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遊日記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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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元蔣師轍 二十六日,移寫八議成。

    閱府志第二卷規制,知其時惟鳳山、諸羅建城,郡治樹木栅,大門壘石,栅外環植■〈艹〈束刂〉〉竹、綠珊瑚護之。

    彰化及淡水但設四門,■〈勹外舟内〉護■〈艹〈束刂〉〉竹而已。

    蒙謂自炮火之焰熾,而所攻無堅城,惟柔可以禦之。

    台地■〈艹〈束刂〉〉竹,每叢辄數十竿,節有■〈艹束〉如堅錐,人入其中,牽發毀肌,莫不委頓。

    宜堅築短垣,而■〈勹外舟内〉植數重于外,敵既無從越,炮彈即有摧敗,亦豈能蕩為夷庚?而守禦之衆從内窺外,易得敵情,可以出奇制勝,金城百仞,亡以逾也。

    海防亦隸規制,弟列港名。

    附考載則例,于商船、社船(淡水舊設四■〈木叜〉,雍正元年增六■〈木叜〉,幹隆八年定制十■〈木叜〉,不得再增。

    例由淡水莊民佥舉殷實之人,赴漳泉造船,給照在廈販買布帛至淡水,而回棹籴米粟接濟漳泉民食)、貿易(商船自廈來台,由泉防廳給發印單,開載舵工水手年貌,并所載貨物,于廈之大嶝門會同武泛照單驗放。

    自台回廈,由台防廳查明換給印單,于鹿耳門會同武泛照驗出口)、配運(商船撥運内地兵米及賣買平粜米谷,俱照梁頭丈尺分派。

    小商船謝免配載。

    每石腳價銀六分六厘六毫五絲。

    自廈載往他處,水程每百裡加銀三厘。

    遇奉文起運之日,将人口、船隻,計梁頭之丈尺,配米數之多寡,至交卸處所水程有遠近之不同,将交卸地方寫入阄内,當堂令各船戶公同拈阄,阄值何處,即照拈配運,給與免單,下次入口,呈繳免單,免其配運)。

    及海洋禁止偷渡諸制頗詳(海洋禁止偷渡,犯者照私渡關津律杖八十,遞回原籍;人數至十名以上者,官役分别責罰),而初不及兵事,蓋向者情勢然矣。

    弛張之道,今昔異宜,似應别立專門,以示鄭重。

     二十七日,閱府志第三卷職官。

    首官制,叙官也;次官秩,志姓名也;次列傳,書宦績也。

    官秩無表,列傳不與它傳類編,皆義例之當正者。

    知府馮協一,注江南人;按協一字退庵,乃益都相國子,官台灣有惠政。

    民成丁以上,歲輸銀一錢二分于官,曰公用,協一除之,見青州府志;訛誤宜正,據此一事,傳亦宜增。

     二十八日,晨,過淡水縣署,答拜劉獻之,未晤。

    歸遵稻塍而北行,阡陌間溪流潺潺,時橫約略,景趣之幽,不異村野。

    午餐後過左照、蓉齋,照、蓉乞代撰張安人挽聯,走筆成一偶雲:「筆床硯匣,流芬勝徐淑五言,良友失閨中,頓令腰瘦東陽,舊夢芝芙成永悼;瓊室丹房,證果早楊回三日,法齋營海外,祗合魂招西極,仟鸾骖鶴倘重來」。

