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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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天,父父、子子,君君、臣臣。
由其儀矣,物則熙矣,儀其由矣,物則休矣』。
乃合樂歌「周南」:「關睢」三章,「召南」:「鵲巢」三章。
卒歌,工告備,出。
旌表 ——節婦貞女、殉難官民、名宦鄉賢、樂善好施、累世同居、耆壽同堂、一産三男 節婦、貞女建坊例:「會典」:各省、府、州、縣、衛,各建節孝祠一。
祠外建大坊,應旌表者題名其上。
身後設位祠中。
各省由督、撫、學政會題,取具冊結送部核題。
其在部呈請者,由部行查,督、撫核實咨部題準,令地方官給銀三十兩建坊。
如奉有禦賜詩章、扁額、緞疋,由内閣交部,發提塘赍送督、撫,行地方官給領。
守節之婦,不論妻妾,自三十歲以前守節至五十歲;或年未五十身故,其守節已及十五年(謹案:現行章程,改十五年作十年),果系孝義兼全、阨窮堪憫者,俱準旌表。
其循分守節,合年例者,給與「清标彤管」四字扁額。
于節孝祠另建一碑,镌刻姓氏,不設位、不給坊銀(謹案:現行章程,各府、州、縣有彙請旌表之節婦、貞女,共給銀三十兩,總建一坊)。
婦人因子受封,準與旌表。
因夫受封守節者,不準旌表。
夫婦未成婚,流離失散,守志至老合卺者,準與旌表建坊,用「貞義之門」字樣。
孝女以父母未有子孫,終身奉親不嫁者,如孝子例。
未婚貞女合年例者,如節婦例。
其有在夫家守貞身故及未符年例身故者,一體旌表。
婦女遭寇,守節緻死,雖事曆年久,核實準其補行題請給銀建坊。
如無親屬,則官為建坊于墓前,節孝祠内設位。
婦女因強奸不從緻死及因調戲自盡、非曾再醮者,刑部、禮部會題,請旨建坊如例。
猝遭強暴被污見戕及被污後刻即捐軀者,坊銀減半,不于祠内設位。
本夫逼令賣奸,抗節自盡者;童養之女未成婚,拒夫調奸緻死者,建坊于父母之門。
節婦被親屬逼嫁緻死者,旌表如例。
若系翁姑逼勒,坊銀另擇家長支領,督理建坊。
凡仆婦、婢女、女尼、女冠,拒奸緻死者,建坊于本婦墓前,不于祠内設位。
孝子割股傷生及烈婦夫亡,無逼而遽殉節者,例不準旌。
如有奏請旌表者,入祀建坊,候旨遵行。
殉難官民建坊例:「會典」:各府、州、縣,建立忠義孝弟祠一。
祠中立石碑,應旌表者題名其上。
陣亡官員全家随任被害者,每家給銀三十兩,合建一坊,男婦并題名其上;本邑忠義孝弟祠、節孝祠内,照例設位。
遭寇殉難紳士庶民,于忠義孝弟祠内設位題名。
其被戕之大小婦女,督、摭饬地方官每縣給銀三十兩,于通衢總建一坊,全刻姓氏,并于節孝祠設位。
遇難死事之臣,入京師昭忠祠者,仍于本邑忠義孝弟祠設位,不建坊。
名宦鄉賢崇祀例:「會典」:各省、府、州、縣,崇祀名宦鄉賢,該督、撫會同學政确核事迹,合詞具題,并造冊結送部,由部于年終彙題得旨,準設位入祠。
其鄉賢子孫現任九卿者,祖、父不得題請。
若保舉未經彙題,其子孫有由庶僚擢至九卿及子孫曾任九卿,業經身故,其應否入祠之處,均專奏請旨。
