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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貂溪分界起,至羅東止,道裡袤長,應分為若幹堡,每堡設立地保一名,專司稽察之處,由該通判酌量道裡遠近,劃分裡堡,造冊執查等情。

    臣等查書吏、攢識等役,為辦公所必需,應如所請編額設立。

    并于烏石港口設立澳甲一名,饬令各本員照額召募誠實良民充補,毋許滋弊及多設白役等事。

    其三貂溪分界起至羅東止,應設地保若幹名,并令該通判确按道裡遠近,劃分充補,造冊報查。

     一、編設文武員弁廉俸及兵丁月饷、各役工食,以便支給也。

    查噶瑪蘭既經議設官弁兵役,應先籌定俸廉、役食、兵饷,以備支放。

    據該鎮、道、府議請,将通判一員照澎湖通判成例,年編俸薪銀六十兩、養廉銀五百兩、役食銀三百零三兩八錢;頭圍縣丞照艋舺縣丞成例,年編俸薪銀四十兩養廉銀四十兩、役食銀八十六兩八錢;羅東巡檢照竹塹巡檢成例,年編俸薪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養廉銀四十兩、役食銀七十兩零六分;守備一員,年支俸薪、馬幹、養廉等銀三百三十八兩七錢零五厘六毫;千總一員,年支俸薪、馬幹、養廉等銀一百九十二兩;把總二員,每員年支俸薪、馬幹、養廉等銀一百五十兩,共銀三百兩;外委二員,每員年支養廉銀十八兩,共銀三十六兩;外委二員、額外外委三員、戰兵二百五十五名,合共戰兵二百六十名,每名年支饷銀一十八兩,共銀四千六百八十兩;守兵一百四十名,每名年支饷銀一十二兩,共銀一千六百八十兩;内除朋扣銀二百一十六兩外,實支銀七千零一十兩,七錢零五厘六毛。

    總共文武員弁廉俸、馬幹及兵饷、役食,共應支經費銀八千一百八十二兩八錢八分五厘六毫,除将折征租榖銀六千五百五十九兩零抵除外,每年約不敷銀一千六百二十三兩零,應請彙同台營兵饷,按年由藩庫核給,運解來台,由府轉發噶瑪蘭通判貯庫,按季支給。

    其各兵加饷銀兩,例于叛租項下動支,應由營按季赴府庫請領。

    兵丁月米,由廳按月關支。

    現在抄沒叛産租銀不敷支給加饷,在于鹽埕盈餘項下湊撥等情。

    臣等查所議文武員弁俸廉、各役工食,兵丁饷銀,現在應征餘租折納番銀,既尚不敷支放,自應由司核給。

    俟該處荒埔依限開墾征租,經費充裕,彼時即可毋庸内地籌項。

    應請均如該鎮、道、府所議辦理。

    仍饬将各兵加饷,查明叛租項下,如果實在不敷,即于鹽埕盈餘項下另籌湊撥,由台灣府具詳核辦。

    其班兵盤費、紅白事賞、運殖、加增眷口等項,應請照内地各營,撥戍兵丁之例核給。

    至刷給米票,扣除截曠兵饷,會同文員監放之處,悉照定例辦理。

     一、請頒給文武員弁印信钤記,以昭信守也。

    查噶瑪蘭設立通判、縣丞、巡檢、守備等官,必須鑄給關防、印信,以昭信守。

    據該鎮、道、府議請鑄給噶瑪蘭管理民番糧捕通判關防一顆、噶瑪蘭分駐頭圍縣丞關防一顆、羅東司巡檢兼管司獄事印信一顆,又噶瑪蘭守備請給艋舺營分駐噶瑪蘭守備關防一顆,并據聲明千、把等應用钤記,由司頒給等情。