    西王母姓楊名回,以丁醜日死,見酉陽雜俎;張安人之殁以甲戌,故拈用之。

    夕得五兄書,知轉漕事縪,為之慶幸。

    糧■〈木叜〉偷盜之弊,雖懸嚴法,犯者自如,而倉場胥吏■〈宀上〈峜,纟代止〉下〉賄之苛,亦實資舟子口實。

    五兄匑匑,不能與小人角詐,心竊憂之,今釋然矣。

     二十九日,晵。

    午後聞雷聲,雲起西方,有雨意。

    商務局黨幼雲直刺(鳳岡)來,餘适過禹門齋,未晤,留刺而去。

    聞直刺籍濟甯,寄居楊州,常遊吾鄉,為龔謙夫先生弟子,頗用幹局見稱,天方教中人也。

    閱福建通志數卷,義例未谙,文字尤劣,林中丞鴻林弁言啟寓不滿之意,蓋公論矣。

    志成于道光末,後府志且九十年,于台事殊無所增,亡可據依,閱之失望。

    是日得劉荩臣書,并代印青溪詩選百本。

    覆閱一過,仍有訛誤,如「泛」刻作「汛」,「遣」刻作「遺」之類;校書之難,如拂積塵,信然! 六月朔日戊午,閱府志職官附考雲:「雍正十一年,覆準台員道員準鎮協例三年報滿,知府、同知、通判、知縣視參将等官二年報滿;蓋其時版圖初隸,風氣未開,風濤之險,瘴疠之惡,之官者皆視為畏塗,故着令如是。

    今則功名之士捷足争先矣」。

    蒙謂牧令報滿之期,宜視内地倍之。

    通其語言,熟其情僞,以養以教,非寬以歲月,雖賢如陶矩,不能為功。

    治行果優,察廉舉異,報政及期,即擢郡守,洊至監司、開府,不假外求,始嚴杜其幸進之念,繼亦不使有淪抑之書,政化可成,俊傑益奮,海外吏治,庶無慨遢茸乎!是日,得叔龍同年書,又得李觀察及次竹書。

     二日,晨起腹舄,體為不平。

    午餐頓減。

    夕療。

    過惠庵齋,禹門亦至,為餘述一異雲:「往歲台南安平港有漁翁網得一龜,大可六寸,足踏四小龜而行。

    司榷王君以缗錢數千得之。

    漁翁夜夢神示異,驚悖而醒,仍從乞還,置諸水濱,蹒跚而去。

    不審何怪」?餘曰:「此聖龜也!酉陽雜俎雲在福州,今所見豈即此欤?抑雖靈物而族類固繁欤」? 三日晨,黨幼雲直刺來,語次知與吾鄉田撰異茂才(曾)最相得。

    述撰異客死狀,為之悐然!以饑寒故,竄迹瘴域而殒,不赀之軀,覆車非遙,襲踵滋懼矣!閱府志第四卷賦役。

    首載田園之數,都五萬三千一百八十四甲有奇。

    又澎湖地種三百八十石一鬥有奇。

    蓋沿幹隆十年舊志文。

    其附注三萬六百十九甲有奇,又三千三百九十三頃五十四畝有奇,則據幹隆二十六年冊籍所載。

    當時确數,反從附注,不解其旨。

    其别田為園者,以無陂塘貯水也。

    共變畝言甲者,仍紅毛之舊也。

    每甲縱橫二十五戈(戈長丈二尺五寸),當十一畝三分有奇(或作十一畝,削其畸零)。

    雍正七年以後,化甲為畝,故續墾者别以頃畝計,此諸縣所同。

    其以地種計者,則惟澎湖獨也。

    按附考,知鄭氏時有官田、私田、營盤諸目。

    官田者,沿紅夷王田之舊(紅夷至台,令中土遺民耕田輸租,其陂塘堤圳修築之費,耕牛、農具、籽種,皆資給之,故名王田,亦猶中土之民受田耕種納租于官之義),耕田之人,皆為官佃也。

    私田者,鄭氏宗黨及文武僞官與士庶之有力者招佃耕墾,自收其租而納課于官也(亦謂之文武官田)。

    營盤者,鎮營之兵就所駐之地自耕自給也。

    歸命後,悉蠲為民業。

    它時編田賦考,當附着于篇,非惟摭拾堕聞,将以着聖朝寬大之澤焉。

    晚過淩雲齋,■〈宀上〈峜,纟代止〉下〉光緒十年清賦案牍(淩雲職纂修,中丞謂其于案牍最釆,檢閱之責,并以屬之),拟先翻閱,繹其端緒,并■〈言卩〉之曰:「聞清丈之役,合十數廳縣之廣,刻期三月而縪,倉猝甚矣。

