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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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任,十月開征,限以次年三月完半、九月完全,十九年造冊報銷。

    緣蘭地僻在萬山之後,每至秋冬二季,霖雨連綿,雖有征收之名而無其實。

    在前倅莅任開征,正值雨多晴少之際,是以因地制宜,相沿成俗,必得遞展一年奏銷,民力稍有寬裕。

    仰墾據情覆奏,仍以每年十月開征,次年三月完半,九月全完。

    再于下年與通台廳縣一律造冊奏銷,事無窒礙。

    可以行,農民胥受其福』。

     傳穟複核曰:通台錢糧,皆以二月開征,四月完半;八月開征,十月完全;分上下忙,與民休息,次年奏銷。

    定例通行已久。

    蘭地一隅,獨以十月開征,次年三月完半,九月全完,再展至下年奏銷。

    是一年之供租,凡經三年而後奏銷,匪但與例不符,且征期太寬,人情易于觀望。

    民既不急完納,官亦借口緩征,勢必年有積欠。

    且時曆三年,事多遷變,有事逃亡,動成無着,于國課既有妨礙;迨至事後追呼,小民愈加困苦,轉非所以便民。

    蘭地新辟之區,本應年清年款;乃核曆年奏銷,積欠不少。

    立法之初即已如此,将來流弊不可勝言;是即立法不善之明驗也。

    但如原奏及該廳所議,遞展一年奏銷,相沿已久。

    今道光三年始完二年供租,若遽改制,并征三年新賦,民力實有拮據。

    請以道光四年為始,照例二月開征四年新賦,四月完半,八月開征,十月全完。

    其道光三年舊賦,準其分限于四、五、六年帶征。

    仍于道光五年,将三、四兩年分供租,一并奏銷具報。

    其經征接征各官處分,亦自道光五年後,與常例一律辦理。

    如此則民不病,而國課可冀清完,且奏銷章程亦得畫一矣。

     一、倉谷儲備二萬石實貯在倉,餘谷應撥補淡防兵糧也。

    志恒議曰:『噶瑪蘭廳倉盈餘谷石,先奉憲檄撥補淡水廳,墊給艋舺營不敷兵米。

    各前廳以蘭城運谷至淡交倉,陸程四日,中隔三貂、嶐嶐二嶺,山徑崎岖,牛車、腳力,均難挑運。

    若由烏石港配船,載至八裡坌口登岸,其間有雞嶼、卵鼻兩處,港門淺狹,礁山累累,各色小船往來出入維艱,且非春末夏初南風當令之時不可。

    工費浩大,風水堪虞。

    議請每谷一石,變粜庫紋銀六錢,解府發交淡防廳采買。

    又以粜價不敷買補,緻奉議駁。

    而蘭地潮濕非常,倉廒貯滿,所有供耗支給蘭營兵食外,盈餘之谷日多,無廒可貯,黴變糟朽勢所不免。

    尤慮不肖官吏,乘機粜賣。

    及至查參治罪,業經銀谷兩空。

    卑職伏查彰化縣征收供粟,定于八裡坌口,每年配載内地一萬七、八千石。

    彰邑距八裡盆陸路五跕,水程亦須由鹿仔港登舟出大洋行走,是水陸兩途,亦與蘭廳至八裡坌相仿。

    而原奏坌征收供榖之後,準其變價攜至八裡坌買運,蘭境似可仿照。

    惟彰谷貴于淡防,而蘭谷則較淡防為賤。

    其中谷價有貴賤之殊,辦理則有難易之别。

    請令蘭廳将每年盈餘谷石,官為變粜。

    每石粜番銀一圓,攜價赴淡,照每年盈餘應運之數,各買一年歸補淡廳不敷兵食,毋許推诿。

    如此立定章程,庶變粜谷價與折征之數相同,而攜價赴買亦與彰邑赴八裡坌買谷配運成案吻合。

    再與淡防分年承買,亦免蘭獨耽賠累,節省公家運費,一舉而數善備焉』。

     傳穟複核曰:滬尾水師一營,自添設以來,淡廳支放兵食,歲有不敷。

    從前有将四縣截曠兵谷撥補接濟之議;但截曠之數無定,且四縣紛紛核計,為數奇零。

    又運淡道遠維艱,自不若以鄰境蘭廳之有餘,補淡廳之不足。

    而陸運既有峻嶺之阻,海運又有風水之虞;二廳互推,久未定議。

    今呂倅議令蘭廳盈餘谷石,官為變粜,每石番銀一圓,攜價赴淡,各買一年,歸補不敷兵食,實為妥洽。

    應請俯如所議。

    但淡廳每年不敷若幹,其數有定;而蘭廳每歲盈餘之谷難定。

    蓋歲有豊歉,官有勤惰,則征收多寡不同,而盈餘即不能劃一。

    且蘭營現議添兵三百名,歲應多支谷二千餘石;并舊額編支之外,實在盈餘若幹,酌中定數,是否足敷淡廳兵食?必須通盤籌算,容俟項目議詳可也。

     一、加留餘埔番租,官應為經理也。

    志恒議曰:『噶瑪蘭番社,東勢一十六社,西勢二十社。

    嘉慶十五年,前守楊廷理因番性愚,不知積蓄蓋藏,将來生齒增繁,勢必生計日绌,所以原議加留各社餘埔;大社周圍二裡,小社周圍一裡。

    東勢餘埔與民人墾升之地接壤,非特攙越混占,且捏造贌約,紛紛争墾;故前通判翟淦議令漳、泉、粵籍頭人,各舉殷實之家,充當佃首,責令召募佃戶承耕,按甲年議番租四石,計丁勻配。

