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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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舉隘首、隘丁,堵禦生番。
餘地劃付墾種,以充口糧,并未詳覆。
嘉慶二十五年,前廳高大镛往勘羅東、阿裡史等社流番墾成田園,系沙礫之地,不堪并納正賦,議令完租,作為仰山書院膏火,定于道光元年起科。
其馬賽社墾透番埔,仍議歸佃首收納,給該社番等領作口糧,亦未造冊通詳立案。
卑職查羅東、阿裡史等社,年僅收租四百餘石。
自起科之年起,曆任所征,皆不足數,已經各前任支給書院生童膏火,用訖無存。
可否仍照高前廳所議,将曆年租谷撥歸仰山書院,以為延請山長并生童膏火之需?其馬賽番埔及沿山一帶餘地,既經翟前廳分别劃還社番,向佃首招佃完納番租,并添設隘寮口糧之用,似應仍循其舊,以恤番黎而重巡防。
此條似可毋庸奏咨,以省案牍。
傳穟複核曰:蘭地生番,隻有三十六社。
自三籍民人進墾之後,有彰化之阿裡史、阿束、岸裡、東螺、馬賽等社熟番,先後流入羅東沿山一帶開墾,謂之流番。
其性愚質,所得皆沙礫最劣之地,不成片段。
茲據呂倅查明,阿裡史等社,年僅收租谷四百餘石,并不足數。
曆年已支給書院生童膏火,用訖無存,請照高倅所議,準将此項租谷,撥歸仰山書院,以為延請山長并各生童膏火之費。
其馬賽番埔及沿山界外餘地,仍給社番招佃收租并設隘口糧之用,實為體恤番黎起見。
卑府查此等田園,既稱系流番所墾,與民人承墾膏腴之地不同,應俯如所請辦理,并無庸奏咨,以省案牍。
一、蘭屬保甲,應分為七保,按戶編查也。
志恒議曰:『編查保甲,原為稽察奸宄,并可考核士農工商各有執業,于聽斷詞訟之時,按冊而稽,多所裨益。
而向來承充保甲之人,專司呈報命、盜案件及雜務差徭,于編查戶口,不無潦草塞責;且有抗玩之戶,不聽編查;自應另舉公正服衆之人,承充保甲牌頭;以十戶為一牌,十牌為一甲,十甲為一保。
所有向日承充辦理雜務之保甲,仍循其舊,與編查戶口之保甲牌頭,各司其事,兩不相涉,方能着有成效。
今卑職将蘭境通盤籌劃,應分為七保:西勢、頭圍、抵美簡莊為第一保。
四圍、淇武蘭莊為第二保。
五圍、本城為第三保。
民壯圍、鎮平莊為第四保。
東勢、羅東為第五保。
鹿埔、順安莊為第六保。
馬賽、南興莊為第七保。
捐給紙張,頒發格式,令其按戶查填年貌、籍貫、丁口、事業,并該管牌首姓名,編造循環簿冊,呈官核明;再照冊填給門牌,按戶張挂;嚴禁胥差勒索。
至于每年戶口之增減,住址之遷移、執業之更易,悉照奉行章程,随時添注塗改,按期抽查,以昭核實』。
傳穟複核曰:保甲一法,台屬因地廣民稠,又多浮寄往來,未免行之不能盡實。
惟蘭地初開,民人尚少,且皆墾佃,不肯輕棄田園。
其餘百工遊藝閑民無幾,猶易編查。
且該處向系分結開墾,各有頭人結首,隻須于此中選舉其保正甲長,不令承應一切差徭,責成約束村莊,編排戶口,事即易辦。
應請俯照所議,分為七保,遴舉牌頭保甲,按戶編造清冊門牌,悉照奉行章程,随時添注,以昭核實。
一、蘭境食鹽,年配台場七千石,能否加銷?應俟編查戶口,定有确數也。
