上,中外人等救至十名以上者,一經該管上司查明申報及領事照會關道有案,藩司立即注冊。
記功三次以上者,文武汛官詳請酌記外獎;五功以上者,分别詳請題升,以示優獎。
地甲頭目亦分别上次勞績,随時賞給頂戴匾額,以昭激勸。
倘文武汛官,不肯認真辦理,照例參懲。
地甲頭目,若有救援不力,甚至希冀分肥者,分别輕重嚴究。
至于望見船隻危險,首先報知地甲頭目及文武汛官者,以初報之人為首功,由失事船主給予花紅。
大船多至三十兩,中船以十兩為度。
一、定章程以免混亂也。
凡遇險船隻,其力尚可自存,船主并不願他人上船者,則救援之人,自不得混行上船。
倘船主須人援救,或系應先救船、或系應先救貨、或系應先救人,均聽船主指揮,不得自行動手。
救起貨物,應寄頓何處,亦由船主作主。
其有擅行搬取,或私自藏匿者,經船主及地甲頭目指明、查有确據者,即行由官追究治罪。
倘有人出首确鑿者,亦賞以應賞之款。
誣捏者不準,并行反坐。
一、定酬勞以資鼓勵也。
凡救起之貨,須候文武汛官驗報。
如系外國存貨,則并報明附近領事官會同查核,将貨估價,按照出力多寡難易,抽撥充賞;多至三分之一,以賞救援之人。
若有貨無人,則須禀明就近地方官及領事官,秉公将貨酌賞。
倘無貨有人,則須将人救護。
無論中國、外國之人,均先行給以衣食,就近送交地方官、領事官,妥給船隻,分别資送回籍。
倘系外國人,無領事可交者,即報明通商局,資給盤川,傳令自行回國。
其小船出力救護,倘本人無力可以酬謝者,即就近禀報地方官。
小船每救人一名,賞給洋銀十元,就近由地方官先行核給,按月彙報通商局發還。
虛捏者嚴究。
至遇風濤泊湧,人力難施,或在大洋,為救援所不及者,均宜各安天命,不得任意株連。
分頁符圖标,請勿在代碼中對其進行修改,否則可能會造成錯誤而不能使用! 一、廣曉谕以資勸戒也。
凡海濱愚民,皆緣不知救船之有賞、不救船之有罰,是以坐視不救,或緻乘機搶奪。
此
議于部價津貼運費外,每船捐貼百五十金,續交鹽糧廳代修其半,道鎮協營廳縣共襄厥事。
迨後專責知府,并将道船亦歸于府。
雍正三年,兩江總督查弼納題準,設立總廠于通達江湖之所,百貨聚集,鸠工辦料均屬省便。
每年派員監督,領銀修造;再派副将或參将一員,公同監視,務節浮費,均歸實用。
部價不敷銀兩,曆來州縣協貼,仍應如舊。
複經總督滿保會題将台澎戰船九十八隻,于台灣設廠,委令台灣道協監督修造。
于是各政盡歸台廠,而道協責任獨重矣(舊《郡志》)。
其洋面則有巡哨。
澎湖舊制:每歲于二月起至九月底止,副将坐駕兵船四隻出洋,在于左右兩營所轄洋面總巡。
自二月起至五月底止,兩營遊擊各帶兵船四隻出洋,在于本轄洋面分巡。
自六月起至九月底止,兩營守備各帶兵船四隻出洋,在于所轄各洋面,梭織哨捕。
又十一月、正月系單月,分兩營遊擊,各帶兵船四隻,出洋輪巡。
十月、十二月系雙月,分兩營守備,各帶兵船四隻,出洋輪巡。
定例:凡将備出洋巡哨,每月于初二日,在南勢左右兩營交界之花嶼洋面,兌旗會哨;十六日在北勢左右兩營交界之鳥嶼洋面,兌旗會哨(以上《紀略》)。