大臣身後有題請入祠者,亦由部專奏請旨。
樂善好施建坊例:「會典」:凡庶民或養恤孤貧,或捐資贍族、助赈荒歉;或捐修公所及橋梁道路;或收瘗屍骨,實于地方有裨益者;各省由督撫具題,造冊送部。
捐銀至千兩以上,或田粟準值銀千兩以上者,均請旨建「樂善好施」坊,由地方官給銀三十兩。
所捐不及千兩者,請旨交地方官給「樂善好施」扁額。
如有應旌表而願議叙者,由吏部定議,給與頂戴。
謹案:刑部尚書張照之祖淇,捐置贍族義田,雍正十年奏準:由部立冊存案。
嘉慶二十年,刑部尚書韓崶捐置義田,呈請由部給照。
二十三年,兵部右侍郎曹師曾亦将其父秀先捐置祠學義田,奏準存案,子孫不得擅賣外人,族人不得擅買,由部立冊,載入「縣志」。
又嘉慶二十一年,江西、新城縣已故州同陳世爵等,所捐義學祭田,用銀數萬兩,準其旌表。
皆載入「禮部則例」。
累世同居建坊例:會典:凡累世同居、和睦無間者,督撫題請旌表,禮部專題給銀建坊,題名忠義孝弟祠碑如例。
或禦賜詩章、扁額、緞疋,遵旨頒領。
百年耆壽及五世同堂親見七八代坊扁例:「會典」:耆壽至百歲,由督撫題請旌表者,壽民給與「升平人瑞」,壽婦給與「貞壽之門」。
兄弟同臻百歲者,給與「熙朝雙瑞」,夫婦同登百歲者,給與「期頤偕老」諸字樣。
均令并建一坊。
壽至百有十歲者,坊銀加倍;百二十歲加二倍;百二十歲以上,請旨加賞,不拘成例。
年屆百歲、五世同堂者,照例建坊外,請旨賞給銀十兩、緞一疋。
未屆百歲、五世同堂者,令督撫分别年歲給與扁額、緞疋、銀兩。
壽民、壽婦上事祖父祖姑、下見元孫,親見七代者,給與「七葉衍祥」;見八代者,給與「八葉衍祥」諸字樣。
均令督、撫制造扁額頒給,造冊送部核題。
其于常例
由其儀矣,物則熙矣,儀其由矣,物則休矣』。
乃合樂歌「周南」:「關睢」三章,「召南」:「鵲巢」三章。
卒歌,工告備,出。
旌表 ——節婦貞女、殉難官民、名宦鄉賢、樂善好施、累世同居、耆壽同堂、一産三男 節婦、貞女建坊例:「會典」:各省、府、州、縣、衛,各建節孝祠一。
祠外建大坊,應旌表者題名其上。
身後設位祠中。
各省由督、撫、學政會題,取具冊結送部核題。
其在部呈請者,由部行查,督、撫核實咨部題準,令地方官給銀三十兩建坊。
如奉有禦賜詩章、扁額、緞疋,由内閣交部,發提塘赍送督、撫,行地方官給領。
守節之婦,不論妻妾,自三十歲以前守節至五十歲;或年未五十身故,其守節已及十五年(謹案:現行章程,改十五年作十年),果系孝義兼全、阨窮堪憫者,俱準旌表。
其循分守節,合年例者,給與「清标彤管」四字扁額。
于節孝祠另建一碑,镌刻姓氏,不設位、不給坊銀(謹案:現行章程,各府、州、縣有彙請旌表之節婦、貞女,共給銀三十兩,總建一坊)。
婦人因子受封,準與旌表。
因夫受封守節者,不準旌表。
夫婦未成婚,流離失散,守志至老合卺者,準與旌表建坊,用「貞義之門」字樣。
孝女以父母未有子孫,終身奉親不嫁者,如孝子例。
未婚貞女合年例者,如節婦例。
其有在夫家守貞身故及未符年例身故者,一體旌表。
婦女遭寇,守節緻死,雖事曆年久,核實準其補行題請給銀建坊。
如無親屬,則官為建坊于墓前,節孝祠内設位。
