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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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稅之時,并無查丈。

    若換單覆丈,其弓戈難免與契載不同,則并印契亦當更換。

    換契則原主中證,皆須傳同查勘,方免控争。

    是換一司照,而全蘭之民紛紛騷動,恐非綏安海外窮黎之意。

    所可慮者,二也。

    蘭地初墾,先經前守楊廷裡給予墾照,後乃易給廳單。

    兩次給單,民間即有兩次之費。

    将來換給司單,需費勢所難免。

    是一田而三處換單出費,小民其何以堪?勢必抗延不領,從而差役追呼,需索更甚。

    即使肯領,而所費既巨,田本已貴,田價必昂。

    田價昂,則米谷安能使賤?蘭地新開之初,田園米谷即已昂貴,将來流害益無窮矣。

    所可慮者,三也。

    卑府愚見,以為給單者,所以使民有據,俾免紛争,本便民也。

    今民已有據,廳單亦由官給,屢次紛更,徒滋病累,殊非便民之本意。

    應請邀恩免換司單,以蘇民困。

     一、加禮遠港炮台并南關圍牆、外委公所,應請暫緩建造也。

    志恒議曰:『「噶瑪蘭創始善後事宜」案内,應建東勢加禮遠港口炮台、南關圍牆、外委公所、兵房三案工程,前廳高大镛會同守備翁朝龍,勘估港口炮台一座并圍牆等工,需銀四千八百八十三兩六錢一分六厘。

