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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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銜會奏稿
奏為委員勘明台灣噶瑪蘭山川形勢,謹将清查田甲、分劃地界、并設官安汛、築城建署各事宜逐款核議具奏,仰祈聖鑒事。
竊照前任督臣方奉旨前赴台灣查辦械鬥,将查明蛤仔難即噶瑪蘭地方情形,饬委候補知府楊廷理,帶同丁憂巡檢胡桂前往查勘,請俟該委員查明具禀,再行會議緣由,恭折覆奏,欽奉上谕:噶瑪蘭田土膏腴,米價較賤,民番流寓日多,若不設官經理,必緻滋生事端。
現在檢查戶口,漳人四萬二千五百餘丁、泉人二百五十餘丁、粵人一百四十餘丁,又有生熟各番雜處其中。
該處民民,大半漳人,以強淩弱,勢所不免。
必須有所钤制,方可相安無事。
其未墾荒埔,查明地界,某處令某籍民人開墾,某處令社番開墾,尤須分劃公平,以杜争端。
至所設官職,應視其地方之廣狹,酌量議添或建為一邑,或設為分防廳營,俱無不可。
其應設官長及營汛等事,該督于回省後,俟楊廷理等查禀到時,即會同張□悉心詳議具奏等因,欽此;欽遵轉行查辦在案。
嗣據委員候補知府楊廷理将籌辦大概情形開具條款節略,禀送前來,經臣張于兼署督篆時行據藩司景敏以楊廷理所議設官安汛、築城建署并稽查防禦各事宜,台陽遠隔,事難懸拟,呈請移饬台灣鎮、道、府會同委員楊廷理确核查議。
臣汪到任後,檢查此案全卷,因事屬創始,一切章程雖經楊廷理逐一籌議,其中尚多粗略之處,必須詳慎參酌折衷盡善,以期一勞永逸,曆久無弊。
然非身曆其境、确勘詳查,僅憑紙上空談,恐該鎮道府亦未必能于楊廷理所議籌核切當。
查知台灣道張志緒平昔辦事明幹,當将應查各意情節逐一指明饬委該道親赴該處督同楊廷理分别查勘再行妥議去後,旋據該道勘明詳細禀複,并據會同台灣鎮武隆阿饬台灣府知府汪楠等,請于噶瑪蘭地方添設分防廳營,逐款會議具詳前來。
臣等随督同藩司景敏、臬司劉大懿、鹽法道覺羅麟祥,将該鎮道等所議各款,詳悉查核,逐一胪陳,恭請聖訓。
一、劃分地界,以專責成也。
查淡防廳屬輿圖,北自七堵、八堵至三貂嶺番社為止。
其由三貂社過溪,迤北轉東,即嶐嶐嶺,向為界外。
今噶瑪蘭既議設立分防廳營,必須劃定分管地界,以專責成。
應請如該鎮、道、府所議,以三貂溪為界,溪西為淡水同知界管,溪東為噶瑪蘭通判界管。
一切命盜及上批自理詞訟錢糧倉榖等項,各照所轄地方勘查詳辦,俾事有專責。
仍令于分界處所,豎立界牌,用昭畛域。
一、設立文職,以資治理也。
查噶瑪蘭現既收入版圖,必須設官經理。
據該鎮、道、府議請設立管理民番糧捕通判一員,作為該地印官,駐劄地處适中之五圍地方。
命盜雜案及征收銀榖等事,統由該通判經理。
案件由台灣府審轉,倉庫歸台灣府稽查,以專責成。
頭圍離五圍水陸均二十四裡,頭圍應分駐縣丞一員,為專管捕官。
自五圍過濁水溪至羅東,計陸路三十二裡,應設巡檢一員,為專管捕官。
現在羅東荒埔多未開懇,戶口較少,政務亦簡,新設巡檢援照竹塹巡檢之例,與印官同城,兼管司獄事務,時往羅東等處稽察。
仍俟羅東荒榛盡辟,戶口日衆,維時應否移駐,随時酌量辦理。
并據聲明,噶瑪蘭地處極北,離郡窵遠,遇有地方重大事件,恐鎮、道、府得信較遲,應請責成淡水同知,就近控制。
如該地方有結會聚衆、分類謀為不軌、洋盜窺伺等要件,一面飛報郡城,一面知會淡水同知,酌量情形,會同艋舺營遊擊帶兵先往策應,俾免鞭長莫及之患等情,應請均如所議辦理。
