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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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虎門對。
戍兵往來,本可量地配載,徒為向例廈門、台郡點驗之故,跋涉迂途。
台灣北協中、左、右三營兵三千一百十名,艋舺參将水、陸二營并蘭營新舊兵二千二百三十八名,凡五千三百四十八名,盡由鹿港一口配舟,八裡坌并無配載;商人苦樂不均。
且帶弁有賠墊之苦,亦難責其钤束。
官與兵、商三者皆不便,亟宜量為變通。
請以蘭、艋、滬尾北、右四營中上府兵二千二百三十八名,改由艋舺參将點驗;自八裡坌配渡,徑入五虎門。
四營中下府兵,與北協三營兵,仍由鹿港如故。
其内地換班來台應撥蘭、艋、滬尾北、右四營者,亦請以督标福協延、建、邵、汀、福甯、長福、海壇、閩安、羅源、連江、桐山、楓嶺、烽火諸營上府兵,由督協或福協點驗;合閩安協,酌撥福甯、烽火、閩安諸營水師哨船配載。
有不敷,令福防同知封雇商船協載,均自五虎門竟渡八裡坌登岸,由艋舺參将點驗,分收各營。
仍如鹿耳門向例,即順載戍滿各兵回内商船,每兵一名減配官榖三鬥。
惟蘭營中有興化兵數十名,雖非上府,而距福州甚近,且素與漳、泉兵不和,請皆由省點驗配載。
戍滿之日,亦由艋舺參将點驗,自八裡坌配渡歸營。
如此,則戍兵來往無跋涉之勞,帶兵可免賠墊之苦,而商船亦不緻偏困之嗟矣。
文恪公如議奏入,遂以施行(「東槎紀略」)。
營署 噶瑪蘭營都司:在廳治西南,南向,舊為守備署。
嘉慶十八年,守備黃廷耀建。
有庫局,在大堂旁收貯軍裝甲械。
二十四年,署守備王得鳳添建。
守備:分防城北,距廳治三十裡,在頭圍烏石港内。
舊為千總署,有正署三間,左廚房、右廂房,嘉慶十八年,千總翁得魁建。
二十一年,千總黃廷泰重修。
千總二:一存城汛,在都司署左,西向,舊為把總署舍。
嘉慶十八年,把總吳一捷奉建。
道光六年,千總張煥增修。
一在嶐嶐嶺汛,距廳治北六十裡,舊為外委公所,道光五年增修。
把總二:一在溪洲汛,距廳治南九裡。
嘉慶十八年,把總鄭廷貴奉建。
一舊為城汛,道光五年,移駐蘇澳口汛,距廳治南五十裡,未建。
分防外委七:外委四員,内二員協防城汛,一員随防頭圍,一員分防北關;距廳治北四十裡,皆有公所三間。
嘉慶十八年,外委黃大鳳、高鵬飛等分建。
又額外外委三員,内二員貼防城汛,一員分防加禮遠汛,距廳治東二十七裡。
嘉慶十八年,額外何繼祖、鄭得順等皆建有公所。
營房堆卡:兵房一百四間、内城汛四十八間。
四門堆口十二間,頭圍汛十六間,北關汛七間,嶐嶐嶺汛五間,溪洲八間,烏石港及三圍汛各三間。
嘉慶十七年,通判翟淦建。
頭圍汛房,道光三年,升通判呂志恒重修。
較場(即演武廳):在廳治南都司署右,凡内外處所牌坊、将台、旗杆、照牆、箭道亭、矮圍牆俱備。
嘉慶二十四年,署守備王得鳳領建。
火藥、軍器局:在都司署大堂旁。
營莊 噶瑪蘭營隆恩莊田租二所,共二百甲,年額收榖四百石。
一在東勢珍珠美簡,歸漳墾戶管納。