    應請由部查明鑄給,發交便員搭解來閩,以便轉發啟用。

    其餘千總、把總各官钤記,應仍循例由藩司報明頒給。

     一、分别添撤隘寮及劃定内山地界,堆築土牛,以杜釁端也。

    查噶瑪蘭原設有嶐嶐、大溪、硬枋、白石、幹溪、四圍山腳、鎮平、小員山、大湖、泰安、埤頂溪州等隘寮共十一處,每寮隘丁自五、六十名至一、二十名不等,防禦生番。

    其隘口糧各于附近田甲内勻給,日久相安。

    惟地勢情形有今昔不同,隘寮有應行添減之處,據該鎮、道、府議詳,以嶐嶐嶺山腳現在議設汛防,巡查彈壓,所有在地隘寮應行裁撤。

    又硬枋隘寮一處,現請設立關隘,派弁帶兵防守,原有隘寮應行裁撤。

    又叭哩沙喃口附近葫蘆堵,大湖地面,向因無人耕種,未經設隘;今該處埔地已丈明分給泉人墾耕,應于叭哩沙喃添設寮隘一座,由泉人募丁防守。

    又清水溝一處,尚有生番出沒,向未設隘,應添設隘寮一座,由粵人募丁防守,埤頂溪洲、叭哩沙喃各隘聲勢聯絡。

    又鹿埔崁一處現已分給粵人墾種,應設隘寮一座,亦由粵人募丁防守。

    以上共裁撤舊設隘寮二處,新添隘寮三處,需用隘丁口糧,仍照原附近耕種之田甲内勻給,毋庸官為經理。

    再以沿山隘寮之外,以五百為率,劃定地界,堆築土牛,凡民人樵采,毋許越過土牛,侵入番界,緻肇釁端等情。

    臣等查台灣各廳、縣生番出沒靡常,每多殺害民人,是以設立隘寮防守。

    今該鎮、道、府議請分别添撤,均極周妥,應如所議辦理。

    仍嚴禁三籍民人,無得漸逼番界,緻生番無地可容,轉緻别生事端。

    并饬該地印官,速于沿山隘寮之外,以五裡為準,劃定地界,堆築土中,凡民人樵采,毋許越過土牛侵入番界,緻肇釁端;如有過犯,即行按律究辦,俾各相安。

     一、預籌進山備道,以便策應緩急也。

    查噶瑪蘭甫入版圖,現為漳、泉、粵三籍民人雜處,夙分氣類,難保以強淩弱之事。

    必須預籌備道,以應緩急。

    茲據該鎮、道、府查明,現由淡水三貂過嶐嶐嶺抵頭圍,系入山正道,應以此為往來大路,系在漳人分得地界之内。

    又一路由艋舺之大坪林進山,從内山行走,經大湖隘,可抵東勢之溪洲,系在泉人分得地界之内。

    又一路由竹塹之九芎林進山,經鹽菜甕,翻玉山腳,由内鹿埔可出東勢之叭哩沙喃口,系在粵人分得地界之内。

    均已設隘募丁防守。

    除大路外,應将小路二條一并興修,以作進山備道,并為三貂大路策應等情。

    臣等查大路系在丁口最多之漳人地内,其小路二處,泉、粵二籍民人适各得其一。

    現在開墾日廣,民人往來日多,自應作為備道,趁此督辦興修,俾漳、泉、粵三籍民人地界内,各有出山之路。

    即泉、粵二籍之人,得官為作主,亦必樂從,易于集事。

    應令二籍頭人,迅速察看地勢,上緊修築。

    或由民捐,或應官為資助,由該鎮、道、府督同地方官确切查明,即行籌辦。

     一、營銷官鹽,以裕引課也。

    查噶瑪蘭未入版圖以前,民間食鹽均系采捕魚船,遭風收泊,将鹽散賣。

    春夏每斤賣錢七、八文,秋冬每斤賣錢二、三十文不等。

    該處有内地居民,随便收買,居奇轉售。

    今既設官安汛,自應營銷官鹽,以便民食。

    惟蘭地并無可以開設埕坎處所,又因天多陰雨,不能曬收,必須由府場撥鹽運往。

    據該鎮、道、府查明,自府澳船運淡水,須趁南風,其由淡至蘭,須趁西北風。

    船戶至蘭,并無回貨可裝,且須守候風■〈日凡〉,一年隻能往來一次。

    中間經過大雞籠、深澳、三貂各海口,暗礁鱗列,鹿耳門及淡水船戶不識海道,必得購募熟谙沙汕之舵工駕駛。

    以緻船戶視為畏途,因而腳費增昂。

    且在地建倉設館,工夥浩繁。

    議請每斤賣線十六文,始與課本無虧。

    并據聲明,以一人日食鹽三錢而論,年應食鹽六斤十二兩。

    蘭地現有民人五萬四千餘丁,年應食鹽三千六百餘擔,加以腌曬各項合算,年可銷鹽七千擔。

