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關燈
小
中
大
雜識(上)
紀人紀文(上)
地理「雜識」,古有專書。
自「荊楚歲時」、「桂林風土」而外,宋子京之「益部方物」、龔明之之「中吳紀聞」,無不圖及形類,詳及故老之嘉言媺行,與夫風土人文。
若以「雜記」而綴于書末,則如韓五泉之志「朝邑」、翟均廉之錄「海塘」,博求掌故,收拾零星;允為一書中體制所不可少。
故嘗師其意而求之,則率土歸化有其人也,宣風導情有其文也;訪時務者有其事,征古鑒者有其物也。
而一書于此總其成矣。
志雜識。
紀人 紀文(上) 紀人 蘭地未開時,有漳民吳沙者,初渡台為人執役,不自适,尋寄住于三貂社。
三貂為淡水當時極北之界。
越嶺即噶瑪蘭,有三十六社平埔番,散處于近港左右。
相傳三貂、噶瑪蘭者,人迹所不經之地,往往以化外置之。
吳沙因久住三貂,間蘭出物與番交易,見蘭中一片荒埔,生番皆不谙耕作,亦不甚顧惜,乃稍稍與漳、泉、粵諸無賴者,即其近地而樵采之。
雖翦棘披荊,漸成阡陌之勢,番故不之禁也。
而三籍聞風,視為逋逃薮,來者日益衆。
幸吳沙猶畏法,不敢盡縱容入番社,以不生事者為喜。
故同知徐夢麟以吳沙言為可信,每每有招撫蘭番之意。
此乾隆五十二年間事也。
然聚徒日衆,不移時亦遂占築土圍,踞烏石港為頭城(歸化後改名頭圍),番衆始驚怖,傾其族以相抵拒。
沙弟吳立死之。
有許天送者,首以販私悉夷情,社番推為長者。
吳沙得其言,知不可以力制也,乃退保三貂,謀以一、二示之信。
吳沙既欲以信結,諸番屬番社患痘,出方施藥,全活甚衆。
番德之。
又因番俗,埋石設誓,約以堵海賊為外援,不再侵削其地,鬥乃稍息。
此嘉慶二年事也。
然其時已雇募鄉勇,并在淡丞署,領有谕劄丈單矣。
猶惴惴以私墾為防。
及請添鄉勇、分設隘寮,又望為業戶,而鰓鰓以歸化為請,亦可見吳沙雖一匹夫,而其長慮卻顧,不忘戴天率土之思,不可為無裨于蘭之創造也。
吳沙在日,官給以吳春郁義首戳,疏節闊目,一切頗聽其便。
及三年,沙已死,子吳光裔頂充,由四圍更築至五圍。
六年,請續墾開蘭,未報,尋亦卒。
今沿海以東諸所升報田圍,皆當日吳沙酬謝民壯之地,俗呼民壯圍。
其由淡入蘭,自遠望坑至硬枋一帶,鄉勇坐護行人,尚有五跕未及裁撤,亦當日分守隘寮之遺也。
今已久成腹地,毫無生番蹤迹矣。
陳奠邦,原籍漳州人,豪氣自許,天性不漓。
未開蘭,寓淡水金包裡社,與貢生柯有成、民人何繪相友善,見事必相谘訪,然諾不誣。
嘉慶十二年秋,洋逆朱濆滿載農具,将以蘭為巢穴,居民或有與為聲息者;奠邦獨遣人走郡告急,至艋舺得前守楊廷理有會攻蘇澳之信,喜出望外,遂趨柯有成輩,募領鄉勇、番頭目,協同泉籍義首,引導官兵夾攻,水陸賊退。
事聞于朝,有旨追賞,出袍挂料各一副,五兩重銀牌各一面。
時奠邦已奉母入蘭,為街總理,闾裡以為榮。
十七年冬,建造蘭城,奠邦率先結首,分段完築,栽插竹圍。
道光四年秋,山匠滋事,購獲枭首林泳春,奠邦與有微勞。
而當外援之未應也,飛呼許提軍行部,則尤任勞而不避怨,抑何壯哉!大抵奠邦于地方公事,向前自效,毫無因循觀望之思。
其處鄉闾也,貧則赒之,幼則撫之,排難解紛,能不為習俗氣類所移,亦凜然烈士也。
