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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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番銀一百十元,每年生息十六元半,為春秋祭費。

    祭日,文武官分東西行禮,士子各具衣冠執事。

    書院董事于春秋上丁之日開支院項,用豕一、羊一及牲醴祭品,請本廳主祭。

    是日并緻祭五賢祠、奎閣、胡公祠(祀前廳胡公暨韓、蔣、王三公,又于生日緻祭)。

     武廟:每歲三祭,開支正款錢糧銀十八兩,物用太牢。

    文武分東西,主祭行三獻禮;并緻祭後殿,用少牢(按乾隆三十三年奉文設立神牌,以申崇奉)。

     天後宮:每歲三祭,開支額外錢糧銀一十七兩零,物用太牢。

    祭日文武官行禮,與武廟同;并緻祭後殿,用少牢。

    是日行禮後,并緻祭節孝祠(按《台灣府志》載:康熙二十二年水師提督施琅克澎湖,入廟見神像面有汗,衣袍俱濕,知為神助。

    事聞,遣體部郎中雅虎緻祭。

    其祭文镌額,懸于堂上。

    今考施侯奏疏,與此略異,詳《舊事志》)。

     風神廟、火神廟、龍王廟、城隍廟、昭忠祠:每年春秋地方官各緻祭一次。

    道光六年,通判蔣镛詳撥小■〈舟古〉船二百隻,錢糧每隻一百二十文,充風神、龍王廟祭費。

    又續征尖艚銀十二兩,撥入祭費項下。

     厲祭:春秋經費,前廳流交小船二十二隻,共征耗銀十兩零三錢四分。

    餘報充厲壇兩祭開銷,不入報銷之内。

     迎春(附) 乾隆二十八年,前廳李棠始行迎春禮于文澳,發轫至東衛鄉廟口迎春。

    兩營隊目、街中鹽館、鋪戶及各鄉耆民,皆備彩旗鼓吹,随春牛芒神而行;仍返文澳(節《續編》)。

    今按廳署移駐城内,則起行收隊,俱在媽宮廳署雲。

     叢祠(附) 水仙宮:在媽宮渡頭。

    神有五像,曰大禹、伍子胥、屈原、項羽、魯班(或作王勃、李白),右營遊擊薛奎建(見《府志》)。

    乾隆庾子二月,澎協招成萬捐廉,率同海澄監生郭志達勸捐重修。

    道光元年,左營遊擊阮朝良、通判蔣镛、護協沈朝冠、協鎮孫得發、遊擊黃步青、溫兆鳳、蕭得華倡修。

    光緒元年,媽宮街商民鸠赀修建。

     嘉蔭亭(俗名五裡亭):在廳治東二裡許,乾隆四年前廳胡格建。

    因澎湖道旁不長樹木,人無所休息,故建此以備往來偶憩之所;如樾之有蔭,因以名其亭焉。

    中祀文武二帝,左三官神,右龍王神。

    亭久漸圯,乾隆二十九年,裡人重修。

    前通判胡建偉額曰《古嘉蔭亭》。

    嘉慶元年,前通判蔣曾年,二十四年前通判升寶,俱捐俸重修。

    道光三年,通判蔣镛于廟外建亭,前築照牆,以禦風台(廟西瓦厝一所,本官地,紅木埕鄉民高全起蓋店屋,典與王媽生之父。

    後蓋兩進并西畔竈廚。

    高姓複于道光九年,将此店屋另灰窯殼仔埕各一,賣與媽宮社鮑信,即倉書鮑國珍。

    通判蔣镛捐錢三十千,令鮑信出錢四十千,立契執管,每月以租錢三百七十五文交廟祝,收為五裡亭香油之費。

    餘歸鮑信收管,日後鮑信子孫不準典賣及租與兵役及婦女居住,以期潔淨。

    契内标載分明,用印為憑,付鮑信收執,卷付禮房存檔)。

    道光二十五年,前廳鄧元資重修,生員林炳垣等董理。

     觀音亭:在媽宮澳。

    康熙三十五年,遊擊薛奎建。

    乾隆二十九年重修。

    廟外有放生池,隔水近山,煙波浩沓,景頗幽曠(乾隆四十六年,前廳陳铨、澎協馬蛟、溫靖、烽火參将魏大斌、遊擊黃必成、柴大紀、守備楊開春、謝恩等勸捐撤基全修。

