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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賢英流輩出,如果确有可傳,分編另載,則此所附三門,或厘之、或削之,概以俟諸後賢。

     一、是編較前稿有避複者:如花去木槿而存水錦,蟲去蛩而存蟋蟀,藥去木通而存通草、去三腳虎以避白蒺藜,鱗去鳒而留鲇、移鲂以合鳊、又複别鳝之非鳝以避草魚。

    至刺桐則移花而入木,重其材也;花之兔絲、草之艾、貨部之樟腦則皆移而入藥,不沒其功也。

    有疑似者,草屬乳草,不妨與藥之扁蓄并存。

    有一物而兩用者,如鳳仙入花部,其子急性又入藥;介屬為鲮鯉,藥部又為穿山甲,何也?蓋此類當采訪時,惟恐其漏而不厭詳;及校之,譜錄轉多龐雜,則分合去留宜有依據。

    于此見蘭地之不可不多藏書也。

    然如「台志」者,既收番花、又載貝多羅,則考訂尤在得其實雲。

     一、長洲沈氏選「今詩别裁」,用前例不錄現人詩。

    近日修「台邑志」者仿而删之,誠不為無見。

    獨蘭陽一廳,征文、考獻,時事為多。

    舉凡籌議章程、标題名勝,其政舉者,其人猶存。

    若緣是而弗登,則門目之缺漏滋甚。

    因考曆來志體,原與選家不同;且有自收己作,如「諸羅志」之載陳少林詩、「台邑志」之編王後山賦,其源皆出于兩漢,又不獨為唐人「國秀集」所濫觞也。

    故是編于「附考」及「紀文」諸條,初終仍用志例。

     一、班氏「漢書」,凡「藝文」、「地理」二志中無「師古曰」字者,昔人皆指為班所自注。

    至自注詩文,雖仿于謝康樂「山居賦」,終為大雅所嗤。

    茲編遇引述前聞,與今制不同或時涉近事者,間亦略作小注,然不以為例也。

     一、「列女」中惟節婦最苦,亦最易略。

    荒村僻巷,代有其人,不可忘也。

    初修志時,猶以年例未符,不能強索。

    近則開疆已三十年矣,照例不論妻妾,凡年未三十而守節至五十歲者,不問存沒,俱堪舉報請旌;或年未五十身故而守節已及十年,果系孝義兼全、阨窮堪憫者,近例亦得請題旌表、建坊入祠。

    是尤望在地紳衿留心察訪,發潛德之幽光,以舉報者為實錄,補而書之,所關于名教不少也。

     庚子臘日,陳淑均再識于鹿港文開書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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