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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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若相招。

    不為民所宅,将為賊所巢。

    遐荒莫顧問,嘯聚藏鸱枭。

    何如分汛弁,戒備一方遙』。

    此三詩者,其所陳利弊,又皆與今日相類,則皆前事之師也。

    且夫制治之方,視乎民而已。

    民之所趨,不可棄也。

    沃足以容衆,險足以藏奸。

    台灣之地,大概如此。

    有類乎蛤仔難者,尚當以漸緻之,其事非止于蛤仔難也。

    然而自昔以來,苟安者衆,焦頭爛額之事,使後人當之,豈所以為民為國哉? 議開台灣後山噶瑪蘭即蛤仔難節略(嘉慶十八年癸酉孟秋) 台灣知府柳州楊廷理(雙梧) 乾隆五十一年丙午歲秋八月,廷理由侯官令升補台防同知。

    到任三月,值彰邑林爽文之變;以守城微勞,五十二年秋九月,升補台灣如府。

    五十三年随福郡王康安駐軍平台莊,攻克大理杙後,理籌防林逆竄路,始知有三貂、蛤仔難之名。

    及該逆率夥越山逃遁,理請檄饬淡防同知徐夢麟趕赴三貂堵緝。

    嗣接覆文,方知有漳人吳沙久住三貂,民番信服,可保無疏縱弊,及隔港蛤仔難生番尚未歸化,并無居民,毋須顧慮等情。

    次年,林逆就獲,大兵凱旋,徐署郡篆,每向理稱吳沙可信及蛤仔難生番易于招撫、地方廣袤、土性膏腴情形;屢會理禀商徐撫憲嗣曾。

    撫憲以經費無出,且系界外,恐肇番釁,弗允奏辦。

     後聞吳沙私以鹽布與生番往來貿易,适番社患痘,吳沙出方施藥,全活甚多;番衆德之,情願分地付墾。

    吳沙遂招漳、泉、廣三籍之人,并議設鄉勇,以防生番反複。

    内地流民,聞風踵至,吳沙恐以私墾獲罪,嘉慶二年,赴淡防同知何如蓮呈請給劄招墾,每五甲為一張犁。

    每張犁取餅銀一、二十元助鄉勇費。

    然吳沙系漳人,名為三籍合墾,其實漳人十居其九,泉、粵不過合居其一。

    所開溪北(即西勢)地畝,領單時,漳已得十分之九,泉、粵合得亦不過一分。

    所領之單,雖有編号,并未注出地名四至。

    惟時三籍和睦,并無嫌隙。

    嘉慶四年,遂捏蘇長發名字,赴藩憲衙門,呈請給墾。

    經劉藩憲栻批府移廳查明,給墾詳報。

    時吳知府逢聖,據李淡廳銘心牒稱:以該處系界外番地,遠在淡水、三貂以外,距淡城五百裡,深林密菁,疊嶂重巒,鳥道纡回,人迹罕到,三十六社生番散處其中,性同枭獍,恐難稽查,緻滋釁端,毋庸準行。

    五年二月,李藩憲長森先據遇升道昌移文批準銷案。

    時吳沙已故(沙三年故),六年,又據吳沙之子吳光裔複赴遇升道呈明:邀何繪、趙隆盛(按又有柯有成,凡三人)等,仍在該處墾耕,并堵禦生番等詞。

    經批:淡廳議詳。

    七年,吉淡廳壽詳請照李前廳前議,仍不準行。

    奉批如詳銷案,均未議及現聚三籍人衆若幹,及如何驅逐出山封禁事。

    旋有假托蔡中堂新族侄蔡必發者,赴裘藩憲行簡呈請報升,批府議複,未複。

    吳族人遂私帶無地名四至之墾單,分赴省憲及台道府各衙門,送給經胥,招謠糾銀數萬,預備委官勘丈,供應報升冊費,以緻哄傳該處為金穴;而不知皆系吳沙、趙隆盛未病故時,觊觎承充業戶之事。