    每屆收成,各通、土帶同佃首社丁,公同向佃收租。

    詳奉憲允在案。

    近據土目八寶籠等呈稱:「伊等與漢人雜居日久,多有通曉漢音并略知文字者。

    承耕餘埔,佃戶亦多認識,盡可自向收租,毋庸再由佃首經收」。

    卑職覆查東、西勢各社番加留餘租,原為保恤番黎。

    今社番既曉自收,應如所請,給予社番向佃收租。

    每屆歲底,由各通、土造冊報查。

    間有佃欠,并準呈官拘追,毋庸官為經理』。

     傳穟複核曰:噶瑪蘭東、西勢社番,各有通事、土目,所稱加留餘埔,其情形亦自不同。

    東勢十六社,最大者有三:曰加禮宛,曰掃笏,曰奇武荖。

    通事龜劉等三人。

    西勢二十社,最大者亦三社:曰哆啰美遠,曰珍仔滿力,曰辛仔罕。

    通事一人曰八寶籠。

    凡番社之事,東勢則龜劉等西勢則八寶籠為首,各偕其土目出為經理。

    其加留餘埔,所謂大社二裡、小社一裡者、東勢十六社,地最後辟,漢人猶未盡墾,故番得留其有餘。

    然與民人升科之地接壤,易于混争。

    前通判翟淦議以官為招佃,按甲分租。

    前督憲汪覆奏,自耕田園,栽樹為内界,不準漢人贌耕。

    其加留餘埔之外,亦栽樹為外界,準給漢人開墾,呈官在案。

    按年完納番租。

    至西勢荒埔,先為民人開透。

    前督憲汪覆奏,将西勢沿海沙侖,自烏石港至濁水溪三十餘裡,永為西勢番業,不許民人越墾。

    如番社人少,願贌給漢人開墾者,亦照東勢之例,呈官立案。

    道光元年,署通判姚瑩率番總理林興邦、通事八寶籠暨各土目,勘定界址,按社計丁分配,繪造圖冊詳送,是東、西勢加留餘埔案已久定。

    今呂倅據呈,議将租谷給予社番,向佃自收,毋庸官為經理。

    卑府竊以為立法務期可久,而愚番尤須曲為籌慮。

    呂倅意以官設佃首,難免朘削,不如俾番自理。

    然番性愚拙易欺,縱不足,猶十得八九;若聽番自管,恐日久漢奸謀占,私買私贌,并埔業歸于無有,官亦無從清查。

    即如台、鳳等邑,屯租原系官為經理,後租收不足,議歸番丁自收,遂至屯業失其大半。

    乃複議由官征給。

    一事章程再易,至今屯務大壞。

    蘭地餘埔,豈可再仍覆轍?且台、鳳諸邑,番丁歸化已百餘年,甫能略通漢語,粗識文字。

    蘭地諸番,歸化甫十餘年,所謂通語言文字者,殊未可信,難保非漢奸圖争佃首不得,唆弄愚番,從中漁利。

    應請仍照原議,未可率改。

    抑卑府猶有請者,餘埔番業定制後,惟以圖冊為憑。

    此時官存案卷,番衆不得見之。

    更曆日久,恐漢奸不免侵越,社番無憑控理。

    若案卷遺失,即官亦無憑稽核。

    請将詳送圖冊,照造一分,用印給與社番通、土收存,并将章程刻石,以垂久遠。

    仍令通、土将圖冊用石匣存貯,以備水火。

    每屆三十年,呈官清厘一次。

    凡侵越番埔者,不論從何典買,一概追還。

    倘或官吏為其蒙混,誤給印契墾照,查出一概注銷。

    如此,庶漢奸有所顧畏,愚番有所據依;即百年後案卷淪亡,而圖冊具在,官亦有以查核矣。

     一、設隘防守生番,隘丁口糧應分給隘地自行耕收也。

    志恒議曰:『噶瑪蘭民墾靠山課地,常被生番擾害。

