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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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備
兵制營署營莊戎政武秩武功
夫班師振旅,而武衛仍奮于蠻荒;立政任人,而戎兵方行于海表。
有文事者必有武備,疇以承平日久而稍弛也哉?蘭初置守戎,繼添都阃。
其軍戍瓜期,一如台制,向但八十五耳。
近增超乘之雄,足敵戰鞍之數。
邀恩挾纩,備濟鞠藭。
雖戊己不屯,而庚癸則諾。
何伏戎于莽,尚又煩節钺來臨也。
是在城衆志者,懲之于積玩,弭之于未萌,斯氣銷日月,皆銳蓄風雷也。
志武備。
兵制 營署 營莊 戎政(附) 武秩 武功 兵制 噶瑪蘭營都司一員(駐蘭城)、守備一員(駐頭圍兼轄烏石港炮台、硬枋、三貂、三圍等汛,帶領戍兵一百名)、千總二員(一員專防城汛,一員為輪防嶐嶐嶺汛,兼轄大裡簡、三貂交界等塘,帶領汛兵五十名)、把總二員(一輪防溪洲汛,兼轄羅東,帶領汛兵四十名。
一駐蘇澳口,兼轄南關,帶領汛兵五十名)、外委四員(二協防城汛,一随防頭圍,一分防北關兼硬枋等塘,帶領汛兵四十名)、額外外委三員(二員貼防城汛,一員防加禮遠汛,帶汛兵三十名)、步戰兵四百五十五名(由内地按班撥換)、守兵二百四十名(由内地按撥)、炮位十三座(四城門各安一座,烏石港口炮台及頭圍、三圍、北關、嶐嶺、溪洲、蘇澳、加禮遠等汛,各安一座)、煙炖、器械(弓箭、鳥槍、大炮、藤牌等件,皆戍兵随班帶到,不年限)、火藥(年約需千斤)、鉛彈(年約需二百五十斤)、鑼鍋(十五口)、賬房(十五架,請領未到)、旗幟(大旗五杆副全)、馬疋(未配)。
附考 乾隆三年奏準:嗣後台地如有民人不法等事,許令武員移送地方官究治。
如兵丁生事滋擾,許文員關會營伍責懲。
如有彼此推诿者,照例罰俸一年,并饬令各該地方官汛防員弁,實力奉行。
彼此按月稽查,取具「并無兵民滋擾」印結,轉報該上司查核。
如或有意徇縱,将該地方官照徇庇例議處。
噶瑪蘭陸扼生番,水趨海溜,以雞籠、泖鼻為衛戶,以烏石港為沖喉;而不兼設水師者,以烏石港沙汕之外,即系大洋,港道窄小,不能安設營哨。
惟每屆春夏之交,南風盛發,着艋舺營水師守備,因巡哨之便,駕駛本營哨舟,在港口常川巡哨,遇盜兜擒。
地方有事,準蘭廳移會艋舺營帶兵先往策應。
升守方傳穟「請蘭營改制文」:蘭地民人三籍,漳最多,泉、粵人少。
漳、泉兵不可用也。
請悉用上府兵,以免分類械鬥之隙。
台灣城守左右兩軍,舊額一千一百六十七名,可撥左軍岡山汛兵四十、右軍大武壟汛兵三十。
北路左營原額一千二百六十八名,可撥嘉義存城兵八十、鬥六門汛兵三十、鹽水港、西螺二汛兵二十。
艋舺陸路原額兵八百名,可撥艋舺汛兵一百。
凡撥戰兵二百、守兵一百,以入蘭營。
其蘭營形勢,五圍城中最要,原設守備、把總、外委各一員、額外二員、兵丁二百一十五名;請改設駐都司一員、存城千總一員、外委二員、額外二員、戰守兵三百六十。
頭圍北當北關,東扼烏石港,人煙稠密,地方孔要,原設千總一員、兵六十;請改駐守備一員、外委一員、戰守兵一百。
