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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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得領紋一兩四錢四分。
較之汀、泉各營,隻折給八、九錢一兩者,尤為優厚。
其銀由廳解赴府庫,由府兌撥台饷,劃解司庫,轉給兵眷。
此皆取之供耗者。
此外文武官弁俸廉、饷幹、役食、祭品,及湊給班兵加饷、車價、盤費、扶柩運殖各紅白事,胥取給于餘租,照例支發。
惟班兵盤費運殖,視内地再加三成。
至加饷一款,因取之鹽課不敷,故複以餘租之銀湊給。
則餘租之為用廣也。
續報升科,經道光十七年署通判李若琳除将撥充書院膏夥及隘地丁糧外,丈升過上則田一百五十五甲八分零、園十甲五分,下則田一千五百九十六甲二分零、園一百三十甲。
通計一千八百九十二甲零。
造具圖冊,由道詳報;而省中未及奏咨,旋奉有津貼辦公之議。
二十一年八月間,臬道姚詳覆,以此項分别征榖,年可三千八百餘石,石變價銀六錢四分。
除車價二分外,約折番銀三千四百五十元,請作津貼鳳、嘉、彰三縣辦公之需,免其報升,恐妨定額。
其前曆屆征存項下,則于是年防夷案内,一提用過番銀一萬九千三百二十元,為弁兵鹽菜及屯丁鄉勇口糧;一提用過番銀一千元,交澎湖廳防夷之費,同時一律支銷(案續報升科及免其報升一條,經朱任于道光二十八年詳報新墾請升,卓任于二十九年奉查照案詳覆,随奉奏明定額矣。
識此以備稽考)。
戶口 噶瑪蘭廳初額:戶一萬四千四百五十二,口四萬二千九百零四丁。
嘉慶十九年編審:新增戶六千零一十一,口六萬二千二百四十三。
嘉慶二十年編審:戶如前,口六萬二千九百六十七。
嘉慶二十一年編審:戶六千一百七十七,口六萬五千四百八十九。
嘉慶二十二年編審:戶六千二百八十九,口六萬六千六百零二。
嘉慶二十三年編審:戶六千三百九十八,口六萬八千一百五十四。
嘉慶二十四年編審:戶六千五百零二,口六萬九千七百六十三。
嘉慶二十五年編審:戶六千六百一十七,口七萬零三百二十五。
道光元年編審:戶六千六百二十六,口七萬零九百二十。
道光二年編審:戶如前,口七萬二千九百一十二。
道光三年編審:戶如前,口七萬四千四百二十四。
道光四年編審:戶六千六百九十一,口七萬四千七百三十一。
道光五年編審:戶六千七百三十九,口七萬五千零八十七。
道光六年編審:戶六千八百三十,口七萬五千四百七十八。
道光七年編審:戶如前,口七萬六千二百五十七。
道光八年編審:戶如前,口七萬七千一百八十七。
道光九年編審:戶如前,口七萬八千零八十二。
道光十年編審:戶如前,口七萬八千八百七十一。
道光十一年編審:戶七千三百七十,口七萬九千六百七十一。
道光十二年編審:戶如前,口七萬九千八百五十。
道光十三年編審:戶如前,口八萬二千三百九十。
道光十四年編審:戶八千一百九十三,口八萬六千三百九十二。
道光十五年編審:戶八千一百九十三,口八萬六千三百九十二。
道光十六年編審:戶如前,口八萬六千八百二十。
道光十七年編審:戶如前,口八萬七千三百七十。
道光十八年編審:戶如前,口八萬八千二百一十一。
道光十九年編審:戶如前,口八萬九千六百七十三。
道光二十年編審:戶八千二百四十九,口九萬一千七百六十六。
道光二十一年編審:戶八千三百三十二,口九萬三千五百三十二。
道光二十二年編審:戶如前,口九萬四千五百零二。
道光二十三年編審:戶如前,口九萬五千四百八十一。
道光二十四年編審:戶如前,口九萬六千八百零一。
道光二十五年編審:戶八千三百四十八,口九萬七千九百八十五。
道光二十六年編審:戶八萬三千六百一十三,口九萬九千一百零五。
道光二十七年編審:戶八千三百五十七,口九萬九千八百八十九。
道光二十八年編審:戶八千三百五十七,口一十萬零八十八。
道光二十九年編審:戶八千三百七十四,口一十萬零二千四百四十三。
道光三十年編審:戶八千三百八十三,口一十萬零四千二百八十二。
鹹豐元年編審:戶八千三百八十三,口一十萬零六千七百一十三。