    又港口外委、額外公所、兵房等工,估需銀二千二百九十三兩零七分七厘。

    又馬賽地方建造南關并圍牆等工,估需銀九千八百七十四兩零九分八厘。

    前府以數目浮多,駁令删減。

    前署廳姚瑩覆勘詳送,蒙藩憲行查,姚瑩并未出結。

    所送冊結,系高故倅銜名,饬換現任銜名印結,詳送核轉。

    卑職會營複核,鄙署廳勘詳無異。

    所有原估工料銀兩,項目會具現任銜名、印結、填明年月,另文送府核轉,仰懇憲台察核奏咨施行』。

     傳穟複核曰:蘭地各工,俱已報竣;惟炮台、南關外委公所未建。

    呂倅議請照原議估修,卑府複核所占工料豈無浮冒;但蘭地各工,皆在征存餘租動撥,呂倅現送曆年征收支銷總冊内,截至道光元年止,已盡數支撥,并無盈餘銀款。

    南關、加禮遠港炮台、兵房,工程浩大,應請暫緩興修。

    且現奉憲檄,議于蘭營添設都司一員,戍兵三百名。

    所有營署兵房及糈饷,亦未籌議,容俟通盤籌劃,項目議詳。

    仍請于覆奏案内先行聲明。

     一、城垣莿竹俱已茂密,如有缺壞,應随時修補也。

    志恒議曰:『「噶瑪蘭創始善後事宜」案内,五圍地方應建城垣,挑挖濠溝,舂築城基,前守楊廷理原議栽種土産九芎樹為城。

    前通判翟淦莅任,因九芎樹木過大,一時不能生根,令總理結首,城基之上遍插莿竹,已經全活;再于城基之旁,另栽小九芎樹。

    将來樹竹茂盛,即有空隙,亦可将竹枝編排,城垣愈形鞏固,系屬因地制宜,奉憲檄照所議辦理。

    仍令将承辦各總理結首姓名及建築丈尺,造冊詳送,以憑獎勵。

    卑職抵任,督同總理陳奠邦等,履勘所插莿竹,現在茂密。

    其城邊并無所種之小九芎樹。

    詢據陳奠邦稱:城邊種樹,已非一次,因蘭地每于秋冬雨多,地土松濕,不能存活。

    惟莿竹一律整齊。

    又濠溝淤淺,亦即挑挖通流,可資捍衛。

    卑職現查各總理頭人承辦丈尺姓名,造具清冊,另文詳送,仰祈察核咨部』。

     傳穟複核曰:蘭地既經開辟,建城設官,自當修築磚城,以資鞏固;但蘭地沙土不甚膠黏,燒磚皆不可用,故本地并無磚甑,向須運自内地,工費浩大,一時難以興修。

    原議栽種九芎樹為城,嗣因樹本過大,一時不能生根,議令總理頭人等,在城基上遍插莿竹,令栽小九芎樹,已奉憲準在案。

    今呂倅查勘所插城垣莿竹,現在茂密;而小樹屢種不能生活,自屬實在情形;應請俯如所請,随時修補。

    其濠溝倘有淤淺,亦即挑挖通流,以資捍衛。

     一、入山備道,應照前署廳姚瑩原議緩修也。

    志恒議曰:『噶瑪蘭廳應修備道二條,泉、粵二籍民人分墾地界,各得其一,各前廳遵照奏案,谕雇二籍頭人興修。

    旋據泉藉總理翁清和、粵籍總理林典等禀請寬展年限。

    前署廳姚瑩傳齊各頭人結首,細加咨詢。

    緣兩處備道,一由艋舺之大坪林進山,從内山折轉,至大湖隘,始抵東勢之溪洲,系泉人分得地界;一由竹塹之九芎林進山,經鹽菜甕,翻玉山内鹿埔,可出東勢之小叭哩沙喃口,系粵人分得地界。

    計程皆應三日,而所曆懸崖峭壁,山徑崎岖,樹木叢雜,須攀藤附葛而上,生番處處皆可出沒;兼隔大溪數重,深不可測,怪石羅列,舟楫難施;溪流複移徙不定,并無涯岸可建橋梁。