其前設各官,應仍照台俸年限,五年俸滿,即行升用。
武職各員,曆俸亦照文職一律辦理。
後任之員,即于台地現任人員内選補,以收駕輕就熟之效。
一、安設營汛,以資巡防也。
查噶瑪蘭與艋舺相近。
據該鎮、道、府議請該處設立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外委二員、額外外委三員、戰兵二百五十五名、守兵一百四十名,總歸艋舺營遊擊兼轄守備同通判駐劄五圍,存城把總一員、協防外委一員、額外外委二員、兵丁二百一十五名。
自五圍至三圍,計程十二裡;三圍應設一汛,安防兵丁十名。
三圍至頭圍計程十二裡;頭圍應派千總一名、兵丁八十名,同縣丞駐劄防範。
該地烏石港洋面,常有匪船遊奕,誠恐竄入滋擾,請于港口建築炮台一座,撥兵架炮防守。
口内來往船隻,責成縣丞、千總就近稽查。
其将近頭圍五裡之外地名硬林,高山險峻,由山腳至海邊約二百步,大石鱗列,天生門戶,為噶瑪蘭全境咽喉要道;應就地建蓋北關一座,派外委一員,帶兵三十名駐劄防守,專司啟閉,盤诘奸宄,毋許溷迹潛入。
由北關至嶐嶐嶺岩山腳,計程二十五裡;嶐嶐嶺腳應設一汛,派額外外委一員,帶兵二十名駐劄防守。
其由五圍至溪洲,計程十二裡;溪洲應派把總一員,帶兵四十名駐劄巡防。
其溪洲至羅東,計程二十裡;該處貼近加禮遠港口,亦應派弁帶兵駐劄,但羅東荒埔多未開墾,現無民居,其加禮遠港亦無小船出入,似應暫緩設汛,俟二、三年後開墾成熟,在地有人,再行派弁帶兵彈壓。
仍于加禮遠港口建築炮台一座,派兵架炮防守,以杜匪船窺伺。
并于東勢盡頭附近蘇澳地方,再建南關一座,以為東勢鎖鑰。
所有噶瑪蘭營戰守兵丁三百九十五名,應請調撥延、建、邵、汀四營兵丁,免于在地漳、泉之人各分氣類,巡防較為得力。
至烏石港沙汕之外,即系大洋,每屆南風盛發之際,内地白底艍盜常有竄至遊奕,該口港道窄小不能安設水師營哨,應請責成艋舺營水師守備,于每年春夏二季巡哨之便,駕坐本營波字号哨船赴烏石港外洋常川巡哨,遇匪兜捦。
似此星羅棋布,水陸要隘,均有員弁專司巡防,營制益昭嚴密。
所有武職升遷,應照文職一律辦理。
至于三貂港口應設炮台汛守及沿途之燦光寮、三瓜仔、暖暖等處應添設汛防,俾與噶瑪蘭聲勢聯絡,系在淡水廳界内,應由艋舺營派弁帶兵輪防等情。
臣等查所議設立備弁兵丁額數以及兼轄駐劄防守、設立關隘炮台、分别責成巡哨各事宜,俱系按照該地情形,應請均如所議辦理。
其該營戰守兵丁,調撥延平、建甯、汀州、邵武等鎮營換回之處,應俟接準部覆,分饬各該營召募。
所需内營眷口,另行籌酌,彙同未盡事宜,再行核辦具奏。
惟是現設之噶瑪蘭守備既歸艋舺營兼轄,一切軍政事宜,應均歸該營遊擊考校,轉詳台灣鎮辦理。
所有武職升階亦應仍照台地定例辦理。
又所議烏石港口責成縣丞、千總就近稽查之處,查台澎海防事宜,均責成同知、通判管理,噶瑪蘭既有通行海口,應照台防鹿港、淡水各同知及澎湖通判現辦章程,責成通判專管其守口汛弁,專事稽查匪類,以專責成。
一、栽竹為城,以資捍衛也。
查五圍為東、西勢适中之地,局面宏敝,山川形勢脈絡分明,通判、守備均于該地駐劄,必須建築城垣,以資捍衛。
據該鎮、道、府詳稱,,現定城基坐北向南,南北相距一百八十丈,東西相距一百八十丈,城身周圍計長五百四十丈,東、西、南、北四門建造城樓四座。
議請密栽該地所産之九芎樹為城,饬令各結首同挑溝築基各事宜,分段趕辦。
其建造城樓四座,應饬地方官勘估動項興建。
并據聲明,各結首分段築地,事屬急公,俟如法捐築完竣,由地方官查明姓名,造冊詳請獎勵等情。