附考 嘉慶庚午四月開疆,編查蘭屬三籍戶口,有漳人四萬五千餘丁,泉人二百五十餘丁,粵人一百四十餘丁。
開墾田園二千四百四十三甲零。
承糧報部外,尚有熟番五社,九百九十餘口,歸化生番三十三社,四千五百五十餘口,另為編審。
維時未經奉行保甲,兼之荒墾未透,各花戶歲無定額,統計自十五至十八年,煙戶一萬四千四百五十二名,人丁四萬二千九百零四口,經有查報在案。
至十八年編查保甲,十九年升道糜奇瑜到蘭抽查,于是花戶人丁有編報,以十九年饬造确數紀實者為始。
鹽課 噶瑪蘭鹽年額銷鹽七千石,由台府濑北場買運歸廳營銷。
每石征番廣銀三錢三分,共征銀二千三百一十兩,九一折紋銀二千一百二十兩一錢。
逢閏加銷鹽四百三十二石零,加征閏月鹽課本銀一百四十二兩六錢四分二厘五毫(「志稿」載)。
征存九一課本銀二千一百零二兩一錢,有開除曬價每石番銀一錢二分,共開除銀七百六十四兩。
年額實隻盈餘銀一千三百三十七兩七分。
現行并無開除。
附考 嘉慶庚午以前,内地興化、惠安捕魚小船,每當春夏之交,遭風收泊,入港将鹽散賣,觔七、八錢。
間有收售居奇,至秋冬船去,賣及二、三十文者,民番亦相安為常。
自設官後,各船既有透漏之虞,而蘭中又無可為埕坎之處。
初議仿照汀州營銷廣湖鹽引之例,招募雞籠小船,換給府照,就于莆田、惠安近場探試買撥;而不即議及府場者,以府船運至淡水,須趁南風,而由淡入蘭,又須别趁西北風,一年止可一度。
其中往來又必經大雞籠、深澳、泖鼻、三貂,各海口暗礁鱗列,非募熟沙汕之舵工,不能駕駛。
兼以蘭地又無回貨可裝,則腳價增昂,而鹽價不免于驣貴;故初入奏章程,此條另請妥議。
嗣司道議以台郡蘭廳究在一脈境界,緩急可以計日而至;且必台場配運,方可清查内地之私鹽;于是請準仍行台鹽歸廳辦理。
自十八年三月為始,一切雇運、駁載、沿途緝堵,均由廳員遣人經視。
其府■〈舟彭〉船到淡滬尾,情願赴蘭者,再加運腳。
否則設館轉駁,聽從其便。
其議年銷七千石者,特因蘭疆甫辟之時,人丁祗五萬四千餘口,以一口日食鹽三錢而論,年應六觔十二兩。
五萬四千餘口年應食鹽三千六百餘石。
加以腌曬各項,合得銷鹽七千石。
并訂每觔賣錢十六文,始于課本不虧。
所征額銀,即由廳撥給蘭兵加饷,按年造報奏銷。
存留經費 噶瑪蘭廳額征餘租番銀一萬八千
較之汀、泉各營,隻折給八、九錢一兩者,尤為優厚。
其銀由廳解赴府庫,由府兌撥台饷,劃解司庫,轉給兵眷。
此皆取之供耗者。
此外文武官弁俸廉、饷幹、役食、祭品,及湊給班兵加饷、車價、盤費、扶柩運殖各紅白事,胥取給于餘租,照例支發。
惟班兵盤費運殖,視内地再加三成。
至加饷一款,因取之鹽課不敷,故複以餘租之銀湊給。
則餘租之為用廣也。
續報升科,經道光十七年署通判李若琳除将撥充書院膏夥及隘地丁糧外,丈升過上則田一百五十五甲八分零、園十甲五分,下則田一千五百九十六甲二分零、園一百三十甲。
通計一千八百九十二甲零。
造具圖冊,由道詳報;而省中未及奏咨,旋奉有津貼辦公之議。
二十一年八月間,臬道姚詳覆,以此項分别征榖,年可三千八百餘石,石變價銀六錢四分。
除車價二分外,約折番銀三千四百五十元,請作津貼鳳、嘉、彰三縣辦公之需,免其報升,恐妨定額。
其前曆屆征存項下,則于是年防夷案内,一提用過番銀一萬九千三百二十元,為弁兵鹽菜及屯丁鄉勇口糧;一提用過番銀一千元,交澎湖廳防夷之費,同時一律支銷(案續報升科及免其報升一條,經朱任于道光二十八年詳報新墾請升,卓任于二十九年奉查照案詳覆,随奉奏明定額矣。
識此以備稽考)。
戶口 噶瑪蘭廳初額:戶一萬四千四百五十二,口四萬二千九百零四丁。
嘉慶十九年編審:新增戶六千零一十一,口六萬二千二百四十三。
嘉慶二十年編審:戶如前,口六萬二千九百六十七。
嘉慶二十一年編審:戶六千一百七十七,口六萬五千四百八十九。
嘉慶二十二年編審:戶六千二百八十九,口六萬六千六百零二。
嘉慶二十三年編審:戶六千三百九十八,口六萬八千一百五十四。
嘉慶二十四年編審:戶六千五百零二,口六萬九千七百六十三。
嘉慶二十五年編審:戶六千六百一十七,口七萬零三百二十五。
道光元年編審:戶六千六百二十六,口七萬零九百二十。
道光二年編審:戶如前,口七萬二千九百一十二。
道光三年編審:戶如前,口七萬四千四百二十四。