澎湖兩營新章試辦洋期:自正月起至六月底止為上班,屬副将統巡,總帶兩營兵船六隻(各營應派三隻)出洋督緝。
兩營都司分巡,各駕兵船一隻。
兩營千把總專巡、兩營外委協巡,各駕兵船一隻,分段巡緝。
自七月至十二月底止為下班。
秋季屬左營都司統巡,冬季屬右營都司統巡。
俱總帶兩營兵船六隻,出洋督緝,各該三個月之期。
兩營千把總分巡、兩營千把總專巡、外委協巡,各駕兵船一隻,分段巡緝(以上營冊)。
附考 澎湖出洋巡哨,由媽宮澳開駕向西,至西嶼頭,經内塹、外塹複收泊西嶼頭内大果葉登岸。
大果葉二裡,左為緝馬灣、右為小果葉,南四裡至内塹,按季輪撥千、把各一員;澳口炮台一,東山頂炮台三。
内塹西南三裡,左為外塹,澳口炮台一,西山頂烽台三。
東北經緝馬灣、小果葉八裡至小池角,西北四裡至大池角,十五裡至小門;炮台一,烽台一。
四裡至鸰界頭橫礁,三裡至竹篙灣,仍回至大果葉。
十裡登舟,由内港駕至北山瓦硐港寄泊登岸,四裡至通梁,三裡至後寮,二裡至大北山。
山頂瞭望,北為吉貝嶼、姑婆嶼、土地公嶼、鐵砧嶼、目嶼、白沙仔嶼、險礁;東為灣貝各嶼、藍笨仔嶼、鳥嶼、雞膳嶼、碇齒嶼。
欲赴吉貝各嶼,須出吼門往北。
若逆流風,未可駕駛。
瓦硐港四裡至大赤嵌社,南有塘汛,按季輪撥千、把各一員。
一裡至小赤嵌,三裡至港仔,東二裡即崎頭,東南二裡至鎮海,三裡至港尾,二裡至城前;仍至瓦硐港登舟,從吼門出洋,哨船由西嶼頭外收入内埯寄泊,回媽祖宮澳。
再媽祖宮澳開船出哨,由西往南,經雞籠嶼、四角仔、桶盤嶼、虎井,直抵八罩,經雞籠澳,入挽門汛(南北風可泊五、六船)。
按季輪撥千把各一員。
汛後山頂炮台一。
由塘口往西南,一裡至網埯,南為半坡嶼、頭巾礁、鐵砧嶼、埯仔嶼,西南為大嶼,西北為花嶼、貓嶼、草嶼,西北半裡至甕菜堀。
北四裡至花宅,四裡至水埯。
埯口北炮台一(南風時可泊船)。
複回挽門汛,東隔半裡為将軍澳,與挽門汛對峙(立冬後可泊四、五船)。
東臨海有石山,名船帆嶼,山頂炮台一。
向北為金雞嶼口,往東南,至東吉、西吉、鋤頭精嶼。
至文良港駕回,經過鎖管港、豬母落水、虎井、嵵裡、風櫃尾、雞籠嶼、四角仔,回媽祖宮澳(《赤嵌筆談》)。
陸巡,由媽祖宮澳四裡至暗澳,有巡檢司(按暗澳即文澳,後改為通判署);三裡至東衛,五裡至大城北,三裡至隘門仔,一裡至林投仔埯南香爐嶼、鼓架礁,四裡至尖山仔,一裡至文良港東鼻頭;烽台一,可望陽嶼、陰嶼。
北五裡至果葉仔,二裡至奎璧港,北三裡即奎璧港山。
西三裡白灣坑,二裡至湖東,二裡至湖西,五裡至紅羅罩。
北三裡至青螺仔、紅羅罩,半裡至西溪仔。
南三裡至太武仔,西三裡至港底,北一裡至東石,六裡至沙港頭,南三裡至鼎灣,西北三裡至中墩嶼,潮退可通。
西南二裡至潭邊,南二裡至港仔尾,三裡至蚱腳嶼,三裡至東衛,四裡至西衛,三裡至後堀潭,四裡至媽祖宮澳。
再陸巡用大杉闆,往嵵裡山後登岸。
嵵裡澳口炮台一,山頂烽台一。
五裡至風櫃尾,澳口炮台一,烽台一。
東二裡至井仔埯,東南四裡豬母落水,東北二裡銷管港西角,一裡雞母塢。
北五裡至鐵線尾,八裡至烏嵌,五裡至雙頭挂,與大城北相對。
三裡至菜園,三裡至暗澳,回媽祖宮澳(同上)。
