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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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鹽息錢七千六百五貫四百一十六文省,提舉司吏祿錢三百一十二貫文及支撥下通判廳頭子贍學錢一千二百八十四貫七百二十文省。
長汀縣原撥福鹽。
紹定間,本州申請改運潮鹽,每綱一十船,每船載鹽六十籮,每籮二十貫足錢重。
舊制,每斤價錢二百六中文省,中豐〔5〕。
嘉熙間,提刑童公順每斤減三十文省。
淳祐間,宰陳顯伯撥青泰上二都鹽三百六十三斤,拘錢會入學養士。
寶祐間,郡守周公晉拘回營陽第五、第六、第八都,歸仁第一、第二、第三都,仙桂第一、第二都複買州鹽。
寶祐間,準提舉湯公谟行下,減免逃絕戶幾二十斤。
甯化縣運福鹽。
每年運四中綱,到清流嶺下交卸,别雇船搬運入縣。
一中綱計七百一十七籮,每籮淨鹽一十七貫二百文重,分東西廊發賣。
東廊甲戶鹽額每月一萬七千斤,今止一萬六十斤;西廊賣縣郭三都人戶,買不買從其便,無定數。
解提舉司吏祿見錢二十貫五百文省,十七界會一百二貫五百文,州淨利錢三百六十二貫八百八十八文省,十七界會一千八百一十三貫五百文,通判廳贍學鹽頭錢見錢二百五十一貫四百二十二文省,十七界會一千二百五十七貫文。
上杭縣舊運漳鹽。
紹定間,郡守李公華申請改運潮鹽。
杭與潮接,私販旁午,艱于發買。
逐年隻就潭口場撮買三綱,每綱計一千七百秤。
武平縣運漳鹽。
每年十小綱,每綱一萬斤,斤為錢一百六十二文。
邑去漳餘十程,皆陸負,例和雇裡夫,分番接運。
清流縣運福鹽。
每年四中綱,每綱六萬斤。
每月發賣諸團裡民戶食鹽計七千八百包,每包二百五十八文,錢會各半。
蓮城縣運漳鹽。
舊例官給綱本錢,雇誘丁壯陸負而官民中分之。
近年官差人吏赍錢往漳州買鹽,載上水頭,和雇裡夫往水頭搬擔交卸。
舊例編排民戶分四等給賞,上等三百文,中等二百一十文,下等一百二十文,四等六十文。
自紹定兵火後,戶口凋耗,不許計口分等,隻憑甲長請鹽分賣。
以上該載諸縣所申,互有詳略。
六縣每年合解春冬衣賜等青冊錢 長汀縣錢會七千四百四十七貫三百三十六文。
甯化縣錢會一萬二千八百五十四貫六百八十四文。
上杭縣錢會三千六百二十六貫一十二文。
武平縣錢會五千四十七貫八百一十六文。
清流縣錢會六千七百八十二貫一百二十三文。
蓮城縣錢會六千一百七十五貫七百九文。
以上并逐月拘催,年終解足。
商稅 州城商稅務,祖額收錢一千三百五十九貫一百八十三文。
政和八年,收錢一千四百一十六貫五百六十四文。
新額收錢四千九百九十九貫一百六十七文。
紹興二十二年九月十六日,準運司牒文準都省付下汀州奏,城下務自紹興十六年至二十年所收商稅比祖額并增,依法取酌中一年收錢。
遂取紹興十八年收錢數立為新額,計上項遞年收錢六千二百六十三貫八百三十八文,每日遇晚随所收多寡以十分為率,解赴知通衙交納,州庫六分,通判衙四分。
以上據本務所申。
甯化縣商稅務,祖額收錢二千七十一貫—百二十七文。
今收錢二千四百七貫六百三十四文。
校注: 〔1〕錢,硬币。
會,即會子,南宋發行的一種紙币。
〔2〕此處缺逃絕戶無納數字。
依武平縣額管稅錢總額扣除實納到額,應補“逃絕戶無納一千九百四十四貫八百二十一文,計七千七百六十貫八百六十七文,錢會各半”三十七字。