一在奇武荖并馬賽一帶,歸泉墾戶管納。
附考 雍正八年,總兵王郡奏,奉旨準恩給營中恤賞銀兩。
台、澎二處領到本銀,概就台郡購買田園、糖廍、魚塭等業,各協營遴員經理,于冬成征收稅谷糖斤稅銀。
其應納各縣正課,仍依民間則例交納。
所獲稅息,以六分存留營中,賞給兵丁遊巡及有病、革退并兵弁拾骸、扶榇等盤費;以四分解交台灣府,劃兌藩庫,備賞戍兵眷屬吉兇事件。
所截六分租息,每年除賞恤外,所有盈餘存貯,賞給期滿換回班兵盤費。
其出入數目,按年造冊,送督,撫、提督、藩司核查在案(案此即台營隆恩莊之始)。
乾隆九年,奉上谕:『外省鎮将等員,不許在任所置立産業,例有明禁;在内地且然,況海外番黎交錯之地?武員置立莊田,墾種取利,縱無占奪民産之事,而家丁佃戶,倚勢淩人,生事滋擾,斷所不免。
朕聞台灣地方,從前地廣人稀,土泉豐足,彼處鎮将大員,無不創立莊産,召佃開墾,以為己業;且有客民侵占番地,彼此争競,遂投獻武員,因而踞為己有者。
亦有接受前官已成之産,相習以為固然者。
其中來曆總不分明,是以民番互控之案,絡繹不休。
若非徹底清查、嚴行禁絕,終非安輯番民之道。
着該督、撫派書山(前為巡台侍禦),前往會同巡台禦史等,一一清厘。
凡曆任武職大員,創立莊産,查明并無侵占番地及與民番并無争控之案者,毋論系本人子孫及轉售他人,均令照舊管業外;若有侵占民番地界之處,禀公清查,民産歸民,番産歸番,不許仍前蒙混,以啟事端。
此後台郡大小武員,創立莊産、開墾草地之處,永行禁止。
倘有托名開墾者,将本官交部嚴加議處,地畝入官。
該營官通同容隐,并行議處。
欽此』! 蘭營東勢隆恩莊,其地有貓裡府煙社。
其埔地十六段,一百零七甲零六厘三毫八絲;又奇武荖社埔地二段,九十二甲九分三厘六毫九絲六忽;合為十八段二百甲零七絲六忽。
乃由樹林低湳地角歪斜不堪升科起則之地,準通判翟淦移送冊開,經總兵武隆阿于嘉慶二十年間,一給與漳籍墾戶陳受恩:珍珠裡簡、貓裡府煙、武罕等荒埔八十七甲八分零一毫四絲;一給與泉籍墾戶翁承輝:奇武荖等處荒埔一百一十二甲一分九厘九毫三絲六忽;聽其自備資本,招佃開透。
限以三年期滿,按照該處鄉鬥,每甲營中抽收二石,以為班兵不時藥餌之需。
曆年造報容有不敷動用之處,而舍此固無所謂營莊也。
查此等埔段,本近化番社地,又低湳欹斜,樹根滋蔓,自非聽該墾戶出資墾辟,人力難施,經費無出。
是以墾透之後,按甲雖收八石,除由佃首散給該處社番口糧,劃起四石及該墾戶收領資息二石外,營中得收二石;分限早晚兩季,就所收本色榖,永遠着由墾戶完納,割給串收為據。
戎政(附) ——講武、巡閱、軍裝 講武 「通禮」:直省講武,以督、撫、提、鎮為阃帥。
每歲季秋霜降日,甲令本标弁卒,校閱于演武場。
前一日,各營将弁肅隊伍赴校場,豫立軍幕。
屆日黎明,軍士擐甲列陣。
中軍建大纛于場正中,阃帥以牲醴緻祭,行二跪六叩禮。
中軍以下将士均随行禮。
畢,軍門鼓吹節钺前導阃帥,遍閱行陣;還登将台,升帳。
儀衛左右分列,諸将擐甲侍台下,中軍詣帳前,上行陣圖式,請令操兵。
過,舉旗麾衆合操台下。
舉炮三,軍中鳴角擊鼓,步騎甲士聞鼓聲,依式前進。
鳴金則止。
行陣中施放鳥鎗、連環槍并如京營之制。
