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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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化番獨散處于近港左右,以漁海營生,負性愚魯,不知耕作。
所有餘埔,漢人鬥酒尺布即騙得一紙贌字。
又不識漢字,所有贌約,即系漢人自書,但以指頭點墨為識,真僞究系莫辨。
而所贌耕之輩,尤貪得無厭,雖立有約,至墾透後,應納租谷,居多糾纏不清。
番界:嘉慶十八年,通判翟淦奉将各社番埔,督饬三籍頭人,公同社丁、土目,逐一丈量甲數,繪圖造冊,先經詳報在案。
所有番社自耕田園,再為逐社清出界址,分别造具四至戈聲,清楚定案,永禁漢人侵占。
其番社于餘埔内,請留茅埔、牧場,亦丈出四至戈聲界址,永禁漢人私贌觊觎。
彈壓:開蘭時,以熟番人衆,僅有土目大宇一名,照料難周,請準就于岸裡、阿史等社熟番内,另選通事一名、土目一名,協同土目大宇,分頭管束各社熟番,各安耕作,毋許淩虐近地生番,緻滋釁端;亦毋許與耕種漢人滋事。
十八年,通判翟淦舉報西勢各頭目馬籠、東勢各頭目素瑪幹等,令各約束化番,以資彈壓。
撫綏:嘉慶十六年九月,蘭地被水,委巡檢胡桂動支正供榖一百七十六石八鬥五升,給發化番口糧。
内有西勢辛仔罕、奇武暖,東勢流流、辛仔羅罕、抵美福、奇立闆等社。
大口番男婦五百五十一名,各赈谷三鬥;小口番男女七十七名,各赈谷一鬥五升。
經新設通判翟淦勘準詳銷在案。
又于「創始事宜」内,奉準撫恤番租,加留餘埔,以資生計。
查溪南(即東勢)幾穆撈等十七社(嗣剔起馬賽系流番,隻十六社),倍于溪北(即西勢)哆啰妙■〈女完〉等二十社之番丁。
茲議小社周圍加番餘埔一裡,大社周圍加留餘埔二裡,給與化番,栽插樹木為界,不許漢人占墾。
如現在社番人少不敷耕種,始準贌給漢人開墾,呈官立案,接年完納番租,以示體恤。
其西勢二十社沿海一帶,久被漢人占墾,今自烏石港口至東勢界,約長三十餘裡,寬一、二裡不等,永為西勢番業。
該地沙侖與漢民田園,相隔大溪一條,雖日久不能混淆,聽其留作自耕,不便官為招墾(此條至道光元年,升倅姚瑩勘定其地,每丁得田二分一厘七毫七絲,詳前「番社」條中)。
惟東勢十六社,丈得餘埔計一千二百五十五甲二分零。
該番愚昧,官為招佃詳準,分作五股,漳墾其三,泉、粵各墾其一,經于二十年間,招有佃人八百二十六名。
據佃首保家具結,均系務農之人,限三年滿起租。
每甲納定番租四石。
由佃首帶同各社通、土,自向佃戶量收。
其各佃認耕應給執照,亦由廳給發,以歸簡易(翟淦詳文雲:其收租之式,各社有土目、社丁可以司事。
先将某莊佃戶應納何社租榖,于招佃後,通盤計算,分定立案;後屆冬成,聽各社番黎公選曉事老番,協同社丁、土目,會齊佃首,赴各莊按佃量收回社,按該社丁口勻分散給,以資口糧。
此定議也。
續因佃首等收入公所,不肯實時攤發,乃有丁胥監放之舉,其弊更加百出。
道光五年,通事龜劉等赴署倅烏竹芳請免監放,旋為社書舞弊。
至十一年薩廉任内,仍請準免丁胥監放;雖經府駁,亦雲監放弊大,斷不可行)。
此外有隆恩息莊二百甲,在貓裡府煙及奇武荖等地,每甲向佃年收租榖八石。
除以二石交蘭營中(亦即營莊)備作戍兵藥餌之資,又以二石聽墾首向收,償其資本外,所餘每甲四石租榖,即向墾戶指交佃首,彙給東勢化番糧食。