婦女因強奸不從緻死及因調戲自盡、非曾再醮者,刑部、禮部會題,請旨建坊如例。
猝遭強暴被污見戕及被污後刻即捐軀者,坊銀減半,不于祠内設位。
本夫逼令賣奸,抗節自盡者;童養之女未成婚,拒夫調奸緻死者,建坊于父母之門。
節婦被親屬逼嫁緻死者,旌表如例。
若系翁姑逼勒,坊銀另擇家長支領,督理建坊。
凡仆婦、婢女、女尼、女冠,拒奸緻死者,建坊于本婦墓前,不于祠内設位。
孝子割股傷生及烈婦夫亡,無逼而遽殉節者,例不準旌。
如有奏請旌表者,入祀建坊,候旨遵行。
殉難官民建坊例:「會典」:各府、州、縣,建立忠義孝弟祠一。
祠中立石碑,應旌表者題名其上。
陣亡官員全家随任被害者,每家給銀三十兩,合建一坊,男婦并題名其上;本邑忠義孝弟祠、節孝祠内,照例設位。
遭寇殉難紳士庶民,于忠義孝弟祠内設位題名。
其被戕之大小婦女,督、摭饬地方官每縣給銀三十兩,于通衢總建一坊,全刻姓氏,并于節孝祠設位。
遇難死事之臣,入京師昭忠祠者,仍于本邑忠義孝弟祠設位,不建坊。
名宦鄉賢崇祀例:「會典」:各省、府、州、縣,崇祀名宦鄉賢,該督、撫會同學政确核事迹,合詞具題,并造冊結送部,由部于年終彙題得旨,準設位入祠。
其鄉賢子孫現任九卿者,祖、父不得題請。
若保舉未經彙題,其子孫有由庶僚擢至九卿及子孫曾任九卿,業經身故,其應否入祠之處,均專奏請旨。
大臣身後有題請入祠者,亦由部專奏請旨。
樂善好施建坊例:「會典」:凡庶民或養恤孤貧,或捐資贍族、助赈荒歉;或捐修公所及橋梁道路;或收瘗屍骨,實于地方有裨益者;各省由督撫具題,造冊送部。
捐銀至千兩以上,或田粟準值銀千兩以上者,均請旨建「樂善好施」坊,由地方官給銀三十兩。
所捐不及千兩者,請旨交地方官給「樂善好施」扁額。
如有應旌表而願議叙者,由吏部定議,給與頂戴。
謹案:刑部尚書張照之祖淇,捐置贍族義田,雍正十年奏準:由部立冊存案。
嘉慶二十年,刑部尚書韓崶捐置義田,呈請由部給照。
二十三年,兵部右侍郎曹師曾亦将其父秀先捐置祠學義田,奏準存案,子孫不得擅賣外人,族人不得擅買,由部立冊,載入「縣志」。
又嘉慶二十一年,江西、新城縣已故州同陳世爵等,所捐義學祭田,用銀數萬兩,準其旌表。
皆載入「禮部則例」。
累世同居建坊例:會典:凡累世同居、和睦無間者,督撫題請旌表,禮部專題給銀建坊,題名忠義孝弟祠碑如例。
或禦賜詩章、扁額、緞疋,遵旨頒領。
百年耆壽及五世同堂親見七八代坊扁例:「會典」:耆壽至百歲,由督撫題請旌表者,壽民給與「升平人瑞」,壽婦給與「貞壽之門」。
兄弟同臻百歲者,給與「熙朝雙瑞」,夫婦同登百歲者,給與「期頤偕老」諸字樣。
均令并建一坊。
壽至百有十歲者,坊銀加倍;百二十歲加二倍;百二十歲以上,請旨加賞,不拘成例。
年屆百歲、五世同堂者,照例建坊外,請旨賞給銀十兩、緞一疋。
未屆百歲、五世同堂者,令督撫分别年歲給與扁額、緞疋、銀兩。
壽民、壽婦上事祖父祖姑、下見元孫,親見七代者,給與「七葉衍祥」;見八代者,給與「八葉衍祥」諸字樣。
均令督、撫制造扁額頒給,造冊送部核題。
其于常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