    嘉慶十年,澎協王得祿、護協陳景星、遊擊聶世俊、盧慶長等捐修。

    光緒元年,例貢生黃學周等鸠捐重建)。

    光緒十年間,廟内羅漢經法夷毀掠,鐘鼓等物盡攜去。

    十七年,總兵吳宏洛捐銀五百元修補;剩銀百餘,置南門内店屋收租,以資香火。

     地藏王廟:在媽宮澳武忠廟間壁。

     真武廟:在媽宮澳。

    祀北極真武上帝,建于何年未詳(乾隆五十六年,前廳常明、蔣曾年、徐英、澎協黃象新、遊擊羅光昭、雷鳴揚、守備聶世俊、連高升、蕭夢熊、李光顯等捐修。

    嘉慶二十三年,前廳升寶、高大镛、澎協莊秉元、遊擊江鶴、蕭得華、陳鵬飛、阮朝良重修。

    光緒元年董事高其華等修建)。

    分頁符圖标,請勿在代碼中對其進行修改,否則可能會造成錯誤而不能使用! 祖師廟:在廳治東三裡許,祀清水岩祖師,以其能治病也。

    康熙年間建(乾隆二十九年重修。

    《紀略》雲:康熙間有和尚從泉州清水岩到此,與人治病有神效,不取藥資,送錢米不受,去後因立廟祝之。

    嘉慶十六年,裡人陳文、陳老等捐修)。

     真人廟:一在嵵裡澳,一在奎璧澳。

    真人姓吳名本,同安白礁人,母夢吐白龜之祥,生于宋太平興國之四年。

    長而學道,以醫濟人,卒封英惠侯,廟額《慈濟》。

    俗雲大道公,所謂保生大帝也。

    今各澳亦多建廟。

     将軍廟:在八罩、網埯澳。

    神無考,其名将軍嶼者,亦因有此廟,故得名焉。

     大王廟:廟祀大王神,各有姓,《紀略》以為金龍大王之類,亦土神也。

    《府志》雲:一在八罩,一在龍門港,一在通梁澳。

    今各澳多有王廟,而西嶼外塹大王之神,尤着靈異。

    凡商船出入,必備牲醴投海中,遙祀之。

     土地廟:文澳廳署之西及媽宮各社甚多,亦名福德祠。

     按南人尚鬼,如大王、土地之廟,澎湖十三澳所在多有。

    聖人以神道設教,原所不禁。

    茲紀其概,亦不暇一一瑣錄焉。

     附考 邑有稱王公廟、大人廟、三老□爺廟者,不知何神。

    或雲即澎湖将軍澳之神也。

    《舊志》雲:神之姓名、事迹無考,豈隋開皇中虎贲陳棱略地至此,因祀之欤(《台灣縣志》)。

     ·公署 光緒十五年,奉文移文澳廳署于媽宮城内,就裁缺副将舊署改為通判衙門。

    代理通判龍景惇領項興修頭門、儀門、大堂、二堂,添修圍牆轅門,改造科房、廊房并照牆一道,共費番銀四百四十一元五角零,在城工項下撥給。

    署内房屋,略仍其舊,署旁添蓋化善所、監房五間,計費番銀四百一十二元七角零,于征還民借榖價項下動支。

     謹按:雍正五年改建澎湖通判駐紮文澳,就巡檢舊署略加式廓,而大局規模尚仍舊貫。

    署之中為、大堂三間、六柱,廣三丈五尺,深稱之。

    前有鞏蓬,後有闆障。

    大堂之前,東西科房各三間。

    前為儀門、頭門,外為照牆。

    牆内豎旗杆二,左右翼以栅欄。

    乾隆三十一年,通判胡建偉捐廉重修,于大堂之後,立宅門及東西房,為司阍所居宅。

    門内為路亭,其上為二堂三間。

    又護房三間,東改為更房,餘仍為住室。

    二堂東偏廚房三間,西偏為客廳,有匾曰“品石”。

    廳之西院,翼以小房三。

    廳前有月鞏門,以通馬道。

    廳後有小屋二。

    大堂之西,小屋一間;其東為庫房,貯澎營兵饷;後有房八間,系弁兵駐守看庫之所。

    以上規制,皆胡倅所更造也。

    光緒四年,通判洪其诰修治栅欄照牆,嗣經通判李嘉棠領款三千金重建完竣。

    現為武營,藏器械雜物。

     又按澎之腹地在大山嶼,大山之結聚在媽宮港。

