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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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奉旨賞給禦制詩章、扁額、緞疋、銀兩,并有職官員,加賞職銜及貂皮等物,均由特恩。
壽民、壽婦于題請奉旨後身故者,所建坊銀兩并恩賞銀緞,仍準給領。
如未經題核身故者,随本聲明,無庸旌表。
謹案:嘉慶十四年奏準:三品以上文武大員之父母、妻室年屆百歲、五世同堂者,皆于坊銀外,加賞銀二十兩、緞二疋。
其有百十歲以上者,以次遞加。
嘉慶十五年,廣西宜山縣民藍祥壽屆一百四十二歲,坊銀、賞銀共加至二百兩、緞五疋,并特賜扁額、詩章,恩給六品頂戴。
三品以上年屆百歲者,或未及百歲、五世同堂者,均加賞銀十兩、緞一疋。
又年屆百歲、五世同堂,親見七代者,在内由各部院,在外由督、撫據呈,奏請旌表其子孫。
官至三品以上者,準其自行具奏。
一産三男給米布例:「會典」:一産三男者,由督撫咨報禮、戶二部,照例給米五石、在十疋。
其果女并育及一産三女者,不咨報,不給米布。
政術(附) ——戶籍、農務、津梁、倉儲、荒政、惠恤 戶籍(查戶口、編保甲) 查戶口:「會典」:各省諸色人戶,有司察其數,而歲報于部,曰「煙戶」。
男年十六曰丁,女曰口。
未成丁亦曰口。
丁口系于戶。
腹民計以丁口,邊民計以戶。
凡丁輸賦者,以康熙五十年為額。
歲編審有羨餘曰「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
各府、州、縣,編賦役冊,以一百一十戶為裡,推丁多者十人為長。
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
歲役裡長一人,管攝一裡之事。
城中曰坊,近城曰廂,鄉裡曰裡。
凡十年一周,先後則以丁數之多寡為次。
每裡編為一冊,冊首總為一圖。
其鳏寡孤獨不任役者,則帶管于百一十戶之外,而列于圖後,名曰「畸零」。
編保甲:「會典」:保甲之法,戶給以門牌,書其家長之名與其丁男之數而歲更之。
出、注所往,入、注所來。
戶有遷移,随時換給。
十家為牌,牌有頭;十牌為甲,甲有長;十甲為保,保有正。
皆以誠實識字有身家者充,限年更換。
稽其犯令作慝者,如盜竊、邪教、賭博、制造賭具、窩逃、奸拐、私鑄、私銷、私鹽、販賣硝磺、并私立名色斂錢聚會及面生可疑、形迹詭秘之徒,皆令查報。
各府、州、廳、縣所屬城、廂、市、鎮、村、屯土著軍民,自搢紳以至商賈、農工、吏役、兵丁挨戶編審。
客民在地方開張貿易,即與土著一律挨編。
其往來無定之商賈,令客長稽察。
至客商投寓店埠,皆令店主埠頭詢明來曆,并騎馱夥伴、去來日月,循環冊報。
山居棚民,按戶編冊,令地主保正結報。
寺觀僧道,令僧綱道紀按季冊報。
農務(墾荒地、修堤防) 墾荒地:「會典」:各省實有可墾荒地,招徕報墾,酌借牛、種。
限以水田六年、旱田十年,準其升科,永為己業。
将屆升科之期,設督、撫委員,複加丈勘。
果有坍塌沖漲或硗确者,仍免其升科。
其有自費工力,挑築池塘、渠堰者,準照定界蓄水灌溉。
他人竊放灌田,照盜種田畝律科罪,以勸墾荒。
惟池澤陂蕩蓄水處所,無論官地民地,概禁開墾。
瀕臨江海湖河沙漲地畝,如有阻遏水道為堤工之害者,禁其報墾,以禦旱潦。
修堤防:「會典」:凡水利之應治者,有官工、有民工。
其無官修定款者,皆由民修,或借庫項興工,攤征歸款;或地方官随時督率民夫,加倍疏浚。
除款項無多、無關緊要者,聽民間自行辦理。
如系要工,經費逾五百兩者,俱一體報部核銷,定保固限期,以杜侵冒。
津梁(修橋道、設渡船、救生船、救生樁) 修橋道:「會典」:各省橋道有損壞者,地方官查明,随時建置,由該督、撫奏明辦理,報部核銷(按此指經費之大者而言。
若些須工值,便利行涉,地方官即未遑輸款,何難勸捐)。
設渡船浮橋:「會典」:水陸通衢,額設渡船浮橋,随時補艌。
或分别年限修造,各視其地之沖僻以為差。
救生船:「會典」:遇水道危險之處,額設救生船。
三年小修、五年大修,如内河戰船之例。
救生樁:「會典」:安徽洪澤湖設立救生樁,以資拯濟(按蘭如海■〈氵義〉内港諸地,尤宜留意)。
倉儲(常平倉、裕備倉、社倉、義倉) 常平倉、裕備倉:「會典」:各州、縣設立常平倉,視其地之廣狹,以定額貯。
所貯各色糧石,皆按其出産準作榖數。
其折耗曰氣頭、曰廒底,均計收貯年分及地氣燥濕以定其數,準該管驗明米色,秋後買補。
常年平粜,皆以存七粜三為率。
間有燥濕不同,随時酌粜。
存三粜七、存六粜四及不限額數者,遇豐年酌粜十之二、三,或全行停粜。
其粜米石,減市價五分。
