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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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神位前。
贊『俯伏、興、平身』。
獻官俯伏;興平身。
贊『詣稷神前』(儀同前)。
贊『詣讀祝位』。
獻官詣讀祝位。
贊『跪』。
獻官跪。
贊『衆官皆跪』。
贊『讀祝』。
讀祝者取祝跪讀于獻官之左。
讀畢,通贊唱『俯伏、興、平身』。
獻官以下俱平身。
唱『複位』。
引贊引獻官降自右階複原位。
通贊唱『行亞獻禮』(儀同初獻,但不奠帛、不讀祝)。
通贊唱『行終獻禮』(儀同亞獻)。
通贊唱『飲福受胙』。
執事設飲福位(在壇中稍北),執事者先于社位前割取羊左腳,置于盤;及于尊所,酌酒于爵,同立于飲福位之右以俟。
引贊引獻官詣欽福位,贊:『跪』。
獻官跪。
贊:『飲福酒』。
一人自右跪進爵于獻官,獻官飲畢,一人自左受。
贊:『受胙』。
一人自右跪進胙于獻官,獻官受訖,一人自左跪接,捧由中門以退。
贊:『俯伏、興、平身』。
獻官俯伏;興、平身。
通贊唱:『複位』。
獻官降自右階複位。
唱:『脆、叩首、叩首、叩首、興、平身』獻官以下俱一跪三叩;典,平身。
通贊唱『徹馔』。
執事者各詣祚位前,稍移動笾豆。
通贊唱:『送神』;唱:『跪、叩首、叩首、叩首、興、平身』獻官以下俱一跪三叩;興,平身。
通贊唱:『讀祝者捧祝、進帛者捧帛,各詣瘗所』。
獻官、陪祭官離位分東西班立;俟捧祝、帛者由中道而過。
通贊唱:『望瘗』。
引贊贊:『詣望瘗所』引獻官至望瘗位。
執事者以帛焚于坎中;焚畢,以土實坎。
通贊唱:『禮畢』。
附錄 雍正十年覆準:各直省府州縣衛所,其社稷壇暨風雲雷雨、山川、城隍壇俱依定例,修建如式,一體遵行,以崇報享。
乾隆三年議準:直省府州縣社稷風雲雷雨、山川等壇每逢祭祀日,省會之地,督、撫、将軍、都統、副都統率領司道文武等官各按品級,照例文員列東班、武職列西班行禮;布政司系地方正印官,仍令主祭。
其府州縣地方,如有提、鎮、道員,亦令各按品級,分東西兩班行禮;府州縣系地方正印官,仍令主祭。
祭祀前期,仍令主祭之員于教職内派出監禮官二員,佐貳雜職内派出監視官一員、監宰官一員,令其虔誠執事。
按社稷之祀,自京師以及府州縣皆有之。
「通典」雲:颛顼祀共工氏子句龍為後土,後土、社也;烈山氏子柱為稷,稷、田正也。
唐、虞、夏因之。
此社稷所由始。
商湯因旱遷社,以後稷代柱,欲遷句龍,無可繼者,故止。
然王肅謂:社祭句龍、稷祭後稷,皆人鬼、非地神。
而陳氏「禮書」又謂:社祭五土之祇、稷為五谷之神。
鄭康成亦謂:社為五土總神、稷為原隰之神。
句龍有平水土功,故配社;後稷有播種功,故配稷。
二說不同。
漢元始中,以夏禹配官社、後稷配官稷。
唐、宋及元又以句龍配社、周棄配稷。
配祀之制,初無定論。
至于社、稷分合之義,「書」「召诰」言:社于新邑。
孔注曰:社、稷共牢。
周禮:封人,掌設王之壇壝。
注雲:不言稷者,舉社則稷從之。
陳氏「禮書」曰:稷非土,無以生,土非稷,無以見生生之效。
故祭社必及稷。
山堂「考索」曰:社為九土之尊、稷為五谷之長;稷生于土,則社、稷固不可分也。
明洪武元年,頒壇制于天下郡邑,俱設于本城西北,右社、左稷。
社主用石,長二尺五寸、廣尺五寸,上微銳,立于壇上,半在土中,近南向北;稷不用主。
