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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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業征糧;倘有一、二倒戶,責令該親賠納。

    其在正額之外者,或竟詳請豁免,尤為仁至義盡也。

    又按澎湖一廳,賦斂之輕,幾欲甲于海内。

    自康熙二十二年始入版圖,附于台灣縣轄,至雍正五年間始設廳治;其由台邑撥歸澎湖廳管轄者,僅地種一百五十九石二鬥五升零,征銀六十六兩八錢零耳。

    台屬皆征粟,惟澎地征銀。

    考胡氏《紀略》所載:通澎地種,合之船、網、罾、滬等銀,計六百零九兩五錢二分七厘。

    而所列一十三澳正額、溢額、首報、新收之數,瑣瑣分别。

    迨道光初,蔣氏《續編》亦僅稱:續報小案山升科銀四兩七錢,小滬、小缯、小網雜稅四十八兩二錢有奇;又續征尖艚十五隻,流交弭盜項下小船八十八隻;又續查小■〈舟古〉船三百六十五隻。

    此外别無首報、新報者。

    蓋即有續墾,而零星硗确,不能生榖,自難以報升,則地實為之也。

    查近時檔案所列正、雜各項,與前未盡符合。

    随征耗羨銀則有八十一兩六錢一分有奇,小■〈舟古〉船饷項四百十八隻,又伸銀二十七兩八錢六分有奇。

    統計全年征收亦不過七百八十九兩五錢八分七厘六毫而止。

    茲豁免四百餘兩,則裁減已逾其半矣。

    夷考閩省賦額,輕重有差;而自有廳、縣以來,從未有如澎廳賦法之薄而又薄者也。

    或者謂有地不輸賦,則百榖不豐;且是區區者,亦使小民知有上下之義。

    其說是也。

    第以澎海雨露最少,若鹹雨一作,則寸草無存。

    乃向來荒兇屢告而民氣安靜如故者,豈非百年來薄賦輕徭、休養蘇息,所以淪浃其肌膚者為有素欤!夫寬一分之追呼,則培一分之元氣,又安得為其少而忽之耶。

    分頁符圖标,請勿在代碼中對其進行修改,否則可能會造成錯誤而不能使用! ·雜稅 光緒三年,奉豁船、網、缯、滬錢糧,系報部額征之款。

    其後來零收各款,因未入額,故未經報部。

    曆任地方官詳請準作地方公事之用,為數無多,系不在奉豁之内,仍與地種一律征收,以支應諸費。

    茲将各款列後: 未入額不報部錢糧款目:杉闆船二十七隻(以下每隻每張應征若幹,悉依前例)、大網三張、小缯九張、小滬半口、尖艚船二隻。

    以上共征未入額正耗銀三十一兩二錢九分。

    除撥補缺地種一十八石二鬥八升七合、大網一張、又補代征數内大網一張,共一十四兩六錢八分外,尚餘一十六兩六錢一分,征解府庫。

     額征祭祀項下錢糧款目:小滬六口半、杉闆船三十三隻、小泊網一張、小■〈舟古〉船四百一十八隻。

    以上共征祭祀正銀一十七兩二錢二分,為春、夏、秋三次天後祭費(随加耗羨二兩零六分六厘四毫,征解府庫)。

    又安字号小■〈舟古〉錢,四十一千八百文,報撥二十千文,為風神、龍神祭費。

    又撥二十千零二百文,給孤貧口糧。

    餘錢一千六百文,列存交代。

     額征祭孤項下錢糧款目:杉闆船二十二隻(正銀共九兩二錢四分、耗羨一兩一錢零八厘八毫)。

    以上共征祭孤正耗銀一十兩零三錢四分八厘八毫,為上、中元二次祭孤之費。

     額征弭盜項下錢糧款目:杉闆船八十八隻、小滬半口、小缯二張、小網(?)二張、小網(?)一張、小泊網一張。

