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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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無患之需也。

    奉準府批。

    至應運增貯澎倉榖三千石,屢奉批駁,不得如數運貯者,皆因前廳王仁從前借潮濕推卸,不肯實貯足額之所緻也。

    嗚呼!朝廷垂念絕島窮黎,殊恩曲被;大府奉行維謹,嚴檄交催,而有司顧洩而玩之,緻令良法美意格而不行,可勝惜哉(節《胡氏紀略》)! 澎湖常平倉(即文倉)内額存平粜榖一千五百石,正供榖二千石,與《紀略》相符。

    此外尚有官捐榖二百二十六石,系每年官捐三石,至道光十一年止,應有此數。

    又溢捐榖五十七石,系從官捐之款,未經報部,歸入溢捐項下,均因卷案黴爛,無可溯查,曆任相承流接(蔣氏《續編》)。

     按以上榖石,現已顆粒無存,即倉屋亦有塌者。

     社倉:雍正八年,大府奏辦社榖,饬各屬官民捐輸。

    自九年前廳王仁捐起,至乾隆十六年分止,文武各官共捐社榖二百五十九石。

    是年八月,台灣府陳關移稱:澎湖系屬台邑,應将該廳社榖,歸入台邑撥貯三萬石内造報,以符額數。

    前廳何器遂于十一月,将社榖二百一十五石碾米移澎營,抵作撥台榖石。

    又于十八年将兩年分社榖八石撥縣,共撥去二百二十三石。

    尚存三十六石,奉文改作溢捐榖石,歸入常平倉存貯(節《紀略》)。

     三水胡勉亭曰:向使何前廳能轸念民食,自應委曲詳請列憲。

    澎湖既屬台邑,今台邑社榖至三萬石之多,是台邑處處皆有社倉,則澎湖亦不可不設;請就中撥出三十分之一來澎,亦應得一千石。

    在上憲仁慈,澎民均屬台邑赤子,斷不忍令獨處向隅,未有不俯準者也。

    乃計不出此,将澎積社榖反歸台邑,緻令産米之地,倉有餘糧;不産米之處,反無粒貯。

    是誰之責耶?按當時倉榖尚多,而胡氏猶以為慮。

    今且顆粒無存矣,奈何! 義倉:道光十一年,通判蔣镛勸捐義倉榖價,自捐俸錢七百千文,副将吳朝祥捐錢二百千文,在地紳民陳均哲、黃寬、紀春雨等各捐錢四百二十千文,生員陳大奎、民人李賞、陳春等各捐錢一百千文,左營遊擊邱鎮功、右營遊擊湯榮标等及各商民陸續湊捐,共得錢三千五百八十五千文。

    陳均哲三名,詳請議叙;餘分别給獎《尚義可風》匾額及花紅等件。

    自十三年起,發給支單六十九張,分各澳總理赴署承領,前去生息,年底結數報官。

    倘遇歉歲,預購薯絲雜糧,以濟民食。

    俟有盈餘,建蓋倉屋存貯,出陳易新,以垂永久。

    總理五年一換,由紳董舉充,以杜私弊。

    當時承領者,有文澳社總理辛振、媽宮市總理廖佼等,共七十三人,俱詳報在案。

    又給谕付義倉總董廪生蔡廷蘭、生員陳大業、吳文光、郭朝勳、徐騰等二十一人收執,分澳稽查。

    倘有總理侵用情弊,随時佥禀另舉,并追出舊管母利,交新總理出具收管生息。

    如有狗隐不報,将來禀追無着,惟該總董事及鄉甲分賠,立有章程附卷。

    其慮後可謂周且詳矣。

    道光十九年,通判徐柱邦以義倉總理五年一換,規過五年之期,未據各董事鄉甲另舉接充,該總理亦無按年赴署算結母利,換具收管;谕饬示限核算,甚至出差究追,訖成虛額(以上采《廳案》)。

    分頁符圖标,請勿在代碼中對其進行修改,否則可能會造成錯誤而不能使用! 謹按蔣倅以良吏稱,其倡捐義榖至三千五百串之多,非其平日善政善教,何以得此;乃立法何等詳備,迄今竟成虛額者,其故何也?當時年歲告荒,承領者大都窮民,用救一時之急,初不計異日之追償也。