嶐嶐嶺汛為淡、蘭二廳交界,接連三貂大嶺,俯瞰雞籠、泖鼻,茂林峻嶺,匪民之所逃匿也。
舊有石堡,設額外一員、兵二十名;請改設千總一員、戰守兵五十名。
馬賽、草山之外曰蘇澳,接界生番,東臨大海,可泊大小百艘。
昔蔡牽、朱濆二逆,屢泊舟于此,以窺噶瑪蘭。
至今南風盛發,土匪小船,時有藏泊。
山坑亦有民人私墾。
昔楊廷理原議于草山下建立南關;然地勢平闊,關未易建。
不若于山上建立炮台、土堡,以防蘇澳。
請設把總一員、戰守兵五十,防守邊界,堵緝洋匪。
加禮遠港在東勢大溪,出海之口也。
沿港皆番社,港口僅容小船出入。
楊廷理原議建炮台于此,似可毋庸;請設額外一員,兵丁三十名,稽查挂驗。
餘若溪洲汛為東勢适中,向設把總一員、兵四十名。
北關汛在梗枋,為入蘭鎖鑰,向設外委一員、兵四十名。
三圍汛在蘭城西北,向設兵十名,請仍其舊。
惟炮台塘在烏石港口,向設兵十名,今增五名。
以上蘭營新增兵額,乃由城守北、左、艋舺三營抽撥,與原設兵額及增設營弁合而計之,凡都司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二員、外委四員、額外三員、戰守兵六百九十五名。
以為定制。
此裁移營制之大略也。
至于營署,凡蘭營守備、存城把總、頭圍千總、溪洲把總,舊皆有署。
今雖改建各官,但稍為增郭,城中更造兵房三十間。
楊廷理原議加禮遠港建炮台,馬賽山下建南關。
今改建炮台于蘇澳,則南關之費可省。
惟蘇澳草山上築一土堡,以圍炮台。
設把總署及兵房二十間。
加禮遠港建外委公所及兵房十間,費省而工易竣。
所有艋舺遊擊改為淡水營參将,與新設噶瑪蘭營都司、千總印信、钤記,咨部鑄造更給可也。
道光四年二月,議上總督趙慎畛奏行。
越歲奉改如式。
時蓋因山匠林泳春滋事,兵力單薄,議增此也。
噶瑪蘭營歸艋舺營參将兼轄,新舊兵七百二名。
由各處抽撥額數:延平協左營兵四十二名,内外委一員;延平協右營兵四十一名,内外委一員;建甯鎮中營兵四十二名;建甯鎮左營兵四十一名;建甯鎮右營兵四十一名;汀州鎮中營兵三十五名;汀州鎮左營兵三十六名;汀州鎮右營兵三十七名,内額外一員;邵武協左營兵四十一名,内額外一員;邵武協右營兵四十一名,内額外一員。
——右噶瑪蘭營舊額上府兵三百九十七名。
福甯鎮右營兵三十三名,福壇鎮右營兵七名,建甯鎮中營兵一十四名,建甯鎮左營兵十名,建甯鎮右營兵六名,福甯鎮中營兵三十名,連江營兵五十名,長福營右軍兵五十名,羅源營兵三十五名,長福營左軍兵十名,連江營兵十二名,延平協左營兵十三名,興化協左營兵十五名,興化協右營兵十五名。
——右噶瑪蘭營新撥上府兵三百名,即由戍台之城守北、左及艋舺三營舊額内所抽撥者。
瓜代之時皆準由艋舺、八裡坌配渡,入五虎門。
改配台北班兵:台灣一鎮,水、陸十六營,班兵一萬四千六百五十六名,自内地五十三營遣戍,三年更替。
至台分入各營,戍滿由鹿耳門配舟内渡。
此舊制也。
台北各營至郡,道遠跋涉維艱。
嘉慶十五年,總督方維甸奏;嘉義以北班兵,改由鹿港登舟,時以為便。
既而港門淤淺,船少兵衆,候配需時。
道光三年,鹿港行商求與淡水之八裡坌口分船配載。
趙文恪公行鎮、道、府議。