聞其事母,尤關摯性,内外初無閑言。
通判高大镛旌其廬曰:「純孝性成」。
裡中曾疏舉其行于前廳,而未及核報;會奠邦死,後嗣大不振,家因中落。
談者無複以陳奠邦為孝義矣。
紀文(上) ——奏疏、議、紀略 奏疏 奏請噶瑪蘭收入版圖狀(嘉慶十五年四月)閩浙總督方維甸(寶岩) 奏為查明噶瑪蘭(即蛤仔難)地勢情形,請收入版圖,設官定地,以順輿望,以綏海疆。
謹據情具奏,仰祈聖鑒事。
竊照臣因奉旨前赴台灣查辦械鬥案件,業經訊結定拟具折恭奏外,欽奉上谕,随查淡水玉山之後(按玉山在蘭西南界外,地屬生番,時蓋訛傳也),地名噶瑪蘭,系番語。
閩音不正,訛為蛤仔難。
其地三面距山,東臨大海,平原寬廣,形若半規。
南有蘇澳,可進大船;北有烏石港,僅容小艇。
中有濁水大溪,出山東注,原在噶裡阿完社東旁入海;近年故道淤淺,正溜北徙,繞過員山,徑五圍之東,由烏石港入海(按庚午六月,溪流已仍循故道)。
民人所居,自五圍之外,尚有員山、溪洲、羅東、湯圍、柴圍、大湖圍、三十九結圍、都美鶴圍、勞勞圍、下溪洲、幾穆撈、辛那罕等處及圍外零戶。
濁水溪故道之北,盡為漳人,開墾十有八七;故道之南系泉人、粵人開墾。
又有岸裡社、阿裡史社、阿束社、東螺社、牛罵頭社,熟番遷居其中,荒埔尚未全墾。
此噶瑪蘭地勢情形也。
臣行次艋舺,即有噶瑪蘭生番頭目包阿裡等,帶領噶裡阿完等社生番前來叩見,呈送戶口清冊,業已遵制薙發,請即收入版圖。
并以熟番潘賢文等侵占伊地,請照熟番之例,設立通事,以免欺淩。
又據該處民戶頭人何繪等呈請:已墾田地,照則升科,設官彈壓,分定地界各等情。
臣當即将該生番等獎賞,并傳該民番等詳加詢問,面悉其狀。
随令總兵武隆阿、知府楊廷理逐加勘查。
據稱:『噶瑪蘭南北約長六、七十裡,東西約寬二、三十裡不等。
漳人四萬二千五百餘丁,泉人二百五十餘丁,粵人一百四十餘丁,熟番五社、九百九十餘丁,歸化生番三十三社、四千五百五十餘丁。
現應将未墾荒埔,分出地界,某處令某籍民人開墾,某處令某社番開墾,分畫公平,以杜争執。
再将已墾田地,丈量升科。
其員山東北,地處适中,可以設官安營;頭圍為水陸扼要之處,應設分汛』等語。
臣查噶瑪蘭田土膏腴,米價較賤;流寓日久,又有洋盜朱濆幫内散去夥匪及逃兇逸犯,潛匿其中。
上年漳人亦曾與泉人械鬥,熟番互相黨護。
泉人為漳人所困,大半避出。
以強淩弱,相習成風。
凡系良善民、番,皆思設官納賦。
若竟置之化外,恐台灣日後或添肘腋之患。
現經鎮道等禀議,佥同俱以設官經理為宜。
然該處數十年來為王化所不及,一旦繩以法度,亦不能立就安貼。
知府楊廷理、丁憂巡檢胡桂,于該處情形最為熟悉,臣已委令楊廷理等清查田甲,分劃地界。
俟楊廷理查德明具禀,臣再與撫臣會同妥議詳悉具奏。
所有查明噶瑪蘭情形,理合恭折先行陳奏。
勘查開蘭事宜狀(嘉慶十六年九月)閩浙總督汪志伊(稼門) 奏為委員勘明台灣噶瑪蘭山川形勢,謹将清查田甲、分劃地界并設官安汛、築城建署各事宜,逐款核議具奏,仰祈聖鑒事。
竊照前任督臣方維甸,奉旨前赴台灣查辦械鬥,将查明蛤仔難(即噶瑪蘭)地方情形,饬委候補知府楊廷理帶同丁憂巡檢胡桂前往查勘,請俟該委員查明具禀,再行會議緣由,恭折覆奏。
欽奉上谕:『噶瑪蘭田土膏腴,米價較賤,民番流寓日多,若不設官經理,必緻滋生事端。