志恒議曰:『蘭屬年額銷台郡之濑北場課鹽七千石,前升守汪楠詳準歸于蘭廳經理。
曆年應征課本番廣銀二千三百一十兩,撥給蘭營戍兵加饷紋庫銀一千九百一十兩零四錢。
以九一伸折番廣銀二千零九十九兩三錢四分一厘,尚存盈餘番廣銀二百一十兩零六錢五分九厘,按年批解府庫,抵兌台饷,造報奏銷在案。
計自嘉慶十七年八月初十日,蘭地設官日起,至十八年六月十九日止,應銷課鹽,系汪前守代辦營銷所有。
是月二十日以後,始歸蘭廳經理,屢奉鹽道饬查,戶口日增,行令加配鹽觔。
卑職查蘭境流寓、土著戶口原報六萬餘人,系約計之詞。
其間去來無定,本難作準,是以曆年俱有缺銷課歸賠累。
閱今十有餘年,生齒日繁,戶口總屬有增無減,應請俟此次編查保甲戶口得有确數,能否加增,容再端案另文詳辦,以昭核實』。
傳穟複核曰:蘭處海外極邊彈丸之地,田園供租至于三萬,闾閻已難藏富。
又征鹽課饷銀二千三百餘兩,年額營銷台郡濑北場鹽七千石;案經前人議定,奏準遵行,至今甫十餘年,并無缺欠課饷。
若複議令加銷,恐非國家愛民輕賦之意。
議者以嘉慶十七年初設官時,核計丁口不過六萬有餘,議銷食鹽七千石;近來戶口日增,故請加銷。
卑府愚見:閩省近年鹽務頗形疲敝,内地各幫,欠課紛紛,獨台灣年額清完者,以額少而課輕也。
蘭地大小丁口極多不過八萬,而行鹽七千石,計每口年配食鹽一斤,尚不為多,故課輕而易銷。
若議加銷,恐民間避官食鹽,轉緻有名無實。
且此一節,原奏所無,請免議加,俾得課饷年清,實于鹽務、民情,兩有裨益。
一、蘭地五方雜處,人煙日衆。
其間隻身遊蕩,不安本分者,應請照例刺字逐水也。
志恒議曰:『蘭民皆系山前廳、縣移徙而來,隻身遊蕩,不安本分。
每因鼠牙雀角細故,辄行兇互鬥,滋生事端。
究其所犯,又止枷杖。
查例載:台灣流寓之民,凡無妻室者,應逐令過水,交原藉收管。
卑職前于查辦山匠林泳春一案之後,将先後所獲隻身無業遊民十餘名,面刺逐水二字,遞解内渡,交原籍管束。
從此地方較前大為安靖。
請嗣後遇有隻身流寓之人,一經滋事犯枷杖者,即行刺逐。
如向在嘉、彰一帶南路而來者,即遞交新莊縣丞衙門,暫為收管,移會淡防廳,即由八裡坌配渡。
如系淡水、新莊、艋舺而來者,即遞交彰化縣,由鹿港配渡,以免在地匪黨,代為布置逗遛』。
傳穟複核曰:台地遊民,半由私僻小港偷渡,日聚日多,因而滋事。
自當随時清查驅逐。
蘭地初開未幾,現在尚少,易于清理,不可稍事容隐。
應如呂倅所議,嗣後遇有隻身流寓之人滋事,即照例刺字逐永,以免在地逗遛,擾害闾閻(「東槎紀略」)。
案前各條内,有廳議倉谷儲備二萬石,餘谷應撥補淡防兵糧一節。
經府原議,必須通盤籌算,容俟項目議詳等語。
查自蘭營添設都司并添防兵三百名,除兵米多撥谷石碾放外,尚有添支廉俸、饷幹銀元,于應征餘租項下,不敷支放,曆照覆奏章程,變動谷價湊支。
如有不敷,再撥稅契湊給。
嗣奉清查道光二十八年以前倉庫款項歸員冊内,業經從細造奉核轉詳咨在案。
所有前議緣由,久已詳銷。
識此以備查考。
又案廳議東、西勢未墾埔地,請暫免升科,以纾民困,緩報升科,以恤民隐各一節。
經府原議:一系地多礫石,瘠劣最甚;一系積水之區,佃戶難于承耕;均屬實在情形。
應請俯如所議,不拘年限,以纾民力而恤貧農;分别奏咨立案等語。
查東勢、頂二結、鹿埔、辛仔罕等地,西勢抵百葉、湯圍、三十九結等地,已經朱任于道光二十八年詳報新墾請升,卓任于二十九年奉查照案詳覆。