    前守楊廷理詳請奏明:各隘口添設隘寮,募舉谙熟隘務之人為隘首,選雇壯丁,分管地段、堵禦生番、防衛耕佃以及往山樵采諸民人。

    所有隘首、隘丁口種、鉛藥辛勞之費,由附近承墾課地諸佃,按田園甲數,均勻鸠給。

    責令隘首向佃科收,毋庸官為經理。

    詳奉咨部覆準在案。

    迨前通判翟淦,以蘭屬各佃民四、六征收租課,賦稅匪輕;再令勻攤隘費,窮黎不堪其累。

    議請将三籍民人分墾埔地,除正額外,其附近山麓之荒林礫石瘠地,準隘首召佃墾升,列為不入額之款,傳作隘丁口糧,由官籌給,以公濟公,議免咨部。

    旋奉憲檄,以與原奏不符,應奏明更正,以昭核算。

    卑職查蘭屬東西勢沿山二十隘,分配隘丁二百二十六名。

    每隘分管界外附近山麓瘠地,或一、二十甲,或二、三十甲不等。

    各隘丁在地墾糧,數年以來,開辟尚未盡透。

    應請仍将各隘地予隘丁自行耕牧,以充口糧,俟墾透再行丈量造冊詳查。

    其耕鑿佃民,可免勻鸠隘費,亦與原奏毋庸官為經理之議相符』。

     傳穟複核曰:蘭自始入境之遠望坑至蘇澳,凡二十所,皆設隘丁。

    其口糧等費,初議附近居佃均勻鸠給,民力實形竭蹶。

    翟前倅請将附近山麓瘠地,準隘首召佃墾新,由官籌給,濟隘衛民,頗為兩便。

    惟與原奏不符,自應奏正核實。

    今呂倅議請将不成片段隘地,給隘丁自耕,俟墾透再行丈量甲數,應請俯如所議奏行。

    但隘地逼近生番,誠恐各丁恃強貪墾,侵入番界滋事。

    不可不予以限制。

    卑府管見,請仍委員先往勘丈各隘首所墾若幹甲,約計足數口糧需費而止,給予墾照。

    仍嚴定界址,不許越墾,緻生番釁。

    但此項隘地雖由官授其開墾,工本皆丁首自備,究與民耕官業有間。

    倘丁首緣事斥革、或其人身故,并無親丁接充,由官另募,即将隘地交接充之人經管,仍酌給地租十分之二,以贍恤原墾丁首家屬。

    其無子孫者,不許冒領。

    如此,則規制有定,可免事端,而隘業亦不緻于淪沒矣。

     一、東勢未墾頂二結、鹿埔等地八百一十餘甲,應請暫免報升,以纾民困也。

    志恒議曰:『前守楊廷理丈報東勢三籍民人荒埔二千五百三十八甲;前通判翟淦于嘉慶二十一、二兩年,丈報升科田園一千二百餘甲;又被水沖沙壓田園二百八十餘甲,詳準豁免外,尚有未墾埔地八百十餘甲。

    卑職查此項未報升科埔地,實系東勢靠近山腳之頂二結、鹿埔、馬賽等社,地多礫石,瘠劣最甚。

    雖有窮民往彼墾種雜糧,鮮有收成,以故抛懸至今,不成田園,難以征輸供賦。

    前廳高大镛履勘,地力瘠薄,仿照西勢、湯圍等莊,請免餘租,嚴限勒墾。

    又經三載,仍未墾成,應請暫免報升,仍由廳每年查勘結報一次,不拘年限。

    如可開透,即令升科;如仍系荒埔,即據實結報請緩,以纾農力』。

     傳穟複核曰:噶瑪蘭僻在台灣極北山後,本屬水寒土瘠;徒以地勢平衍、溪流灌注,故有膏腴之名。

    然其地可種者,北起頭圍,南至馬賽,不及百裡;西至生番山腳,東至海邊,寬者約四十餘裡,狹者不及十裡。

    自開辟以來,已墾田園報升者五千七百餘甲;中遭水沖沙壓,旋墾旋坍者數百甲。

    實在升科成熟田四千七十三甲二分,園一千一百七十六甲七分,雖較原奏之七千零五十甲缺額已多,但核現在額征正供榖九千一百八十二石有奇、耗羨榖一千二百七十五石有奇、餘租番銀一萬八千六百八十八圓。