〔3〕漏一“到”字。
〔4〕“興”字疑有誤。
〔5〕“中豐”不可解,疑為“中豐會。
”
長汀縣原撥福鹽。
紹定間,本州申請改運潮鹽,每綱一十船,每船載鹽六十籮,每籮二十貫足錢重。
舊制,每斤價錢二百六中文省,中豐〔5〕。
嘉熙間,提刑童公順每斤減三十文省。
淳祐間,宰陳顯伯撥青泰上二都鹽三百六十三斤,拘錢會入學養士。
寶祐間,郡守周公晉拘回營陽第五、第六、第八都,歸仁第一、第二、第三都,仙桂第一、第二都複買州鹽。
寶祐間,準提舉湯公谟行下,減免逃絕戶幾二十斤。
甯化縣運福鹽。
每年運四中綱,到清流嶺下交卸,别雇船搬運入縣。
一中綱計七百一十七籮,每籮淨鹽一十七貫二百文重,分東西廊發賣。
東廊甲戶鹽額每月一萬七千斤,今止一萬六十斤;西廊賣縣郭三都人戶,買不買從其便,無定數。
解提舉司吏祿見錢二十貫五百文省,十七界會一百二貫五百文,州淨利錢三百六十二貫八百八十八文省,十七界會一千八百一十三貫五百文,通判廳贍學鹽頭錢見錢二百五十一貫四百二十二文省,十七界會一千二百五十七貫文。
上杭縣舊運漳鹽。
紹定間,郡守李公華申請改運潮鹽。
杭與潮接,私販旁午,艱于發買。
逐年隻就潭口場撮買三綱,每綱計一千七百秤。
武平縣運漳鹽。
每年十小綱,每綱一萬斤,斤為錢一百六十二文。
邑去漳餘十程,皆陸負,例和雇裡夫,分番接運。
清流縣運福鹽。
每年四中綱,每綱六萬斤。
每月發賣諸團裡民戶食鹽計七千八百包,每包二百五十八文,錢會各半。
蓮城縣運漳鹽。
舊例官給綱本錢,雇誘丁壯陸負而官民中分之。
近年官差人吏赍錢往漳州買鹽,載上水頭,和雇裡夫往水頭搬擔交卸。
舊例編排民戶分四等給賞,上等三百文,中等二百一十文,下等一百二十文,四等六十文。
自紹定兵火後,戶口凋耗,不許計口分等,隻憑甲長請鹽分賣。
以上該載諸縣所申,互有詳略。
六縣每年合解春冬衣賜等青冊錢 長汀縣錢會七千四百四十七貫三百三十六文。
甯化縣錢會一萬二千八百五十四貫六百八十四文。
上杭縣錢會三千六百二十六貫一十二文。
武平縣錢會五千四十七貫八百一十六文。
清流縣錢會六千七百八十二貫一百二十三文。
蓮城縣錢會六千一百七十五貫七百九文。
以上并逐月拘催,年終解足。
商稅 州城商稅務,祖額收錢一千三百五十九貫一百八十三文。
政和八年,收錢一千四百一十六貫五百六十四文。
新額收錢四千九百九十九貫一百六十七文。
紹興二十二年九月十六日,準運司牒文準都省付下汀州奏,城下務自紹興十六年至二十年所收商稅比祖額并增,依法取酌中一年收錢。
遂取紹興十八年收錢數立為新額,計上項遞年收錢六千二百六十三貫八百三十八文,每日遇晚随所收多寡以十分為率,解赴知通衙交納,州庫六分,通判衙四分。
以上據本務所申。
甯化縣商稅務,祖額收錢二千七十一貫—百二十七文。
今收錢二千四百七貫六百三十四文。
校注: 〔1〕錢,硬币。
會,即會子,南宋發行的一種紙币。
〔2〕此處缺逃絕戶無納數字。
依武平縣額管稅錢總額扣除實納到額,應補“逃絕戶無納一千九百四十四貫八百二十一文,計七千七百六十貫八百六十七文,錢會各半”三十七字。
〔3〕漏一“到”字。
〔4〕“興”字疑有誤。
〔5〕“中豐”不可解,疑為“中豐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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