随奉奏明定額矣。
糧額既增,經征自不容惰。
緩升習慣,追呼在所不免。
官斯土者,當凜然于既升複荒之向有嚴議,而決然于山頭水角之勿事搜求,亦為國為民之一端也。
附識大略,閱者其鑒諸! 紀略 蛤仔難紀略(辨證二則)嘉義教谕閩縣謝金銮(退谷) 按謝氏「紀略」一篇,自原由、宣撫、形勢、道裡至圖說五門,以今校之,皆未若目驗者之為确。
惟未辨證一門二則,力言蘭宜收撫,為當日梁宮詹據以入奏之稿。
茲從其甲午重刊本備錄之,以為後師。
古之善籌邊者,卻敵而已。
開疆辟土利其有者,非聖王所欲為。
顧是說也,在昔日不可以施于台灣,在今日複不可以施于蛤仔難。
其故何也?勢不同也。
台灣與古之邊土異,故籌台灣者,不可以彼說而施之于此也。
夫古之所謂籌邊者,其邊土有部落、有君長,自為治之;其土非中國之土,其民非中國之民,遠不相涉焉。
偶為侵害,則慎防之而已。
必欲撫而有之,有其土而吾民不能居也,徒為争殺之禍,故聖王不願為;而為之者過也。
若台灣之在昔日,則自鄭氏以前,紅夷踞為窺伺,海寇處為巢穴。
及鄭氏之世,内地之人居之,田廬辟,畎浍治,樹畜饒,漳、泉之人利其肥沃而往者,日相繼也。
其民既為我國之民,其地即為我國之地;故鄭氏既平,施靖海上言,以為不當棄。
朝廷韪其說,遂立郡縣,豈利其土哉?順天地之自然,不能違也。
夫台灣之在當日,與内地遠隔重洋,黑水風濤、沙汕之險,非人迹所到。
然猶不可棄,棄之則以為非便。
乃至今日之蛤仔難,則較為密迩矣;水陸毗連,非有遼絕之勢,而吾民居者衆已數萬,墾田不可勝計;乃咨嗟太息,思為盛世之民而不可得,豈情也哉?況楊太守入山,遮道攀轅,如赤子之觌父母,而民情亦大可見也。
為官長者,棄此數萬民,使率其父兄子弟,永為逋租逃稅私販偷運之人而不問也,此其不可者一。
棄此數百裡膏腴之地、田廬、畜産,以為天家租稅所不及也,此其不可者二。
民生有欲,不能無事。
居其間者,漳、泉異情,閩、廣異性,使其自鬥自殺、自生自死,若不問也,此其不可者三。
且此數萬人之中,一有雄黠才智、桀骜不靖之人,出而馭其衆,深根蒂固,而不知以為我疆我土之患也。
此其不可者四。
蔡牽窺伺、朱濆鑽求,一有所合,則藉兵于寇,赍糧于盜也。
此其不可者五。
且其形勢,南趨淡水、艋舺為甚便,西渡五虎、閩安為甚捷,伐木扼塞以自固則甚險。
倘為賊所有,是台灣有近患,而患即及于内地。
此其不可者六。
今者,官雖未辟,而民則已辟。
水陸往來,木拔道通,而獨為政令所不及,奸宄兇人以為逋逃之薮,誅求弗至焉。
其不可者七。
凡此七者,仁者慮之,用其不忍之心;智者謀之,以為先幾之哲。
其要歸于棄地棄民之非計也。
而或者曰:『台灣雖内屬,而官轄之外皆為番。
土還諸番可矣。
必欲争而有之,以滋地方之事,斯為非宜』。
不知今之占地而耕于蛤仔難者已數萬衆,必當盡收之使歸于内地,禁海寇勿複往焉,而後可謂之還番,而後可謂之無事。
否則官欲安于無事,而民與寇皆不能也。
非民之好生事也;戶口日繁,有膏腴之地而不往耕,勢不能也。
亦非寇之好生事也;我有棄地,寇固将取之;我有棄民,寇又将取之也。
故使今之蛤仔難可棄,則昔之台灣亦為可棄。
昔之所以留台灣者,固謂郡縣既立,使吾民充實于其中、吾兵防捍于其外;番得所依,寇失所踞。
所謂安于無事者,此也。
