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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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以前,民人自設有牡丹、遠望、三貂、大裡、頭圍五處隘丁,護送出入行人。

    每名送隘丁辛勞錢,一處各四十文;由當時硬枋、烏石港口時有生番出沒,不得不多為防備;故通判翟淦曾有另籌口糧、賞給隘丁之議。

    然且為司中所駁,況今則安谧已日久乎。

     撫綏:嘉慶丁醜年間,翟淦詳請安番之法。

    其略雲:台中鳳、嘉二邑,每有安番之法。

    嘉義責成阿裡山八社番通事,鳳山則每年官為安撫。

    再四思維,噶瑪蘭惟有仿照此法,年給賞番對象,令彼有所希冀而不出擾,庶切近山邊埔地民人,亦可安心耕種、樵牧。

    當經出示招募熟悉番語、周知番社之人,前往酌辦,日久未有以應之者。

    訪查原委,鳳、嘉内山各番,皆有一社為之頭目。

    如鳳之枋寮山後一社,為衆社生番之長,嘉則有阿裡山八社生番通事為之長,可以與彼頭目商議安撫。

    各生番俱受約束,不敢私出生事。

    蘭則内山溪徑藂雜,生番種類極多,原無頭目;并有淡水、彰化等内山生番,來蘇澳叭哩沙喃打牲,即乘便出擾者。

    其來蹤去迹,更飄忽異常。

    間有能通一、二社番語者,無濟于事,亦畏縮不敢應募。

    惟有加緊在各山路險要之處,添設隘寮、督率隘丁,上緊防範;一面再行招募熟悉各生番語之番割,谕令各老番,即就生番為線,輾轉勸化,務期辦理妥協。

    仍照嘉、鳳二邑,每年所需賞給對象,皆地方官自為捐資籌備,無煩報銷、奏咨司批,以應如所請,歸入覆奏案内辦理。

     番割:沿山一帶,有學習番語、貿易番地者,名曰番割。

    販鐵鍋、鹽布諸貨,入市易鹿茸、鹿筋、鹿脯、鹿角出售,其利倍蓰。

    生番引重,以女妻之。

    番不知書,結繩計數,日久失賬,即思殺之。

    番割懼,嫁其祻于近莊民,指為實某所欠,引出恣殺,取其頭顱去,即解結勿索。

    然則生番殺人盡由此乎?曰:否。

    漢人占墾其地,議年供榖若幹。

    負約即出殺。

    番嗜酒,漢人或與某為仇,囑通番割,引醉番出而刺殺者有之。

    番不出痘,偶出痘、熱狂,自出而殺人者,亦有之。

    其假妝生番,披發塗面,入夜仇殺截頭顱而去者,案尚少。

    其治之法,不外戰、守、和三策。

    嚴辦番割,禁絕往來;複令沿山聚族而居,聯合一氣;附近隘丁見生番轶出,鳴金擊鼓,擒而刺之,彼自畏威不敢犯。

    此以守為戰。

    如淡水之三角湧,其明效也。

    近來民間如蘇澳一帶,每年惟以煙、布、鹽、糖諸物與之講和而已。

     附考 台灣土番,種類各異;有土産者、有自海舶飄來及宋時零丁洋之敗遁亡至此者。

    聚衆以居,男女分配,故番語處處不同(沈文開「雜記」)。

     台灣東北為東番、為琉球、為日本諸國;西南為占城、為三佛齊、為呂宋、為暹羅諸國。

    其俗可考而知。

    内山生番延袤不知幾百裡,猶不與華通。

    其婚無媒妁,多贅男,完配後亦少淫亂。

    娶妻曰牽手,去妻曰放手。

    喪無棺椁,埋其屍于卧榻下,覆以土石。

    其居室,砌石、誅茅以蔽風雨。

    其飲食,近界内者,漸種五谷、具農器,薄種、薄收。

    歲有餘糧外,多薯芋為食,嚼米為酒。

    以手攫食,不用匕箸。

    其服飾,女結辮,男披發、跣足,或翦發散垂。

    下體無褲,前後遮以鹿皮;近界内者,或用布二幅,上體亦然。

    考史家謂:琉球嚼米為酒,煮海為鹽,好鬥刃殺。

    山以澎湖為大,小琉球近泉州,霁日登鼓山可望見。

    又雲:琉球旁有毗舍邪者,在小島中(見「文獻通考」:台灣即毗舍耶古地。

    「楞嚴經注」雲:西天貴賤,族分四姓,毗舍、商賈也。

    然則台灣為西洋互市地,自昔然矣。

    「泉州志」又雲:宋幹道七年,島寇毘舍邪掠海濱。

    八年複以海舟入寇,置水塞控禦之。

    按此一類能用武,又非今之生番流種矣),鳥語鬼形,殆非人類,則台灣近小琉球,即毗舍耶無疑(「問俗錄」)。

     「台灣番社紀略」:台灣四面皆海,而大山亘其南北。

    山以西民番雜出,山以東有番無民。

    番所聚處曰社,于東西之間,分疆劃界。

    界内番或在平地、或在近山,皆熟番也;界外番或歸化、或未歸化,皆生番也。

    幸沾皇化,惟有曆年地益辟、民益集、番益馴。

    猶恐番黎有不得輸之情,特設南北路理番同知以撫之。

    北路熟番可紀者,嘉義二十三社、彰化三十三社、淡水三十六社。

    每社有通事、土目約朿其衆,廢置皆由同知。

    此外歸化生番,嘉義則内優六社及阿裡山八社。

    而崇爻八社亦附阿裡山輸饷;彰化則水沙連二十四社。

    其淡水之蛤仔難,向在界外,今入版圖,改稱噶瑪蘭,設官吏如淡水廳(按嘉慶十五年開蘭設廳,制度一視澎湖;惟設羅東巡檢,同城兼司獄務,視淡水焉),通判即兼理番,不類北路同知矣。

    内優通事尚由官置。

    餘如土司之世襲、阿裡山之副通事、水沙連之社丁首,皆治贌社、輸納事宜。

    夫贌社,即民番互市也;所謂歸化,特輸納耳;而不薙發、不衣冠,依然狉狉獉獉。

    間或掩殺熟番,而有司不能治,為之太息!安得如噶瑪蘭之改土為流乎!南路理台、鳳兩縣番,載在「府志」者,台灣祗三社,皆平地番;鳳山熟番亦祗六社;餘俱歸化生番。

    以餘所聞,惟山豬毛四社、傀儡山二十七社,實與鳳山相接;琅峤十八社,山行須曆生番界,水行則由下淡水小舟可通,而沙馬矶頭為其盡處。

    故由鳳山往者,皆取水洋之捷。

    若卑南覓七十二社,則西南值鳳山,北接崇爻,又在嘉義山後,「府志」紀其大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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