    統計賦則已逾三萬,文武廉俸、兵米饷幹一切取足于此,每歲尚有餘谷以濟淡水之不足。

    彈丸之區,地力盡矣,其不能無水堀沙礫之瘠地者,勢也;前守楊廷理僅于深林茂草中,案繩約計,辄以七千餘甲具報,初亦不料其中水堀沙礫若是之多者,情也。

    茲蒙憲台深恤民艱,特奏賦則不能加增,甲數不能足額,實仰聖朝薄賦輕稅,予民寬大之意。

    蘭民聞知,無不歡欣感戴。

    呂倅所議,東勢尚未墾透頂二結、鹿埔等地八百一十餘甲,緣地多礫石,瘠劣最甚,議請暫免報升,不拘年限,以纾農力,實為體恤民艱起見。

    應請俯如所議奏咨,蘭民不勝幸甚! 一、西勢未墾埔地一百七十六甲,應請緩報升科,以恤民隐而免漏賦也。

    志恒議曰:『噶瑪蘭西勢原報荒埔二千零六十九甲,先經民人占定分墾,勒限嘉慶十七年開透報丈征租。

    迨至限滿,先後丈報升科田園一千八百九十餘甲外,未墾埔地一百七十六甲,現奉饬令入官,另行召佃墾種。

    卑職查此項未墾埔地,皆積水之區,每遇秋雨連綿,即成霔穴。

    嘉慶十六、七年屢遭水淹,各佃逃亡,通判翟淦令結首另招新佃。

    嘉慶十九年,佃戶始集,複定以二十一年開透,二十二年征租;并取結繪圖造冊,附同湯圍等莊瘠地,詳請豁減餘租。

    又為濁水溪流湧沙,屢築堤堰,皆遭淹沒。

    本年八月大雨,田禾顆粒無收,佃戶紛紛退墾,應請将此兩處低霔瘠地一百七十六甲,緩報升科;仍由廳每年查勘結報一次。

    如得水幹土闊,即谕令佃民上緊承墾升科;否即據實結報請緩,以恤貧農』。

     傳穟複核曰:西勢未墾埔地一百七十六甲,久已逾限。

    現據呂倅查系積水之區,佃戶不願承耕,系屬實在情形。

    應請俯照所議,以恤貧農,并分别奏咨立案。

     一、民人承種田園,毋庸換給司照,以蘇民困也。

    志恒議曰:『蘭戶開墾田園,先由各前廳填給丈單,付花戶執業,并未赴司請給墾照單。

    職到任檢查承種花戶,計有一、二萬人,若令自行赴司換給墾照,重洋阻隔,跋涉維艱,應請仿各廳縣赴司請領契尾司單之式,頒定空白聯二墾照,編列字号,蓋用司印,發行下廳,由廳填給各花戶,分領執業,以昭信守。

    仍将填過花戶姓名及四至甲分,挨号造具承種細冊,随同截留墾照存根,詳報定案』。

     傳穟複核曰:呂倅請領司照,以昭信守,誠為鄭重課業起見;但蘭民請墾,向憑廳給丈單,已十餘年。

    有原給某甲丈單,無力承墾,給某乙墾成報升者;又有某甲報升之業,典賣某乙投稅換戶者;又有原領丈單地段頗大,其後分給某乙、某丙墾升者;又有原領一單,後因分賣,隻立契券,原單仍存者;又有輾轉典賣,數易其主者。

    現在管業之佃,半非當時領單之人。

    後來升科之戈聲,亦非當日原單之弓丈。

    就田問賦,自以現在承耕各佃為準。

    此不能與原單符合,所可慮者,一也。

    民人請墾之初,皆嘗遣派胥役、弓手同往勘丈四至戈聲,填單給領。

    至陸續墾熟報升,又往勘丈造冊。

    現因造報升科定則咨部,又奏明委員覆勘,是一田已三經勘丈。

    若換給司單,又必逐戶覆丈,民間已不勝其擾矣。

    民人始執廳單為憑,及至買賣投稅之後,則憑司印契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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