臣等查噶瑪蘭甫經開辟,民力未逮,若必責令建築土城,工料浩繁,急切難于畢事。
且淡水廳治,現系竹城,該處自可仿照辦理。
既經該鎮、道、府查明該地所産之九芎樹木性堅實,地土所宜,随栽随活,最易長發,數年之後,樹木成陰,不獨插竹為城,十倍堅固,即較土城亦屬力少功倍;應請即如所議辦理。
所有挑挖濠溝、舂築城基、栽種樹木,饬令各結首分段趕辦。
其建造城樓四座,應令地方官勘估工料,動項興建。
至各結首急公建築,亦應饬令地方官查明承辦丈尺,分别捐築多寡,造冊詳請,量加獎勵。
一、建造文武衙署兵房及倉廒庫局監獄,以資辦公也。
查五圍設立通判一員、巡檢兼司獄一員、守備一員、存城把總一員,頭圍設立縣丞一員、千總一員,溪洲安設把總一員,共應建大小衙署七處。
城内安兵二百一十五名,連外委、額外外委二員公所,共應建兵房四十八橺。
四門堆口四處,每處建兵房三橺,共兵房十二橺。
三圍安兵十名,應建兵房三橺。
頭圍安兵八十名,應建兵房十六橺。
又烏石港口應建炮台一座,炮台之旁應建兵房三橺,以資防守兵丁栖止。
又硬枋應建北關一座,外委公所三橺,兵丁三十名應建兵房六橺。
嶐嶐嶺腳應建額外外委公所一橺,兵丁二十名應建兵房四橺。
溪洲除把總已建衙署外,安兵四十名,應建兵房八橺。
總共應建兵房一百零四橺。
又噶瑪蘭現墾田園,年征正耗榖四千五百餘石,每年除碾給兵米之外,尚剩谷一千七百餘石。
加之次年征收谷石辘轳收放,存谷總在五千石左右,應建倉廒十橺,以資收貯。
又通判署應需架擱庫一橺。
羁禁罪囚,應設監獄五橺。
營中收貯軍裝鉛藥,需用庫局五橺。
據該鎮、道、府議請一律建蓋,以資辦公。
需用工料若幹,由地方官分案勘估,造冊詳請,動項興建等情。
臣等查文武衙署,為臨民之所,營汛兵房、炮台進口,有關巡防及兵丁住宿,監獄以羁禁罪囚,倉廒為積貯攸關,庫局系收貯錢糧、軍裝、鉛藥必需之所,俱屬緊要,應請均如所請,饬令地方官迅速分案勘估,詳請動項興建。
惟查噶瑪蘭已墾田畝,現據委員楊廷理禀報,系于嘉慶十五年十月初一日開征起,截至十六年五月底止,已征收過正供耗榖四千三百九十七石零,餘租番銀八千二百六十七圓零等語,是此項征存銀谷,系在未設官以前,毋庸開支經費。
其應建衙署、庫局、監獄、倉廒、營汛兵房、炮台等項,應即以此項征存谷石銀兩撥給,如有不敷,再行動項給領。
并令将續行征收銀榖數目,及興建動用各數,分案造冊報查。
一、建造壇廟,以妥神靈也。
查開辟地方,凡祀典應祀神明,皆應建廟供奉以光典禮,俾小民祈報,亦得藉抒誠敬。
除應建文廟、武廟、據該鎮、道、府以噶瑪蘭民人業儒尚鮮,現在淡水廳屬,因應試生童較多,另詳請設學校,所有噶瑪蘭童生将來應附入淡水考試,酌量人數,定額取進,以廣教化,毋庸在地建造外,據請應于城外擇地建山川壇一座、社稷壇一座,需用工料銀兩,由地方官勘估請領興建。
又天後宮一座、城隍廟一座,所需工料,或官為之倡□,或紳士勸捐,毋庸請銷公項等情。
臣等查山川、社稷二壇,天後、城隍二廟,皆系祀典所載,應如所請建造。
惟山川、社稷二壇,既令地方官勘估請項興建,而天後、城隍二廟,又議令官紳捐辦,非特辦理兩岐,且恐啟科派侵肥之弊。
應請将應建四處壇廟工程,核實勘估,一并動項興建,以昭劃一而杜弊窦。
一、田園按則升科,征收正供,備支兵糈也。
查則壤成賦,以為維正之供。
噶瑪蘭既有墾辟田園,自應照例升科,以供經費。
據該鎮、道、府詳稱:委員楊廷理等将頒發弓丈分赴墾戶開報之處,逐一丈量,共計田二千一百四十三甲八分五厘四毫八絲六忽;援照淡水廳拳和官莊征租成案,每田一甲應征官租六石,共征租榖一萬二千八百六十三石一鬥二升九合一勺六抄。
