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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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石二鬥五升。
根括賊戶撥充安遠四寨軍食,計米二千一百八石五鬥一升,逃絕戶無納五千二百五十一石六鬥三升四合。
上杭縣額管秋苗,八千六百五十石七鬥六升四合。
紹定寇攘後,實納到苗米三千二百七十八石八鬥五升。
根括賊戶撥充梅溪寨軍食,計米二百八十七石五鬥六升,逃絕戶無納五千八十四石三鬥五升四合。
武平縣額管秋苗,八千五百六石一鬥四升五合四抄。
紹定寇攘後,實納〔3〕苗米二千三百七十八石九鬥,逃絕戶無納六千一百二十七石二鬥四升五合四抄。
清流縣額管秋苗,六千九百七十二石五鬥二升一合。
紹定寇攘後,實納到苗米二千八十石八鬥六升。
根括賊戶撥充明溪寨軍食,計米一百六十九石六鬥七升,逃絕戶無納四千七百二十一石九鬥九升一合。
蓮城縣額管秋苗,六千八百一十一石五鬥四升八合。
紹定寇攘後,實納到苗米二千八百二石八鬥一升。
根括賊戶撥充北團寨軍食,計米三百七十一石二鬥九升,逃絕戶無納三千六百三十七石四鬥四升八合。
役錢 本州管六縣免役錢四萬二千六百七十貫四百六文,系諸縣徑自拘催支遣。
長汀縣九千五百六十三貫一百三十八文。
甯化縣九千六百七十九貫三百三十二文。
上杭縣五千八百九十九貫九百四十八文。
武平縣六千八百五十八貫五百八十八文。
清流縣五千九百六十二貫二百三十文。
蓮城縣四千七百七貫一百七十文。
以上皆據舊志端平間李敷文改定數目該載。
房廊地基 房廊地基及州前西廊行廊錢每年二百七十三貫三十二文,錢會各半,歲終監納。
地基錢,每年一十八貫六百五十文,錢會各半,歲終催解。
城内廂官軍典催納行廊錢,每年五貫三十四文省,歲終呈帖兵官催解。
濟川門外房廊錢,每年除減免外,合納錢四十八貫文,錢會各半,系宗子趙必文請佃,歲終監納。
定光院祐聖堂沒官田稅錢,每年納九十二貫一百四十八文,錢會各半,歲終解納。
軍資庫每年催房店錢,一百八十一貫五百三十五文,錢會各半。
以上系見催數。
鹽課 本州合發朝廷綱運官軍衣賜全籍。
賣鹽趁辦 舊額運福鹽每年八中綱,實搬到鹽四中綱,多至六中綱。
後以涉曆艱難,動經年歲不到,多欲更革。
前長汀縣宰劉元英為檢院申請,欲令汀民與長汀、甯化、清流并照上杭、武平、蓮城體例,改運漳鹽。
郡守趙崇模申請謂搬運漳鹽,系遵陸路,恐腳夫有改,反為一方之擾,莫若改運潮鹽。
紹定五年,準尚書省劄,從本路鄭轉運之請,許本州及諸縣艱于運福鹽者改運潮鹽。
本州具申朝廷,乞行下諸監司移文潮州,立定體例,候本州搬載鹽綱,須是從官納錢請清鹽,不許場務邀阻,多收稅錢。
續準運司牒本州,催促一面搬運,責認本司淨息,準拟供給吐渾月糧、衣賜,不可頃刻乏。
興〔4〕本州遵禀,牒長汀縣根括諸裡船梢水手條具河路灘險,陸路扛搬因依陸續支錢發遣船戶往潮州界撮買應辦郡計,并非從官給賣。
其鹽經由潮州潭口場納稅,過上杭縣,從官檢秤核實,方到本州交卸。
每綱一十船,共搬鹽四百籮,每籮二十貫足錢重。
每一貫錢重,官支買鹽、腳載、納稅、盤矶、扛搬等錢共三百足,外搬盤上岸及包鹽箬葉、稈索合幹人食錢等費在外。
本州從來鹽價,每斤一百六十錢重,賣錢一百八十文足。
