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下)
關燈
小
中
大
六百六十九元零九瓣六周二尖四厘九毫八絲。
自道光六年以後頻年水災,田園多有沖失,請豁無着,額征番銀一千七百七十三元九角八瓣八周八尖七厘二毫,僅存額征番銀一萬六千八百九十五元零九瓣七周三尖七厘六毫(水災年分詳「蠲政」條下)。
額征供耗榖一萬零一百六十二石九鬥一升九合零七杪二撮。
因道光六年以後,頻年水災,請豁無着,額征田園供耗榖一千零一十五石二鬥九升五合六勺六杪八撮。
僅存額征供榖八千三百一十六石零二升九合七勺四杪,耗榖八百三十一石六鬥零二合九勺七杪四撮。
案道光二十六年,署廳朱材哲又行勘丈,于二十八年報升田園供耗榖三千八百四十五石八鬥五升一合八勺七杪一撮,餘租番銀四百四十二元八角零六周九尖六厘二毫,請以道光二十九年為始,入額征收。
是向來額征之外,現又添有額征。
惟現添入額之田園内,有神廟香燈、隘防隘地、香租、隘租,本屬輕減,且于豐歉各可通融。
一作官租,民間驚為加重,至有不願輸将,往往挨延觀望。
在民原不免追呼之累,在官應無惰催科之勞。
蓋分數恐緻不足,有礙考成也(西勢、抵百葉等處均系香租地,三十九結等處均近番地隘地)。
坐支款目(歲有定額) 噶瑪蘭通判一員,年支俸銀六十兩、年支養廉銀五百兩、年支役食銀三百五十一兩八錢。
内額設門子二名、皂隸十二名、馬快八名、轎傘扇夫七名、禁卒二名、民壯二十名,每名年支工食銀五兩九錢五分六厘八毫六絲二忽七微。
添設鬥級四名、庫子四名,每名年支工食銀六兩,逢閏各加支銀五錢。
年支鋪司兵工食火炬銀二百四十八兩八錢分;内額設鋪司五名,每名年支工食銀六兩。
添設鋪兵(即遞夫)三十二名,每名年支工食銀六兩、火炬銀四錢八分。
年支春秋二季緻祭(社稷、神祇)壇祭品銀二十兩(不扣減平銀兩)。
頭圍分縣一員,年支俸銀四十兩、年支養廉銀四十兩、年支役食銀八十六兩八錢。
内額設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快一名、民壯八名,每名年支工食銀六兩二錢。
羅東巡檢一員,年支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年支養廉銀四十兩、年支役食銀七十兩零六分。
内額設皂隸二名、弓役十八名、民壯四名,每名年支工食銀二兩九錢一分九厘一毫六絲六忽六微。
以上文職俸廉、役食、祭品、鋪司兵,年共支銀一千四百八十九兩零六分,在于征存餘租項下動支。
道光二十三年冬季分起,每兩奉文扣存六分減平。
除祭品不扣減平外,年共應扣減平銀八十八兩一錢四分三厘六毫。
逢閏加給鬥級庫子工食銀四兩,亦扣減平。
噶瑪蘭營都司一員(道光五年裁移營制始添),年支俸薪銀一百四十一兩錢三九分四厘、年支養廉銀二百六十兩、年支草幹銀四十八兩。
頭圍守備一員,年支俸薪銀九十兩零七錢零五厘六毫、年支養廉銀二百兩、年支草幹銀四十八兩。
千總二員(原設一員,道光五年裁移營制始添一員),年共支俸薪銀九十六兩(每員四十八兩)、年共支養廉銀二百四十兩(每員一百二十兩)、年共支草幹銀四十八兩(每員二十四兩)。
