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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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士民捐置,聽其自為經理。
當青黃不接之際,準農民借領,秋後納還。
如司事之社長等有侵食等弊,準同社士民報官究治。
各省義倉,亦系捐置,聽士民經理,與社倉同。
荒政(救災、報災、發赈、減粜、蠲賦、緩征、通商、勸輸、興工代赈) 救災:「會典」:水災驟至,有司官即率衆救濟漂沒房屋,給與搭篷修理之費。
淹斃人口,給與葬銀;淹傷人口,給與撫恤銀;水沖沙壓地畝,給與挑培修複銀。
皆按各省定例銀數散給。
報災:「會典」:督、撫題報被災情形,夏災限于六月盡,秋災限于九月盡;一面委員勘定被災分數,自六分至十分者為成災,五分以下為勘不成災。
結報督、撫,扣除呈限,統限四十五日内具題。
如被災異常之區,令督、撫一人親勘,即以應行撫恤事宜具奏。
罪其匿災者、減災分者、報災之不速者。
發赈:「會典」:題報成災情形,即一面開倉,将乏食貧民先散赈一月。
大口日五合,小口二合半,是為正赈。
及查明分數後,随分晰極貧、次貧,題請加赈。
災十分者,極貧加赈四月;次貧加赈三月。
九分者,極貧加赈三月;次貧加赈二月。
八分、七分者,極貧加赈二月;次貧加赈一月。
六分者,極貧加赈一月。
五分者,酌借一月口糧。
凡閑散貧民與力田災民,一體給赈。
米不足者,按各省折赈定價,以銀、米兼散。
減粜:「會典」:歲歉出粜常平倉谷,于常年照市價減粜之外,督、撫核定應減之數,具奏出粜。
如倉谷不足,則動帑赴鄰省采買出粜。
事竣動倉谷者,粜谷還倉;動庫帑者,易銀歸庫。
蠲賦:「會典」:蠲賦以災戶應納地丁正耗,準作十分,按災分之數蠲免。
災十分者蠲其七,九分者蠲其六,八分者蠲其四,七分者蠲其二,五、六分者蠲其一。
皆奏明辦理。
緩征:「會典」:災地勘報之日,即行停征。
所停錢糧,系被災十分、九分、八分者,三年帶征;七分、六分、五分者,二年帶征;五分以下者,勘不成災。
有奉旨緩征,及題明緩征者,至次年麥熟後啟征。
其麥熟後應征錢糧,緩至秋成。
若被災之年,深冬方得雨雪及積水方退者,另疏題明,将麥熟應征者再緩至秋成,新舊并納。
其成災五分以上,州縣中間有成熟田地,亦一體緩征。
通商:「會典」:災區需米接濟,奏明招徕商販,有運米前往粜賣者,所過關口免其納稅,給與印票。
到境之日,呈送地方官蓋印回空核銷。
如未到被災地方,先行粜賣及偷運他省,加倍罰稅。
仍照違禁例治罪。
勸輸:「會典」:紳衿商民于歉歲出資捐赈者,赴司具呈捐項,聽其自行經理,不許州縣抑派。
事竣督撫核實具題。
捐多者議叙頂戴,少者給匾旌獎。
興工代赈:「會典」:災歲闾閻艱食,督、撫于地方應舉之工,如溝渠、城垣、堤防,酌量題請辦理,俾貧民得以傭工就食。
惠恤(養濟院、育嬰堂、矜囚獄、瘗枯骨) 養濟院:「會典」:直省會城設有養濟院。
境内鳏寡孤獨殘疾無告之人,照額收養。
人多于額,以額外收養,在地丁正項銀米及耗羨項下分别動支。
又通都大邑設有普濟堂,除紳士好義捐建者,經資聽其自行經理;其動用官發生息銀及存公銀者,均每歲報部核銷。
育嬰堂:「會典」:直省建立育嬰堂,遇有遺棄病廢之嬰兒,收養于堂。
有姓名年月日可稽者,一一詳注于冊。
雇覓乳婦,善為乳哺撫養。
有願收為子孫者,問明居址、姓名方與之。
仍補注于冊。
其經理、報銷,與普濟堂同。
謹案:「會典」又載:京師除例設普濟、育嬰二堂外,五城各設栖流所,收恤無依流民及街衢卧病者,給其衣食醫藥。
又于冬季煮粥赈饑,五城各設二廠。
遇市粜價昂,撥給倉米平粜。
京城内外共設十廠。
嘉慶六年冬月,複奉特旨,散給棉衣,由府尹及指揮經理,而以禦史督察之。
直省守土官誠能推廣皇仁,籌赀仿設,則海隅蒼生同登衽席,不獨首善之區頌好生之德于無既也(「吾學錄」)。
矜囚獄:「會典」:在禁囚犯,日給倉米一升,冬給絮衣一件。
鎖杻常須洗滌,席薦常須鋪置。
冬設暖床,夏備涼漿,并于本處有司,在官錢糧内施放。
獄官預期申明關給,毋緻缺誤。
内外監獄醫治罪囚疾病,官給以藥,選用醫生二名,年底稽考優劣。
獄内禁用匣床。
地方官私設班館、自新所之類,皆屢經奉旨饬禁。
瘗枯骨:「會典」:直省地方,如有無主暴露枯骨,各該地方官建置義冢,立法收埋。
仍咨報部。
如有好義之人,收瘗貧屍及揜埋枯骨數多者,有司勘實,給匾旌獎。
謹案:養民之政,其端甚多;而大指不外除弊以興利、因地以制宜,固地方官者之所必究心。