年款年清,曆辦在案。
生番 蘭自嶐嶐嶺至蘇澳,幅員袤長一百二、三十裡。
各民人田園都在山根之下,遠望則層巒疊障,皆由東南而趨西北;近至山腳,則皆兩山對列。
其中有鳥道溪徑,一似天生門戶、容生番出沒者。
生番尚武勇、性嗜殺,或五、六名,或三、四名,潛蹤出山,伏在菁深林密之中。
見行人多,則匿而不動,行人即由其身旁而過,亦不之覺;若一、二人往過,彼手镖極準,從背後一射,已中入要害矣。
全台雖各有生番之害,惟蘭地實逼處此,其害尤甚。
叭哩沙喃額喇「王」字者,尤逼近,尤兇惡;不論熟番、土番,亦時受其荼毒。
此雖緝捕兵役,斷不敢罙入其阻。
若雲山邊截捕,而生番性更狡黠,無從揣其出沒時地。
間有民人請糾鄉勇自入剿捕,而當道以事關重大、路徑不熟、種類不分,其殺人為害者,無從辨别,谕令不得冒昧起釁。
第設隘防堵,是一常法耳;究當謀一良策,以杜其出擾也。
番界:「開蘭事宜」奏準,于沿山隘寮之外,以五裡為率,劃界堆、築土牛。
凡民人樵采,毋許越界啟釁。
查「番社雜記」謂:康熙六十一年,官斯土者議:凡逼近生番處所,相去數十裡、或十餘裡,豎石以限之;越入者有禁。
山朝社、蛤仔難諸地,耕種樵采所不及,往來者鮮。
今則山前土牛諸界,久成腹地,而蘭亦已開辟二十餘載矣。
彈壓:蘭屬沿山隘口,原設隘寮十有一處,募丁一、二十名至五、六十名不等。
此乃從前吳沙在日,請設鄉勇,以巡防堵禦,名曰民壯寮;相安日久,并無劫奪孤客之危。
迨開蘭時,請毋庸另設番丁;但因設汛,裁撤其嶐嶺、硬枋二隘外,複準添設叭哩沙喃及清水溝、鹿埔嶺(即頂溪洲)三隘,分别泉、粵籍募守,共十有二隘。
近又有續添數隘(詳「關隘志」)以防禦生番,使毋出擾,則尤密矣。
又查舊路由三貂大嶺至牡丹坑、遠望坑,新路三貂嶺至三貂社,俱由大裡簡入頭圍。
未設
所有餘埔,漢人鬥酒尺布即騙得一紙贌字。
又不識漢字,所有贌約,即系漢人自書,但以指頭點墨為識,真僞究系莫辨。
而所贌耕之輩,尤貪得無厭,雖立有約,至墾透後,應納租谷,居多糾纏不清。
番界:嘉慶十八年,通判翟淦奉将各社番埔,督饬三籍頭人,公同社丁、土目,逐一丈量甲數,繪圖造冊,先經詳報在案。
所有番社自耕田園,再為逐社清出界址,分别造具四至戈聲,清楚定案,永禁漢人侵占。
其番社于餘埔内,請留茅埔、牧場,亦丈出四至戈聲界址,永禁漢人私贌觊觎。
彈壓:開蘭時,以熟番人衆,僅有土目大宇一名,照料難周,請準就于岸裡、阿史等社熟番内,另選通事一名、土目一名,協同土目大宇,分頭管束各社熟番,各安耕作,毋許淩虐近地生番,緻滋釁端;亦毋許與耕種漢人滋事。
十八年,通判翟淦舉報西勢各頭目馬籠、東勢各頭目素瑪幹等,令各約束化番,以資彈壓。
撫綏:嘉慶十六年九月,蘭地被水,委巡檢胡桂動支正供榖一百七十六石八鬥五升,給發化番口糧。
内有西勢辛仔罕、奇武暖,東勢流流、辛仔羅罕、抵美福、奇立闆等社。
大口番男婦五百五十一名,各赈谷三鬥;小口番男女七十七名,各赈谷一鬥五升。
經新設通判翟淦勘準詳銷在案。
又于「創始事宜」内,奉準撫恤番租,加留餘埔,以資生計。
查溪南(即東勢)幾穆撈等十七社(嗣剔起馬賽系流番,隻十六社),倍于溪北(即西勢)哆啰妙■〈女完〉等二十社之番丁。
茲議小社周圍加番餘埔一裡,大社周圍加留餘埔二裡,給與化番,栽插樹木為界,不許漢人占墾。