把總二員(原設一員,道光五年裁移營制始添一員),年共支俸薪銀七十二兩(每員三十六兩)、年共支養廉銀一百八十兩(每員九十兩),年共支草幹銀四十八兩(每員二十四兩)。
外委四員(原設二員,道光五年裁移營制始添二員),年共支養廉銀七十二兩(每員一十八兩)、年共支饷銀七十二兩(每員一十八兩)、年共支米一十四石四鬥(每員三石六鬥)。
額外外委三員,年共支饷銀五十四兩(每員一十八兩)、年共支米一十石零八鬥(每員三石六鬥),步戰兵四百五十五名(原設二百五十五名,道光五年又增二百名),年共支饷銀八千一百九十兩(每名一十八兩)、年共支米一千六百三十八石(每名三石六鬥)。
守兵二百四十名(原設一百四十名,道光五年又增一百名),年共支饷銀二千八百八十兩(每名一十八兩)、年共支米八百六十四石(每名三石六鬥)。
以上武職俸薪、養廉、草幹、兵饷,年共支銀一萬二千七百四十兩零九分九厘六毫,在于征存餘租項下動支。
自道光二十三年冬季分起,每兩奉文扣存六分減平。
除饷銀不扣減平外,年共扣存減平銀九十二兩六錢四分五厘九毫七絲六忽,逢閏加給饷銀九百三十兩。
以上年共支口糧米二千五百二十七石二鬥,在于征存供榖項下動碾谷五千零五十四石四鬥正。
又年支弁兵加饷銀一千二百四十八兩三錢。
内額外外委三員(每員四兩八錢)、戰守兵六百九十五名(每名四兩八錢),年額應支加饷銀三千三百五十兩零四錢,動撥額征鹽課本銀二千一百零二兩一錢,按十二個月由廳寫立撥單送營,自向鹽館兌支。
尚不敷,加饷銀一千二百四十八兩三錢,動撥餘租。
番銀一三伸銀,亦按十二個月湊支。
遇閏則有加征閏月鹽課本銀一百四十二兩六錢四分二厘五毫堪以動支。
因此,餘租項下隻動支銀一千一百零五兩六錢五分七厘五毫。
附考 戍兵加饷,始于乾隆五十三年,奉旨:以林爽文案内抄沒田園家産遞年租息,給加台澎戍兵糧饷。
每兵每月加賞銀四錢,歲以為例。
逢閏不加。
此在未開蘭之先,山前營制。
噶瑪蘭仿之動支。
鹽課本銀不足,則以餘租撥湊。
恤賞款目(歲無定額) 戍兵紅事:本身娶妻及子女婚嫁,每事賞銀三兩。
戍兵白事:本身亡故及父母、妻亡故,每事賞銀四兩。
故弁扶柩:按食廉計算,千總十六兩,把總十二兩,外委八兩。
故兵運殖:故亡遺骸,由班滿隊目拾運回籍安葬。
如上遊之延、建、邵、汀,賞銀三兩。
同标營一起拾運三名以上者,每名賞銀二兩五錢。
如下遊之福、興、漳、泉,賞銀一兩五錢。
同标營拾運三名以上者,每名賞銀一兩二錢。
水師有營船可以帶運,每名隻賞銀一兩。
班兵盤費:班滿換回内地,如上遊之汀、邵,賞銀二兩;中遊之福州、福甯、延、建,賞銀一兩五錢;下遊之興、漳、泉,賞銀一兩。
附考 初議盤費歸入台、嘉二縣官莊項下支領。
乾隆五年奉上谕:着總督将閩省生息銀兩,查算餘剩之數,每年計共若幹,即于此項内,分别班兵路途遙近,給賞往來盤費,永禁營中幫貼之弊。
此在未開蘭之先,山前營制。
噶瑪蘭仿之,則就餘租項下動支給賞。
班兵車價:汀州兵每名賞銀二錢五分。
餘則一律賞銀一錢五分。
以上年約需銀一千兩左右,在于餘租項下動支。
戍兵眷榖:案「志稿」:戍兵眷榖,每兵年額二石四鬥,因商船未通,難于配運。
嘉慶十八年七月間,請将支剩戍兵月米之盈餘正供榖,就于蘭地每榖一石,變銀六錢,年應配運眷榖一千六百八十四石八鬥,照數變銀一千零一十兩九錢六分,解存台灣府庫,劃解司庫,轉給内