    以上共征弭盜正銀四十三兩八錢九分,耗羨銀五兩二錢六分六厘八毫。

    合共四十九兩一錢五分六厘八毫。

    留給講生庫書忤作各一名、鬥給二名。

    每名年給工食銀六兩。

    餘銀為恤賞難民之用。

     ·鹽政 澎湖向食台鹽,由本府官收官賣,與内地鹽商回别;故行鹽之人,不曰商而曰販也。

    自雍正六年,前廳王仁官運營銷,每年額銷五千石。

    九年第二任通判梁樟,以官運不便,乃歸販戶運賣。

    時有韓國柱,給照承辦。

    嗣後販戶更易,由台灣府具結認銷,移知本廳辦理。

    凡販戶運到鹽觔,必請廳員查驗,鹽與引相符,然後準其盤收上倉。

    每升定價小錢五文五毫,毋許私擡短秤。

    其運銷數目,由廳按月造報。

    如有缺額,令該販賠課。

    廳有督銷之責,應饬差協同販丁巡查私販,仍不許藉端滋擾。

    至每年鹽課奏銷,系本府專辦,無與澎廳考成之事。

    乾隆三十年,知府蔣允焄詳準,增添一千石,饬販戶陳必竣,自乙醜年為始,每年認銷額鹽六千石。

    厥後遞添至萬餘石,并何時仍歸官辦,無案可查。

    鹹豐四年六月,署台灣府朱移稱:澎湖向來銷鹽一萬三千石,得價五、六千元,為戍兵加饷。

    緣奸棍販私,守口兵役包庇,緻官鹽減銷,課饷日绌。

    且該處設立三館,民間買鹽,用錢解課換銀,極其掣肘。

    若徑解錢文,既妨民用;營弁請領加饷,又須從郡配船載往,反多周折。

    不如撥歸本廳,就近運銷,将鹽錢兌抵營饷,較為兩便。

    随發告示十道到廳,署通判冉正品盤交三館現鹽,于七月二十一日開館。

    每鹽一觔,減價一文。

    因吉貝澳從前每年銷鹽八百石,迩來并無赴館買食,饬澳差立押該澳各戶赴館買鹽。

    時赤嵌館有以八十五、六觔為一百觔者,将掌櫃之人,嚴行申饬。

    鹹豐十年間,知府洪毓琛任内,始将鹽課改歸澎營暫理,由副将派人販運,每年銷鹽一萬三千三百石。

    即将兌項撥作加饷。

    時有奸民陳永寬,承辦減折觔兩,擅作威福,小民苦之。

    是後銷額遞有增減。

    現行之額,系每年配銷一萬一千二百五十石,應納正課六、八銀五千四百元。

    後又增納鹽厘一千一百二十五元。

    其本協衙門另有規禮,不在此數焉。

    分頁符圖标,請勿在代碼中對其進行修改,否則可能會造成錯誤而不能使用! 鹹豐十一年十二月,通判韋濂申府稱:前任張署卒因兌抵營饷稍遲,兵丁恃衆兇鬧,是以改歸營中辦理;請仍歸廳辦,以符舊制。

    不準。

    同治四年十一月,合澎鄉耆呂邦等呈稱:澎湖鹽務,自販戶而歸官辦,自官辦而歸于廳署兼理,民皆稱便。

    迨鹹豐十年,營弁始請歸營辦理。

    武弁本非刑訊衙門,一辦鹽務,應嚴拿私販;一有疑似,即酷索株連,不便有三:查閩省定制,各處鹽務,皆由文員經理。

    至武弁職在巡防操練,未有兼理課務者,請備詳列憲,将鹽課仍歸廳辦,以纾民困雲雲。

    通判俞紹照據情代禀道憲。

    同治十一年間,又經通判劉邦憲将情形禀明道府,皆未準行。

    光緒十年,巡道劉以副将兼辦課務,諸多未便,饬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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