今之蛤仔難亦猶是已矣。
或則又曰:『蛤仔難之民,久違王化,其心叵測。
欲馭之,懼生禍端』。
信哉是言也。
夫君子之居官,仁與智二者而已。
智者之慮事,不在一日而在百年;仁者之用心,不在一己之便安,而求益于民生國計。
倘敬事以愛民,蛤仔難之民,即堯舜之民也。
何禍端之有?楊太守之入山也,歡聲動地。
驅為義勇,則率以從;索其兇人,則縛以獻。
安在其久違王化哉?苟其圖利于身,弗達時務,抑或委用非人,土豪奸吏把持行私乎其間,則其啟禍也必矣。
故此事非才德出衆者,不可與謀也。
一方之辟,必有能者籌度乎其間。
其見諸事者,蔚為功業矣;或徒見諸言,而其時不能用,後卒不易其言焉;則皆此邦之文獻也。
自施靖海以後,善籌台事者,莫如陳少林、藍鹿洲。
二公者,可謂籌台之宗哲矣。
當康熙時,彰化、淡水未曾設官,政令巡防,北至鬥六門而止,或至半線、牛罵,要不越諸羅轄内二百餘裡之地。
自半線(今彰化縣治)以北,至于雞籠(今淡水廳北界),七、八百裡,悉荒棄之,亦诿于番。
即台邑之羅僅門、鳳山之琅峤,皆擯弗治。
當事者逡巡畏縮,志存苟安,屢為畫地自守之計,雖雲禁民勿侵番地,實則藏奸矣。
故少林作「諸羅縣志」,慷慨着論。
其言曰:『天下有宏遠深切之謀,流俗或以為難而不肯為,或以為迂而不必為。
其始為之甚易而不為,其後乃以為必不可不為而為之,勞費已十百千萬矣。
明初漳、潮間有深澳(即今南澳),泉屬有澎湖,爾時皆遷其民而墟之,且塞南澳之口,使舟不得入;慮島嶼險遠,勞師而匮饷也。
及嘉靖間,倭寇入澳,澳口複通。
巨寇吳平、許朝光、曾一本先後據之,兩省罷敝;乃設副總兵以守之,至于今巋然一巨鎮矣。
澎湖亦為林道幹、曾一本、林鳳之巢穴。
萬曆二十年,倭有侵淡水、雞籠之耗,當事以澎湖密迩,不宜坐失,乃立遊擊以戍之,至于今又巋然重鎮也。
向使設險拒守,則南澳不憊閩廣之師,澎湖不為蛇豕之窟。
倭不深入,寇不得竊踞,漳泉、諸郡,未必罹禍之酷如往昔所雲也。
今半線以至淡水,水泉沃衍,諸港四達,猶玉之在璞也;流移開墾,舟楫往來,亦既知其為玉也已。
而雞籠為全台北門之鎖鑰(今就艋舺營分兵置汛),淡水(今設同知駐竹塹)為雞籠以南之咽喉,大甲(今為淡水南界,置巡檢,有城)、後壟(有兵汛)、竹塹(今同城設一遊擊),皆有險可據;乃狃于目前之便安,不規久遠之至計,為之增置縣邑防戍,使山海之險,弛而無備,将必俟羊亡而始補牢乎?南澳、澎湖之往事可睹已』。
按少林此論,其情形恰與今日相仿。
今之蛤仔難即昔日之彰化、淡水也。
但爾時海上尚屬平靜,今則海寇羅織,日睥睨于其間,其勢為尤亟耳。
又藍鹿洲呈巡使黃玉圃詩雲:『郡東萬山裡,形勢羅漢門(今設千、把總汛)。
其内開平曠,可容數十村。
雄踞通南北,奸宄往來頻。
近以逋逃薮,議棄為荊榛。
此地田土饒,山木利斧斤。
移民遷産宅,兵之亦龂龂。
何如設屯戍?守備為遊巡。
左拊岡山背,右塞大武臀。
既清逸賊窟,亦靖野番氛。
府洽得屏障,相須若齒唇』。
又曰:『諸羅千裡路,内地一省同。
萬山倚天險,諸港大海通。
廣野渾無際,民番各喁喁。
上呼下即應,往返彌月終。
不為分縣理,其患将無窮。
南劃虎尾溪,北距大雞籠。
設令居半線,更添遊守戎。
健卒足一千,分汛扼要沖。
台北不空虛,全郡勢自雄。
晏海此上策,猶豫誤乃公』。
又曰:『鳳山東南境,有地曰琅峤。