巡哨海口,責之水師。
遠近島嶼必明,港澳險易叢雜交錯之區,上下風濤必察。
灣泊向背,取水候風之所,善其舟楫械器,實其行陣擊刺,定其遊巡往來;毋潛伏内港,空文申報。
駕駛既熟,乘風自易,則整練平時,可資備禦,出師剿捕,可成勁旅,甯有兵虛将惰之患哉(《赤嵌筆談》)!分頁符圖标,請勿在代碼中對其進行修改,否則可能會造成錯誤而不能使用! 其昏夜行船,則有燈塔。
西嶼外塹山上,原有天後廟,前郡守蔣元樞、通判謝維祺,捐俸醵金,于山巅建七級石塔。
頂層四圍制鑲玻璃,内點長明燈,着人守護,每夜點亮,以利舟行。
準取商漁船規,以資燈油辛勞之費。
并建天後廟及公館一所,為往來官商憩息之地。
因所任非人,年久廢弛。
道光四年通判蔣镛會營籌款重修,議定五年以外大修一次。
又經郊戶商船湊捐百餘元,于塔邊典買園丘,召募有家室之人,住守管耕;另典當市店一所,契字簿據交天後廟董事輪管收租,買備燈油,按月付支。
同治十二年八月,通判劉邦憲接台灣府移知本年通商總局劄開:“八月初三日準福州洋稅關吉稅司函稱:本關奉文建造烏丘嶼、北椗、西嶼三處望樓,由局給劄,即派委員乘飛虎輪船順往會同履勘,擇定基址,建造望樓。
即先期曉谕鄉民,毋得阻撓生事。
”十三年二月委員陳錫會同文武履勘,議就原塔拆卸建造,始有标準。
界外須添建房屋,以資栖止。
左邊購買許心等泥園一段,價銀一百五十元。
當即丈量,從前面南丈至後面北界,計二百尺;又從左面東丈至右面西界,計一百五十四尺。
以英尺為準。
餘地準民耕種,立契付卷。
監工人員韓達紳。
新立閩海關四至界石。
光緒元年五月,提督銜台灣稅務司薄照會澎湖廳:以燈樓器椇,現由淩風關船運儎前來。
七月,旗後幫辦稅司紀點理、洋人必司理、加理司,乘淩風輪船到澎。
十一日動工。
于舊塔之左,起造新塔,用長方鐵片,鑲嵌成圍,層層加高。
其舊塔房屋,毀拆改建洋樓。
十一月,稅務司照會稱:西嶼所建燈塔,已派人于十八日常住點燈,以利昏夜舟行。
其奏報緊要軍情,則有電局。
光緒十三年奉文購設全台水、陸電線,以速郵政。
複安放海線,在澎湖嵵裡澳,接通台南之安平口,長一百八十裡,于八月間安放工竣,谕令附近漁船禁避,以免觸壞。
嵵裡距媽宮二十餘裡,添設旱線一道,接連電樁,直達城内線房,雇派工匠,分駐照料,年由總局分送公票于文武各署。
遇有緊要公事,發寄電報,均于電稿後粘票一紙,繳銷用過票根。
其海船遭風,則有救護。
光緒二年閏五月,奉撫憲頒發救護遭風船隻告示二十道。
又台灣道府抄告示五十道到廳。
七月通判唐世永詳請:澎湖孤懸海島,在汪洋大海之中,列島三十六,有民居者十九。
島分為七十餘社。
各島嶼犬牙叢錯,沙淺礁多,山後北硗尤稱天險。
每年冬春,北風盛發,狂飓非常,往來船隻,尚有遭風擊破。
雖西嶼有燈塔為行船标準,而狂風駭浪淜湃之中,亦屬人力難施。
沿海鄉愚,撈搶遭風船物,習慣成性,視為故常。
疊經出示嚴禁,三令五申;但積習已久,難免仍蹈故轍。
茲蒙憲台籌議救護章程,明定賞罰,奏明一律辦理。
通饬遵照,力挽頹風,使海澨鄉愚,鹹知儆惕,相安于無事,實為地方之幸。