如現在社番人少不敷耕種,始準贌給漢人開墾,呈官立案,接年完納番租,以示體恤。
其西勢二十社沿海一帶,久被漢人占墾,今自烏石港口至東勢界,約長三十餘裡,寬一、二裡不等,永為西勢番業。
該地沙侖與漢民田園,相隔大溪一條,雖日久不能混淆,聽其留作自耕,不便官為招墾(此條至道光元年,升倅姚瑩勘定其地,每丁得田二分一厘七毫七絲,詳前「番社」條中)。
惟東勢十六社,丈得餘埔計一千二百五十五甲二分零。
該番愚昧,官為招佃詳準,分作五股,漳墾其三,泉、粵各墾其一,經于二十年間,招有佃人八百二十六名。
據佃首保家具結,均系務農之人,限三年滿起租。
每甲納定番租四石。
由佃首帶同各社通、土,自向佃戶量收。
其各佃認耕應給執照,亦由廳給發,以歸簡易(翟淦詳文雲:其收租之式,各社有土目、社丁可以司事。
先将某莊佃戶應納何社租榖,于招佃後,通盤計算,分定立案;後屆冬成,聽各社番黎公選曉事老番,協同社丁、土目,會齊佃首,赴各莊按佃量收回社,按該社丁口勻分散給,以資口糧。
此定議也。
續因佃首等收入公所,不肯實時攤發,乃有丁胥監放之舉,其弊更加百出。
道光五年,通事龜劉等赴署倅烏竹芳請免監放,旋為社書舞弊。
至十一年薩廉任内,仍請準免丁胥監放;雖經府駁,亦雲監放弊大,斷不可行)。
此外有隆恩息莊二百甲,在貓裡府煙及奇武荖等地,每甲向佃年收租榖八石。
除以二石交蘭營中(亦即營莊)備作戍兵藥餌之資,又以二石聽墾首向收,償其資本外,所餘每甲四石租榖,即向墾戶指交佃首,彙給東勢化番糧食。
年款年清,曆辦在案。
生番 蘭自嶐嶐嶺至蘇澳,幅員袤長一百二、三十裡。
各民人田園都在山根之下,遠望則層巒疊障,皆由東南而趨西北;近至山腳,則皆兩山對列。
其中有鳥道溪徑,一似天生門戶、容生番出沒者。
生番尚武勇、性嗜殺,或五、六名,或三、四名,潛蹤出山,伏在菁深林密之中。
見行人多,則匿而不動,行人即由其身旁而過,亦不之覺;若一、二人往過,彼手镖極準,從背後一射,已中入要害矣。
全台雖各有生番之害,惟蘭地實逼處此,其害尤甚。
叭哩沙喃額喇「王」字者,尤逼近,尤兇惡;不論熟番、土番,亦時受其荼毒。
此雖緝捕兵役,斷不敢罙入其阻。
若雲山邊截捕,而生番性更狡黠,無從揣其出沒時地。
間有民人請糾鄉勇自入剿捕,而當道以事關重大、路徑不熟、種類不分,其殺人為害者,無從辨别,谕令不得冒昧起釁。
第設隘防堵,是一常法耳;究當謀一良策,以杜其出擾也。
番界:「開蘭事宜」奏準,于沿山隘寮之外,以五裡為率,劃界堆、築土牛。
凡民人樵采,毋許越界啟釁。
查「番社雜記」謂:康熙六十一年,官斯土者議:凡逼近生番處所,相去數十裡、或十餘裡,豎石以限之;越入者有禁。
山朝社、蛤仔難諸地,耕種樵采所不及,往來者鮮。
今則山前土牛諸界,久成腹地,而蘭亦已開辟二十餘載矣。
彈壓:蘭屬沿山隘口,原設隘寮十有一處,募丁一、二十名至五、六十名不等。
此乃從前吳沙在日,請設鄉勇,以巡防堵禦,名曰民壯寮;相安日久,并無劫奪孤客之危。
迨開蘭時,請毋庸另設番丁;但因設汛,裁撤其嶐嶺、硬枋二隘外,複準添設叭哩沙喃及清水溝、鹿埔嶺(即頂溪洲)三隘,分别泉、粵籍募守,共十有二隘。
近又有續添數隘(詳「關隘志」)以防禦生番,使毋出擾,則尤密矣。
又查舊路由三貂大嶺至牡丹坑、遠望坑,新路三貂嶺至三貂社,俱由大裡簡入頭圍。
未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