厥澳通舟楫,山後接崇爻。
寬曠兼衍沃,氣勢亦雄骁。
茲土百年後,作邑不須■〈火龜〉。
近以險阻棄,絕人長蓬蒿。
利在曷可終,番
餘地劃付墾種,以充口糧,并未詳覆。
嘉慶二十五年,前廳高大镛往勘羅東、阿裡史等社流番墾成田園,系沙礫之地,不堪并納正賦,議令完租,作為仰山書院膏火,定于道光元年起科。
其馬賽社墾透番埔,仍議歸佃首收納,給該社番等領作口糧,亦未造冊通詳立案。
卑職查羅東、阿裡史等社,年僅收租四百餘石。
自起科之年起,曆任所征,皆不足數,已經各前任支給書院生童膏火,用訖無存。
可否仍照高前廳所議,将曆年租谷撥歸仰山書院,以為延請山長并生童膏火之需?其馬賽番埔及沿山一帶餘地,既經翟前廳分别劃還社番,向佃首招佃完納番租,并添設隘寮口糧之用,似應仍循其舊,以恤番黎而重巡防。
此條似可毋庸奏咨,以省案牍。
傳穟複核曰:蘭地生番,隻有三十六社。
自三籍民人進墾之後,有彰化之阿裡史、阿束、岸裡、東螺、馬賽等社熟番,先後流入羅東沿山一帶開墾,謂之流番。
其性愚質,所得皆沙礫最劣之地,不成片段。
茲據呂倅查明,阿裡史等社,年僅收租谷四百餘石,并不足數。
曆年已支給書院生童膏火,用訖無存,請照高倅所議,準将此項租谷,撥歸仰山書院,以為延請山長并各生童膏火之費。
其馬賽番埔及沿山界外餘地,仍給社番招佃收租并設隘口糧之用,實為體恤番黎起見。
卑府查此等田園,既稱系流番所墾,與民人承墾膏腴之地不同,應俯如所請辦理,并無庸奏咨,以省案牍。
一、蘭屬保甲,應分為七保,按戶編查也。
志恒議曰:『編查保甲,原為稽察奸宄,并可考核士農工商各有執業,于聽斷詞訟之時,按冊而稽,多所裨益。
而向來承充保甲之人,專司呈報命、盜案件及雜務差徭,于編查戶口,不無潦草塞責;且有抗玩之戶,不聽編查;自應另舉公正服衆之人,承充保甲牌頭;以十戶為一牌,十牌為一甲,十甲為一保。
所有向日承充辦理雜務之保甲,仍循其舊,與編查戶口之保甲牌頭,各司其事,兩不相涉,方能着有成效。
今卑職将蘭境通盤籌劃,應分為七保:西勢、頭圍、抵美簡莊為第一保。
四圍、淇武蘭莊為第二保。
五圍、本城為第三保。
民壯圍、鎮平莊為第四保。
東勢、羅東為第五保。
鹿埔、順安莊為第六保。
馬賽、南興莊為第七保。
捐給紙張,頒發格式,令其按戶查填年貌、籍貫、丁口、事業,并該管牌首姓名,編造循環簿冊,呈官核明;再照冊填給門牌,按戶張挂;嚴禁胥差勒索。
至于每年戶口之增減,住址之遷移、執業之更易,悉照奉行章程,随時添注塗改,按期抽查,以昭核實』。
傳穟複核曰:保甲一法,台屬因地廣民稠,又多浮寄往來,未免行之不能盡實。
惟蘭地初開,民人尚少,且皆墾佃,不肯輕棄田園。
其餘百工遊藝閑民無幾,猶易編查。
且該處向系分結開墾,各有頭人結首,隻須于此中選舉其保正甲長,不令承應一切差徭,責成約束村莊,編排戶口,事即易辦。
應請俯照所議,分為七保,遴舉牌頭保甲,按戶編造清冊門牌,悉照奉行章程,随時添注,以昭核實。
一、蘭境食鹽,年配台場七千石,能否加銷?應俟編查戶口,定有确數也。
志恒議曰:『蘭屬年額銷台郡之濑北場課鹽七千石,前升守汪楠詳準歸于蘭廳經理。
曆年應征課本番廣銀二千三百一十兩,撥給蘭營戍兵加饷紋庫銀一千九百一十兩零四錢。
以九一伸折番廣銀二千零九十九兩三錢四分一厘,尚存盈餘番廣銀二百一十兩零六錢五分九厘,按年批解府庫,抵兌台饷,造報奏銷在案。