遇歉歲或逾額出粜,每石減銀一錢,皆于秋收後以粜存價銀采補。
各州、縣另設有裕備倉,常年出陳易新,亦照常平倉例。
遇新舊官接任,皆令交代結報。
社倉、義倉:「會典」:各省社倉
壽民、壽婦于題請奉旨後身故者,所建坊銀兩并恩賞銀緞,仍準給領。
如未經題核身故者,随本聲明,無庸旌表。
謹案:嘉慶十四年奏準:三品以上文武大員之父母、妻室年屆百歲、五世同堂者,皆于坊銀外,加賞銀二十兩、緞二疋。
其有百十歲以上者,以次遞加。
嘉慶十五年,廣西宜山縣民藍祥壽屆一百四十二歲,坊銀、賞銀共加至二百兩、緞五疋,并特賜扁額、詩章,恩給六品頂戴。
三品以上年屆百歲者,或未及百歲、五世同堂者,均加賞銀十兩、緞一疋。
又年屆百歲、五世同堂,親見七代者,在内由各部院,在外由督、撫據呈,奏請旌表其子孫。
官至三品以上者,準其自行具奏。
一産三男給米布例:「會典」:一産三男者,由督撫咨報禮、戶二部,照例給米五石、在十疋。
其果女并育及一産三女者,不咨報,不給米布。
政術(附) ——戶籍、農務、津梁、倉儲、荒政、惠恤 戶籍(查戶口、編保甲) 查戶口:「會典」:各省諸色人戶,有司察其數,而歲報于部,曰「煙戶」。
男年十六曰丁,女曰口。
未成丁亦曰口。
丁口系于戶。
腹民計以丁口,邊民計以戶。
凡丁輸賦者,以康熙五十年為額。
歲編審有羨餘曰「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
各府、州、縣,編賦役冊,以一百一十戶為裡,推丁多者十人為長。
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
歲役裡長一人,管攝一裡之事。
城中曰坊,近城曰廂,鄉裡曰裡。
凡十年一周,先後則以丁數之多寡為次。
每裡編為一冊,冊首總為一圖。
其鳏寡孤獨不任役者,則帶管于百一十戶之外,而列于圖後,名曰「畸零」。
編保甲:「會典」:保甲之法,戶給以門牌,書其家長之名與其丁男之數而歲更之。
出、注所往,入、注所來。
戶有遷移,随時換給。
十家為牌,牌有頭;十牌為甲,甲有長;十甲為保,保有正。
皆以誠實識字有身家者充,限年更換。
稽其犯令作慝者,如盜竊、邪教、賭博、制造賭具、窩逃、奸拐、私鑄、私銷、私鹽、販賣硝磺、并私立名色斂錢聚會及面生可疑、形迹詭秘之徒,皆令查報。
各府、州、廳、縣所屬城、廂、市、鎮、村、屯土著軍民,自搢紳以至商賈、農工、吏役、兵丁挨戶編審。
客民在地方開張貿易,即與土著一律挨編。
其往來無定之商賈,令客長稽察。
至客商投寓店埠,皆令店主埠頭詢明來曆,并騎馱夥伴、去來日月,循環冊報。
山居棚民,按戶編冊,令地主保正結報。
寺觀僧道,令僧綱道紀按季冊報。
農務(墾荒地、修堤防) 墾荒地:「會典」:各省實有可墾荒地,招徕報墾,酌借牛、種。
限以水田六年、旱田十年,準其升科,永為己業。
将屆升科之期,設督、撫委員,複加丈勘。
果有坍塌沖漲或硗确者,仍免其升科。
其有自費工力,挑築池塘、渠堰者,準照定界蓄水灌溉。
他人竊放灌田,照盜種田畝律科罪,以勸墾荒。
惟池澤陂蕩蓄水處所,無論官地民地,概禁開墾。
瀕臨江海湖河沙漲地畝,如有阻遏水道為堤工之害者,禁其報墾,以禦旱潦。
修堤防:「會典」:凡水利之應治者,有官工、有民工。
其無官修定款者,皆由民修,或借庫項興工,攤征歸款;或地方官随時督率民夫,加倍疏浚。
除款項無多、無關緊要者,聽民間自行辦理。
如系要工,經費逾五百兩者,俱一體報部核銷,定保固限期,以杜侵冒。
津梁(修橋道、設渡船、救生船、救生樁) 修橋道:「會典」:各省橋道有損壞者,地方官查明,随時建置,由該督、撫奏明辦理,報部核銷(按此指經費之大者而言。
若些須工值,便利行涉,地方官即未遑輸款,何難勸捐)。
設渡船浮橋:「會典」:水陸通衢,額設渡船浮橋,随時補艌。
或分别年限修造,各視其地之沖僻以為差。
救生船:「會典」:遇水道危險之處,額設救生船。
三年小修、五年大修,如内河戰船之例。
救生樁:「會典」:安徽洪澤湖設立救生樁,以資拯濟(按蘭如海■〈氵義〉内港諸地,尤宜留意)。
倉儲(常平倉、裕備倉、社倉、義倉) 常平倉、裕備倉:「會典」:各州、縣設立常平倉,視其地之廣狹,以定額貯。
所貯各色糧石,皆按其出産準作榖數。
其折耗曰氣頭、曰廒底,均計收貯年分及地氣燥濕以定其數,準該管驗明米色,秋後買補。
常年平粜,皆以存七粜三為率。
間有燥濕不同,随時酌粜。
存三粜七、存六粜四及不限額數者,遇豐年酌粜十之二、三,或全行停粜。
其粜米石,減市價五分。
遇歉歲或逾額出粜,每石減銀一錢,皆于秋收後以粜存價銀采補。
各州、縣另設有裕備倉,常年出陳易新,亦照常平倉例。
遇新舊官接任,皆令交代結報。
社倉、義倉:「會典」:各省社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