四年正月,方傳穟署台道,以問鹿港同知鄧傳安、署淡水同知龐周,皆言兵商之困。
傳穟乃與總兵觀喜議覆曰:台灣三口對渡:鹿耳門與同安、廈門對;鹿港與泉州、蚶江對;八裡坌與福州
有文事者必有武備,疇以承平日久而稍弛也哉?蘭初置守戎,繼添都阃。
其軍戍瓜期,一如台制,向但八十五耳。
近增超乘之雄,足敵戰鞍之數。
邀恩挾纩,備濟鞠藭。
雖戊己不屯,而庚癸則諾。
何伏戎于莽,尚又煩節钺來臨也。
是在城衆志者,懲之于積玩,弭之于未萌,斯氣銷日月,皆銳蓄風雷也。
志武備。
兵制 營署 營莊 戎政(附) 武秩 武功 兵制 噶瑪蘭營都司一員(駐蘭城)、守備一員(駐頭圍兼轄烏石港炮台、硬枋、三貂、三圍等汛,帶領戍兵一百名)、千總二員(一員專防城汛,一員為輪防嶐嶐嶺汛,兼轄大裡簡、三貂交界等塘,帶領汛兵五十名)、把總二員(一輪防溪洲汛,兼轄羅東,帶領汛兵四十名。
一駐蘇澳口,兼轄南關,帶領汛兵五十名)、外委四員(二協防城汛,一随防頭圍,一分防北關兼硬枋等塘,帶領汛兵四十名)、額外外委三員(二員貼防城汛,一員防加禮遠汛,帶汛兵三十名)、步戰兵四百五十五名(由内地按班撥換)、守兵二百四十名(由内地按撥)、炮位十三座(四城門各安一座,烏石港口炮台及頭圍、三圍、北關、嶐嶺、溪洲、蘇澳、加禮遠等汛,各安一座)、煙炖、器械(弓箭、鳥槍、大炮、藤牌等件,皆戍兵随班帶到,不年限)、火藥(年約需千斤)、鉛彈(年約需二百五十斤)、鑼鍋(十五口)、賬房(十五架,請領未到)、旗幟(大旗五杆副全)、馬疋(未配)。
附考 乾隆三年奏準:嗣後台地如有民人不法等事,許令武員移送地方官究治。
如兵丁生事滋擾,許文員關會營伍責懲。
如有彼此推诿者,照例罰俸一年,并饬令各該地方官汛防員弁,實力奉行。
彼此按月稽查,取具「并無兵民滋擾」印結,轉報該上司查核。
如或有意徇縱,将該地方官照徇庇例議處。
噶瑪蘭陸扼生番,水趨海溜,以雞籠、泖鼻為衛戶,以烏石港為沖喉;而不兼設水師者,以烏石港沙汕之外,即系大洋,港道窄小,不能安設營哨。
惟每屆春夏之交,南風盛發,着艋舺營水師守備,因巡哨之便,駕駛本營哨舟,在港口常川巡哨,遇盜兜擒。
地方有事,準蘭廳移會艋舺營帶兵先往策應。
升守方傳穟「請蘭營改制文」:蘭地民人三籍,漳最多,泉、粵人少。
漳、泉兵不可用也。
請悉用上府兵,以免分類械鬥之隙。
台灣城守左右兩軍,舊額一千一百六十七名,可撥左軍岡山汛兵四十、右軍大武壟汛兵三十。
北路左營原額一千二百六十八名,可撥嘉義存城兵八十、鬥六門汛兵三十、鹽水港、西螺二汛兵二十。
艋舺陸路原額兵八百名,可撥艋舺汛兵一百。
凡撥戰兵二百、守兵一百,以入蘭營。
其蘭營形勢,五圍城中最要,原設守備、把總、外委各一員、額外二員、兵丁二百一十五名;請改設駐都司一員、存城千總一員、外委二員、額外二員、戰守兵三百六十。
頭圍北當北關,東扼烏石港,人煙稠密,地方孔要,原設千總一員、兵六十;請改駐守備一員、外委一員、戰守兵一百。
嶐嶐嶺汛為淡、蘭二廳交界,接連三貂大嶺,俯瞰雞籠、泖鼻,茂林峻嶺,匪民之所逃匿也。
舊有石堡,設額外一員、兵二十名;請改設千總一員、戰守兵五十名。
馬賽、草山之外曰蘇澳,接界生番,東臨大海,可泊大小百艘。
昔蔡牽、朱濆二逆,屢泊舟于此,以窺噶瑪蘭。