計自嘉慶十七年八月初十日,蘭地設官日起,至十八年六月十九日止,應銷課鹽,系汪前守代辦營銷所有。
是月二十日以後,始歸蘭廳經理,屢奉鹽道饬查,戶口日增,行令加配鹽觔。
卑職查蘭境流寓、土著戶口原報六萬餘人,系約計之詞。
其間去來無定,本難作準,是以曆年俱有缺銷課歸賠累。
閱今十有餘年,生齒日繁,戶口總屬有增無減,應請俟此次編查保甲戶口得有确數,能否加增,容再端案另文詳辦,以昭核實』。
傳穟複核曰:蘭處海外極邊彈丸之地,田園供租至于三萬,闾閻已難藏富。
又征鹽課饷銀二千三百餘兩,年額營銷台郡濑北場鹽七千石;案經前人議定,奏準遵行,至今甫十餘年,并無缺欠課饷。
若複議令加銷,恐非國家愛民輕賦之意。
議者以嘉慶十七年初設官時,核計丁口不過六萬有餘,議銷食鹽七千石;近來戶口日增,故請加銷。
卑府愚見:閩省近年鹽務頗形疲敝,内地各幫,欠課紛紛,獨台灣年額清完者,以額少而課輕也。
蘭地大小丁口極多不過八萬,而行鹽七千石,計每口年配食鹽一斤,尚不為多,故課輕而易銷。
若議加銷,恐民間避官食鹽,轉緻有名無實。
且此一節,原奏所無,請免議加,俾得課饷年清,實于鹽務、民情,兩有裨益。
一、蘭地五方雜處,人煙日衆。
其間隻身遊蕩,不安本分者,應請照例刺字逐水也。
志恒議曰:『蘭民皆系山前廳、縣移徙而來,隻身遊蕩,不安本分。
每因鼠牙雀角細故,辄行兇互鬥,滋生事端。
究其所犯,又止枷杖。
查例載:台灣流寓之民,凡無妻室者,應逐令過水,交原藉收管。
卑職前于查辦山匠林泳春一案之後,将先後所獲隻身無業遊民十餘名,面刺逐水二字,遞解内渡,交原籍管束。
從此地方較前大為安靖。
請嗣後遇有隻身流寓之人,一經滋事犯枷杖者,即行刺逐。
如向在嘉、彰一帶南路而來者,即遞交新莊縣丞衙門,暫為收管,移會淡防廳,即由八裡坌配渡。
如系淡水、新莊、艋舺而來者,即遞交彰化縣,由鹿港配渡,以免在地匪黨,代為布置逗遛』。
傳穟複核曰:台地遊民,半由私僻小港偷渡,日聚日多,因而滋事。
自當随時清查驅逐。
蘭地初開未幾,現在尚少,易于清理,不可稍事容隐。
應如呂倅所議,嗣後遇有隻身流寓之人滋事,即照例刺字逐永,以免在地逗遛,擾害闾閻(「東槎紀略」)。
案前各條内,有廳議倉谷儲備二萬石,餘谷應撥補淡防兵糧一節。
經府原議,必須通盤籌算,容俟項目議詳等語。
查自蘭營添設都司并添防兵三百名,除兵米多撥谷石碾放外,尚有添支廉俸、饷幹銀元,于應征餘租項下,不敷支放,曆照覆奏章程,變動谷價湊支。
如有不敷,再撥稅契湊給。
嗣奉清查道光二十八年以前倉庫款項歸員冊内,業經從細造奉核轉詳咨在案。
所有前議緣由,久已詳銷。
識此以備查考。
又案廳議東、西勢未墾埔地,請暫免升科,以纾民困,緩報升科,以恤民隐各一節。
經府原議:一系地多礫石,瘠劣最甚;一系積水之區,佃戶難于承耕;均屬實在情形。
應請俯如所議,不拘年限,以纾民力而恤貧農;分别奏咨立案等語。
查東勢、頂二結、鹿埔、辛仔罕等地,西勢抵百葉、湯圍、三十九結等地,已經朱任于道光二十八年詳報新墾請升,卓任于二十九年奉查照案詳覆。
随奉奏明定額矣。
糧額既增,經征自不容惰。
緩升習慣,追呼在所不免。
官斯土者,當凜然于既升複荒之向有嚴議,而決然于山頭水角之勿事搜求,亦為國為民之一端也。
