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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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役 田賦戶口鹽課存留經費(支給款目、恤賞款目、不入額款目)官莊蠲政緩征平粜 賦稅者,軍國之需,而蠲複之典亦寓焉。

    台郡山前千餘裡地,經費不敷,歲縻帑金十數萬。

    獨蘭一彈丸黑子,綽有餘裕;不惟無待轉輸,并可以備派撥,則力裁業戶折征餘租之為用宏也。

    二十年來,經界既正,戶口日增,又複筴不取盈祿以馭富,俾軍民鹹仰被于聖天子衣租食稅之鴻澤,所由不俟逋複而自有樂郊樂土之厚幸欤?志賦役。

     田賦 戶口 鹽課 存留經費 官莊 蠲政 緩征 平粜 田賦 噶瑪蘭原墾田園二千四百四十三甲八分六厘八毫三絲八忽(田二千一百四十三甲八分五厘四毫八絲六忽、園三百甲零一厘三毫五絲二忽)。

    嘉慶十五年四月入版,按甲定租,田征六石、園征四石。

    初議于六石、四石内照淡屬例分征供耗外,作為餘租,共應征額租一萬四千零六十三石一鬥八升三合二勺四杪。

     嘉慶十八年,續墾報升西勢田園共一千三百七十五甲零三厘一毫五絲(田一千零七十六甲五分六厘三毫二絲六忽、園二百九十八甲四分六厘八毫二絲四忽)。

     十九年,報升西勢田園共四百九十一甲二分二厘二毫零一忽(田一百二十一甲四分五厘八毫九絲、園三百六十九甲七分六厘三毫一絲一忽)。

     二十一年,報升東西勢田園共八百五十五甲九分零二絲四忽(西勢田一十一甲七分六厘九毫三絲六忽、西勢園一十七甲八分二厘零七絲二忽,東勢田五百三十五甲三分二厘七毫四絲六忽、東勢園二百九十甲零九分八厘二毫七絲)。

     二十二年,報升東勢田園共五百四十四甲二分六厘九毫五絲四忽(田四百一十三甲二分七厘四毫零一忽、園一百三十甲零九分九厘五毫五絲三忽)。

     道光二年,報升奇武荖莊園三十二甲八分五厘零七忽二微。

     通計東、西勢合原墾報升新舊田園共五千七百四十三甲一分四厘一毫七絲四忽二微(田四千三百零二甲二分四厘七毫八絲五忽、園一千四百四十甲零八分九厘三毫八絲九忽二微),共應征田園供、耗、餘租三萬一千五百七十七石零六升二合六勺六杪八撮。

     嘉慶十六、十七、二十、二十三、二十五等年,豁免水沖、沙壓田園四百四十八甲一分一厘三毫五絲三忽(内田二百一十八甲四分四厘五毫一絲六忽、園二百二十九甲六分六厘八毫三絲七忽),豁除供、耗、餘租二千二百二十九石三鬥四升四合四勺四杪。

     嘉慶十八年,豁除建蓋田園一十二甲二分二厘五毫一絲二忽(内田十甲五分八厘九毫九絲二忽、園一甲六分三厘五毫二絲正),扣起無着供、耗、餘租七十石零八升零三勺二杪。

     以上豁除田園四百六十甲零三分三厘八毫六絲五忽。

     道光九年,通計報升在額田園五千二百八十二甲八分零三毫零九忽二微(田四千零七十三甲二分一厘二毫七絲七忽,内有嘉慶二十三年詳準湯圍等莊瘠田止征供耗免納餘租田九十五甲九分三厘九毫七絲三忽;園一千二百零九甲五分九厘零三絲二忽二微,内有嘉慶二十三年詳準湯圍等莊瘠園二十六甲三分零六毫八絲六忽免征餘租)。

    以道光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奉到部覆,準改照通台仿行同安下沙則例計之(田每甲征正供榖一石七鬥五升八合四勺七杪二撮、耗羨榖一鬥七升五合八勺四杪七撮、餘租榖四石零六鬥五合六勺八杪一撮;園每甲征正供榖一石七鬥一升六合六勺一杪一撮、耗羨榖一鬥七升一合六勺六杪一撮、餘租榖二萬一鬥一升一合七勺二杪八撮。