    每擔應征番廣銀三錢三分,共應解番廣銀二千三百一十兩;其銀折紋劃給蘭境兵饷。

    所有曬價,仍就課本内支銷。

    其需用館租、工夥等項,由該府籌定章程,另詳核辦。

    其内地漁船如系販私,假捏遭風為名,希圖透漏,相應連人鹽一并拿究。

    倘遭風屬實,散賣鹽斤,作為夥食,亦難遽繩以法,仍令官為收買,催令開駕,不準停留,亦不準岸上居民接引透漏。

    現值南風當令,一面運鹽前往試辦。

    如海道艱于行走,不能到蘭,另行更議。

    倘海道漸熟,運腳可以節省,随時酌量減價等情。

    臣等查食鹽乃民間日用所必需,自應妥為籌議,庶無食貴之患。

    據議由府場撥鹽運往,每斤賣錢十六文計算,現在丁日并腌曬各項年可銷鹽七千擔,每擔應征番廣銀三錢三分,共應解番廣銀二千三百一十兩,其銀折紋劃給蘭境兵饷。

    所有曬價,仍就課本内支銷。

    于民食、兵饷,實屬兩有裨益。

    所定鹽價,亦并未浮多。

    應該均如所議辦理。

     一、編查保甲,設立族正,以資稽查約束也。

    查噶瑪蘭遠在界外,其地耕種之漳、泉、粵民人,有家室者固多,而無籍遊民及犯罪逃匿者亦複不少。

    今既收入版圖,設官治理,必須正本清源,編查保甲,以杜匪徒溷迹。

    據該鎮、道、府議請設官之後,責成印官按照保甲村莊,實力編查,造具煙戶清冊送查。

    其單身耕種及雇工、店夥等人,即附入田主、店主戶下,責令地保約束,倘有犯罪變名溷迹者,即令該管頭人指報。

    仍于各鄉舉設誠實總董,協同地保稽查,一家有犯,十家連坐,庶匪徒無從托足。

    該地漳人最多,泉人次之,粵人又次之。

    漳州十八姓内,惟林、吳、張三姓最為族大丁多,平日倚恃人衆,以強欺弱等事,不一而足。

    必須佥舉族正,秉公約束,庶幾返樸還醇。

    該府楊廷理前經在地選舉各姓族正,詳請責成約束,二年後并無械鬥搶劫等案,即屬辦理得宜。

    令該地印官查明詳請,賞給頂戴,以示鼓勵。

    倘有陽奉陰違,徇私袒庇,察出随時究革,另行舉充等情。

    臣等履加查核,系為弭盜安民起見,應請悉如所議辦理,以靖地方而示懲勸。

     一、設立通事土目,約束番黎也。

    查從前岸裡、阿史等社熟番遷入羅東地方墾耕,原設通事潘賢文、土目茅格等管束。

    嗣因潘賢文、茅格犯事正法,裡有土目大字一名,熟番人衆,恐緻照料不周,自應另佥通、土,分頭約束。

    其歸化生番,原請佾生潘如正為通事,今潘如正因犯事驅逐。

    據該鎮、道、府詳請,設官後,令噶瑪蘭印官于岸裡等社熟番内選舉通事一名、土目一名,協同原有土目大字分頭管束各社熟番,各安耕鑿,毋許欺淩近地生番,緻肇釁端。

    仍于歸化生番内選充東、西勢通事各一名,約束歸化生番,毋許與耕種漢人滋事,庶民番均有管束等情。

    臣等查番性愚憨,必須約束。

    現在各番社僅有土目大字一名,照料自屬難周。

    應如所請,另佥通事、土目,分頭約束。

    饬令印官于岸裡等社内選舉通事一名、土目一名,協同舊土目大字管束各社,毋許生事擾害。

    并令于歸化生番内,東、西勢各選通事一名,約束生番,俾免滋事。

     一、安設鋪司,遞送文報,以速郵傳也。

    查淡水廳自艋舺迤北而東,向未設立鋪站。

    今噶瑪蘭設官安汛,日常文報往來,必須安設鋪司,以資遞送。

    據該鎮、道、府議請于艋舺至三貂,共設七鋪,每鋪設立鋪司一名、鋪兵四名,系在淡水廳界内,應由淡水同知籌給工食火炬銀兩。

    其自三貂社入噶瑪蘭境,共設五鋪,每鋪設立鋪司一名、鋪兵四名,系在噶瑪蘭境内,應由噶瑪蘭印官議定章程,籌給工食火炬銀兩。

    俾文報往來,不緻遲誤等情。

    臣等查文報關系緊要,難容遲滞,據議設立鋪司,以速郵傳,應如所請,饬令淡水同知、噶瑪蘭通判,各于該管地方,按站設立,所有工食火炬銀兩,各行籌給,仍照定例稽查日行裡數,以免積壓。

