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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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 書院(膏火田)學規主講(仰山社附)應試選舉 庠序以培養乎人才也,而書院即以輔成乎庠序,其為功較近而捷焉。

    蘭之廳制,一視澎湖,而初猶附試于淡水;則以人文必盛,乃建專學,非故緩也,蓋有待也。

    夫明去漢二千餘載,而後邱文莊、海忠介崛起于瓊州,況蘭泱泱表海,佳氣蜿蜒,将必有涵泳聖涯、蔚山川而開風氣、衍閩學而配孔庭者近在目前;講院特其嚆矢耳。

    志學校,附選舉。

     書院 學規 主講 應試 選舉 書院 仰山書院,在廳治西文昌宮左,以景仰楊龜山得名。

    嘉慶十七年委辦知府楊廷理創建三楹,旋圮。

    道光五年,通判呂志恒移假文昌祠東廂房,為山長安硯之地,并于東首臨街建一門樓,額曰「仰山書院」。

    十年夏,署倅薩廉乃即舊址重建一廳、二房、一廚竈,連一曠地大可數弓,莳花樹果,編以枳籬;西接敬字亭,南連行香官廳,外又護以闆跶門,亘以短小牆,砌石鋪磚,窗疏明爽。

    雖肄業學舍無地兼營,不可謂非小結構也。

     膏火田,在阿裡史等社。

    由查丈閑款撥充院租項下,年折收番銀一千六百圓有奇(以糧書征催田租,以禮書經其出入)。

    膏火,每課生員三名賞銀二元,童生上取十名賞銀五元五角,未冠童生四名合賞銀一元。

    課期,每八人備席一張,發錢五百文;每卷一本,發錢十文。

    院長束修與盤川,随時無定;惟聘金六元,膳金月各十元,年節三次儀各四元,附敬使各一元。

    又兩節及開館、撤館,各折席銀三元,具有定數。

    每月官課一次、師課一次,大率以初二、十六等日為期(院長家器、生童椅棹,随時酌補)。

    年給禮書紙筆資銀二十四元,院夫工食銀十二元。

    又拾字紙工食銀十二元。

    又訂歲、科各試支給盤川,童生各四金(仝任增至十二金,徐任人多增八金)。

    取進者再賀十金。

    生員名六金,鄉試名八金。

    取中者再賀,兩榜者再賀(按歲、科兩試及鄉試各盤費,詳後第四頁案語)。

     附考 楊廷理「蘭城仰山書院新成志喜詩」:『龜山海上望巍然,追溯高風仰宋賢;行媲四知敦榘範,道延一線合真傳。

    文章運會關今古,理學淵源孰後先?留語諸生勤努力,堂前定可兆三鳣』(按楊文靖時,字中立,将樂人,與遊定夫立雪程門,為二程高弟。

    其學以身體心驗為主,一傳羅豫章,再傳李延平,延平傳子朱子,實為閩學宗倡,學者稱龜山先生。

    而楊守取以錫書院,蓋即隐以之自況。

    觀詩中四知、三鳣兼及楊伯起事可知。

    乃蘭士中或謂是取高山仰止,或謂是仰蘭地之龜山,又或謂孔子作龜山操、義取望魯,或謂仰山本岩名。

    不知仰山香岩(見「傳燈錄」)乃高僧号,豈岩名耶?諸說皆未玩及此詩,因附錄之,俾勉承道南之緒雲)。

     道光五年三月,呂志恒存記:照得蘭廳雖設有仰山書院名目,因乏經費,并未創建。

    本廳于道光三年七月履任,查知各生童每逢課期,俱在文昌宮作課;而宮僅有廠廳一間三楹,後廳五楹,又供奉關聖帝君神橡,不蔽風雨,心甚歉焉!連年以來,差務頻仍,又無力為之建造;乃延請林山長居于署内主講,亦非久遠之計。