自道光六年以後頻年水災,田園多有沖失,請豁無着,額征番銀一千七百七十三元九角八瓣八周八尖七厘二毫,僅存額征番銀一萬六千八百九十五元零九瓣七周三尖七厘六毫(水災年分詳「蠲政」條下)。
額征供耗榖一萬零一百六十二石九鬥一升九合零七杪二撮。
因道光六年以後,頻年水災,請豁無着,額征田園供耗榖一千零一十五石二鬥九升五合六勺六杪八撮。
僅存額征供榖八千三百一十六石零二升九合七勺四杪,耗榖八百三十一石六鬥零二合九勺七杪四撮。
案道光二十六年,署廳朱材哲又行勘丈,于二十八年報升田園供耗榖三千八百四十五石八鬥五升一合八勺七杪一撮,餘租番銀四百四十二元八角零六周九尖六厘二毫,請以道光二十九年為始,入額征收。
是向來額征之外,現又添有額征。
惟現添入額之田園内,有神廟香燈、隘防隘地、香租、隘租,本屬輕減,且于豐歉各可通融。
一作官租,民間驚為加重,至有不願輸将,往往挨延觀望。
在民原不免追呼之累,在官應無惰催科之勞。
蓋分數恐緻不足,有礙考成也(西勢、抵百葉等處均系香租地,三十九結等處均近番地隘地)。
坐支款目(歲有定額) 噶瑪蘭通判一員,年支俸銀六十兩、年支養廉銀五百兩、年支役食銀三百五十一兩八錢。
内額設門子二名、皂隸十二名、馬快八名、轎傘扇夫七名、禁卒二名、民壯二十名,每名年支工食銀五兩九錢五分六厘八毫六絲二忽七微。
添設鬥級四名、庫子四名,每名年支工食銀六兩,逢閏各加支銀五錢。
年支鋪司兵工食火炬銀二百四十八兩八錢分;内額設鋪司五名,每名年支工食銀六兩。
添設鋪兵(即遞夫)三十二名,每名年支工食銀六兩、火炬銀四錢八分。
年支春秋二季緻祭(社稷、神祇)壇祭品銀二十兩(不扣減平銀兩)。
頭圍分縣一員,年支俸銀四十兩、年支養廉銀四十兩、年支役食銀八十六兩八錢。
内額設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快一名、民壯八名,每名年支工食銀六兩二錢。
羅東巡檢一員,年支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年支養廉銀四十兩、年支役食銀七十兩零六分。
内額設皂隸二名、弓役十八名、民壯四名,每名年支工食銀二兩九錢一分九厘一毫六絲六忽六微。
以上文職俸廉、役食、祭品、鋪司兵,年共支銀一千四百八十九兩零六分,在于征存餘租項下動支。
道光二十三年冬季分起,每兩奉文扣存六分減平。
除祭品不扣減平外,年共應扣減平銀八十八兩一錢四分三厘六毫。
逢閏加給鬥級庫子工食銀四兩,亦扣減平。
噶瑪蘭營都司一員(道光五年裁移營制始添),年支俸薪銀一百四十一兩錢三九分四厘、年支養廉銀二百六十兩、年支草幹銀四十八兩。
頭圍守備一員,年支俸薪銀九十兩零七錢零五厘六毫、年支養廉銀二百兩、年支草幹銀四十八兩。
千總二員(原設一員,道光五年裁移營制始添一員),年共支俸薪銀九十六兩(每員四十八兩)、年共支養廉銀二百四十兩(每員一百二十兩)、年共支草幹銀四十八兩(每員二十四兩)。
把總二員(原設一員,道光五年裁移營制始添一員),年共支俸薪銀七十二兩(每員三十六兩)、年共支養廉銀一百八十兩(每員九十兩),年共支草幹銀四十八兩(每員二十四兩)。