     一、請撥備公銀兩,以備地方緩急也。

    查噶瑪蘭現在丈出田園,歲征餘租銀六千五百餘兩,留撥本營兵饷,入不敷出。

    内中或有民欠未完,支撥更形竭蹶。

    據該鎮、道、府議請援照台屬廳縣之例,甲年征存銀兩,于丙年劃饷,庶為期稍寬,得以趕征歸補。

    并據聲明,該處離郡窵遠,設有地方緩急,一時無項可動。

    而鄰近之淡水廳年征丁耗等項共銀五百兩有零,廳庫亦無項可以濟急。

    似應酌撥備公銀兩,以為不時之需。

    查台灣府原存備公銀二萬兩,嗣于乾隆五十七年風災案内,支給彰化縣修理兵房銀二千餘兩外,現存銀一萬七千餘兩,日常墊給班兵借支等項,尚不敷用,似不能于府庫移撥。

    應請于司庫籌撥銀一萬兩,委解來台,存貯淡水廳庫,以備噶瑪蘭緩急之用,庶幾足兵足食,籌備益臻嚴密等情。

    臣等查噶瑪蘭僻處山後,離郡窵遠,自應于淡水廳庫存貯備公銀兩,以為不時之需。

    府庫既查無可撥之項,應請俯如所議,于司庫撥銀一萬兩解台貯備,以應緩急。

    仍俟奉準部覆,饬司撥解。

     以上各條,臣等謹督同司道悉心核議,實系因地制宜,分别籌備,除咨部查照并将其餘未盡事宜饬俟新設員弁有人,再行分别查辦外,理合恭折具奏,并繪圖輿貼說,恭呈禦覽。

    伏乞皇上睿鑒,訓示遵行。

    謹奏。

     覆制軍台疆經理書(代)藍鼎元 十月既望,接到憲檄,内開台疆經理事宜八條。

    翌日又奉谕劄,再加四條。

    具見未雨綢缪,為台地蒼生謀善後之策,職等自當遵命,次第舉行。

    亦本胸中未能悉達,不得不略屬僚奉上之文,而講質疑問難之誼。

    伏惟憲台少加垂察。

     台灣海外天險,治亂安危,關系國家東南甚巨。

    其地高山百重,平原萬頃,舟楫往來,四通八達。

    外則日本、琉球、呂宋、荷蘭、暹羅、噶■〈口留〉吧、安南、西洋諸番,一葦可杭;内則福建、廣東、浙江、江南、山東、遼陽,不啻比鄰而處,門戶相通,足為藩籬之限,非若尋常島嶼介在可有可無。