    又不擇人而任,不檢之徒,往往取賂富民,減書其數,而别造虛僞名籍,以飾增賦之美,有諸?」淩雲曰:「此弊淡水獨無,它縣皆有,而鳳山、嘉義、彰化尤甚,人言皆如是矣」。

    曰:「廣無賦之田而聽其匿稅則病國,執無田之賦而責以催科則病官,官懼書下考而曲肆其鈎诘周内之術則終以病民。

    捐投鼠之細忌,慕改弦之宏緻,往者不谏,來者其猶可追乎」。

    淩雲為語不可之故,相與歎久之。

     四日晨,過商務局,答拜黨幼雲直刺,直其它出。

    歸循城垣而行,柳陰毵毵,溪流如帶,見二、三牧■〈〈臣又〉上言下〉橫卧牛背,信其所往,暇逸之緻,令人意移。

    夕閱府志租賦。

    田園之則,皆判三等。

    鄭氏賦民最重。

    上則之田,每甲征粟至八石八鬥(中則七石,下則五石;園,上則五石,中則四石,下則二石四鬥),始皆因之。

    雍正七年以後,續墾田園升科視同安則例,上則田視民米每畝才征銀八分五厘三毫四絲,秋米六合九抄五撮而已,中則田視鹽米(每畝六分五厘八毫八絲,秋米二合八抄七撮),下則田視官米(每畝五分七厘五毫五絲,不征秋米);上則園視中田,中則園視下田,下則園視鹽米不征鹽折(每畝征銀五分六厘一毫)。

    計畝征銀,仍代一粟(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秋米一米二粟)。

    每石粟征耗粟鬥,則代以銀(諸縣從同,計地種征銀,亦惟澎湖則然)。

    粟以充兵米(全台十五營兵米四萬四千八百五十一石八鬥,福、興、漳、泉平粜額粟,及兵眷金廈兵米八萬三千二百五十石,督标兵米七千七百八十五石,皆倍給以粟;所征之粟不敷起運,每年将運粜四府粟價發台,分給四縣,籴補足額)。

    銀以充經費(與人丁饷稅、官莊各耗羨、暨并封戥頭,皆解充各衙門養廉及津貼船工公費)。

    大端如是。

    附注謂幹隆二十六年冊載原額,新收田園共三萬六百一十九甲九分有奇,征粟一十二萬六千五十八石五鬥有奇;雍正七年後續墾化甲為畝田園共三千二百九十三頃五十四畝有奇,征粟五萬四千六百六十一石四鬥有奇;通計歲共征粟十八萬一千一百六十九石九鬥有奇。

    今合一直隸州、二廳、十一縣之地,所增奚翅倍之。

    其征納銀粟損益因革之故,甚欲■〈勹外舟内〉知,一證今昔得失,而官書私載了無所窺,詢諸人人,亦若聚聾以鼓,選事如是,真可雲洩洩矣!是日得朱調元書。

     五日,閱府志戶口。

    都計戶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萬八千八百二十七,此據康熙五十年丁冊給此編審之數,至幹隆二十年止,詳略不一緻。

    彰化僅增一丁,時雖厲渡台之禁,不應亦靳滋生;缺漏疑多,然亡可考矣。

    民丁外,有番丁。

    八社番丁,三千五百九十二口,隸鳳山;冊載公廨番丁九十七,壯番丁一千三百九十五,少壯番丁二百五十六,壯番婦一千八百四十四口。

    又八十九社番丁五千九十口,又六十社歸化生番丁數未詳,并隸鳳山、彰化、諸羅、淡水諸廳縣。

    始征丁糧重于内地,康熙二十五年題準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五十年定額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則與内地同。

    純廟禦極,诏減其大半,每丁征銀二錢。

    十二年,複均其數于田園中按則征輸。

    舊額田園每甲折十一畝,每畝上則田勻丁銀四厘一毫八絲六忽,中則田勻四厘三亳八絲一忽,下則田勻四厘六毫三絲九忽。

    園,上則勻四厘九毫二絲九忽,中則勻五厘二毫五絲七忽,下則勻五厘六毫三絲三忽。

    新墾化甲為畝,下則田每畝勻丁銀七厘一毫六絲九忽;園,八厘六毫三絲九忽。

    每兩加耗銀七分,并封平餘銀二分。

    按納丁于田,本在雍正四年,而台灣至是新令始播,則已後二十有餘載矣。

    番丁輸納,别曰番饷,始斂亦重,有多至二兩,一兩有餘及五、六錢者。

    幹隆二年,诏優恤之,視民丁例。

    歸化生番社責輸鹿皮五張,每張折征銀二錢六分。

    幹隆二年蠲其五之三,折征銀亦減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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