現在檢查戶口:漳人四萬二千五百餘丁,泉人二百五十餘丁,粵人一百四十餘丁,又有生、熟各番雜處其中。
該處居民,大半漳人,以強淩弱,勢所不免。
必須有所钤制,方可相安無事。
其未墾荒埔,查明地界,某處令某籍民人開墾,某處令社番開墾,尤須分劃公平,以杜争端。
至所設官職,應視其地方之廣狹,酌量議添。
或建為一邑,或設為分防廳營,俱無不可。
其應設官長及營汛等事,該督于回省後,俟楊廷理等查禀到時,即會同張師誠,悉心詳議具奏』等因;欽此。
欽遵轉行查辦在案。
嗣據委員候補知府楊廷理将籌辦大概情形,開具條款節略禀送,經臣張師誠于兼署督篆時,行據藩司景敏,以楊廷理所議設官安汛、築城建署并稽查防禦各事宜,台洋遠隔,事難懸拟,呈請移饬台灣鎮、道、府會同委員楊廷理确核查議。
臣汪志伊到任後,檢查此案全卷,因事屬創始,一切章程,雖經楊廷理逐一籌議,其中尚多粗略之處,必須詳慎參酌,折衷盡善,以期一勞永逸,曆久無弊。
然非身曆其境、确勘詳查,僅憑紙上空談,恐該鎮、道、府亦未必能于楊廷理所議,籌核切當。
查知台灣道張志緒平昔辦事明幹,當将應查各情節,逐一指明,饬委該道親赴該處,督同楊廷理分别查勘,再行妥議去後;旋據該道勘明詳細禀複,并據會同台灣鎮總兵武隆阿督饬台灣府知府汪楠等,請于噶瑪蘭地方添設分防廳營,逐款會議具詳前來。
臣等随同藩司景敏、臬司劉大懿、鹽法道覺羅麟祥,将該鎮道等所議各款,詳悉查核,逐一胪陳,恭請聖訓。
『一、劃分地界,以專責成也』至『一、請撥備公銀兩以備地方緩急也』(計十二款)。
以上各條,臣等謹督同司道,悉心核議,實系因地制宜,分别籌備。
除咨部查照,并将其餘未盡事宜,饬俟新設員弁有人,再行分别查辦外,理合恭折具奏,并繪具輿圖貼說,恭呈禦覽。
戶部議覆,于嘉慶十七年二月十七日奉旨:依議。
仍準部咨到省遵辦在案。
議 籌議噶瑪蘭定制升台澎道桐城姚瑩(石甫) 噶瑪蘭之入籍也,知府楊廷理創議十八事。
嘉慶十五年,總督方勤襄公維甸奏之,汪制軍志伊、張撫軍師誠續有奏列,舉行未竣。
先是蘭地皆深林茂草,番人不知耕作。
廷理丈其地,可墾田、園七千餘甲,議田比屯,租六等,仿同安下沙則例,分為正供、耗羨、餘租;而部議令比台灣入官叛産。
通判翟淦争之,大吏是之,而未能覆奏也。
廷理丈量,本牽繩約計,謂可七千餘甲。
及墾後,地多硗瘠;西勢、湯圍等間為熱泉所傷。
又有清、濁二溪,不時沖刷,成熟田園實僅五千餘甲而已。
蘭人一甲抵内地十一畝有奇,通計五百餘頃,年納正供榖九千一百八十二石、耗羨榖一千二百七十五石、餘租番銀一萬八千六百有奇。
較淡水一廳,幅員不及其半,而賦額過之。
道光三年,趙文恪公督閩,詢知其狀,歎曰:『彈丸之區,民力盡矣,豈複堪重斂乎』?特奏賦則,請如楊議,而七千餘甲不能足額,得旨俞允;乃以福州知府方傳穟署台灣府、候補鹽運副呂志恒借補噶瑪蘭通判,往竣其事。
志恒條列應造冊者十事,議行及停罷者二十事。
傳穟複核,上之院司,悉如所議奏咨。
凡費部院司胥紙張飯食銀五千有奇,悉籌捐以給,蘭制始定。
傳穟與志恒所論頗詳,今備載之,俾後來考鏡焉。
一、田園賦則應請覆奏核定也。