    因恭請關聖帝君神像供于前廳,以文昌帝君神像移居後廳,重加修葺。

    廳上安置門窗,兩旁加以土牆、木栅,并于東首臨街建一門樓,上顔「仰山書院」匾額。

    複于居民相通之處,為之隔斷,俾免混雜;規模小就。

    于歲次乙酉,從諸生之請,聘延山長,安硯于文昌宮内,主講仰山書院,師生稱便。

    惟是蘭地每交秋令,風雨交加,牆垣瓦屋每多損壞,必須歲時修理,方期經久。

    而院門内隙地,可造廳屋三間(按即舊址,十年夏重建);其旁原有小廂房三間(即行香廳,亦經十年秋拆改為一大廳、一小房),可以再加二間(即今入門内官廳旁隙地),估需番銀六百元。

    如得落成,可作義學。

    又宮外右畔隙地(現作菜園),切近常平倉,可建書院。

    前為講堂,供奉文昌帝君神像,後為山長書室(按文昌有應祀後殿之制,此議似未妥),左右為書生肄業廂房。

    以現在文昌官改作關聖帝君先代後殿,以便春秋祭祀(雍正五年,奉祀大牢,追封三代,祠在後殿)。

    共估需番銀三千餘元。

    本廳兩袖清風,為合蘭士民之所谂知,心有餘而力不足,不得不有待于後來賢者。

    合行谕知。

    為此,谕仰禮房存記。

    以後師生講課之所,如有風雨剝蝕,即檢同此谕,禀請官斯土者,為之随時粘補。

    如遇年谷順成、官有餘閑、士民樂業,或獨力經營、或倡捐集腋,創置義學、書院,次第成功,為多士儀型,文風丕振,以備國家文明柱石之選,本廳厚望焉!該房其凜遵,切記,毋忽!此谕。

     按蘭雖自楊太守創建之始設有仰山書院,至高前廳延師開課,議将設屯未準之阿裡史等社餘埔租谷改作生童膏火之資;仍未詳明立案。

    道光元年,署廳姚瑩整頓章程,始有遊泮青矜,附入淡水廳學。

    四年甲申,公适在府幕,議定蘭制奏咨事宜,并為轉請道試拔取一名,歲以為常。

    中如緩升新墾、撥給隘糧、鹽不加銷、契免重稅、經理番租、不配商船諸惠政,蘭人尤感戴之。

    十二年秋,仝升廳既給應道試者名各十二金,仍于文昌廟右,依照呂前廳存記,另建書院一所。

    經置捐簿,擇吉上梁,惜至今猶未落成也。

     案仝前任時,每童生歲、科郡試,名給盤費銀十二元;生員省郡試,名給銀十元;就書院租谷項下動撥支銷。

    嗣經由蘭開考,生童日增,勢難敷給。

    朱任以來,鄉試盤費十元如故。

    郡試定章,每次總發銀八百五十元。

    除以五十元貼禮房資送冊費外,其八百元交誠實廪保分帶赴郡内,除生員名給十元外,其餘按各童生名次之多寡,勻給承領,以昭平允。

    至前項租谷,如遇前手并無餘剩及未經開征,曆系官為籌款墊給,徐俟征收歸補,統計書院支銷。

    舉凡修金、膏火、禮書紙張筆費、院夫飯食、拾字工資以及小修、歲修一切雜費外,再計三年之内,疊供各試之資。

    征補及時者,或不至绌。

    倘若有墊無征,無從彌補,所望督交盤、判度支者,切勿以前手已征未給之項視為閑款而撥抵浮工。

    緣生童待用孔殷,系急款,非閑款也。

     學規 覺羅四明勘定海東書院學規(錄四則) 一、敦實行。

    讀書所以緻用也。

    聖賢垂世立教,詩、書、禮、樂、易象、春秋之文,于以發揮義理,非是為一場話說,欲使人躬行實踐,體驗于身心,而推諸家、國、天下之間。

    今學者開口便雲讀書,到底讀書将為甚事?此處宜自猛省。

    倘徒慕讀書之名,而于倫常行己間多不可問,則所為讀書之本已失,雖能讀破萬卷、作絕妙文字,亦何以質聖賢而盟幽獨?故人既自拔于流俗,将以聖賢為必可為,凡一切言、動、視、聽,以及五常、十義之倫,逐項須要認真,毋得仍前忽略,則士修之家,而獻之天子之廷,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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