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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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兩),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帶征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庫子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帶征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鬥級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帶征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民壯五十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三百兩(閏年加銀二十五兩,年帶征銀一十兩),實給銀三百一十兩。
本縣典史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照例奉裁充饷),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照例奉裁充饷)。
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帶征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帶征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帶征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
台灣府學齋夫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帶征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
本縣儒學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二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六微,照例奉裁充饷)。
本縣學齋夫三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帶征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膳夫二名(工食銀連閏),共銀一十三兩三錢二分三厘三毫三絲;門鬥三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帶征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
下淡水巡檢司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照例奉裁充饷),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照例奉裁充饷)。
皂隸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帶征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
本府進表合用绫袱紙張,實給銀二兩五錢二分八厘九毫八絲二忽一微。
本縣聖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
春秋二祭啟聖公、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祠,銀一百四十八兩。
鄉飲二次,銀六兩。
習儀、拜賀、救護,銀六錢。
祈晴、禱雨謝神香燭,銀一兩二錢。
修理文廟、城隍、社稷、無祀等壇祠,銀一十一兩三錢五分七厘。
新中舉人花紅旗匾,銀一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三絲;會試舉人盤費,銀三十兩;進士花紅旗匾,銀二兩;本縣學歲貢生旗匾,銀一兩二錢五分;本縣學廪生一十名(每名連閏該廪糧銀二兩八錢九分三厘三毫三絲),共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厘三毫。
存恤孤貧夏冬衣布銀(本縣屬孤貧六十名口,每名年給銀一兩五錢八分七厘三毫),實給銀九十五兩二錢三分八厘。
孤貧月糧(每口月給銀二錢三分零九毫二絲八忽),實給銀一百六十六兩二錢六分八厘一毫零六忽。
囚犯月糧,銀二十兩。
下淡水巡檢司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七微),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帶征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縣前、下淡水、楠仔坑、中沖崎、鲫魚潭、岡山、台灣府等七鋪,每鋪司兵四名共二十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火把銀八錢四分,共銀一百九十一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十五兩九錢六分,年帶征銀六兩三錢八分四厘),實給銀一百九十七兩九錢零四厘。
論曰:内地郡縣賦役折色者多,台以新辟海邦,獨就田征榖、計口輸銀者,因地制宜;在聖天子勞來德意,原無内外之殊也。
至如八社番未種地,土番識番字者每名歲征一石,壯番一石七鬥,少壯番一石三鬥,番婦亦每口一石。
嗟此番黎,蠢愚無知,竭終歲之勤動,以餬其口猶且不足,複加以丁口之米;至其婦女,亦歲令納米焉。
當日以初平定,章程草創,或未及詳。
要之,朝廷蠲租賜複、澤及萬彙,豈惜此數千稻谷以重困無知之民哉!倘得男番之米勻減一石、番婦之米盡行豁免,則少一分、民受一分之惠矣。
「諸羅志」所引宋永清賦役之論,蓋有慨乎其言之也!
本縣典史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照例奉裁充饷),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照例奉裁充饷)。
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帶征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帶征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帶征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
台灣府學齋夫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帶征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
本縣儒學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二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六微,照例奉裁充饷)。
本縣學齋夫三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帶征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膳夫二名(工食銀連閏),共銀一十三兩三錢二分三厘三毫三絲;門鬥三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帶征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
下淡水巡檢司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照例奉裁充饷),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照例奉裁充饷)。
皂隸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帶征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
本府進表合用绫袱紙張,實給銀二兩五錢二分八厘九毫八絲二忽一微。
本縣聖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
春秋二祭啟聖公、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祠,銀一百四十八兩。
鄉飲二次,銀六兩。
習儀、拜賀、救護,銀六錢。
祈晴、禱雨謝神香燭,銀一兩二錢。
修理文廟、城隍、社稷、無祀等壇祠,銀一十一兩三錢五分七厘。
新中舉人花紅旗匾,銀一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三絲;會試舉人盤費,銀三十兩;進士花紅旗匾,銀二兩;本縣學歲貢生旗匾,銀一兩二錢五分;本縣學廪生一十名(每名連閏該廪糧銀二兩八錢九分三厘三毫三絲),共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厘三毫。
存恤孤貧夏冬衣布銀(本縣屬孤貧六十名口,每名年給銀一兩五錢八分七厘三毫),實給銀九十五兩二錢三分八厘。
孤貧月糧(每口月給銀二錢三分零九毫二絲八忽),實給銀一百六十六兩二錢六分八厘一毫零六忽。
囚犯月糧,銀二十兩。
下淡水巡檢司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七微),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帶征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縣前、下淡水、楠仔坑、中沖崎、鲫魚潭、岡山、台灣府等七鋪,每鋪司兵四名共二十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火把銀八錢四分,共銀一百九十一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十五兩九錢六分,年帶征銀六兩三錢八分四厘),實給銀一百九十七兩九錢零四厘。
論曰:内地郡縣賦役折色者多,台以新辟海邦,獨就田征榖、計口輸銀者,因地制宜;在聖天子勞來德意,原無内外之殊也。
至如八社番未種地,土番識番字者每名歲征一石,壯番一石七鬥,少壯番一石三鬥,番婦亦每口一石。
嗟此番黎,蠢愚無知,竭終歲之勤動,以餬其口猶且不足,複加以丁口之米;至其婦女,亦歲令納米焉。
當日以初平定,章程草創,或未及詳。
要之,朝廷蠲租賜複、澤及萬彙,豈惜此數千稻谷以重困無知之民哉!倘得男番之米勻減一石、番婦之米盡行豁免,則少一分、民受一分之惠矣。
「諸羅志」所引宋永清賦役之論,蓋有慨乎其言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