志恒議曰:『噶瑪蘭丈報升科田園,前守楊廷理原議援屯案成例:田六等,每甲征租六石,仍照同安下沙則例,劃完正供榖一石七鬥五升八合四勺七杪二撮、耗羨榖一鬥七升五合八勺四杪七撮、餘租谷四石零六鬥五合六勺八杪一撮;園四等,每甲征租四石,劃完正供榖一石七鬥一升六合零一杪一撮、耗羨榖一鬥七升一合六勺六杪一撮、餘租谷二石一鬥一升一合七勺二杪八撮。
供、耗谷征收本色,餘租每石折征番銀一圓。
前督憲汪、撫憲張奏入。
部議以台灣叛産入官,每甲上等田收官租谷三十二石,中等田二十六石,下等田二十石;上等園如中等田,中等園如下等田,下等園可收谷十八石;行令升科。
前廳翟淦以蘭疆新辟,地瘠民貧,田園輸将已久,遽令加租,不無竭蹶。
且西勢、湯圍、白石山腳、新興等莊及新仔罕、民壯圍、六結諸荒埔,或因田禾被熱泉泡傷,或因地多砂礫,或因溪水淹浸,數據各佃哀乞豁減餘租,禀蒙前院憲批允,湯圍等莊止征供、耗,免納餘租,其餘悉照同安下則征收,轉行到廳。
緣冊籍繁多,一切紙張飯食,費無所出,延未造冊詳咨覆奏。
卑職到任查案,緣台地入官叛産,本系成熟田園;噶瑪蘭乃初開荒埔,肥瘠懸殊。
況叛産系田園全沒入官收租,蘭地田園系民自管業,隻輸供賦,尤非叛産可比。
卑職親赴村莊履勘,蘭境地本硗薄,非比嘉、彰;加以僻處極邊,雨多晴少,小民終歲勤勤,收成不易。
照田六、園四征租,已覺力有不支,斷難再議增賦。
仰墾核明翟淦原詳,湯圍、白石山腳、新興等莊,止征供、耗,免納餘租。
其餘田園,仍照同安下則,以六石、四石分劃正、耗,餘租照數征收。
餘租一石亦照原議折收番銀一圓。
先行覆奏定案,容即選派經書,設措各衙門紙張飯食之費,造具佃戶花名清冊,詳咨送部。
其已報升科之湯圍等莊田園應扣豁餘租及未報升科之辛仔罕等莊埔地兩款文冊,請俟項目分别勘丈、造冊,通詳核辦』。
傳穟複核曰:田六、園四額則,現經督、撫憲專折入奏。
其湯圍等莊,免納餘租一節,未經并奏,應請俯如所議。
但此等田園,隻可另為一冊,與撥換城基埔地一項,俟正案定後,附案咨部,自未便入于正冊,以免混淆。
且此項湯圍等莊田園,久已升科,曆年俱有征收供榖,應入奏銷;與未報升之辛仔罕等莊不同,應饬該廳勘丈造冊,先行送核。
一、建造城垣衙署,取用民人田園,換給埔地,應另款征收也。
志恒議曰:『噶瑪蘭創始先後事宜案内,以五圍地處适中、局面宏敞、堪以建築城垣,奉部覆準,所有城垣濠溝、文武衙署、監獄較場、演武廳營房,皆取用民人田園地基,換給奇武荖荒埔。
取用民田一甲者、換給埔地二甲,園一甲者、換給埔地一甲五分。
店地一間換給埔地二分五厘。
自嘉慶十八年撥補,至二十三年滿限。
因肥硗不齊,而各佃與泉籍墾佃争界讦訟,至二十五年甫經定案。
道光三年,始墾透熟園三十二甲九分,額征正供、耗羨榖六十二石二鬥、餘租谷六十九石六鬥。
請以是年起科,另立征冊征收,曆年一律奏銷,俾免淆混』。
傳穟複核曰:撥補城基,屢奉檄催升科。
緣在城各佃,與泉籍墾佃争界讦訟,至道光三年始行墾透,系易實在情形。
應請俯如該廳所議,另立征冊征收。
曆年一律奏銷,仍催承趕造各冊詳送核咨。
一、奏銷限期,應照部議奏定也。
志恒議曰:『噶瑪蘭奏銷原議,以嘉慶十七年開征,十八年三月完半、九月全完,十九年造報奏銷。
奉部核駁與定例不符,饬令複議。
卑職查蘭地自嘉慶十七年八月設官,所有十七年分額征供、耗、餘租,前通判翟淦詳報,是年八月