至今南風盛發,土匪小船,時有藏泊。
山坑亦有民人私墾。
昔楊廷理原議于草山下建立南關;然地勢平闊,關未易建。
不若于山上建立炮台、土堡,以防蘇澳。
請設把總一員、戰守兵五十,防守邊界,堵緝洋匪。
加禮遠港在東勢大溪,出海之口也。
沿港皆番社,港口僅容小船出入。
楊廷理原議建炮台于此,似可毋庸;請設額外一員,兵丁三十名,稽查挂驗。
餘若溪洲汛為東勢适中,向設把總一員、兵四十名。
北關汛在梗枋,為入蘭鎖鑰,向設外委一員、兵四十名。
三圍汛在蘭城西北,向設兵十名,請仍其舊。
惟炮台塘在烏石港口,向設兵十名,今增五名。
以上蘭營新增兵額,乃由城守北、左、艋舺三營抽撥,與原設兵額及增設營弁合而計之,凡都司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二員、外委四員、額外三員、戰守兵六百九十五名。
以為定制。
此裁移營制之大略也。
至于營署,凡蘭營守備、存城把總、頭圍千總、溪洲把總,舊皆有署。
今雖改建各官,但稍為增郭,城中更造兵房三十間。
楊廷理原議加禮遠港建炮台,馬賽山下建南關。
今改建炮台于蘇澳,則南關之費可省。
惟蘇澳草山上築一土堡,以圍炮台。
設把總署及兵房二十間。
加禮遠港建外委公所及兵房十間,費省而工易竣。
所有艋舺遊擊改為淡水營參将,與新設噶瑪蘭營都司、千總印信、钤記,咨部鑄造更給可也。
道光四年二月,議上總督趙慎畛奏行。
越歲奉改如式。
時蓋因山匠林泳春滋事,兵力單薄,議增此也。
噶瑪蘭營歸艋舺營參将兼轄,新舊兵七百二名。
由各處抽撥額數:延平協左營兵四十二名,内外委一員;延平協右營兵四十一名,内外委一員;建甯鎮中營兵四十二名;建甯鎮左營兵四十一名;建甯鎮右營兵四十一名;汀州鎮中營兵三十五名;汀州鎮左營兵三十六名;汀州鎮右營兵三十七名,内額外一員;邵武協左營兵四十一名,内額外一員;邵武協右營兵四十一名,内額外一員。
——右噶瑪蘭營舊額上府兵三百九十七名。
福甯鎮右營兵三十三名,福壇鎮右營兵七名,建甯鎮中營兵一十四名,建甯鎮左營兵十名,建甯鎮右營兵六名,福甯鎮中營兵三十名,連江營兵五十名,長福營右軍兵五十名,羅源營兵三十五名,長福營左軍兵十名,連江營兵十二名,延平協左營兵十三名,興化協左營兵十五名,興化協右營兵十五名。
——右噶瑪蘭營新撥上府兵三百名,即由戍台之城守北、左及艋舺三營舊額内所抽撥者。
瓜代之時皆準由艋舺、八裡坌配渡,入五虎門。
改配台北班兵:台灣一鎮,水、陸十六營,班兵一萬四千六百五十六名,自内地五十三營遣戍,三年更替。
至台分入各營,戍滿由鹿耳門配舟内渡。
此舊制也。
台北各營至郡,道遠跋涉維艱。
嘉慶十五年,總督方維甸奏;嘉義以北班兵,改由鹿港登舟,時以為便。
既而港門淤淺,船少兵衆,候配需時。
道光三年,鹿港行商求與淡水之八裡坌口分船配載。
趙文恪公行鎮、道、府議。
四年正月,方傳穟署台道,以問鹿港同知鄧傳安、署淡水同知龐周,皆言兵商之困。
傳穟乃與總兵觀喜議覆曰:台灣三口對渡:鹿耳門與同安、廈門對;鹿港與泉州、蚶江對;八裡坌與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