    值茲寇亂風災之後,民生凋瘵,大異本來富庶面目。

    然風俗尚多澆惡,奸宄未盡革心,網密則傷,網疏則犯,治安之政,宜嚴而不宜寬,将安将治之民,宜靜而不宜動。

     伏讀憲谕:羅漢門、黃殿莊,朱一貴起事之所,應将房屋盡行燒毀,人民盡行驅逐,不許往來耕種。

    阿猴林山徑四達,大木叢茂,寬長三、四十裡,抽藤、鋸闆、燒炭、砍柴、耕種之人甚多,亦應盡數撤回,篷廠盡行燒毀。

    槟榔林為杜君英起事之處,槟琅為極邊藏奸之所,房屋人民,皆當燒毀驅逐,不許再種田園,砍柴來往。

    以上四條,防患拔根,至周至決。

    職等再四思維,一人謀逆,九族皆誅,亂賊所居之地,雖墟其裡可也。

    惟是起賊非止數處,數處人民不上數百家,則亦微有可慮者。

    人情安土重遷,既有田疇、廬舍、室家、婦子,環聚耕鑿,一旦驅逐搬移,不能遍給以資生之藉,則無屋可住,無田可耕,失業流離,必為盜賊;一可慮也。

    其地既廣且饒,宜田宜宅,可以容民畜衆,而置之空虛,無人鎮墾,則是棄為賊巢,使奸宄便于出沒;二可慮也。

    前次台灣,何人非賊,國公、将軍而外,僞鎮不下千餘,今誅之不可勝誅,俱仍安居樂業;而獨于附近賊裡之人,田宅盡傾,驅村衆而流離之,鄰賊之罪重于作賊;三可慮也。

    台寇雖起山間,在郡十居其九,若欲因賊棄地,則府治先不可言。

    況琅■〈王喬〉并未起賊,雖處極邊,廣饒十倍于羅漢門,現在耕鑒數百人,番黎相安,已成樂土。

    今無故欲蕩其居,盡絕人迹往來,則官兵斷不肯履險涉遠,而巡八百餘裡無人之地;脫有匪類聚衆出沒,更無他人可以報信;四可慮也。

    锢闆、抽藤,貧民衣食所系,兼以采取木料,修理戰船為軍務所必需;而砍柴燒炭,尤人生日用所不可少。

    暫時清山則可,若欲永遠禁絕,則流離失業之衆,又将不下千百家,勢必違誤船工,而全台且有不火食之患;五可慮也。

    疆土既開,有日辟,無日蹙。

    台地宋元以前,并無人知,至明中葉,太監王三保舟下西洋,遭風始至此,未幾而海寇林道幹據之,顔思齊、鄭芝龍與倭據之,荷蘭據之,鄭成功又據之。

    國家初設郡縣,管轄不過百餘裡,距今未四十年,而開墾流移之衆,延袤二千餘裡,糖榖之利甲天下。

    過此再四、五十年,連内山山後野番不到之境,皆将為良田美宅,萬萬不可遏抑。

    今乃欲令現成村社廢為丘墟,設為厲禁,斷斷不能;六可慮也。

    曩者諸羅令周锺瑄有清革流民以大甲溪為界之請,鳳山令宋永清有議棄琅峤之詳;今北至淡水、雞籠,南至沙馬玑頭,皆欣然樂郊,争趨若鹜,雖欲限之,惡得而限之。

    職等愚見,以為人無良匪,教化則馴;地無美惡,經理則善。

    莫如添兵設防,廣聽開墾。

    地利盡,人力齊,雞鳴犬吠相聞,雖有盜賊将無逋逃之薮。

    何必因噎廢食,乃為全身遠害哉? 今竊議于羅漢内門中埔莊設汛防兵三百名,以千總一員駐劄其地。

    琅峤亦設千總一員,兵三百名,控扼極邊一帶。

    三、六、九期操演之外,準其自備牛種,就地屯田,以為餘資,雖險遠而弁兵便焉。

    槟榔林在平原曠土之中,杜君英出沒莊屋,久被焚毀,附近村社,人煙稠密,星羅棋布,離下淡水營内埔莊汛防不遠,毋庸更議。

    至各處鄉民,欲入深山采取樹木,或令家長鄰右互結,給予腰牌,毋許胥役需索牌費一分一厘,聽從其便。

     伏讀憲檄:添防之制,宜速議定,以便題覆。

    夫今所宜更議者,惟羅漢門、琅峤而已矣。

    外此則移八裡坌汛千總駐劄後壟,為半線、淡水适中之地,及添設文員諸事,尚未舉行。

    其餘俱經遵照憲檄,于南路添設下淡水營守備,帶兵五百駐劄新園;設岡山守備,帶兵五百駐劄濁水溪埔,扼羅漢門諸山出沒窦徑;北路添設半線守備一員,帶兵五百居諸羅、淡水之中,上下控扼,聯絡聲援;以諸羅山守備駐劄笨港,增兵二百名;添設下加冬守備一營,兵五百;郡治添設城守遊擊一營,兵八百,與鎮标三營相埒;再加羅漢門、琅峤各添設汛防兵三百,則全台共計添兵三千六百名,較憲檄前指定之數隻多一百。

    但此三千六百之兵,必須請旨額外添設,就内地各标營分額招募,按班來台,如往例三年一換,然後内地不緻空虛,無顧子失母之病。

    諸羅地方遼闊,鞭長不及,劃虎尾溪以上另設一縣,駐劄半線,管轄六、七百裡。

    鹿仔港雖口岸扼要,離半線僅十五裡,不用再設巡檢,将巡檢設在淡水八裡坌,兼顧雞籠山後。

    笨港設巡檢一員駐劄笨港,佳裡興巡檢仍還佳裡興駐劄,帶營目加溜灣。

    移典史歸諸羅縣治。

    南路鳳山營縣雖僻處海邊,不如下埤頭孔道沖要,然控扼海口,打豉、眉螺諸港,乃匪類出沒要區,當仍其舊,不可移易。

    添設鳳山縣丞一員,駐劄搭樓,稽察阿猴林、笃佳等處,彈壓東南一帶山莊。

    下淡水巡檢一員,不許留郡,仍令駐劄下淡水,稽察淡水以南各莊及諸海口。

    台、鳳、諸各縣各練鄉壯五百名,在外縣丞、巡檢各練鄉壯三百名,無事則散之隴畝,有役則修我戈矛;鄉自為守,人自為兵,此萬全之道也。

     伏讀憲檄:營伍操練宜勤,虛冒舊弊宜除,塘汛分防宜變通。

    三者皆極切當時弊。

    有兵不練,與無兵同。

    兵不能識将意,将不能識兵情,是為烏合。

    器不與手相習,手不與心相應,是謂生疏。

    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