自「荊楚歲時」、「桂林風土」而外,宋子京之「益部方物」、龔明之之「中吳紀聞」,無不圖及形類,詳及故老之嘉言媺行,與夫風土人文。
若以「雜記」而綴于書末,則如韓五泉之志「朝邑」、翟均廉之錄「海塘」,博求掌故,收拾零星;允為一書中體制所不可少。
故嘗師其意而求之,則率土歸化有其人也,宣風導情有其文也;訪時務者有其事,征古鑒者有其物也。
而一書于此總其成矣。
志雜識。
紀人 紀文(上) 紀人 蘭地未開時,有漳民吳沙者,初渡台為人執役,不自适,尋寄住于三貂社。
三貂為淡水當時極北之界。
越嶺即噶瑪蘭,有三十六社平埔番,散處于近港左右。
相傳三貂、噶瑪蘭者,人迹所不經之地,往往以化外置之。
吳沙因久住三貂,間蘭出物與番交易,見蘭中一片荒埔,生番皆不谙耕作,亦不甚顧惜,乃稍稍與漳、泉、粵諸無賴者,即其近地而樵采之。
雖翦棘披荊,漸成阡陌之勢,番故不之禁也。
而三籍聞風,視為逋逃薮,來者日益衆。
幸吳沙猶畏法,不敢盡縱容入番社,以不生事者為喜。
故同知徐夢麟以吳沙言為可信,每每有招撫蘭番之意。
此乾隆五十二年間事也。
然聚徒日衆,不移時亦遂占築土圍,踞烏石港為頭城(歸化後改名頭圍),番衆始驚怖,傾其族以相抵拒。
沙弟吳立死之。
有許天送者,首以販私悉夷情,社番推為長者。
吳沙得其言,知不可以力制也,乃退保三貂,謀以一、二示之信。
吳沙既欲以信結,諸番屬番社患痘,出方施藥,全活甚衆。
番德之。
又因番俗,埋石設誓,約以堵海賊為外援,不再侵削其地,鬥乃稍息。
此嘉慶二年事也。
然其時已雇募鄉勇,并在淡丞署,領有谕劄丈單矣。
猶惴惴以私墾為防。
及請添鄉勇、分設隘寮,又望為業戶,而鰓鰓以歸化為請,亦可見吳沙雖一匹夫,而其長慮卻顧,不忘戴天率土之思,不可為無裨于蘭之創造也。
吳沙在日,官給以吳春郁義首戳,疏節闊目,一切頗聽其便。
及三年,沙已死,子吳光裔頂充,由四圍更築至五圍。
六年,請續墾開蘭,未報,尋亦卒。
今沿海以東諸所升報田圍,皆當日吳沙酬謝民壯之地,俗呼民壯圍。
其由淡入蘭,自遠望坑至硬枋一帶,鄉勇坐護行人,尚有五跕未及裁撤,亦當日分守隘寮之遺也。
今已久成腹地,毫無生番蹤迹矣。
陳奠邦,原籍漳州人,豪氣自許,天性不漓。
未開蘭,寓淡水金包裡社,與貢生柯有成、民人何繪相友善,見事必相谘訪,然諾不誣。
嘉慶十二年秋,洋逆朱濆滿載農具,将以蘭為巢穴,居民或有與為聲息者;奠邦獨遣人走郡告急,至艋舺得前守楊廷理有會攻蘇澳之信,喜出望外,遂趨柯有成輩,募領鄉勇、番頭目,協同泉籍義首,引導官兵夾攻,水陸賊退。
事聞于朝,有旨追賞,出袍挂料各一副,五兩重銀牌各一面。
時奠邦已奉母入蘭,為街總理,闾裡以為榮。
十七年冬,建造蘭城,奠邦率先結首,分段完築,栽插竹圍。
道光四年秋,山匠滋事,購獲枭首林泳春,奠邦與有微勞。
而當外援之未應也,飛呼許提軍行部,則尤任勞而不避怨,抑何壯哉!大抵奠邦于地方公事,向前自效,毫無因循觀望之思。
其處鄉闾也,貧則赒之,幼則撫之,排難解紛,能不為習俗氣類所移,亦凜然烈士也。
聞其事母,尤關摯性,内外初無閑言。
通判高大镛旌其廬曰:「純孝性成」。
裡中曾疏舉其行于前廳,而未及核報;會奠邦死,後嗣大不振,家因中落。