    因循既久,或貧民散之四方,無從取償者有之;或總理奉行不力,而地甲瞻徇情面,不肯告發者有之。

    夫義倉、社倉,法非不善;然貪一時之小利而掃數散給,寬之則取償無力,急之則立限追呼;而胥吏奉行不善,百弊叢生矣。

    夫古今無不弊之法,要在奉行之得其人。

    彼大邑惟正之供,承辦者不過數人,尚未易得力;況合屬十三澳,總理多至七十三人,而職司稽察者多至數十人!人各有心,而事無專責;所謂連栅之雞,不能共飛,十羊九牧,互相觀望,安望其人人盡力耶?無已有一說焉,擇市鎮高燥之地,起蓋倉廒,不惜重費,務期完固;于秋收粟賤時,向台地買粟存貯。

    俟青黃不接、民食艱難時,而後照本平粜;或于極貧者,減價出買;或視孤寡無依者,量加赈濟。

    事訖之後,統計得價幾何,擇郊戶之殷實可靠者二、三家,領此本銀,量收其一分或五、六厘之利。

    轉瞬秋收又屆,仍悉數買榖收倉。

    如有不敷,則官民量力湊捐,以符原額。

    倘不能湊捐,亦當就本買榖,不必貪圖出息,緻蹈前車之弊也。

    然此必得公正紳商而又家道殷實、好行其德者二、三人主持其事,以專責成;又必廉能之吏,時時留心提撕而警察之,方能推行盡利。

    不然有治法、無治人,其不至縣而無薄,或等于王氏青苗之法,轉為厲民之具者幾何。

     光諸十九年,鹹雨為災。

    候補知府朱上泮因公來澎,體察情形,并詳閱廳乘底稿,知荒政不可不備,義倉不可終廢,旋省為陳于撫、藩兩憲,力請撥款為倡。

    于是通判潘文鳳捐廉一百元,紳士黃濟時、蔡玉成各捐銀五十兩,勸谕本地紳富共湊捐一千三百三十五兩五錢零;郊戶黃學周勸谕三郊合捐一百六十三兩零。

    署鎮王芝生捐銀三百兩,為修理倉廒之費;并谕宏字軍營官劉副将忠梁捐銀一百倆,鎮标兩營林遊擊章興、吳都司永兆、鐘守備朝鳳、熊幫帶國昌等俱割廉相助,率令部曲兵勇共湊捐九百二十四兩。