十一年定共壇,合祭社稷;皆設木主,丹漆之。
祭畢,藏于神庫。
社主仍用石,埋土中,微露其末(按社、稷之祀,厥昉舊矣。
儒先傳說,人各不同。
或雲:句龍、後稷為配,或雲非配即祀。
傳信傳疑,未有考訂。
至明太祖主「孝經」說,以社為五土主、稷為五谷主。
廣土諸榖,不能遍祀,故合土以為社、推長以尊稷。
祭以上戊日,報土功也;兆于西郊,言有成也:于義長矣。
宜其春秋匪懈,享祀不忒也)。
風雲雷雨、山川、城隍同壇:在縣治北郊。
壇制:高三尺四寸,方、廣各二丈五尺,坐北向南;陛四出各三級。
風雲等神牌,赤質金字。
雍正二年奏準:風雲雷雨神居中、本縣境内山州神居左、城隍神居右;祭畢,藏各神牌于城隍廟(祭儀,與祭社稷同)。
附錄 「台灣縣志」:『按風師、雨師見于「周官」,後世皆有祭。
至唐天寶中,治增雷師于雨師之次;宋、元因之。
然唐制,各以時别祭。
明洪武初,仍增雲師于風師之次,合祭于太歲月将壇。
嘉靖十年,别建太歲月将壇,命王國、府州縣亦祀風、雲、雷、雨師。
唐山川與雨師、雷師合祀,宋山川與社稷合祀,元以風雨雷師祔社稷而别祀山川。
明洪武二年,以天下山川、城隍祔祭嶽鎮、海渎壇。
十八年,定王國祭山川,儀同社稷;但無埋瘗之文。
凡嶽鎮、海渎及他山川所在,令有司歲二祭。
國朝順治初,定風雲雷雨、山川、城隍共為一壇』。
先農壇:在縣治東郊。
壇制:高二尺一寸,方、廣二丈五尺,坐北向南;陛四出各三級。
壇前,耤田四畝九分。
壇後立廟,奉先農之神(神牌高二尺四寸、廣六寸;趺高五寸,廣九寸五分。
紅質金字)。
左右夾室:左貯祭器農具;右貯耤田所收米粟,以供各祭祀粢盛。
東西配房:東為庖偪所。
西住勤謹農夫二名,免其差徭、酌給口糧,于地丁糧内動支;令看守壇宇、灌溉耤田。
地方官不時省視,查其力作收獲。
将每年所收米粟及用過粢盛數目,造冊報布政司送戶部查核(祭儀,見上「耕耤」條)。
附錄 「台灣縣志」:『按漢鄭元謂:王社在耤田之中。
唐祝欽明雲:先農即社。
宋陳祥道謂:社自社、先農自先農;耤田所祭,乃先農,非社也。
至享先農與躬耕同日,禮無明文。
惟「周語」曰:農正陳耤禮。
而韋昭注雲:祭其神,為農祈也。
至漢以耤田之日祀先農,其禮始着。
由晉迄明,相沿不廢。
國朝雍正四年覆準:令各省府州縣擇地照九卿所耕耤田四畝九分之數,設先農壇;率屬員、耆老、農夫恭祭畢,行九推之禮。
五年,題準耤田壇位規制頒行』。
厲壇:在縣治興隆莊北郊。
壇制:方廣一丈五尺,高二尺;陛前出各三級,缭以周垣。
祭厲儀注:每歲凡三祭:春祭清明日、秋祭七月十五日、冬祭十月初一日。
每祭用羊三、豕三、飯米三石,香燭酒紙随用。
先期三日,主祭官齋沐更衣,用常服,備香燭、酒果牃告本處城隍。
通贊唱:『行一跪三叩禮、興、平身。
詣神位前,跪。
進爵,獻爵,奠爵;俯伏,興、平身,複位。
又行一跪三叩禮,興、平身。
焚告文」。
禮畢。
本日,設城隍位于壇上,羊一、豕一。
設無祀鬼神壇于壇下左右,書曰「本縣境内無祀鬼神」。
祭物:羊二、豕二,解置于器,同羹飯等鋪設各鬼神位前。
陳設畢,通贊唱:『執事者各就位,陪祭酒各就位,主祭官就位』。
贊:『行一跪三叩禮,興、平身。
主祭官詣神位前,跪。
三獻酒,俯伏;、興、平身,複位。
讀祭文』。
讀畢,又行一跪三叩禮、焚祭文并紙錢,禮畢。
(附)鄉厲壇一,在淡水港東。
康熙五十八年,知縣李丕煜檄淡水司巡檢王國興建(舊鄭氏時,自港東至琅峤皆安置罪人所,陰風悲号,白骨枕野,居民觸之辄病疫。
自是建壇祀之,不複為厲)今鄉人緻祭。
(按「舊志」尚有萬善堂,在一鲲身;今割歸台灣縣管轄。