    迨後九年,粵之徐春芳等以冒功、範阿秀等以借谷,兩次肇釁,被漳議逐,避在羅東,依附番衆。

    十一年,泉籍人衆,聞風分類,占居溪洲。

    事定後,泉、粵二籍,均畏漳籍恃衆強悍,将前分溪北埔地,悉行頂賣。

    泉餘大三阄、渡船頭二處,粵則無餘。

    惟時泉、粵田埔,被漳占踞者,聞亦不少;但并無确據。

    此皆理緣事戍伊時事也。

     嘉慶十年,理來駐廈門,得悉大概,初不知賽将軍沖阿有「該處膏腴為蔡逆窺伺」之奏。

    及十一年夏四月,奉上谕:『朕聞淡水、滬尾以北,山内有膏腴之地一處,為蔡逆素所窺伺;年來屢次在彼遊奕,希圖搶占。

    着詢明此處系何地名,派令官兵前往籌備,相機辦理,欽此』之旨。

    是年九月,理奉恩命,補授台灣府遺缺,召見時,仰荷垂詢;理直奏當開。

    奉上谕:禀商督撫。

    理到省禀陳兼院憲阿林保,蒙谕禀商賽将軍,未遂籌辦。

     十二年秋七月,海寇朱濆滿載農椇收泊蘇澳,謀占溪南北(即東勢)為賊巢。

    理訪聞得實,赴艋緝捕。

    旋據五圍居民陳奠邦等遣人告急,理與南澳鎮今升廈門王提軍得祿計定赴援。

    王率舟師先至蘇澳,理由陸疾馳入山,捐赀招募勇番夾攻之。

    朱濆敗走。

    理度阡越陌,得悉險要情形,禀請賽将軍設官經理,丈升田園。

    弗許。

    檄催回郡,居民失望。

    理繪圖而出,到郡即奉旨掣回。

    理面陳形勢,請開益力。

    賽将軍劄饬,會鄒署府翰議複。

    十三年春,奏請設屯,并免升科。

    奉部駁饬,事遂中止。

    十二月,奉上谕:『少詹事梁上國陳奏:「台灣淡水廳屬之蛤仔難地方,田土平曠豐饒,每為盜所觊觎。

    從前蔡牽、朱濆曾欲占其地,俱為官兵擊退。

    若收入版圖,不特絕洋盜窺伺之端,且可獲海疆之利」等語;并分别各條,詳悉具奏。

    梁上國籍隸閩中,于本省情形,自應素悉,所言不為無見。

    着将原折撥交阿林保、張師誠,悉心妥議奏聞。

    将此谕令知之。

    欽此』!經阿制憲奏:『委署台灣府徐汝瀾詣勘』。

    徐守仍禀請照賽将軍原奏,分設屯弁。

    尚未複奏;十四年正月,複奉上谕:『阿林保等片奏:查勘蛤仔難地勢番情,另行酌辦一折。

    蛤仔難北境居民,現已聚至六萬餘人,且于盜匪窺伺之時,能知協力備禦,幫同殺賊,實為深明大義。

    自應收入版圖,豈可置之化外?況其地又膏腴,素為賊匪觊觎。

    若不官為經理,妥協防守,設竟為賊匪占踞,豈不成其巢穴,更為台灣添肘腋之患乎?着該督撫等熟籌定議,應如何設官經理、安立廳縣,或用文職,或駐武營,随宜斟酌,期于經久盡善為要。