然此舉多由于好義紳衿、殷實家戶共為施濟,以裨化原,庶教養兼該,治人與治法相輔而行;而國家旌善之典,一一可備舉于前矣(「吾學錄」)。
當青黃不接之際,準農民借領,秋後納還。
如司事之社長等有侵食等弊,準同社士民報官究治。
各省義倉,亦系捐置,聽士民經理,與社倉同。
荒政(救災、報災、發赈、減粜、蠲賦、緩征、通商、勸輸、興工代赈) 救災:「會典」:水災驟至,有司官即率衆救濟漂沒房屋,給與搭篷修理之費。
淹斃人口,給與葬銀;淹傷人口,給與撫恤銀;水沖沙壓地畝,給與挑培修複銀。
皆按各省定例銀數散給。
報災:「會典」:督、撫題報被災情形,夏災限于六月盡,秋災限于九月盡;一面委員勘定被災分數,自六分至十分者為成災,五分以下為勘不成災。
結報督、撫,扣除呈限,統限四十五日内具題。
如被災異常之區,令督、撫一人親勘,即以應行撫恤事宜具奏。
罪其匿災者、減災分者、報災之不速者。
發赈:「會典」:題報成災情形,即一面開倉,将乏食貧民先散赈一月。
大口日五合,小口二合半,是為正赈。
及查明分數後,随分晰極貧、次貧,題請加赈。
災十分者,極貧加赈四月;次貧加赈三月。
九分者,極貧加赈三月;次貧加赈二月。
八分、七分者,極貧加赈二月;次貧加赈一月。
六分者,極貧加赈一月。
五分者,酌借一月口糧。
凡閑散貧民與力田災民,一體給赈。
米不足者,按各省折赈定價,以銀、米兼散。
減粜:「會典」:歲歉出粜常平倉谷,于常年照市價減粜之外,督、撫核定應減之數,具奏出粜。
如倉谷不足,則動帑赴鄰省采買出粜。
事竣動倉谷者,粜谷還倉;動庫帑者,易銀歸庫。
蠲賦:「會典」:蠲賦以災戶應納地丁正耗,準作十分,按災分之數蠲免。
災十分者蠲其七,九分者蠲其六,八分者蠲其四,七分者蠲其二,五、六分者蠲其一。
皆奏明辦理。
緩征:「會典」:災地勘報之日,即行停征。
所停錢糧,系被災十分、九分、八分者,三年帶征;七分、六分、五分者,二年帶征;五分以下者,勘不成災。
有奉旨緩征,及題明緩征者,至次年麥熟後啟征。
其麥熟後應征錢糧,緩至秋成。
若被災之年,深冬方得雨雪及積水方退者,另疏題明,将麥熟應征者再緩至秋成,新舊并納。
其成災五分以上,州縣中間有成熟田地,亦一體緩征。
通商:「會典」:災區需米接濟,奏明招徕商販,有運米前往粜賣者,所過關口免其納稅,給與印票。
到境之日,呈送地方官蓋印回空核銷。
如未到被災地方,先行粜賣及偷運他省,加倍罰稅。
仍照違禁例治罪。
勸輸:「會典」:紳衿商民于歉歲出資捐赈者,赴司具呈捐項,聽其自行經理,不許州縣抑派。
事竣督撫核實具題。
捐多者議叙頂戴,少者給匾旌獎。
興工代赈:「會典」:災歲闾閻艱食,督、撫于地方應舉之工,如溝渠、城垣、堤防,酌量題請辦理,俾貧民得以傭工就食。
惠恤(養濟院、育嬰堂、矜囚獄、瘗枯骨) 養濟院:「會典」:直省會城設有養濟院。
境内鳏寡孤獨殘疾無告之人,照額收養。
人多于額,以額外收養,在地丁正項銀米及耗羨項下分别動支。
又通都大邑設有普濟堂,除紳士好義捐建者,經資聽其自行經理;其動用官發生息銀及存公銀者,均每歲報部核銷。
育嬰堂:「會典」:直省建立育嬰堂,遇有遺棄病廢之嬰兒,收養于堂。
有姓名年月日可稽者,一一詳注于冊。
雇覓乳婦,善為乳哺撫養。
有願收為子孫者,問明居址、姓名方與之。
仍補注于冊。
其經理、報銷,與普濟堂同。
謹案:「會典」又載:京師除例設普濟、育嬰二堂外,五城各設栖流所,收恤無依流民及街衢卧病者,給其衣食醫藥。
又于冬季煮粥赈饑,五城各設二廠。
遇市粜價昂,撥給倉米平粜。
京城内外共設十廠。
嘉慶六年冬月,複奉特旨,散給棉衣,由府尹及指揮經理,而以禦史督察之。
直省守土官誠能推廣皇仁,籌赀仿設,則海隅蒼生同登衽席,不獨首善之區頌好生之德于無既也(「吾學錄」)。
矜囚獄:「會典」:在禁囚犯,日給倉米一升,冬給絮衣一件。
鎖杻常須洗滌,席薦常須鋪置。
冬設暖床,夏備涼漿,并于本處有司,在官錢糧内施放。
獄官預期申明關給,毋緻缺誤。
内外監獄醫治罪囚疾病,官給以藥,選用醫生二名,年底稽考優劣。
獄内禁用匣床。
地方官私設班館、自新所之類,皆屢經奉旨饬禁。
瘗枯骨:「會典」:直省地方,如有無主暴露枯骨,各該地方官建置義冢,立法收埋。
仍咨報部。
如有好義之人,收瘗貧屍及揜埋枯骨數多者,有司勘實,給匾旌獎。
謹案:養民之政,其端甚多;而大指不外除弊以興利、因地以制宜,固地方官者之所必究心。
然此舉多由于好義紳衿、殷實家戶共為施濟,以裨化原,庶教養兼該,治人與治法相輔而行;而國家旌善之典,一一可備舉于前矣(「吾學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