其在各鄉者,如岡山、赤山、下淡水各處皆有壇祠,應并附鄉厲雲)。
附錄 按厲壇祭死而無後及為物
贊『俯伏、興、平身』。
獻官俯伏;興平身。
贊『詣稷神前』(儀同前)。
贊『詣讀祝位』。
獻官詣讀祝位。
贊『跪』。
獻官跪。
贊『衆官皆跪』。
贊『讀祝』。
讀祝者取祝跪讀于獻官之左。
讀畢,通贊唱『俯伏、興、平身』。
獻官以下俱平身。
唱『複位』。
引贊引獻官降自右階複原位。
通贊唱『行亞獻禮』(儀同初獻,但不奠帛、不讀祝)。
通贊唱『行終獻禮』(儀同亞獻)。
通贊唱『飲福受胙』。
執事設飲福位(在壇中稍北),執事者先于社位前割取羊左腳,置于盤;及于尊所,酌酒于爵,同立于飲福位之右以俟。
引贊引獻官詣欽福位,贊:『跪』。
獻官跪。
贊:『飲福酒』。
一人自右跪進爵于獻官,獻官飲畢,一人自左受。
贊:『受胙』。
一人自右跪進胙于獻官,獻官受訖,一人自左跪接,捧由中門以退。
贊:『俯伏、興、平身』。
獻官俯伏;興、平身。
通贊唱:『複位』。
獻官降自右階複位。
唱:『脆、叩首、叩首、叩首、興、平身』獻官以下俱一跪三叩;典,平身。
通贊唱『徹馔』。
執事者各詣祚位前,稍移動笾豆。
通贊唱:『送神』;唱:『跪、叩首、叩首、叩首、興、平身』獻官以下俱一跪三叩;興,平身。
通贊唱:『讀祝者捧祝、進帛者捧帛,各詣瘗所』。
獻官、陪祭官離位分東西班立;俟捧祝、帛者由中道而過。
通贊唱:『望瘗』。
引贊贊:『詣望瘗所』引獻官至望瘗位。
執事者以帛焚于坎中;焚畢,以土實坎。
通贊唱:『禮畢』。
附錄 雍正十年覆準:各直省府州縣衛所,其社稷壇暨風雲雷雨、山川、城隍壇俱依定例,修建如式,一體遵行,以崇報享。
乾隆三年議準:直省府州縣社稷風雲雷雨、山川等壇每逢祭祀日,省會之地,督、撫、将軍、都統、副都統率領司道文武等官各按品級,照例文員列東班、武職列西班行禮;布政司系地方正印官,仍令主祭。
其府州縣地方,如有提、鎮、道員,亦令各按品級,分東西兩班行禮;府州縣系地方正印官,仍令主祭。
祭祀前期,仍令主祭之員于教職内派出監禮官二員,佐貳雜職内派出監視官一員、監宰官一員,令其虔誠執事。
按社稷之祀,自京師以及府州縣皆有之。
「通典」雲:颛顼祀共工氏子句龍為後土,後土、社也;烈山氏子柱為稷,稷、田正也。
唐、虞、夏因之。
此社稷所由始。
商湯因旱遷社,以後稷代柱,欲遷句龍,無可繼者,故止。
然王肅謂:社祭句龍、稷祭後稷,皆人鬼、非地神。
而陳氏「禮書」又謂:社祭五土之祇、稷為五谷之神。
鄭康成亦謂:社為五土總神、稷為原隰之神。
句龍有平水土功,故配社;後稷有播種功,故配稷。
二說不同。
漢元始中,以夏禹配官社、後稷配官稷。
唐、宋及元又以句龍配社、周棄配稷。
配祀之制,初無定論。
至于社、稷分合之義,「書」「召诰」言:社于新邑。
孔注曰:社、稷共牢。
周禮:封人,掌設王之壇壝。
注雲:不言稷者,舉社則稷從之。
陳氏「禮書」曰:稷非土,無以生,土非稷,無以見生生之效。
故祭社必及稷。
山堂「考索」曰:社為九土之尊、稷為五谷之長;稷生于土,則社、稷固不可分也。
明洪武元年,頒壇制于天下郡邑,俱設于本城西北,右社、左稷。
社主用石,長二尺五寸、廣尺五寸,上微銳,立于壇上,半在土中,近南向北;稷不用主。
十一年定共壇,合祭社稷;皆設木主,丹漆之。
祭畢,藏于神庫。
社主仍用石,埋土中,微露其末(按社、稷之祀,厥昉舊矣。
儒先傳說,人各不同。
或雲:句龍、後稷為配,或雲非配即祀。
傳信傳疑,未有考訂。
至明太祖主「孝經」說,以社為五土主、稷為五谷主。