    其地内港澄淨如湖,小島環抱,帆樯雲集,煙火千餘家,為澎之市鎮,故設營駐守,洵要地也。

    文澳則退處偏隅,居民稀少,較為僻陋。

    且文武号同城,官乃相去四、五裡而遙,未免睽隔。

    茲移治媽宮,有數便焉:賈舶所聚,便于稽查也;官倉所在,便于防範也;兵民雜處,便于彈壓也;朔望宣講,文武會商公事,便于往來也。

    夫廳、縣為親民之官,而紳商者,小民之望也。

    今澎之紳商多萃媽宮,以廳治移此,則腹地之勢常重、官紳之迹常親,耳目切近,下情亦可時達矣。

    有賢吏出,宣上德、達下情,與父言慈、與子言孝,講學課士、務農通商,使疾苦得以時聞,情僞無由遁飾,衆心有所依附,而政于是乎成。

    分頁符圖标,請勿在代碼中對其進行修改,否則可能會造成錯誤而不能使用! ·倉庚 常平倉:在媽宮,即文倉。

    雍正七年定議,撥儲澎湖常平倉榖五千石。

    奉督憲高行司仰饬台、諸二縣,各先撥運正供榖一千五百石,運赴澎倉;候冬成各再運一千石,以足五千石之數。

    續因通判王仁慮澎地潮濕,呈詳懇将撥運澎倉榖三千石仍寄儲台、諸二邑;設遇台郡歉收之年,杉闆頭船隻無可買運,即當行令台、諸二縣,将寄貯倉榖立速撥運過澎,随時粜賣等情。

    随奉督憲高以澎湖建倉運貯榖石一案,現準部文辦理,事關奉旨,豈容延緩。

    行府速行酌撥台、諸二縣幹新上等好榖共二千石,先即運赴澎倉試貯。

    如可以久貯,即呈報撥運,不可令該通判因關考成、恐将來賠補,遂捏稱黴爛,以圖卸責。

    所以雍正七年,止據台、諸二縣撥運到澎倉榖二千石;尚缺三千未運者,職此故也。

    惟是當日原議原案,因雍正九年及乾隆十年,屢遭非常風雨,科房倒塌,案卷黴爛無存,莫從查考。

    是以台、諸二縣原運榖二千石,自乾隆五、六兩年前廳王詳粜解價,曆久未經撥補。

    至乾隆二十七年,前廳張思振未知源委,以倉貯久懸,僅就二千石之數通詳請撥,于二十八年就府倉撥運二千石歸補。

    續又率行詳請,增貯監榖六千石。

    前後兩詳,非少即多,不中窾竅,宜乎上憲之駁饬也。

    嗣于二十九年,準本府抄移諸羅縣檢送原案一本,始知當日原議系撥五千石之數。

    二十九年六月,乃再牒詳本府撥運,以符原議。

    于七月準批:澎倉添貯榖石,業經核議轉詳,已蒙藩憲饬令抄錄從前請貯原卷,呈送察核。

    當即轉移在案。

    應送檢查雍正年間詳題原案,備錄移送,以憑轉詳。

    以後如何轉詳,有無奉到憲示,未準移知,此案遂爾中止也。

    但改設廳員以來,生齒日繁,大非昔比。

    況海外要地,積貯宜充,即使運足五千石之數,尚虞其少。

    今于五千石之額,尚缺三千石之多,得不為之深慮乎?厥後通判胡建偉乃備文詳府,仰懇轸念海外要地,不可不為有備無患之計;查照舊卷,轉請列憲檄饬台、諸二縣,各撥正供好榖一千五百石來澎,以足原議之數,尚未準行。

    又查倉内,于乾隆二十四年正月内據諸羅縣運到榖一千五百石,收貯倉内,以備平粜之用,流交在倉。

    三十二年十二月内,準本府關移,奉憲饬将此榖發粜,将價解府,發諸邑買補歸款。

    查目下米價平減,不敷買補,未敢遽行出粜,有虧成本。

    牒詳本府,請将現存澎倉一千五百石,抵作諸邑《遵旨議奏》案内未運澎榖一千五百石之項;在諸邑将來得免再運之費,而澎倉亦免粜解之繁。

    若必俟将來價貴,将現存之榖出粜解價歸還諸邑,則澎湖祗有存榖二千石,實不足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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