    又于創始事宜案内,奏定餘租,仿照淡水屯租例,每一石折征番銀一元),共應額征正供榖九千二百三十九石零二升六合六勺五杪九撮三塵、耗羨榖九百二十三石九鬥零一合七勺三秒零二塵、餘租榖折番銀一萬八千六百六十九元零九辨六周二尖四厘九毫一絲八忽。

     道光二十六年又報升原續報鹿埔、辛仔罕等莊上下則田園一千九百九十二甲零三厘二毫五絲五忽,連前共田園七千二百七十四甲八分三厘五毫六絲四忽二微,共應征供耗榖一萬四千零八石七鬥八升零二勺五杪九撮五塵、餘租榖折番銀一萬九千一百一十一元一角零三周二尖一厘一毫一絲八忽(道光六年以後,頻年水沖田園,經署廳朱材哲詳豁無着,額征供耗餘租各銀榖詳蠲政條下)。

     附考 内地之田論畝,六尺為一弓,二百四十弓為一畝。

    台郡之田論甲,每甲東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長一丈三尺五寸。

    計一甲約内地十一畝三分一厘零(「赤嵌筆談」)。

     按台田一甲當内地十一畝三分零一百四十四分弓之九十七。

    嘉慶間知縣楊桂森覆算,每甲實五畝四分有奇(參「彰化志」)。

     台灣田賦與中土異者,自紅毛夷至台,就中土遺民令之耕田輸租以受種。

    十畝之地,名為一甲,分别上、中、下則征榖。

    其陂、塘、堤、圳修築之費,耕牛、農具、籽種,皆紅夷資給,名曰王田(王田之名起于新莽)。

    亦猶中土人受田耕種,而納租于田主之意,非民自世其業而畝輸稅也。

    及鄭氏攻取其地,向之王田,皆為官田,耕田者皆為官佃,輸納之法一如其舊;即僞冊所謂官佃田園也。

    其宗黨及文武僞官與士庶之有力招墾、自收其租而納課于官者,名曰私田;即僞冊所謂文武官田也。

    其法亦分上、中、下則。

    所用官鬥較中土倉斛,每鬥僅八升。

    以土性浮松,三年後則力薄收歉,人多棄其舊業,另耕他地。

    故三年一丈量,蠲其所棄而增其新墾,以為定法。

    其餘僞鎮營之兵,就所駐之地自耕自給,名曰營盤。

    及歸命後,官私田園悉為民業,酌減舊額,按則勻征,既以僞産歸之于民而稍減其額以便輸将,聖朝寬大之恩也。

    然山前田賦,惟台、鳳、嘉三縣有今昔之形。

    自雍正二年彰化置縣,九年淡水置廳,而名制皆無不劃一矣(同上)。

     雍正九年,定自七年開墾及自首升科者,改照同安則例,化一甲為十一畝三分零,計畝征銀,仍代納以粟。

    上田每畝征銀八分五厘三毫四絲(以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米六合九杪五撮(一米納二粟),合計每甲輸粟二石七鬥四升有奇。

    中則每畝征銀六分五厘八毫八絲四忽,米三合八杪七撮,合計每甲輸粟二石八升有奇。

    下田每畝征銀五分七厘五毫五絲(不征秋米),合計每甲輸粟一石七鬥五升有奇。

    上園照中田,中園照下田,下園每畝征銀五分六厘一毫八絲,合計每甲輸粟一石七鬥一升有奇。

    照下田少差。

    新則較輕,舊則不啻數倍(「台灣志略」)。

     台、鳳、嘉、彰四縣及淡水廳征粟,惟澎湖廳地種征銀。

    舊額賦役亦分三等,然畸重些。

    乾隆九年奉谕:『台灣七年以後升墾田園,欽奉皇考輸旨,照同安則例升科。

    後經部議:以同安科則過輕,應将台地新墾之田園,按照台灣舊額輸納。

    朕念台民遠隔海洋,應加薄賦之恩,以昭優恤。

    除從前開墾田園按照舊額毋庸減則外,其雍正七年以後報墾之地,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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