廣土諸榖,不能遍祀,故合土以為社、推長以尊稷。
祭以上戊日,報土功也;兆于西郊,言有成也:于義長矣。
宜其春秋匪懈,享祀不忒也)。
風雲雷雨、山川、城隍同壇:在縣治北郊。
壇制:高三尺四寸,方、廣各二丈五尺,坐北向南;陛四出各三級。
風雲等神牌,赤質金字。
雍正二年奏準:風雲雷雨神居中、本縣境内山州神居左、城隍神居右;祭畢,藏各神牌于城隍廟(祭儀,與祭社稷同)。
附錄 「台灣縣志」:『按風師、雨師見于「周官」,後世皆有祭。
至唐天寶中,治增雷師于雨師之次;宋、元因之。
然唐制,各以時别祭。
明洪武初,仍增雲師于風師之次,合祭于太歲月将壇。
嘉靖十年,别建太歲月将壇,命王國、府州縣亦祀風、雲、雷、雨師。
唐山川與雨師、雷師合祀,宋山川與社稷合祀,元以風雨雷師祔社稷而别祀山川。
明洪武二年,以天下山川、城隍祔祭嶽鎮、海渎壇。
十八年,定王國祭山川,儀同社稷;但無埋瘗之文。
凡嶽鎮、海渎及他山川所在,令有司歲二祭。
國朝順治初,定風雲雷雨、山川、城隍共為一壇』。
先農壇:在縣治東郊。
壇制:高二尺一寸,方、廣二丈五尺,坐北向南;陛四出各三級。
壇前,耤田四畝九分。
壇後立廟,奉先農之神(神牌高二尺四寸、廣六寸;趺高五寸,廣九寸五分。
紅質金字)。
左右夾室:左貯祭器農具;右貯耤田所收米粟,以供各祭祀粢盛。
東西配房:東為庖偪所。
西住勤謹農夫二名,免其差徭、酌給口糧,于地丁糧内動支;令看守壇宇、灌溉耤田。
地方官不時省視,查其力作收獲。
将每年所收米粟及用過粢盛數目,造冊報布政司送戶部查核(祭儀,見上「耕耤」條)。
附錄 「台灣縣志」:『按漢鄭元謂:王社在耤田之中。
唐祝欽明雲:先農即社。
宋陳祥道謂:社自社、先農自先農;耤田所祭,乃先農,非社也。
至享先農與躬耕同日,禮無明文。
惟「周語」曰:農正陳耤禮。
而韋昭注雲:祭其神,為農祈也。
至漢以耤田之日祀先農,其禮始着。
由晉迄明,相沿不廢。
國朝雍正四年覆準:令各省府州縣擇地照九卿所耕耤田四畝九分之數,設先農壇;率屬員、耆老、農夫恭祭畢,行九推之禮。
五年,題準耤田壇位規制頒行』。
厲壇:在縣治興隆莊北郊。
壇制:方廣一丈五尺,高二尺;陛前出各三級,缭以周垣。
祭厲儀注:每歲凡三祭:春祭清明日、秋祭七月十五日、冬祭十月初一日。
每祭用羊三、豕三、飯米三石,香燭酒紙随用。
先期三日,主祭官齋沐更衣,用常服,備香燭、酒果牃告本處城隍。
通贊唱:『行一跪三叩禮、興、平身。
詣神位前,跪。
進爵,獻爵,奠爵;俯伏,興、平身,複位。
又行一跪三叩禮,興、平身。
焚告文」。
禮畢。
本日,設城隍位于壇上,羊一、豕一。
設無祀鬼神壇于壇下左右,書曰「本縣境内無祀鬼神」。
祭物:羊二、豕二,解置于器,同羹飯等鋪設各鬼神位前。
陳設畢,通贊唱:『執事者各就位,陪祭酒各就位,主祭官就位』。
贊:『行一跪三叩禮,興、平身。
主祭官詣神位前,跪。
三獻酒,俯伏;、興、平身,複位。
讀祭文』。
讀畢,又行一跪三叩禮、焚祭文并紙錢,禮畢。
(附)鄉厲壇一,在淡水港東。
康熙五十八年,知縣李丕煜檄淡水司巡檢王國興建(舊鄭氏時,自港東至琅峤皆安置罪人所,陰風悲号,白骨枕野,居民觸之辄病疫。
自是建壇祀之,不複為厲)今鄉人緻祭。
(按「舊志」尚有萬善堂,在一鲲身;今割歸台灣縣管轄。
其在各鄉者,如岡山、赤山、下淡水各處皆有壇祠,應并附鄉厲雲)。
附錄 按厲壇祭死而無後及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