談者無複以陳奠邦為孝義矣。
紀文(上) ——奏疏、議、紀略 奏疏 奏請噶瑪蘭收入版圖狀(嘉慶十五年四月)閩浙總督方維甸(寶岩) 奏為查明噶瑪蘭(即蛤仔難)地勢情形,請收入版圖,設官定地,以順輿望,以綏海疆。
謹據情具奏,仰祈聖鑒事。
竊照臣因奉旨前赴台灣查辦械鬥案件,業經訊結定拟具折恭奏外,欽奉上谕,随查淡水玉山之後(按玉山在蘭西南界外,地屬生番,時蓋訛傳也),地名噶瑪蘭,系番語。
閩音不正,訛為蛤仔難。
其地三面距山,東臨大海,平原寬廣,形若半規。
南有蘇澳,可進大船;北有烏石港,僅容小艇。
中有濁水大溪,出山東注,原在噶裡阿完社東旁入海;近年故道淤淺,正溜北徙,繞過員山,徑五圍之東,由烏石港入海(按庚午六月,溪流已仍循故道)。
民人所居,自五圍之外,尚有員山、溪洲、羅東、湯圍、柴圍、大湖圍、三十九結圍、都美鶴圍、勞勞圍、下溪洲、幾穆撈、辛那罕等處及圍外零戶。
濁水溪故道之北,盡為漳人,開墾十有八七;故道之南系泉人、粵人開墾。
又有岸裡社、阿裡史社、阿束社、東螺社、牛罵頭社,熟番遷居其中,荒埔尚未全墾。
此噶瑪蘭地勢情形也。
臣行次艋舺,即有噶瑪蘭生番頭目包阿裡等,帶領噶裡阿完等社生番前來叩見,呈送戶口清冊,業已遵制薙發,請即收入版圖。
并以熟番潘賢文等侵占伊地,請照熟番之例,設立通事,以免欺淩。
又據該處民戶頭人何繪等呈請:已墾田地,照則升科,設官彈壓,分定地界各等情。
臣當即将該生番等獎賞,并傳該民番等詳加詢問,面悉其狀。
随令總兵武隆阿、知府楊廷理逐加勘查。
據稱:『噶瑪蘭南北約長六、七十裡,東西約寬二、三十裡不等。
漳人四萬二千五百餘丁,泉人二百五十餘丁,粵人一百四十餘丁,熟番五社、九百九十餘丁,歸化生番三十三社、四千五百五十餘丁。
現應将未墾荒埔,分出地界,某處令某籍民人開墾,某處令某社番開墾,分畫公平,以杜争執。
再将已墾田地,丈量升科。
其員山東北,地處适中,可以設官安營;頭圍為水陸扼要之處,應設分汛』等語。
臣查噶瑪蘭田土膏腴,米價較賤;流寓日久,又有洋盜朱濆幫内散去夥匪及逃兇逸犯,潛匿其中。
上年漳人亦曾與泉人械鬥,熟番互相黨護。
泉人為漳人所困,大半避出。
以強淩弱,相習成風。
凡系良善民、番,皆思設官納賦。
若竟置之化外,恐台灣日後或添肘腋之患。
現經鎮道等禀議,佥同俱以設官經理為宜。
然該處數十年來為王化所不及,一旦繩以法度,亦不能立就安貼。
知府楊廷理、丁憂巡檢胡桂,于該處情形最為熟悉,臣已委令楊廷理等清查田甲,分劃地界。
俟楊廷理查德明具禀,臣再與撫臣會同妥議詳悉具奏。
所有查明噶瑪蘭情形,理合恭折先行陳奏。
勘查開蘭事宜狀(嘉慶十六年九月)閩浙總督汪志伊(稼門) 奏為委員勘明台灣噶瑪蘭山川形勢,謹将清查田甲、分劃地界并設官安汛、築城建署各事宜,逐款核議具奏,仰祈聖鑒事。
竊照前任督臣方維甸,奉旨前赴台灣查辦械鬥,将查明蛤仔難(即噶瑪蘭)地方情形,饬委候補知府楊廷理帶同丁憂巡檢胡桂前往查勘,請俟該委員查明具禀,再行會議緣由,恭折覆奏。
欽奉上谕:『噶瑪蘭田土膏腴,米價較賤,民番流寓日多,若不設官經理,必緻滋生事端。
現在檢查戶口:漳人四萬二千五百餘丁,泉人二百五十餘丁,粵人一百四十餘丁,又有生、熟各番雜處其中。