附識大略,閱者其鑒諸! 紀略 蛤仔難紀略(辨證二則)嘉義教谕閩縣謝金銮(退谷) 按謝氏「紀略」一篇,自原由、宣撫、形勢、道裡至圖說五門,以今校之,皆未若目驗者之為确。
惟未辨證一門二則,力言蘭宜收撫,為當日梁宮詹據以入奏之稿。
茲從其甲午重刊本備錄之,以為後師。
古之善籌邊者,卻敵而已。
開疆辟土利其有者,非聖王所欲為。
顧是說也,在昔日不可以施于台灣,在今日複不可以施于蛤仔難。
其故何也?勢不同也。
台灣與古之邊土異,故籌台灣者,不可以彼說而施之于此也。
夫古之所謂籌邊者,其邊土有部落、有君長,自為治之;其土非中國之土,其民非中國之民,遠不相涉焉。
偶為侵害,則慎防之而已。
必欲撫而有之,有其土而吾民不能居也,徒為争殺之禍,故聖王不願為;而為之者過也。
若台灣之在昔日,則自鄭氏以前,紅夷踞為窺伺,海寇處為巢穴。
及鄭氏之世,内地之人居之,田廬辟,畎浍治,樹畜饒,漳、泉之人利其肥沃而往者,日相繼也。
其民既為我國之民,其地即為我國之地;故鄭氏既平,施靖海上言,以為不當棄。
朝廷韪其說,遂立郡縣,豈利其土哉?順天地之自然,不能違也。
夫台灣之在當日,與内地遠隔重洋,黑水風濤、沙汕之險,非人迹所到。
然猶不可棄,棄之則以為非便。
乃至今日之蛤仔難,則較為密迩矣;水陸毗連,非有遼絕之勢,而吾民居者衆已數萬,墾田不可勝計;乃咨嗟太息,思為盛世之民而不可得,豈情也哉?況楊太守入山,遮道攀轅,如赤子之觌父母,而民情亦大可見也。
為官長者,棄此數萬民,使率其父兄子弟,永為逋租逃稅私販偷運之人而不問也,此其不可者一。
棄此數百裡膏腴之地、田廬、畜産,以為天家租稅所不及也,此其不可者二。
民生有欲,不能無事。
居其間者,漳、泉異情,閩、廣異性,使其自鬥自殺、自生自死,若不問也,此其不可者三。
且此數萬人之中,一有雄黠才智、桀骜不靖之人,出而馭其衆,深根蒂固,而不知以為我疆我土之患也。
此其不可者四。
蔡牽窺伺、朱濆鑽求,一有所合,則藉兵于寇,赍糧于盜也。
此其不可者五。
且其形勢,南趨淡水、艋舺為甚便,西渡五虎、閩安為甚捷,伐木扼塞以自固則甚險。
倘為賊所有,是台灣有近患,而患即及于内地。
此其不可者六。
今者,官雖未辟,而民則已辟。
水陸往來,木拔道通,而獨為政令所不及,奸宄兇人以為逋逃之薮,誅求弗至焉。
其不可者七。
凡此七者,仁者慮之,用其不忍之心;智者謀之,以為先幾之哲。
其要歸于棄地棄民之非計也。
而或者曰:『台灣雖内屬,而官轄之外皆為番。
土還諸番可矣。
必欲争而有之,以滋地方之事,斯為非宜』。
不知今之占地而耕于蛤仔難者已數萬衆,必當盡收之使歸于内地,禁海寇勿複往焉,而後可謂之還番,而後可謂之無事。
否則官欲安于無事,而民與寇皆不能也。
非民之好生事也;戶口日繁,有膏腴之地而不往耕,勢不能也。
亦非寇之好生事也;我有棄地,寇固将取之;我有棄民,寇又将取之也。
故使今之蛤仔難可棄,則昔之台灣亦為可棄。
昔之所以留台灣者,固謂郡縣既立,使吾民充實于其中、吾兵防捍于其外;番得所依,寇失所踞。
所謂安于無事者,此也。
今之蛤仔難亦猶是已矣。
或則又曰:『蛤仔難之民,久違王化,其心叵測。
欲馭之,懼生禍端』。
信哉是言也。
夫君子之居官,仁與智二者而已。
智者之慮事,不在一日而在百年;仁者之用心,不在一己之便安,而求益于民生國計。