如若長鎗、藤牌、■〈扁刂〉刀、短兵之屬,各因其地之宜,以教士卒,皆有成法。
其為陣有正、有變。
每變陣,■〈目氐〉将台号纛為指揮之節。
台上鳴角三
戍兵往來,本可量地配載,徒為向例廈門、台郡點驗之故,跋涉迂途。
台灣北協中、左、右三營兵三千一百十名,艋舺參将水、陸二營并蘭營新舊兵二千二百三十八名,凡五千三百四十八名,盡由鹿港一口配舟,八裡坌并無配載;商人苦樂不均。
且帶弁有賠墊之苦,亦難責其钤束。
官與兵、商三者皆不便,亟宜量為變通。
請以蘭、艋、滬尾北、右四營中上府兵二千二百三十八名,改由艋舺參将點驗;自八裡坌配渡,徑入五虎門。
四營中下府兵,與北協三營兵,仍由鹿港如故。
其内地換班來台應撥蘭、艋、滬尾北、右四營者,亦請以督标福協延、建、邵、汀、福甯、長福、海壇、閩安、羅源、連江、桐山、楓嶺、烽火諸營上府兵,由督協或福協點驗;合閩安協,酌撥福甯、烽火、閩安諸營水師哨船配載。
有不敷,令福防同知封雇商船協載,均自五虎門竟渡八裡坌登岸,由艋舺參将點驗,分收各營。
仍如鹿耳門向例,即順載戍滿各兵回内商船,每兵一名減配官榖三鬥。
惟蘭營中有興化兵數十名,雖非上府,而距福州甚近,且素與漳、泉兵不和,請皆由省點驗配載。
戍滿之日,亦由艋舺參将點驗,自八裡坌配渡歸營。
如此,則戍兵來往無跋涉之勞,帶兵可免賠墊之苦,而商船亦不緻偏困之嗟矣。
文恪公如議奏入,遂以施行(「東槎紀略」)。
營署 噶瑪蘭營都司:在廳治西南,南向,舊為守備署。
嘉慶十八年,守備黃廷耀建。
有庫局,在大堂旁收貯軍裝甲械。
二十四年,署守備王得鳳添建。
守備:分防城北,距廳治三十裡,在頭圍烏石港内。
舊為千總署,有正署三間,左廚房、右廂房,嘉慶十八年,千總翁得魁建。
二十一年,千總黃廷泰重修。
千總二:一存城汛,在都司署左,西向,舊為把總署舍。
嘉慶十八年,把總吳一捷奉建。
道光六年,千總張煥增修。
一在嶐嶐嶺汛,距廳治北六十裡,舊為外委公所,道光五年增修。
把總二:一在溪洲汛,距廳治南九裡。
嘉慶十八年,把總鄭廷貴奉建。
一舊為城汛,道光五年,移駐蘇澳口汛,距廳治南五十裡,未建。
分防外委七:外委四員,内二員協防城汛,一員随防頭圍,一員分防北關;距廳治北四十裡,皆有公所三間。
嘉慶十八年,外委黃大鳳、高鵬飛等分建。
又額外外委三員,内二員貼防城汛,一員分防加禮遠汛,距廳治東二十七裡。
嘉慶十八年,額外何繼祖、鄭得順等皆建有公所。
營房堆卡:兵房一百四間、内城汛四十八間。
四門堆口十二間,頭圍汛十六間,北關汛七間,嶐嶐嶺汛五間,溪洲八間,烏石港及三圍汛各三間。
嘉慶十七年,通判翟淦建。
頭圍汛房,道光三年,升通判呂志恒重修。
較場(即演武廳):在廳治南都司署右,凡内外處所牌坊、将台、旗杆、照牆、箭道亭、矮圍牆俱備。
嘉慶二十四年,署守備王得鳳領建。
火藥、軍器局:在都司署大堂旁。
營莊 噶瑪蘭營隆恩莊田租二所,共二百甲,年額收榖四百石。
一在東勢珍珠美簡,歸漳墾戶管納。
一在奇武荖并馬賽一帶,歸泉墾戶管納。
附考 雍正八年,總兵王郡奏,奉旨準恩給營中恤賞銀兩。
台、澎二處領到本銀,概就台郡購買田園、糖廍、魚塭等業,各協營遴員經理,于冬成征收稅谷糖斤稅銀。
其應納各縣正課,仍依民間則例交納。