該處居民,大半漳人,以強淩弱,勢所不免。
必須有所钤制,方可相安無事。
其未墾荒埔,查明地界,某處令某籍民人開墾,某處令社番開墾,尤須分劃公平,以杜争端。
至所設官職,應視其地方之廣狹,酌量議添。
或建為一邑,或設為分防廳營,俱無不可。
其應設官長及營汛等事,該督于回省後,俟楊廷理等查禀到時,即會同張師誠,悉心詳議具奏』等因;欽此。
欽遵轉行查辦在案。
嗣據委員候補知府楊廷理将籌辦大概情形,開具條款節略禀送,經臣張師誠于兼署督篆時,行據藩司景敏,以楊廷理所議設官安汛、築城建署并稽查防禦各事宜,台洋遠隔,事難懸拟,呈請移饬台灣鎮、道、府會同委員楊廷理确核查議。
臣汪志伊到任後,檢查此案全卷,因事屬創始,一切章程,雖經楊廷理逐一籌議,其中尚多粗略之處,必須詳慎參酌,折衷盡善,以期一勞永逸,曆久無弊。
然非身曆其境、确勘詳查,僅憑紙上空談,恐該鎮、道、府亦未必能于楊廷理所議,籌核切當。
查知台灣道張志緒平昔辦事明幹,當将應查各情節,逐一指明,饬委該道親赴該處,督同楊廷理分别查勘,再行妥議去後;旋據該道勘明詳細禀複,并據會同台灣鎮總兵武隆阿督饬台灣府知府汪楠等,請于噶瑪蘭地方添設分防廳營,逐款會議具詳前來。
臣等随同藩司景敏、臬司劉大懿、鹽法道覺羅麟祥,将該鎮道等所議各款,詳悉查核,逐一胪陳,恭請聖訓。
『一、劃分地界,以專責成也』至『一、請撥備公銀兩以備地方緩急也』(計十二款)。
以上各條,臣等謹督同司道,悉心核議,實系因地制宜,分别籌備。
除咨部查照,并将其餘未盡事宜,饬俟新設員弁有人,再行分别查辦外,理合恭折具奏,并繪具輿圖貼說,恭呈禦覽。
戶部議覆,于嘉慶十七年二月十七日奉旨:依議。
仍準部咨到省遵辦在案。
議 籌議噶瑪蘭定制升台澎道桐城姚瑩(石甫) 噶瑪蘭之入籍也,知府楊廷理創議十八事。
嘉慶十五年,總督方勤襄公維甸奏之,汪制軍志伊、張撫軍師誠續有奏列,舉行未竣。
先是蘭地皆深林茂草,番人不知耕作。
廷理丈其地,可墾田、園七千餘甲,議田比屯,租六等,仿同安下沙則例,分為正供、耗羨、餘租;而部議令比台灣入官叛産。
通判翟淦争之,大吏是之,而未能覆奏也。
廷理丈量,本牽繩約計,謂可七千餘甲。
及墾後,地多硗瘠;西勢、湯圍等間為熱泉所傷。
又有清、濁二溪,不時沖刷,成熟田園實僅五千餘甲而已。
蘭人一甲抵内地十一畝有奇,通計五百餘頃,年納正供榖九千一百八十二石、耗羨榖一千二百七十五石、餘租番銀一萬八千六百有奇。
較淡水一廳,幅員不及其半,而賦額過之。
道光三年,趙文恪公督閩,詢知其狀,歎曰:『彈丸之區,民力盡矣,豈複堪重斂乎』?特奏賦則,請如楊議,而七千餘甲不能足額,得旨俞允;乃以福州知府方傳穟署台灣府、候補鹽運副呂志恒借補噶瑪蘭通判,往竣其事。
志恒條列應造冊者十事,議行及停罷者二十事。
傳穟複核,上之院司,悉如所議奏咨。
凡費部院司胥紙張飯食銀五千有奇,悉籌捐以給,蘭制始定。
傳穟與志恒所論頗詳,今備載之,俾後來考鏡焉。
一、田園賦則應請覆奏核定也。
志恒議曰:『噶瑪蘭丈報升科田園,前守楊廷理原議援屯案成例:田六等,每甲征租六石,仍照同安下沙則例,劃完正供榖一石七鬥五升八合四勺七杪二撮、耗羨榖一鬥七升五合八勺四杪七撮、餘租谷四石零六鬥五合六勺八杪一撮;園四等,每甲征租四石,劃完正供榖一石七鬥一升六合零一杪一撮、耗羨榖一鬥七升一合六勺六杪一撮、餘租谷二石一鬥一升一合七勺二杪八撮。