    再梁上國折内叙及:「蔡逆賊船,近至蘇澳之時,先率衆上岸;有該處番人與鬥,居民吳氏遂擒獲數賊以獻,賊始驚潰而去。

    嗣朱逆複又竄往,亦經該處居民與官兵夾攻敗賊」等語,該處居民見官兵剿賊到彼,即知如此出力,從前曾否奏明施恩?着即詳查。

    彼時如曾擒獲賊犯,即當加之獎賞。

    若系著名賊目多人,應即奏明酌賞頂帶,以示鼓勵。

    亦此時收撫之要着也。

    将此谕令知之。

    欽此』!嗣以漳、泉鬥案,未及勘辦。

     十五年,方制憲維甸過台查辦,行次艋舺,即有蛤仔難生番頭目,帶額社番叩送戶口清冊,請入版圖。

    又據民人請将已墾田地,照則升科,設官彈壓,分定地界,各等情;當即具折奏聞。

    理時以派辦淡屬鬥案甫畢,随行至艋。

    四月初四日,面奉委劄,并發章程十八則,丈繩一副。

    理胸有成竹,了無難色,次日捧檄入山。

    何繪等知理不可以私動,借口助辦城池文武衙門兵房各工程,請奏發銀二萬兩興建,限三年勻攤歸款等語。

    其實仍思暗充業戶。

    理指斥積弊,諄谕再三,始據各結首分領丈竿,前往丈報。

    理若準其援照台例設立業戶,聽報升科,則正供無幾;除支放兵米外,所需文武員弁廉俸、兵饷役食,即須另為請領。

    是名以尺土歸王,實大費國帑也。

    理殚一己之心思,耐三月之勞瘁,辦有頭緒,繕具節略申送。

    經張撫憲師誠批:省中司道核議請奏。

    司中仍以『事難懸拟』四字,詳請交台鎮道議覆。

    是冬,汪制憲志伊莅任,始檄委台、澎張道憲志緒督理親往覆勘。

    十六年三月出山,理進郡會議申覆。

    九月,兩院憲會奏,奉朱批:『大學士會同該部議奏。

    欽此』。

    十七年,奉準部覆。

    迄今奉駁之件及各項工程,應由府主稿議詳,尚未清厘,緻奉饬留。

    理亦無由查催。

    理先于丈報後,已按畝升科,并請照淡水、拳和莊定引下沙則例田六石、園四石之數升報(按拳和官莊續查無例,現準照同安下沙則例,自道光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奉到部文為始,而田六、園四之數,尚未悉符,詳「田賦志」末),示期開征。

    分别正、雜租額,正租完交本色,餘租每石折銀餅一元,民番稱便。

    統計蘭地幅員南北直長一百三十裡,東西橫闊十裡至三、四十裡不等。

    中間水石沙礫間之。

    較之彰邑所轄地畝不及十分之一,淡水所轄地畝不及五分之一。

    彰邑年收正供三萬石零,淡屬年收正供一萬三千石零。

    彰、淡所收錢糧不敷,經費年向司庫撥給。

    今蘭地彈丸,十九年後,荒埔開透,供、耗谷石及折收餘租,每年約可收至四萬餘石。

    再加鹽課銀二千數百兩。

    除一切經費外,大有盈餘,可備派撥。

    此理力裁業戶之實效。

    彼謀充業戶者,十五年以前,不無破耗赀财。

    今日所謀不遂,不免歸怨于理;而官淡、蘭者,亦未免以此後往來行李供頓夫費,緻怨于理。

    是理雖仰邀憲察,許以辦事認真,不遺餘力,并奏請量加鼓勵;然認真則招忌,不遺餘力則招怨。

    怨忌日集,蜚語可畏。

    竊恐謠傳日久,無人為澡雪者。

    總之,理汲汲欲開噶瑪蘭之見,實緣洋匪李培、蔡牽、朱濆先後窺伺,圖作賊巢;理耳聞目擊,不勝惶悚。

    若再不及時收入版圖,設官經理,萬一水陸奸宄互相勾結,負嵎拒險,勢必全台驚擾,故敢自任其事。

    迨荷重委,竭盡心力,利盡歸公,怨盡歸己。

    其實并無見長取巧及絲毫不肖之心,誠可清夜自問,上告吾君,而對大憲者。

    今地入版圖,征租三載矣,合錄颠末以告,并摘「東遊草」拙作中有關于噶瑪蘭事宜者,附錄三十三首(按詩另編入詩賦類,并加摘十餘首,皆有關蘭事者),敬求誨正。

     噶瑪蘭原始姚瑩(石甫) 噶瑪蘭僻在荒裔,草昧初開,紀載阙略。

    台人所傳,惟謝教谕金銮之「蛤仔難紀略」、楊太守廷理之「議開噶瑪蘭紀略」二書,乃權輿也。

    楊書僅紀開拓之功,謝書稍詳形勢,并其原起。

    然楊不及見十七年以後之事;而謝僅得諸傳聞,未嘗親履其地,所言或有未确。

    瑩以道光元年,奉檄權判其地,訪諸耆老,則多身與經營,目擊前後者。

    考諸案牍,咨詢舊吏,爰紀其實,以贻後之君子。

     噶瑪蘭本名蛤仔難,在淡水東北三貂、金籠大山之後,社番地也。

    三面負山,東臨大海。

    三貂、金面掖其左,擺芝、蘇澳、草嶺■〈木益〉其右,員山、玉山枕其後。

    自山至海,寬廣不及四十裡。

    自三貂溪南至烏石港三十餘裡,皆山石無地。

    自烏石港至蘇澳山下,綿亘不及百裡;然一望平疇,溪港分注,實天生沃壤也。

     其始番居不知開辟,雜處深林水窟之中,捕魚打鹿而已。

    康熙中,即有漢人與通市易。

    藍玉霖「鹿洲集」、周宣子「諸羅縣志」,皆已載之。

    乾隆三十三年,民人林漢生始召衆入墾,為番所殺。

    後或再往,皆無成功。

     吳沙者,漳浦人,久居三貂,好俠、通番市有信,番悅之。

    民窮蹙往投者,人給米一鬥、斧一柄,使入山伐薪抽藤自給。

    人多歸附。

    淡水廳聞,懼其為亂,乃遣谕羁縻之。

    林爽文之亂,慮賊北竄内山,同知徐夢麟言:三貂有吳沙,民番素信,可堵賊毋使遁入者是也。

    沙既通番久,嘗深入蛤仔難,知其地平廣而腴,思入墾,與番割許天送、朱合、洪掌謀,招三籍流民入墾;并率鄉勇二百餘人,善番語者二十三人,以嘉慶元年九月十六日進至烏石港南,築土圍墾之,即頭圍也。