遵即移營會勘,将奉到告示,照抄多張,按鄉實貼各澳海口,俱用木闆糊挂。
以後遇有中外遭風船隻,即照章程,竭力救護。
并谕饬各澳耆甲,就每鄉内選舉地甲一人,各嶼保舉頭目一名,專司救護。
容俟趕催舉齊點驗會勘、分清地段、繪圖注說造冊通送外,合将遵辦緣由,先行詳報(據《案牍》)。
附錄規條五則(撫部院丁奉奏) 一、定地段以專責成也。
查沿海島嶼星羅,犬牙交錯,非明定界址,必緻彼此推诿。
茲責成沿海廳縣,會同營汛,定明所轄界限。
每十裡為一段,饬令就近公正紳耆,保舉地甲一人;其島嶼則保舉耆老頭目一名,列名冊報,以專責成。
凡遇中外船隻漂撞礁淺一切危險,本船日則高挂白旗,夜則接懸兩燈,以示求救。
在地之居民、漁戶人等,見有此等旗、燈,實時首報地甲頭目,一面飛報文武汛官,一面酌量夫船數目,集派助救。
其文武汛官聞報後,亦即督率兵役,親往看驗救護,不得稍有違誤。
其往來報信之人,一切費用,均由失事船主給還;惟官役不得勒索使費。
一、明賞罰以免推诿也。
查沿海文武汛官,如有救護船貨至一萬兩以上,中外人等救至十名以上者,一經該管上司查明申報及領事照會關道有案,藩司立即注冊。
記功三次以上者,文武汛官詳請酌記外獎;五功以上者,分别詳請題升,以示優獎。
地甲頭目亦分别上次勞績,随時賞給頂戴匾額,以昭激勸。
倘文武汛官,不肯認真辦理,照例參懲。
地甲頭目,若有救援不力,甚至希冀分肥者,分别輕重嚴究。
至于望見船隻危險,首先報知地甲頭目及文武汛官者,以初報之人為首功,由失事船主給予花紅。
大船多至三十兩,中船以十兩為度。
一、定章程以免混亂也。
凡遇險船隻,其力尚可自存,船主并不願他人上船者,則救援之人,自不得混行上船。
倘船主須人援救,或系應先救船、或系應先救貨、或系應先救人,均聽船主指揮,不得自行動手。
救起貨物,應寄頓何處,亦由船主作主。
其有擅行搬取,或私自藏匿者,經船主及地甲頭目指明、查有确據者,即行由官追究治罪。
倘有人出首确鑿者,亦賞以應賞之款。
誣捏者不準,并行反坐。
一、定酬勞以資鼓勵也。
凡救起之貨,須候文武汛官驗報。
如系外國存貨,則并報明附近領事官會同查核,将貨估價,按照出力多寡難易,抽撥充賞;多至三分之一,以賞救援之人。
若有貨無人,則須禀明就近地方官及領事官,秉公将貨酌賞。
倘無貨有人,則須将人救護。
無論中國、外國之人,均先行給以衣食,就近送交地方官、領事官,妥給船隻,分别資送回籍。
倘系外國人,無領事可交者,即報明通商局,資給盤川,傳令自行回國。
其小船出力救護,倘本人無力可以酬謝者,即就近禀報地方官。
小船每救人一名,賞給洋銀十元,就近由地方官先行核給,按月彙報通商局發還。
虛捏者嚴究。
至遇風濤泊湧,人力難施,或在大洋,為救援所不及者,均宜各安天命,不得任意株連。
分頁符圖标,請勿在代碼中對其進行修改,否則可能會造成錯誤而不能使用! 一、廣曉谕以資勸戒也。
凡海濱愚民,皆緣不知救船之有賞、不救船之有罰,是以坐視不救,或緻乘機搶奪。
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