自後逐次裁減,每兩賣錢六文足,每斤賣錢九十六文足。
歲約運三綱,綱吏多阻滞,以緻違限,或止兩綱,或兩年通五綱。
每年解納本路運
根括賊戶撥充安遠四寨軍食,計米二千一百八石五鬥一升,逃絕戶無納五千二百五十一石六鬥三升四合。
上杭縣額管秋苗,八千六百五十石七鬥六升四合。
紹定寇攘後,實納到苗米三千二百七十八石八鬥五升。
根括賊戶撥充梅溪寨軍食,計米二百八十七石五鬥六升,逃絕戶無納五千八十四石三鬥五升四合。
武平縣額管秋苗,八千五百六石一鬥四升五合四抄。
紹定寇攘後,實納〔3〕苗米二千三百七十八石九鬥,逃絕戶無納六千一百二十七石二鬥四升五合四抄。
清流縣額管秋苗,六千九百七十二石五鬥二升一合。
紹定寇攘後,實納到苗米二千八十石八鬥六升。
根括賊戶撥充明溪寨軍食,計米一百六十九石六鬥七升,逃絕戶無納四千七百二十一石九鬥九升一合。
蓮城縣額管秋苗,六千八百一十一石五鬥四升八合。
紹定寇攘後,實納到苗米二千八百二石八鬥一升。
根括賊戶撥充北團寨軍食,計米三百七十一石二鬥九升,逃絕戶無納三千六百三十七石四鬥四升八合。
役錢 本州管六縣免役錢四萬二千六百七十貫四百六文,系諸縣徑自拘催支遣。
長汀縣九千五百六十三貫一百三十八文。
甯化縣九千六百七十九貫三百三十二文。
上杭縣五千八百九十九貫九百四十八文。
武平縣六千八百五十八貫五百八十八文。
清流縣五千九百六十二貫二百三十文。
蓮城縣四千七百七貫一百七十文。
以上皆據舊志端平間李敷文改定數目該載。
房廊地基 房廊地基及州前西廊行廊錢每年二百七十三貫三十二文,錢會各半,歲終監納。
地基錢,每年一十八貫六百五十文,錢會各半,歲終催解。
城内廂官軍典催納行廊錢,每年五貫三十四文省,歲終呈帖兵官催解。
濟川門外房廊錢,每年除減免外,合納錢四十八貫文,錢會各半,系宗子趙必文請佃,歲終監納。
定光院祐聖堂沒官田稅錢,每年納九十二貫一百四十八文,錢會各半,歲終解納。
軍資庫每年催房店錢,一百八十一貫五百三十五文,錢會各半。
以上系見催數。
鹽課 本州合發朝廷綱運官軍衣賜全籍。
賣鹽趁辦 舊額運福鹽每年八中綱,實搬到鹽四中綱,多至六中綱。
後以涉曆艱難,動經年歲不到,多欲更革。
前長汀縣宰劉元英為檢院申請,欲令汀民與長汀、甯化、清流并照上杭、武平、蓮城體例,改運漳鹽。
郡守趙崇模申請謂搬運漳鹽,系遵陸路,恐腳夫有改,反為一方之擾,莫若改運潮鹽。
紹定五年,準尚書省劄,從本路鄭轉運之請,許本州及諸縣艱于運福鹽者改運潮鹽。
本州具申朝廷,乞行下諸監司移文潮州,立定體例,候本州搬載鹽綱,須是從官納錢請清鹽,不許場務邀阻,多收稅錢。
續準運司牒本州,催促一面搬運,責認本司淨息,準拟供給吐渾月糧、衣賜,不可頃刻乏。
興〔4〕本州遵禀,牒長汀縣根括諸裡船梢水手條具河路灘險,陸路扛搬因依陸續支錢發遣船戶往潮州界撮買應辦郡計,并非從官給賣。
其鹽經由潮州潭口場納稅,過上杭縣,從官檢秤核實,方到本州交卸。
每綱一十船,共搬鹽四百籮,每籮二十貫足錢重。
每一貫錢重,官支買鹽、腳載、納稅、盤矶、扛搬等錢共三百足,外搬盤上岸及包鹽箬葉、稈索合幹人食錢等費在外。
本州從來鹽價,每斤一百六十錢重,賣錢一百八十文足。
自後逐次裁減,每兩賣錢六文足,每斤賣錢九十六文足。
歲約運三綱,綱吏多阻滞,以緻違限,或止兩綱,或兩年通五綱。
每年解納本路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