倘敬事以愛民,蛤仔難之民,即堯舜之民也。
何禍端之有?楊太守之入山也,歡聲動地。
驅為義勇,則率以從;索其兇人,則縛以獻。
安在其久違王化哉?苟其圖利于身,弗達時務,抑或委用非人,土豪奸吏把持行私乎其間,則其啟禍也必矣。
故此事非才德出衆者,不可與謀也。
一方之辟,必有能者籌度乎其間。
其見諸事者,蔚為功業矣;或徒見諸言,而其時不能用,後卒不易其言焉;則皆此邦之文獻也。
自施靖海以後,善籌台事者,莫如陳少林、藍鹿洲。
二公者,可謂籌台之宗哲矣。
當康熙時,彰化、淡水未曾設官,政令巡防,北至鬥六門而止,或至半線、牛罵,要不越諸羅轄内二百餘裡之地。
自半線(今彰化縣治)以北,至于雞籠(今淡水廳北界),七、八百裡,悉荒棄之,亦诿于番。
即台邑之羅僅門、鳳山之琅峤,皆擯弗治。
當事者逡巡畏縮,志存苟安,屢為畫地自守之計,雖雲禁民勿侵番地,實則藏奸矣。
故少林作「諸羅縣志」,慷慨着論。
其言曰:『天下有宏遠深切之謀,流俗或以為難而不肯為,或以為迂而不必為。
其始為之甚易而不為,其後乃以為必不可不為而為之,勞費已十百千萬矣。
明初漳、潮間有深澳(即今南澳),泉屬有澎湖,爾時皆遷其民而墟之,且塞南澳之口,使舟不得入;慮島嶼險遠,勞師而匮饷也。
及嘉靖間,倭寇入澳,澳口複通。
巨寇吳平、許朝光、曾一本先後據之,兩省罷敝;乃設副總兵以守之,至于今巋然一巨鎮矣。
澎湖亦為林道幹、曾一本、林鳳之巢穴。
萬曆二十年,倭有侵淡水、雞籠之耗,當事以澎湖密迩,不宜坐失,乃立遊擊以戍之,至于今又巋然重鎮也。
向使設險拒守,則南澳不憊閩廣之師,澎湖不為蛇豕之窟。
倭不深入,寇不得竊踞,漳泉、諸郡,未必罹禍之酷如往昔所雲也。
今半線以至淡水,水泉沃衍,諸港四達,猶玉之在璞也;流移開墾,舟楫往來,亦既知其為玉也已。
而雞籠為全台北門之鎖鑰(今就艋舺營分兵置汛),淡水(今設同知駐竹塹)為雞籠以南之咽喉,大甲(今為淡水南界,置巡檢,有城)、後壟(有兵汛)、竹塹(今同城設一遊擊),皆有險可據;乃狃于目前之便安,不規久遠之至計,為之增置縣邑防戍,使山海之險,弛而無備,将必俟羊亡而始補牢乎?南澳、澎湖之往事可睹已』。
按少林此論,其情形恰與今日相仿。
今之蛤仔難即昔日之彰化、淡水也。
但爾時海上尚屬平靜,今則海寇羅織,日睥睨于其間,其勢為尤亟耳。
又藍鹿洲呈巡使黃玉圃詩雲:『郡東萬山裡,形勢羅漢門(今設千、把總汛)。
其内開平曠,可容數十村。
雄踞通南北,奸宄往來頻。
近以逋逃薮,議棄為荊榛。
此地田土饒,山木利斧斤。
移民遷産宅,兵之亦龂龂。
何如設屯戍?守備為遊巡。
左拊岡山背,右塞大武臀。
既清逸賊窟,亦靖野番氛。
府洽得屏障,相須若齒唇』。
又曰:『諸羅千裡路,内地一省同。
萬山倚天險,諸港大海通。
廣野渾無際,民番各喁喁。
上呼下即應,往返彌月終。
不為分縣理,其患将無窮。
南劃虎尾溪,北距大雞籠。
設令居半線,更添遊守戎。
健卒足一千,分汛扼要沖。
台北不空虛,全郡勢自雄。
晏海此上策,猶豫誤乃公』。
又曰:『鳳山東南境,有地曰琅峤。
厥澳通舟楫,山後接崇爻。
寬曠兼衍沃,氣勢亦雄骁。
茲土百年後,作邑不須■〈火龜〉。
近以險阻棄,絕人長蓬蒿。
利在曷可終,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