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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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石二鬥五升。

    根括賊戶撥充安遠四寨軍食,計米二千一百八石五鬥一升,逃絕戶無納五千二百五十一石六鬥三升四合。

     上杭縣額管秋苗,八千六百五十石七鬥六升四合。

    紹定寇攘後,實納到苗米三千二百七十八石八鬥五升。

    根括賊戶撥充梅溪寨軍食,計米二百八十七石五鬥六升,逃絕戶無納五千八十四石三鬥五升四合。

     武平縣額管秋苗,八千五百六石一鬥四升五合四抄。

    紹定寇攘後,實納〔3〕苗米二千三百七十八石九鬥,逃絕戶無納六千一百二十七石二鬥四升五合四抄。

     清流縣額管秋苗,六千九百七十二石五鬥二升一合。

    紹定寇攘後,實納到苗米二千八十石八鬥六升。

    根括賊戶撥充明溪寨軍食,計米一百六十九石六鬥七升,逃絕戶無納四千七百二十一石九鬥九升一合。

     蓮城縣額管秋苗,六千八百一十一石五鬥四升八合。

    紹定寇攘後,實納到苗米二千八百二石八鬥一升。

    根括賊戶撥充北團寨軍食,計米三百七十一石二鬥九升,逃絕戶無納三千六百三十七石四鬥四升八合。

     役錢 本州管六縣免役錢四萬二千六百七十貫四百六文,系諸縣徑自拘催支遣。

     長汀縣九千五百六十三貫一百三十八文。

     甯化縣九千六百七十九貫三百三十二文。

     上杭縣五千八百九十九貫九百四十八文。

     武平縣六千八百五十八貫五百八十八文。

     清流縣五千九百六十二貫二百三十文。

     蓮城縣四千七百七貫一百七十文。

     以上皆據舊志端平間李敷文改定數目該載。

     房廊地基 房廊地基及州前西廊行廊錢每年二百七十三貫三十二文,錢會各半,歲終監納。

     地基錢,每年一十八貫六百五十文,錢會各半,歲終催解。

     城内廂官軍典催納行廊錢,每年五貫三十四文省,歲終呈帖兵官催解。

     濟川門外房廊錢,每年除減免外,合納錢四十八貫文,錢會各半,系宗子趙必文請佃,歲終監納。

     定光院祐聖堂沒官田稅錢,每年納九十二貫一百四十八文,錢會各半,歲終解納。

     軍資庫每年催房店錢,一百八十一貫五百三十五文,錢會各半。

     以上系見催數。

     鹽課 本州合發朝廷綱運官軍衣賜全籍。

     賣鹽趁辦 舊額運福鹽每年八中綱,實搬到鹽四中綱,多至六中綱。

    後以涉曆艱難,動經年歲不到,多欲更革。

    前長汀縣宰劉元英為檢院申請,欲令汀民與長汀、甯化、清流并照上杭、武平、蓮城體例,改運漳鹽。

    郡守趙崇模申請謂搬運漳鹽,系遵陸路,恐腳夫有改,反為一方之擾,莫若改運潮鹽。

    紹定五年,準尚書省劄,從本路鄭轉運之請,許本州及諸縣艱于運福鹽者改運潮鹽。

    本州具申朝廷,乞行下諸監司移文潮州,立定體例,候本州搬載鹽綱,須是從官納錢請清鹽,不許場務邀阻,多收稅錢。

    續準運司牒本州,催促一面搬運,責認本司淨息,準拟供給吐渾月糧、衣賜,不可頃刻乏。

    興〔4〕本州遵禀,牒長汀縣根括諸裡船梢水手條具河路灘險,陸路扛搬因依陸續支錢發遣船戶往潮州界撮買應辦郡計,并非從官給賣。

    其鹽經由潮州潭口場納稅,過上杭縣,從官檢秤核實,方到本州交卸。

    每綱一十船,共搬鹽四百籮,每籮二十貫足錢重。

    每一貫錢重,官支買鹽、腳載、納稅、盤矶、扛搬等錢共三百足,外搬盤上岸及包鹽箬葉、稈索合幹人食錢等費在外。

    本州從來鹽價,每斤一百六十錢重,賣錢一百八十文足。

    自後逐次裁減,每兩賣錢六文足,每斤賣錢九十六文足。

    歲約運三綱,綱吏多阻滞,以緻違限,或止兩綱,或兩年通五綱。

    每年解納本路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