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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賦、蠲政,核自林逢春;關隘、鋪遞,詳自蔡長青:不可以弗識也者。

     晉江陳淑均識。

     自序(二) 「蘭廳志」一編,粗就于壬辰之秋。

    及内渡後,查檢新修「大清通禮」并吳撫軍「吾學錄」,知所據府志「典禮」一門,已非時式。

    茲更就姚廉訪石甫先生請出所著「東槎紀略」,并仗其鈎稽塵牍,得開蘭前諸稿;仍由鹿溪一帶訪出謝退谷「蛤仔難紀略」、蕭竹友「别景詩圖說」;乃删其繁、補其缺,為八卷、十二門、一百二十餘子目,視前之卷縮其二而門增其四,附之者又三。

     蓋自甲午西歸以來,刻思補葺,而未适其便也。

    戊戌春,就聘文開,講課之暇,重理其緒。

    至己亥夏,追索前稿,蘭廳士喜而出之。

    會其時,援照澎例,蘭得開場試士。

    士皆歌舞姚廉訪德,并感徐步溪通守甄錄之公,屬為志之弗諠;蓋盛事也。

    既廉訪複以續報條款命補入「田賦」,廳人亦增以近年「官秩」,并附「選舉」一條,于是訂為此編。

     嗟乎!一書之役,雖有志以苟完,亦若有其遇焉,不可強也。

    向令淑均不再渡東,則取資未必若是便。

    取資便矣,而非遇有高情厚德擅著述如廉訪者出其書、提其卷、贻其冊檔而且開場以造士也,則蘭方制度漸張,而淑均之疏漏更不知其何極。

    蘭之幸也,抑尤淑均之幸也。

    再識數行,因以續訂「例言」附紙尾。

     一、「典禮」一門,今分「禮制」、「祀典」為二,以别神、人。

    又于「學校」前,增「風教」一門,皆用「吾學錄」例,悉遵「大清會典」、新修「大清通禮」及「學政全書」。

    較之「府志」所錄雍正五年前制,時式尤宜、規條尤晰。

    其中有載明某書者,系錄其原文。

    間有節去一、二字句,則因廳不附府,從省、郡通行之禮,檃括其文,以免歧繁。

    蓋此志為一廳專書,其體例又自有别也。

     一、蘭中既有拔萃之英、解額之隽,則應補「選舉」。

    童生既歸廳開考,雖專學未設,而應試有場,暫且統于「書院」條内。

    以「選舉」附「學校」,兆開先也;以「政術」附「風教」、以「戎政」附「武備」,探化原也。

    他日蘭中名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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