所獲稅息,以六分存留營中,賞給兵丁遊巡及有病、革退并兵弁拾骸、扶榇等盤費;以四分解交台灣府,劃兌藩庫,備賞戍兵眷屬吉兇事件。
所截六分租息,每年除賞恤外,所有盈餘存貯,賞給期滿換回班兵盤費。
其出入數目,按年造冊,送督,撫、提督、藩司核查在案(案此即台營隆恩莊之始)。
乾隆九年,奉上谕:『外省鎮将等員,不許在任所置立産業,例有明禁;在内地且然,況海外番黎交錯之地?武員置立莊田,墾種取利,縱無占奪民産之事,而家丁佃戶,倚勢淩人,生事滋擾,斷所不免。
朕聞台灣地方,從前地廣人稀,土泉豐足,彼處鎮将大員,無不創立莊産,召佃開墾,以為己業;且有客民侵占番地,彼此争競,遂投獻武員,因而踞為己有者。
亦有接受前官已成之産,相習以為固然者。
其中來曆總不分明,是以民番互控之案,絡繹不休。
若非徹底清查、嚴行禁絕,終非安輯番民之道。
着該督、撫派書山(前為巡台侍禦),前往會同巡台禦史等,一一清厘。
凡曆任武職大員,創立莊産,查明并無侵占番地及與民番并無争控之案者,毋論系本人子孫及轉售他人,均令照舊管業外;若有侵占民番地界之處,禀公清查,民産歸民,番産歸番,不許仍前蒙混,以啟事端。
此後台郡大小武員,創立莊産、開墾草地之處,永行禁止。
倘有托名開墾者,将本官交部嚴加議處,地畝入官。
該營官通同容隐,并行議處。
欽此』! 蘭營東勢隆恩莊,其地有貓裡府煙社。
其埔地十六段,一百零七甲零六厘三毫八絲;又奇武荖社埔地二段,九十二甲九分三厘六毫九絲六忽;合為十八段二百甲零七絲六忽。
乃由樹林低湳地角歪斜不堪升科起則之地,準通判翟淦移送冊開,經總兵武隆阿于嘉慶二十年間,一給與漳籍墾戶陳受恩:珍珠裡簡、貓裡府煙、武罕等荒埔八十七甲八分零一毫四絲;一給與泉籍墾戶翁承輝:奇武荖等處荒埔一百一十二甲一分九厘九毫三絲六忽;聽其自備資本,招佃開透。
限以三年期滿,按照該處鄉鬥,每甲營中抽收二石,以為班兵不時藥餌之需。
曆年造報容有不敷動用之處,而舍此固無所謂營莊也。
查此等埔段,本近化番社地,又低湳欹斜,樹根滋蔓,自非聽該墾戶出資墾辟,人力難施,經費無出。
是以墾透之後,按甲雖收八石,除由佃首散給該處社番口糧,劃起四石及該墾戶收領資息二石外,營中得收二石;分限早晚兩季,就所收本色榖,永遠着由墾戶完納,割給串收為據。
戎政(附) ——講武、巡閱、軍裝 講武 「通禮」:直省講武,以督、撫、提、鎮為阃帥。
每歲季秋霜降日,甲令本标弁卒,校閱于演武場。
前一日,各營将弁肅隊伍赴校場,豫立軍幕。
屆日黎明,軍士擐甲列陣。
中軍建大纛于場正中,阃帥以牲醴緻祭,行二跪六叩禮。
中軍以下将士均随行禮。
畢,軍門鼓吹節钺前導阃帥,遍閱行陣;還登将台,升帳。
儀衛左右分列,諸将擐甲侍台下,中軍詣帳前,上行陣圖式,請令操兵。
過,舉旗麾衆合操台下。
舉炮三,軍中鳴角擊鼓,步騎甲士聞鼓聲,依式前進。
鳴金則止。
行陣中施放鳥鎗、連環槍并如京營之制。
如若長鎗、藤牌、■〈扁刂〉刀、短兵之屬,各因其地之宜,以教士卒,皆有成法。
其為陣有正、有變。
每變陣,■〈目氐〉将台号纛為指揮之節。
台上鳴角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