    若欲進山修築,須得溪流幹涸之際,各負幹糧、執持器械,結隊前進,以防生番肆殺,野獸搏噬。

    需數載之久,始能将事。

    計其工費,非萬金不可。

    詳準咨部展限緩修在案。

    今卑職覆加查察,該兩路山徑,天限險峻,纡回百數十裡,并無平坦之地可以墾辟田園。

    山内向無居民,即樵采之人,亦不敢窮幽深入。

    本年山匠林泳春滋事,經水師提督許帶兵圍捕,各犯狼奔鼠竄,亦無一犯敢從此二處逃走者,可為明證。

    刻下三貂正道,大半業已修整寬平,行旅往來不絕;況備道開成,無人鎮壓,必棄為盜賊逋逃之薮。

    應請仍照姚瑩所議,準予緩修。

    将來民人入山,樵采漸多、人煙稠密、行旅漸通、生番潛迹,再議興修未為不可』。

     傳穟複核曰:楊守原議修築進山備道者,蓋緣蘭民三籍,漳居十之七、八,泉僅十分之二,粵則不及其一。

    又三貂正道,進蘭頭圍、西勢一帶,盡屬漳人。

    台地好分氣類,恐有械鬥緩急之事,泉、粵二籍為漳人所困,不能自通。

    且三貂徑險,設有不虞,易于梗塞,故欲更修二道,誠為遠慮。

    卑府細加咨詢,泉、粵自以人少,皆與漳民和睦,并無争競之志。

    設有不虞,尚有烏石及加禮遠二港,可由海道徑達雞籠、艋舺,不必假道内山。

    前署通判姚瑩查議,此二道深曲險阻,事非急要,詳準咨部緩修。

    今呂倅亦請照姚瑩所議,與卑府管見相同。

    所有楊守原議請修入山備道之處,應毋庸議。

     一、壇廟城垣俱已創建成規,應請修造城隍神廟,以符職守,而順輿情也。

    志恒議曰:『「噶瑪蘭創始事宜」案内,奉準部文,天後、城隍廟,應就蘭屬官民捐建。

    各前廳議設董事經理,出示勸捐,未有成效。

    今卑職于抵任後,查自開蘭以來,所有山川、社稷壇、風雲雷雨、城隍祭祀神位以及城垣池沼、文武員弁衙署、兵丁卡房各工,俱已創建成規。

    天後廟亦于城内建有廟屋兩進,規模粗就。

    惟城隍無廟,僅于天後廟内,附設紙牌,實不足以昭誠敬。

    況城隍尊神,凡有府、州、縣城池者,無不建廟,以便民間祈報。

    今蘭地設官分職,陰陽之理,原無二緻。

    城隍尊神,不可無廟。

    卑職倡捐經費,買定本城北門内空地一所,擇本年十月初八日,興工建廟塑像,以順輿情』。

     傳穟複核曰:神道設教,說本「羲經」。

    燮理幽明,贊襄聖治。

    故凡建都設邑,皆有城隍尊神,職司守土,鹹受敕封,載在「禮官」,恭承「祀典」。

    楊守原議:蘭廳建立山川、社稷二壇,春秋緻祭,準銷祭品銀二十兩;乃社稷有壇,城隍無廟,典儀未備,人神不安。

    現據呂倅倡率捐建,以順輿情,殊與大部官民揖建之文相符。

    惟祭品支銷,尚未議及,雖為數無幾,而不載「禮官」,即不足以昭崇敬。

    又厲壇者,所以安慰無主幽魂,俾有憑依,乃不為厲之意。

    應請饬該倅俟城隍廟工完竣,并捐設厲壇。

    自道光四年為始,準其每年在餘租項下,動支城隍及厲壇祭品銀十兩,以昭崇敬。

    并乞憲台察核咨部立案(按開蘭之初,以官民合建天後、城隍二廟入奏,經部議覆雲:『二廟既自捐建,又不知城隍但附祀于神祗壇右,則不必動帑興修,亦毋庸報銷祭品銀兩矣。

    此次得與厲壇編入歲額,支銀另祭,豈非禮順人情也欤』)。

     一、羅東巡檢兼管司獄,毋庸移駐也。

    志恒議曰:『原奏自五圍至羅東,陸程二十二裡,設巡檢一員,為專管捕官。

    現在羅東,荒埔多未開墾,戶口較少,政務亦簡。

    新設巡檢,援照竹塹巡檢之例,與印官同城,兼管司獄,時往羅東稽察。

    仍俟羅東荒榛盡辟,戶口日聚,應否移駐,随時酌辦。

    卑職查羅東荒埔,雖已陸續開墾,其近山荊榛荒土尚未盡透,居民戶口亦未稠密;羅東離城較近,巡檢不時親赴各莊稽察,盡堪控制。

    且該巡檢,兼司獄務,朝夕稽查,尤關緊要。

    現在衙署已于城中建蓋,應請仍與印官同城,毋庸移駐羅東』。

     傳穟複核曰:蘭廳治在五圍北,距淡、蘭交界約百餘裡,南距蘇澳邊境約四十裡。

    羅東在東勢之中,距廳治僅二十二裡,地雖開辟,民仍無多。

    巡檢駐居城中,控制稽查,往來甚便。

    且該巡檢兼管司獄,有監獄之責,應如呂倅所議,毋庸移駐。

     一、烏石港及加禮遠港口小船出入,應請由廳督同縣丞會營稽查挂驗,免其配載官差也。

    志恒議曰:『噶瑪蘭西勢烏石港、東勢加禮遠港,二處小口,向于春末夏初,南風當令之時,有台屬之鹿港、大埯、八裡坌、雞籠等處小船,儎民間日用貨物,進港貿易;并有内地之祥芝、獺窟、永凝、深滬等澳采捕漁舟,入口售賣鹽魚魚脯,換儎食米回内。

    其船每隻僅可裝米二、三百石。

    所有蘭境每年額銷郡垣濑北場課鹽七千石,必須雇覓此項漁船二十餘隻,方足以敷運儎。

    如裝米至四、五百石之商船,因港門淺狹,莫能進港。

    且入口海道回環曲折。

    而烏石港口礁汕羅列,旁有雞嶼、卯鼻潮水分流之險;一交秋令,港門沙塞,即埯邊各項小船亦難出入矣。

    稽自開蘭十有餘年,未有堪以配載官谷之船入港者。

    蘭地僻處全台山後,生齒日繁,人煙輻辏,一切日用所需,全賴各處小船于春夏間入口貿易。

    倘累以官差,或小加裁禁,舟商一經裹足,地方立見衰頹。

    惟每年進口商漁船隻,或一百餘号至二百餘号不等;若不官為稽察挂驗,難保無夾帶違禁貨物,甚或附搭匪人偷渡,實不可不防其漸。

    查全台雖例止鹿耳門、鹿仔港、八裡坌三口通行,其餘小口一概不準私越,即未便官為挂驗;但噶瑪蘭另為一區,由艋舺入山,計程四站,其間崇山峻嶺,貨多滞重,難以陸行,是烏石港、加禮遠港二處,必須舟楫往來,以為民便。