    沙雖首糾衆入山,而助之資糧者,實淡水人柯有成、何繪、趙隆盛也。

    沙所召多漳籍,約千餘。

    泉人漸乃稍入。

    粵人則不過數十,為鄉勇而已。

    初入,與番日鬥,彼此殺傷日衆。

    沙使人绐番曰:我奉官令,以海賊将據蛤仔難盡滅諸番,特來堵賊;且護番墾田,足衆糧而已,非有他也。

    番性愚,不事耕鑿;間有耕者,用力苦而成功少,故視地不甚惜。

    得沙言,疑信者半;鬥又屢敗,以為漢人有神助,稍置之。

    番社患痘,沙出方施藥,全活甚衆,德之。

     二年,沙死,子光裔無能,侄吳化代理其事。

    複有吳養、劉胎先、蔡添福附之,漸開地至二圍、湯圍,亦時有争鬥。

    四年,乃與番和。

    沙與化皆能約束其衆。

    番既聽墾,亦不複侵擾。

    番喜。

    益進墾至四圍。

    是時漳人益衆,分地得頭圍至四圍辛仔羅罕溪;泉籍初不及二百人,僅分以二圍菜園地,人一丈二尺;粵人未有分地,民壯工食,仰給于漳。

    四、五年間,粵與泉人鬥,泉人殺傷重,将棄地走,漳人留之,更分以柴圍之三十九結、奇立丹二處,人四分三厘。

    化及三人者,戒約其衆毋更進,亦相安矣。

     七年,三籍人至益衆。

    漳人吳表、楊牛、林碷、簡東來、林膽、陳一理、陳孟蘭,泉人劉鐘,粵人李先,乃率衆一千八百十六人,進攻得五圍地,謂之九旗首。

    每人分地五分六厘。

    漳得金包裡股、員山仔、大阄三深溝地。

    泉得四阄一、四阄二、四阄三渡船頭地。

    又自開溪洲一帶,粵得一結至九結地。

     九年,有彰化社番首潘賢文、大乳汗、毛格犯法懼捕,合岸裡、阿裡史、阿束、東螺、北投、大甲、吞霄、馬賽諸社番千餘人,越内山逃至五圍欲争地。

    阿裡史衆強而鳥鎗多,漳人不敢鬥,相與謀:阿裡史無糧,不若助之粟而散其衆。

    乃陽與和,分置諸番而食之。

    阿裡史衆喜,漸乃換買其鳥鎗幾盡。

    阿裡史乃弱,晤悔而無如何。

     十一年,山前漳、泉械鬥。

    有泉人走入蛤仔難者,泉人納之,亦與漳人鬥。

    阿裡史諸番及粵人本地土番皆附之,合攻漳人不勝。

    泉所分地,盡為漳有,僅存溪洲。

    鬥幾一年始息。

    阿裡史諸社乃自開羅東居之,潘賢文為之長。

    十四年,漳、泉又鬥,漳人林标、黃添、李觀興各領壯丁百人,吳全、李佑前導之,夜由叭哩沙喃潛出羅東後,徑攻之。

    阿裡史衆驚潰走,入土番社内,漳人遂有羅東。

    已複和。

    泉人乃自溪洲沿海關地至大湖,粵人乃至東勢開冬瓜山一帶。

    此皆十五年前事也。

     謝退谷「蛤仔雞紀略」曰:嘉慶三年,有龍溪蕭竹者,頗喜吟詠,于堪輿之術,自謂得異傳。

    竹從其友遊台灣,窮涉至蛤仔難。

    吳沙款之,居且久,乃為标其勝處為八景,且益為十六景。

    今所傳「蘭城拱翠」、「龍潭印月」、「曲徑香泉」、「濁水含清」之類是也。

    竹悉為賦詩,或論述其山水,遂為圖以出。

    其圖于山水脈胳甚詳。

    時未有五圍,要其可以建圍之地,竹于圖中皆遞指之。

    後悉如其言。

    餘按嘉慶三年,吳沙已死,安有款居蕭竹之事?若謂二年,則是時僅開頭圍,與番争鬥未息,安得遊覽全勢?以餘考之,蓋款蕭竹者,吳沙之子光裔與吳化輩也。

    化等既得二圍,與番和,乃延蕭竹進窺其地(「東槎紀略」。

    按二圍當作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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