供、耗谷征收本色,餘租每石折征番銀一圓。
前督憲汪、撫憲張奏入。
部議以台灣叛産入官,每甲上等田收官租谷三十二石,中等田二十六石,下等田二十石;上等園如中等田,中等園如下等田,下等園可收谷十八石;行令升科。
前廳翟淦以蘭疆新辟,地瘠民貧,田園輸将已久,遽令加租,不無竭蹶。
且西勢、湯圍、白石山腳、新興等莊及新仔罕、民壯圍、六結諸荒埔,或因田禾被熱泉泡傷,或因地多砂礫,或因溪水淹浸,數據各佃哀乞豁減餘租,禀蒙前院憲批允,湯圍等莊止征供、耗,免納餘租,其餘悉照同安下則征收,轉行到廳。
緣冊籍繁多,一切紙張飯食,費無所出,延未造冊詳咨覆奏。
卑職到任查案,緣台地入官叛産,本系成熟田園;噶瑪蘭乃初開荒埔,肥瘠懸殊。
況叛産系田園全沒入官收租,蘭地田園系民自管業,隻輸供賦,尤非叛産可比。
卑職親赴村莊履勘,蘭境地本硗薄,非比嘉、彰;加以僻處極邊,雨多晴少,小民終歲勤勤,收成不易。
照田六、園四征租,已覺力有不支,斷難再議增賦。
仰墾核明翟淦原詳,湯圍、白石山腳、新興等莊,止征供、耗,免納餘租。
其餘田園,仍照同安下則,以六石、四石分劃正、耗,餘租照數征收。
餘租一石亦照原議折收番銀一圓。
先行覆奏定案,容即選派經書,設措各衙門紙張飯食之費,造具佃戶花名清冊,詳咨送部。
其已報升科之湯圍等莊田園應扣豁餘租及未報升科之辛仔罕等莊埔地兩款文冊,請俟項目分别勘丈、造冊,通詳核辦』。
傳穟複核曰:田六、園四額則,現經督、撫憲專折入奏。
其湯圍等莊,免納餘租一節,未經并奏,應請俯如所議。
但此等田園,隻可另為一冊,與撥換城基埔地一項,俟正案定後,附案咨部,自未便入于正冊,以免混淆。
且此項湯圍等莊田園,久已升科,曆年俱有征收供榖,應入奏銷;與未報升之辛仔罕等莊不同,應饬該廳勘丈造冊,先行送核。
一、建造城垣衙署,取用民人田園,換給埔地,應另款征收也。
志恒議曰:『噶瑪蘭創始先後事宜案内,以五圍地處适中、局面宏敞、堪以建築城垣,奉部覆準,所有城垣濠溝、文武衙署、監獄較場、演武廳營房,皆取用民人田園地基,換給奇武荖荒埔。
取用民田一甲者、換給埔地二甲,園一甲者、換給埔地一甲五分。
店地一間換給埔地二分五厘。
自嘉慶十八年撥補,至二十三年滿限。
因肥硗不齊,而各佃與泉籍墾佃争界讦訟,至二十五年甫經定案。
道光三年,始墾透熟園三十二甲九分,額征正供、耗羨榖六十二石二鬥、餘租谷六十九石六鬥。
請以是年起科,另立征冊征收,曆年一律奏銷,俾免淆混』。
傳穟複核曰:撥補城基,屢奉檄催升科。
緣在城各佃,與泉籍墾佃争界讦訟,至道光三年始行墾透,系易實在情形。
應請俯如該廳所議,另立征冊征收。
曆年一律奏銷,仍催承趕造各冊詳送核咨。
一、奏銷限期,應照部議奏定也。
志恒議曰:『噶瑪蘭奏銷原議,以嘉慶十七年開征,十八年三月完半、九月全完,十九年造報奏銷。
奉部核駁與定例不符,饬令複議。
卑職查蘭地自嘉慶十七年八月設官,所有十七年分額征供、耗、餘租,前通判翟淦詳報,是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