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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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紳士承贌,照舊納課,令通判催繳課項。

    又準澎館每年加銷二千石,年出一千元,充入文石書院。

    最後議定,每年提出番銀五百元,充入書院,以資經費,永着為例。

    十三年上台準總鎮吳之請,以課務仍歸武營兼理。

    其書院經費五百元,每年撥充如故。

     附考 台、澎皆食郡治館鹽,而竹塹海口虎仔山可曬私鹽,故館丁時時訪拿鹽枭,動辄列械相鬥,然不能絕也。

    若澎湖四面皆海,小島錯列,其地斥鹵,處處可以曬鹽;而其民則皆食官鹽,無敢私曬者。

    現時以每年鹽價為澎營加饷,而法令愈峻矣。

    然澎地館鹽八十斤,賣銀一元,鹽色灰黑,殊遜内地;且澎民以海為田,得魚則需鹽孔亟;而風信不常、或暴風不已,海船有數月不至者;倘郡鹽接濟稍缺,則無以為腌魚之用,而民受其病,故不若民間自曬之為便也。

    夫今日而欲興澎海之鹽利,斯事體大,實不易言。

    然有可行者,其法:令民間各占地曬鹽,丈量區分、收其正課,以敷加饷之費;而嚴查出口,免使溢灌他處,以符定制。

    若内地偶爾缺鹽,海船來運者,必有明文方許出口,官為查驗,收其厘金,以益帑項;而不立定額,是于變通利民之中,仍寓嚴畫界限之意也。

    至于郡治館鹽,亦不患無銷售之處。

    蓋内山以東,生番食鹽,皆奸民接濟;若能開越界之禁,聽民占地自墾,官為經理,他日漸辟漸廣,民居稍密,恐郡治館鹽不敷其食耳。

    且澎湖地皆硗瘠,僅産地瓜雜糧,偶爾荒旱,則束手而仰待赈濟。

    若鹽利可興,即肩挑貧民亦可稍獲工資為生活之計,又何必蹈常襲故,坐令貨棄于地、人廢其力,而不急為之所哉(《東瀛紀事》)。

     ·度支 澎湖廳每年額征代征地種、船、網、滬、缯正銀六百零九兩五錢二分七厘。

    應坐支武廟祭費銀一十八兩;本廳俸薪銀六十兩;額設門子二名、皂隸一十二名、馬快八名、民壯二十名、轎傘扇夫七名,計四十九名,每名年給工食銀六兩二錢,應支銀三百零三兩八錢。

    合共應支正項銀三百八十一兩八錢。

    此外實應起運銀二百二十七兩七錢二分七厘,每年批解台灣府庫(以上本《紀略》)。

    自光緒三年起,奉文豁免船、網、滬、缯等項正銀三百零九兩一錢九分外,實剩額、代征地種正銀一百七十兩零四錢一分八厘,支俸食等項,尚不敷銀二百一十一兩三錢八分二厘。

    又全年養廉銀五百兩,向在澎湖耗羨項下留支銀七十一兩一錢七分七厘(《紀略》雲:七十三兩零八分三厘。

    又在台灣縣支銀四百一十二兩四錢七分七厘,又于彰化縣支銀一十二兩零九分六厘。

    乾隆二十九年,詳定各員捐廉百分之一幫助貧員路費,應捐銀五兩解赴台灣府,實支銀四百九十二兩六錢五分六厘)。

     茲除地種項下尚随征耗銀二十兩零四錢五分零一毫六絲外,尚不敷廉銀五十兩零七錢二分六厘八毫四絲。

    總共實不敷銀二百六十二兩一錢零八厘八毫四絲。

    以上各款,均系按季支給。

    澎廳缺分瘠苦,無别款可以挪移,經前廳蔡麟祥牒請台府籌款,按季撥給。

    又查額支養廉内,坐派台邑解給銀四百一十六兩七錢一分七厘,署缺扣半九四折,實應銀一百九十五兩八錢六分一厘六毫八絲八忽,向來并無申解,曆經各前署廳牒請劃抵解款。

    現在雜饷奉豁,代征留支,起運無款,應請饬縣按季解廳,以資辦公。

    奉批:不敷存留銀兩,經彙案詳請,就裁剩兵米谷價,分别撥補其應支台邑養廉。

    此外台邑年有代劃廳中一成減廉及缺廉等項,扣算抵還外,如有餘銀,即行提支解還。

    業經行令遵辦。

    分頁符圖标,請勿在代碼中對其進行修改,否則可能會造成錯誤而不能使用! ·蠲政 光緒三年,巡撫部院丁奏免台屬雜稅;澎湖奉文豁免船、網、滬、缯等項正銀、又奉豁代台灣縣征收雜饷銀統共四百二十二兩七錢三分。

    并饬将三年上忙給發截串,克日吊回銷毀。

    其已征雜饷銀項,發還原戶,出示永遠裁革。

    茲将條目列後: 小衫闆船三百六十隻,每隻應征正銀四錢二分。

    尖艚船二十七隻,每隻應征正銀八錢四分。

    大網八張,每張應征正銀三錢五分。

    小網三十三張,每張應征正銀一兩七錢五分。

    小網一張,應征正銀八錢四分。

    小缯二十五張,每張應征正銀八錢四分。

    小滬五十五口半,每口應征正銀四錢二分。

    以上共豁免正銀三百零九兩一錢九分。

     又豁免代縣附征錢糧款目:衫闆船九十七隻,每隻應征正銀四錢二分。

    尖艚船五隻,每隻應征正銀八錢四分。

    大網一十六張,每張應征正銀三兩五錢。

    大滬二口,每口應征正銀八錢四分。

    小滬二十口,每口應征正銀四錢二分。

    泊網二張,每張應征正銀一兩二錢六分。

    以上共豁免正銀一百一十三兩五錢四分。

     謹按:澎湖僅有地種及船網等饷,向來皆作正款征收,為數無幾。

    除存留支銷外,按年起運解交府庫者,亦不過三百餘兩;而養廉不足,仍向台邑撥給。

    茲所豁者,皆正款也。

    至如乾隆間,革免魚規,系水提衙門私收,并非正供之比。

    其從前因災緩征,亦非永遠豁免,故皆另載于“祥異”門,庶免夾雜之異。

     經政書總論 傳曰:“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财。

    ”明乎财生于土,而人賴此土也;财生于人,而賦由是出也。

    夫台、澎皆海中島嶼,乃台号土腴而澎皆貧薄。

    何欤?蓋其地無水源之利而有鹹雨鯉風之害,其限于天者,誠無可如何矣。

    然而可耕之園不下千餘頃,而每歲賦斂不及三百金;我朝薄賦輕徭,以恤窮荒之赤子,如此其至也。

    偶值偏災,則泛舟赈恤,大吏之轸念民艱以濟一方之窮困者,且有加無已也。

    繼自今生斯土者,尚其守法急公以奉于上,區區征賦固無難完納。

    要所以相維相系者,則不止此。

    是必尊親共戴、大義夙娴,父勉其子、兄率其弟,無事則各勤生業、有事則守望相助,固其枌榆,即以固國家之邊徼也。

    作其禦侮,即以作大吏之腹心也。

    于以奠半壁于海疆,輔兵力之不足,用纾朝廷南顧之憂者,道在是矣。

    澎民性本質樸,室家相守,耳不聞敲樸之聲,目不睹催科之吏,出作入息,帝力胥忘,蓋涵育于恩膏者久矣。

    其亦念累朝寬大之恩,而思得當以報也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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