外委四員(原設二員,道光五年裁移營制始添二員),年共支養廉銀七十二兩(每員一十八兩)、年共支饷銀七十二兩(每員一十八兩)、年共支米一十四石四鬥(每員三石六鬥)。
額外外委三員,年共支饷銀五十四兩(每員一十八兩)、年共支米一十石零八鬥(每員三石六鬥),步戰兵四百五十五名(原設二百五十五名,道光五年又增二百名),年共支饷銀八千一百九十兩(每名一十八兩)、年共支米一千六百三十八石(每名三石六鬥)。
守兵二百四十名(原設一百四十名,道光五年又增一百名),年共支饷銀二千八百八十兩(每名一十八兩)、年共支米八百六十四石(每名三石六鬥)。
以上武職俸薪、養廉、草幹、兵饷,年共支銀一萬二千七百四十兩零九分九厘六毫,在于征存餘租項下動支。
自道光二十三年冬季分起,每兩奉文扣存六分減平。
除饷銀不扣減平外,年共扣存減平銀九十二兩六錢四分五厘九毫七絲六忽,逢閏加給饷銀九百三十兩。
以上年共支口糧米二千五百二十七石二鬥,在于征存供榖項下動碾谷五千零五十四石四鬥正。
又年支弁兵加饷銀一千二百四十八兩三錢。
内額外外委三員(每員四兩八錢)、戰守兵六百九十五名(每名四兩八錢),年額應支加饷銀三千三百五十兩零四錢,動撥額征鹽課本銀二千一百零二兩一錢,按十二個月由廳寫立撥單送營,自向鹽館兌支。
尚不敷,加饷銀一千二百四十八兩三錢,動撥餘租。
番銀一三伸銀,亦按十二個月湊支。
遇閏則有加征閏月鹽課本銀一百四十二兩六錢四分二厘五毫堪以動支。
因此,餘租項下隻動支銀一千一百零五兩六錢五分七厘五毫。
附考 戍兵加饷,始于乾隆五十三年,奉旨:以林爽文案内抄沒田園家産遞年租息,給加台澎戍兵糧饷。
每兵每月加賞銀四錢,歲以為例。
逢閏不加。
此在未開蘭之先,山前營制。
噶瑪蘭仿之動支。
鹽課本銀不足,則以餘租撥湊。
恤賞款目(歲無定額) 戍兵紅事:本身娶妻及子女婚嫁,每事賞銀三兩。
戍兵白事:本身亡故及父母、妻亡故,每事賞銀四兩。
故弁扶柩:按食廉計算,千總十六兩,把總十二兩,外委八兩。
故兵運殖:故亡遺骸,由班滿隊目拾運回籍安葬。
如上遊之延、建、邵、汀,賞銀三兩。
同标營一起拾運三名以上者,每名賞銀二兩五錢。
如下遊之福、興、漳、泉,賞銀一兩五錢。
同标營拾運三名以上者,每名賞銀一兩二錢。
水師有營船可以帶運,每名隻賞銀一兩。
班兵盤費:班滿換回内地,如上遊之汀、邵,賞銀二兩;中遊之福州、福甯、延、建,賞銀一兩五錢;下遊之興、漳、泉,賞銀一兩。
附考 初議盤費歸入台、嘉二縣官莊項下支領。
乾隆五年奉上谕:着總督将閩省生息銀兩,查算餘剩之數,每年計共若幹,即于此項内,分别班兵路途遙近,給賞往來盤費,永禁營中幫貼之弊。
此在未開蘭之先,山前營制。
噶瑪蘭仿之,則就餘租項下動支給賞。
班兵車價:汀州兵每名賞銀二錢五分。
餘則一律賞銀一錢五分。
以上年約需銀一千兩左右,在于餘租項下動支。
戍兵眷榖:案「志稿」:戍兵眷榖,每兵年額二石四鬥,因商船未通,難于配運。
嘉慶十八年七月間,請将支剩戍兵月米之盈餘正供榖,就于蘭地每榖一石,變銀六錢,年應配運眷榖一千六百八十四石八鬥,照數變銀一千零一十兩九錢六分,解存台灣府庫,劃解司庫,轉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