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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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至眉加堞,一日至望加臘,一日至福骨,一日半至買槽無老,又一日半至民仔裡武,二日至蛤仔難(按前雲三日、此〔雲〕二日,皆約計之詞)社。

    由貓裡眉二日至鬥截,半日至倒咯嘓,過大山數重,四日夜可抵崇爻社。

    路極崎岖,坑塹險阻,難于跋涉;若陰雨水漲,更難計程。

    由淡水從山後行,路稍平易(同上)。

     山前俱立石為界。

    由雞籠沿山後山朝社、蛤仔難、直加宣、卑南覓,民人耕種樵采所不及,往來者鮮矣(「番俗雜記」)。

     「平台灣序」:雞籠城以外無路可行,亦無埯澳可泊,舟隻惟候夏月風靜,用小船沿海墘而行(按即今之澎船)。

    一日至三朝社,三日至蛤仔難,三日至哆啰■〈瞞,口代目〉,三日至直腳宣,以外則人迹不到矣(「沈文開集」)。

     康熙六十年辛醜,藍廷珍剿平朱一貴時,檄淡水謝守備搜捕山後,文雲:『查蛤仔難大雞籠社夥長許略、關渡門媽祖宮廟祝林助、山後頭家劉裕、蛤仔難夥長許拔四人皆能通番語,皆嘗躬親跋涉其地,贌社和番,熟悉山後路徑情形。

    該弁資以行李、糇糧,俾往山後。

    凡所經曆山、川、疆境,一一圖志,自淡水山門十裡至蛤仔難,接卑南覓而止,千裡毋得間斷』(「東征集」)。

     康熙壬寅五月十六至十八,三日大風,漳州把總朱文炳帶卒更戍,船在鹿耳門外為風飄至南路山後,曆三晝夜至蛤仔難,船破登岸,番疑為寇,将殺之。

    社有何姓者,素與番交易,力為谕止。

    晚宿番社,番食以彘。

    朱以片脔饷番,辄遜匿不食。

    借用木罂瓦釜,番惡其污也,洗滌數四。

    所食者生蟹、烏魚,略加以鹽,活嚼生吞,相對驩甚。

    文炳臨行,犒以錢銀,不受;予以藍布舊衣,欣喜過望,兼具蟒甲以送。

    蟒甲,獨木挖空,兩邊翼以木闆,用藤縛之,無油灰可艌,水易流入,番以杓不時挹之。

    行一日至三朝,次日至大雞籠,又一日至金包裡(同上。

    按嘉慶年末,開蘭未久,相傳有艋舺街香販許三元者,運貨入蘭。

    将至港,驟遇大風,三晝夜由山後直吹至南路,入鹿耳門登岸而回,此與「番俗六考一所載朱文炳事相反而适相侔。

    附錄之,以見山後一帶之相通)。

     雍正四年丙午秋,彰化水沙連社番骨宗等,戕殺民命。

    十月,參将何勉等深入其穴,北港之蛤仔難社諸番震懾就撫,與南港水裡諸番,計二十五社畢服,依舊輸課(「府志」)。

     蛤仔雞,番語也。

    「番俗六考」及「郡志」、「諸羅縣志」,俱作蛤仔雞。

    蕭竹詩作甲子蘭。

    窦将軍奏作蛤仔蘭。

    「鄭六亭集」一作蛤仔蘭。

    方制軍奏乃譯為噶瑪蘭(參謝氏「紀略」)。

     疆域 噶瑪蘭在布政司東南五百四十裡(省署距南台陸程十裡;南台距五虎門水程百裡;五虎門徑渡蘭之泖鼻折入烏石港,水程四百裡,烏石港至蘭城水陸皆三十裡。

    合五百四十裡),在台灣府東北七百裡(府治距竹塹三百五十九裡;竹塹距艋舺一百十一裡;艋舺至蘭城二百三十裡。

    合七百裡,皆循海陸行)。

    廳治東至過嶺仔,以海為界,十五裡;西至枕頭山後大坡山,與内山生番界,十裡;南至零工圍山,與生番界,二十五裡;北至三貂遠望坑,與淡水廳交界,六十五裡;東南至蘇澳過山大南澳界,八十裡;西南至叭哩沙喃與額刺「王」字生番界,三十裡;東北至泖鼻山(「府志」作鼻頭山)與淡水洋面界,水程九十五裡;西北至宰牛寮内山,與淡水界,八十裡。

     附考 蘭自三貂過河,由頭圍入廳治至蘇澳,計程一百三十裡。

    幅員袤長,山形彎如弓背,皆由東南而趨西北。

    其水源則支分兩派:從坤申方,一由艮出烏石港,一由乙出濁水溪。

    攬其全局,皆背西而向東,衆流歸大海焉。

    通判烏竹芳以「龜山朝日」、「嶐嶺夕煙」、「西峰爽氣」、「北關海潮」、「石港春帆」、「沙喃秋水」、「蘇澳蜃市」、「湯圍溫泉」、題曰「蘭陽八景」,而各系以詩雲。

     蘭處台灣萬山之後,以淡水、雞籠為外戶。

    淡水為台西北隅,雞籠為台東北隅。

    蘭則由雞籠陸轉三貂、水循泖鼻,獨踞台之東面。

    台地千餘裡,止論山前西、南、北一帶;當時南盡琅峤,北至雞籠而極矣。

    今自蘭蘇澳界外,南連奇萊之七腳宣(「諸羅舊志」作竹仔宣),即通嘉義;接泗波瀾(「赤嵌筆談」作薛坡蘭),即通鳳山。

    由此繞卑南覓而達琅峤,則山後一帶回環,大約與山前裡數等耳。

    蓋自雞籠折而東北,琅峤迤于東南,而正東之噶瑪蘭背山面海,實與萬水潮宗洋面不遠。

    此山後一帶之形勢也。

     蘭西北與淡為界,陸至三貂過河,不過六十裡而已。

    惟水程自泖鼻為界,加長三、四十裡。

    舟行順風,亦必窮日而後能入烏石港。

    又必駁載三十裡,然後能抵城。

    泖鼻之險,「府志」所未及詳,緣當時未有篙師出入故也。

    出泖鼻放洋,徑渡五虎,與雞籠對峙,為入蘭水道第一沖難處(另悉山川條下)。

    道光十七年,淡水同知婁雲勘丈三貂舊社墾地,前倅李若琳以屬蘭界争之,具文通詳。

    其略雲:『卷查淡、蘭二廳分疆劃界,于嘉慶十七年奉前督憲汪會同前撫憲張議奏創始事宜案内,奉準戶部議覆内載:「一、劃分地界以專責成一欵:『查淡防廳屬輿圖,北自七堵、八堵至三貂嶺番社為止。

    其由三貂社過溪迤北轉東,即嶐嶐嶺,向為界外。

    今噶瑪蘭既議設立分防廳營,必須劃定分管地界,以專責成。

    請以三貂溪為界:溪西為淡水同知界管,溪東為噶瑪蘭通判界管。

    一切命盜及上批、自理詞訟、錢糧、倉谷等項,各照所轄地方勘查詳辦,俾事有專責。

    仍令于分界處所,豎立界牌,用昭畛域』等語。

    查噶瑪蘭地方,既議設立分防廳營,自應分定界管轄,以專責成,應如所奏,以三貂溪東西為界。

    一切命、盜并上批、自理詞訟、錢糧、倉谷等項,分别該同知通判,各照所轄地方勘查辦理」等因,嗣于道光六年複奏,奉部覆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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