    頭圍縣丞、千總駐劄之所,切近二港,應請由廳督同縣丞會營,于船隻進港、出港之時,逐加查驗,蓋印放行,并令縣丞按月造冊,由廳核明轉報。

    一切船隻免其配載官差,以昭體恤,而免繁擾』。

     傳穟複核曰:台地各船配載官差,惟有官谷最大。

    但三口配谷,皆用大船。

    蓋運載客貨二、三千石,資本既厚,載價亦多;派令配載官谷,大者一百八十石、小者一百三十石,給與七分運腳,商民賠費無多,故得久遠遵行。

    至于遭風到口小漁船,梁頭五尺以上至八、九尺者,載貨不過數百石,向不配載官谷。

    嗣因大船稀少,官谷欠運甚多,嘉慶十五年後,始議令到口小漁船一概配載。

    五尺以上配谷三十石,六尺、八尺以上配谷四、五十石至六十石不等;然必正口始可押配。

    其私口小港,雖遭風到岸之船,亦必押歸正口配載。

    緣正口人戶殷繁,百貨聚集,各有行保。

    配運官谷,設有遭風失水,皆行保着賠。

    其私港小口,向無行保,即令配載,而其船妥否,并無把握。

    設有失水官谷,即歸無着。

    此各口配載官谷之情形也。

    蘭雖有烏石港、加禮遠港二口,港門淺狹,入口之船不過二、三百石,得利甚微。

    蘭民百貨旱路難通,皆賴其販運。

    若累以官差,或小加裁禁,誠如呂倅所言,舟商一經裹足,地方立見衰頹。

    且僅春夏之間,港門通暢。

    秋後沙塞,即小船亦難出入。

    此又與通台各口情形不同。

    應請俯如所議,二港小船免配官差,惟責成該廳督同頭圍縣丞會營,于船隻出入時,稽查挂驗;并于船照内登明所載貨物來往處所,不夾帶違禁貨物及匪人附搭偷渡諸弊;仍按月造冊,由廳轉報。

    洵于體恤民商之中,仍寓慎重海防之意。

     一、仰山書院因乏經費未建,延請山長于文昌宮作課,以端士習而振文風也。

    志恒議曰:『蘭廳自嘉慶十五年入版,生齒日繁,人煙輻辏。

    其間工商農業者,十居八、九,多以強霸刁健為能。

    明于孝弟禮讓者,十難一、二。

    地方僻陋,學校未施,必先設書院,延師教育人材,日漸觀摩,以期振興文教。

    前廳翟淦議設仰山書院名目,因乏經費,未能建創;僅于文昌宮内,延師作課,每歲甄錄生童六、七十名。

    所需師生膏火花紅,前廳高大镛将阿裡史等社餘埔,原議設屯未準之租谷,改作此項經費。

    後來曆任照辦,俱未詳明立案。

    此時文昌宮内,經前署廳姚瑩延有主講,從師肄業生童共八十餘名,事難中止。

    經費不敷,除将阿裡史等社租額,另列專條,議請憲示外,所有原設仰山書院名目,現經延師設課緣由,伏乞憲鑒!應請毋庸咨奏,以省案牍』。

     傳穟複核曰:噶瑪蘭新辟之區,三籍民人,風氣強悍;自宜選擇俊秀,教之誦習詩書,俾知孝弟禮讓。

    從前雖經議設仰山書院,因乏經費,未能創建。

    既有文昌宮可以作課,并延請山長,生童肄業八十餘名;近年附入淡水廳學者,已有兩三人;是即造就人材之效。

    若能建立學舍,增益膏火,文風可望彬彬日盛。

    此時自可毋庸奏咨。

    惟卑府更有請者:蘭廳遠在山後,至郡十三日程,道路險仄。

    生童肄業,每歲考試,跋涉艱難。

    希圖進取,似宜格外鼓舞,以昭體恤。

    但文風初肇,生童不及百人,未能立學,向皆統由淡水廳錄取送考。

    可否奏請于卷面别立蘭字号,每歲台灣道拔取一名,以為定制,仍附淡水學訓導管朿,則蘭廳士子進取有階,必更蒸蒸向學。

    其于地方不無裨益。

     一、阿裡史等社埔地,每年征租不能如數,請撥充書院膏火也。

    志恒議曰:『前廳翟淦續查出東勢、羅東、阿裡史、馬賽流番各社,及沿山界邊田園,每年征租可番銀一千三百餘圓,請免升科以充屯饷。

    嗣準前任台灣鎮道以蘭地流番并非土著,番黎止應設立通、土,未便議設屯丁。

    所有田園應照例升科,或完納番租,分别辦理。

    當蒙院司饬行丈量辦理。

    卑職查翟前廳議作屯地之時,原系未墾荒埔。

    迨設屯之議奉駁,當将羅東、阿裡史等社埔地一百零五甲,饬令流番墾報升科。

    其馬賽番埔四十甲,即令佃首招墾,給番收租。

    又沿山一帶荒埔,尚有生番出沒,翟前廳饬就馬賽、施八坑口添設隘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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