    通共得銀二千兩有奇,為義榖資本。

    就媽宮舊文倉六間、餘屋三間,修理完固;新建倉廒三間。

    每年出陳籴新,以黃濟時、蔡玉成等董其事。

    凡溫戶捐銀五十兩以上者,獎給《義舉襄成》匾額。

    潘通守為文以紀其事。

     武倉:在媽宮澳,即從前碾支兵米之倉也。

    向例澎營撥哨赴台運米,每年七千二百石,到澎儲倉,支給兵食。

    乾隆二十年,通判王祖慶禀稱:澎不産榖,惟藉客米販濟民食;第海疆風信靡定,每值市米缺乏,賴兩營月運兵米六百石,依期散給,互相調劑。

    年來每每逾期,二千兵豈能枵腹以待?查媽宮現有武倉十間,緣澎地潮濕,貯米易緻黴爛,請改米為榖,先期派運。

    二季之榖,以一米二榖計之,凡七千二百石,存貯武倉,令文員掌管,按月碾給,于定例無違,而兵民兩益。

    奉兩院憲奏準議行。

    二十一年,通判張采詳請改撥杉闆頭商船運載,一切車船腳費,每月需錢二十五千二百文,準于司庫扣收各營截随銀内發給。

    二十四年,通判王欐詳稱:杉闆頭小船,赴笨運府給單到澎,似屬周折。

    若自台渡廈商船,照配運内地兵眷米榖之例,令其裝運,順道到澎交卸。

    尚屬妥便。

    議準饬行(以上俱節《紀略》)。

    後來改用澎之尖艚船三十隻運載,仍改榖為米,由澎廳向台灣縣支領價銀,自行采買,配船至澎散給。

    同治間,因接濟遲延,戍兵索鬧,始歸台縣采辦,台廳運載,仍由澎廳發票監放。

    各兵俱向船艙支領,而武倉遂成虛設矣(詳見《武備略》)。

    又《續編》雲:修《紀略》時,武倉止按月撥運兵榖,此外并無積貯。

    茲武倉額榖内,有添存五條雲雲,今則武倉久已損壞,所稱添存者,顆粒不存。

    仍錄其說,以資參考。

     附錄《續編》五條 一、台嘉預貯兵榖一千八百八十石。

    查系台邑撥運榖九百石、嘉邑發運榖九百八十石。

    其何時撥運到澎,無案可稽,曆任流接。

     一、裁汰兵榖二千零九十八石七鬥六升。

    查兩營額兵丁,自乾隆四十七年起,裁兵一百四十二名,台、嘉二縣仍照舊額配榖來澎,廳倉按年将榖截存。

    至五十二年起,始照一千八百五十八名撥運,除劃扣抵運外,尚存前額,以補過海預貯未運足之數,未經劃扣,曆任流交。

     一、軍糈榖八百四十四石八鬥九升七合六勺。

    查系乾隆五十二、三等年林爽文作亂,台、嘉二縣不能撥運,請撥内地軍需米來濟兵食。

    至五十四年秋間起,台邑依舊撥運截存未動軍糈米折榖三千八百一十五石八鬥五合。

    台邑于五十六年劃扣抵運是年兵榖二千九百七十石九鬥七升四勺外,尚存前額,以補預貯未運足之數,曆任流交。

     一、營中按月移存建曠米石折榖,應俟積有成數,随時運還台邑收倉歸款,原無定數。

     一、道光七年正月起,兩營裁兵;外委一名。

    每月應存米六鬥,按月貯倉交代造報,每月兩營尚應各支米二百七十八石四鬥。

    再查兵榖向系台、嘉二縣配運,乾隆五十五年改議統歸台邑配運。

     ·恤政 道光六年,前廳蔣镛謀建普濟堂,以惠孤寡廢疾無依貧民。

    先籌捐餅銀四百元,交媽祖宮董事,輪年生息。

    旋因貧民尚有住址可栖,無庸建屋。

    九年正月,阖澎士民共捐二百一十元,交課館連金元生息;續捐制錢四十七千五百文,出借生息;又詳準以小■〈舟古〉船一百六十五号,每年征錢十九千八百文;撥充孤貧口糧,并所存息銀合算,可以收養孤貧三十名。

    每名每月大建給錢三百文,小建減十文。

    此外如有續報者,列為額外孤貧,注冊以次頂補。

    每年用存賬目,俱打印簿二本。

    一存署,一發房備查。

    似此義舉,尚望後來官紳及有力之家,繼長增高,以期實惠及民也(節蔣氏《續編》)。

     媽宮街金興順、郊戶德茂号等,鸠赀買過蔡天來店屋一間,為失水難民栖身之所。

    址在媽宮口左畔,大小兩進,坐東向西。

    契面銅錢九十千文。

    現經修理堅固,床竈齊備,門首大書“失水難民寓處”六字,逐年輪交大媽宮金興順頭家執掌。

    嘉慶二十四年,經于前廳升寶任内禀官存案。

     育嬰堂,在媽宮城内,前系紳士捐赀創設。

    監生林瓊樹董其事。

    嗣後歸廳辦理。

    所有店業及借戶租息,每月約收子錢二十六千九百餘文。

    又奉文每月于鹽課項下,撥出番銀五十兩,以給育嬰諸費,而養濟附焉。

    查光緒十八年十二月,現存女嬰三十三名;每名月給口糧八百文。

    凡新報者,每名賀錢六百文,裙帕二副,錢約近二百文,皆以原母養原女八個月,則截止不複給矣。

    計開:堂内管賬月支錢六千文;堂丁二名,月支工食二千文;書辦月支紙張銀五百文;又什費四千八百五十文。

    又分恤養濟院孤貧,現存孤貧一百九十名,每月每人給錢三百文。

    如有病故者,每名恤錢四百文,均每月造報花名清冊,送藩司、總鹽局及鎮府衙門備查。

    分頁符圖标,請勿在代碼中對其進行修改,否則可能會造成錯誤而不能使用! 媽宮澳西城之東北以至五裡亭一帶,廢冢累累。

    舊有萬善同歸大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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