道光四年編審:戶六千六百九十一,口七萬四千七百三十一。
道光五年編審:戶六千七百三十九,口七萬五千零八十七。
道光六年編審:戶六千八百三十,口七萬五千四百七十八。
道光七年編審:戶如前,口七萬六千二百五十七。
道光八年編審:戶如前,口七萬七千一百八十七。
道光九年編審:戶如前,口七萬八千零八十二。
道光十年編審:戶如前,口七萬八千八百七十一。
道光十一年編審:戶七千三百七十,口七萬九千六百七十一。
道光十二年編審:戶如前,口七萬九千八百五十。
道光十三年編審:戶如前,口八萬二千三百九十。
道光十四年編審:戶八千一百九十三,口八萬六千三百九十二。
道光十五年編審:戶八千一百九十三,口八萬六千三百九十二。
道光十六年編審:戶如前,口八萬六千八百二十。
道光十七年編審:戶如前,口八萬七千三百七十。
道光十八年編審:戶如前,口八萬八千二百一十一。
道光十九年編審:戶如前,口八萬九千六百七十三。
道光二十年編審:戶八千二百四十九,口九萬一千七百六十六。
道光二十一年編審:戶八千三百三十二,口九萬三千五百三十二。
道光二十二年編審:戶如前,口九萬四千五百零二。
道光二十三年編審:戶如前,口九萬五千四百八十一。
道光二十四年編審:戶如前,口九萬六千八百零一。
道光二十五年編審:戶八千三百四十八,口九萬七千九百八十五。
道光二十六年編審:戶八萬三千六百一十三,口九萬九千一百零五。
道光二十七年編審:戶八千三百五十七,口九萬九千八百八十九。
道光二十八年編審:戶八千三百五十七,口一十萬零八十八。
道光二十九年編審:戶八千三百七十四,口一十萬零二千四百四十三。
道光三十年編審:戶八千三百八十三,口一十萬零四千二百八十二。
鹹豐元年編審:戶八千三百八十三,口一十萬零六千七百一十三。
附考 嘉慶庚午四月開疆,編查蘭屬三籍戶口,有漳人四萬五千餘丁,泉人二百五十餘丁,粵人一百四十餘丁。
開墾田園二千四百四十三甲零。
承糧報部外,尚有熟番五社,九百九十餘口,歸化生番三十三社,四千五百五十餘口,另為編審。
維時未經奉行保甲,兼之荒墾未透,各花戶歲無定額,統計自十五至十八年,煙戶一萬四千四百五十二名,人丁四萬二千九百零四口,經有查報在案。
至十八年編查保甲,十九年升道糜奇瑜到蘭抽查,于是花戶人丁有編報,以十九年饬造确數紀實者為始。
鹽課 噶瑪蘭鹽年額銷鹽七千石,由台府濑北場買運歸廳營銷。
每石征番廣銀三錢三分,共征銀二千三百一十兩,九一折紋銀二千一百二十兩一錢。
逢閏加銷鹽四百三十二石零,加征閏月鹽課本銀一百四十二兩六錢四分二厘五毫(「志稿」載)。
征存九一課本銀二千一百零二兩一錢,有開除曬價每石番銀一錢二分,共開除銀七百六十四兩。
年額實隻盈餘銀一千三百三十七兩七分。
現行并無開除。
附考 嘉慶庚午以前,内地興化、惠安捕魚小船,每當春夏之交,遭風收泊,入港将鹽散賣,觔七、八錢。
間有收售居奇,至秋冬船去,賣及二、三十文者,民番亦相安為常。
自設官後,各船既有透漏之虞,而蘭中又無可為埕坎之處。
初議仿照汀州營銷廣湖鹽引之例,招募雞籠小船,換給府照,就于莆田、惠安近場探試買撥;而不即議及府場者,以府船運至淡水,須趁南風,而由淡入蘭,又須别趁西北風,一年止可一度。
其中往來又必經大雞籠、深澳、泖鼻、三貂,各海口暗礁鱗列,非募熟沙汕之舵工,不能駕駛。
兼以蘭地又無回貨可裝,則腳價增昂,而鹽價不免于驣貴;故初入奏章程,此條另請妥議。
嗣司道議以台郡蘭廳究在一脈境界,緩急可以計日而至;且必台場配運,方可清查内地之私鹽;于是請準仍行台鹽歸廳辦理。
自十八年三月為始,一切雇運、駁載、沿途緝堵,均由廳員遣人經視。
其府■〈舟彭〉船到淡滬尾,情願赴蘭者,再加運腳。
否則設館轉駁,聽從其便。
其議年銷七千石者,特因蘭疆甫辟之時,人丁祗五萬四千餘口,以一口日食鹽三錢而論,年應六觔十二兩。
五萬四千餘口年應食鹽三千六百餘石。
加以腌曬各項,合得銷鹽七千石。
并訂每觔賣錢十六文,始于課本不虧。
所征額銀,即由廳撥給蘭兵加饷,按年造報奏銷。
存留經費 噶瑪蘭廳額征餘租番銀一萬八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