仍于六石之内,每甲劃完供榖一石七鬥五升八合四勺七抄二撮,共征供榖三千七百六十九石九鬥零八合七勺四抄三撮;又每甲應納耗榖二鬥四升四合二勺三抄,共征耗榖五百二十三石五鬥九升三合六勺七抄二撮。
共征正、耗榖四千二百九十三石五鬥零一合四勺一抄四撮劃除外,實征餘租榖八千五百六十九石六鬥二升六合七勺四抄四撮。
又丈得園三百甲零一厘三毫五絲二忽,亦照拳和官莊成例,每園一甲應征租榖四石,共征租榖一千二百石零五升四合零八抄。
仍于四石之内,每甲劃完供榖一石七鬥一升六合八勺一抄一撮,共征供榖五百一十五石零六合五勺零八撮。
又每園一甲,應納耗榖二鬥三升八合四勺二抄,共征耗榖七十一石五鬥二升九合一勺二抄。
共征正、耗榖五百八十六石五鬥三升五合七勺一抄八撮,除劃完外,實征餘租榖六百一十三石五鬥一升八合三勺四抄九撮。
總共田、園二項,共征租榖一萬四千六十三石一鬥八升三合二勺四抄,内劃完正、耗榖四千八百八十石零三升七合一勺三抄二撮外,二共實餘租厘榖千一百八十三石一鬥四升五合零九抄三撮,應請饬令地方官将噶瑪蘭已經墾成田園,将照科則詳請題報升科,年征正耗榖石照數收倉。
所有噶瑪蘭本營應放兵米,即于征存正耗榖項下支給。
至征糧設立版串,四月完半,六月全完,嚴禁浮收諸弊,各照定例遵辦,毋庸再立科條等情。
臣等查該處已墾田園,既經候補知府楊廷理督同丁憂巡檢胡桂親赴丈量,計田二千一百四十三甲零、園三百甲零,例應分别肥瘠,按則升科。
惟先據楊廷理具禀,該地山寒水冷,陰雨過多,複兼沙土浮松,溪水陡漲,泛溢時聞,晚收大半多雨,乘霁刈獲,數遭黴變等情;且新入版圖,若使分則定賦,竊恐愚民無知,必滋紛擾。
據議按照台地佃戶自築埤圳,并淡屬拳和官莊之例,請以每甲田征租六石、每甲園征租四石等情,系為限于地勢,體恤愚民起見,應請恩施逾格,俯如所請。
每甲田征租六石,每甲園征租四石,除劃完正耗榖石備給蘭營兵食外,餘租折征番銀,另于下款核議,仍令地方官造冊詳請升科,以備查核。
一、折征餘租,以順輿情,以副支給經費也。
查噶瑪蘭已經墾成田園,除完納正耗谷石外,尚應征餘租榖九千一百八十三石一鬥四升五合零。
原應一體征收本色,第各村莊社散處沿山一帶,道路崎岖,不通水路,挑運維艱。
且在地雨多晴少,晚冬谷石易于黴變,難以久貯倉廒。
據該鎮、道、府請将噶瑪蘭應征餘租榖九千一百八十三石零,每石照屯租之例,折征番銀一元,收貯廳庫,以一四伸折紋銀,為設官後開支經費之用。
其續後墾成田園,亦照定例,分别四石、六石起科,除供耗仍收本色外,餘租亦循例折納等情。
臣等查噶瑪蘭地方,雨多晴少,若将餘租仍令交納實榖,不特存積過多,黴變堪虞,且亦無項支放俸饷。
今據議請仿照屯租之例,每石折納番銀一元,既屬便民,亦可撥充俸饷,且免胥役浮收之弊,洵屬妥協,應如所議辦理。
俟有續墾田園,亦照此例,分别四石、六石起科,除供耗仍收本色外,餘租折征番銀,以歸劃一。
一、未墾荒埔,應分别原管新分,勒限開透,勘丈征租,以裕國賦也。
查噶瑪蘭埔地,除已經墾成田園外,尚有溪南、溪北,即東、西勢,先經占地未墾荒埔二千零六十九甲。
據該鎮、道、府議請,應給現管之人開墾。
自嘉慶十五年四月為始,勒限二年,一律開透,報官勘丈征租。
如兩年之外,尚有未墾成者,即将荒埔入官,由官另行召墾。
至溪南即東勢之羅東等處,另丈有荒埔二千五百三十八甲,應分給漳、泉、粵三籍之人墾耕。
前項新分埔地,應請以嘉慶十六年二月分定之時為始,無論田、園,勒限三年,一例墾成。
扣至十九年二月限滿,報官勘丈,入冊征租。
如過期有尚未開墾者,即将埔地入官,另行召佃墾種。
仍将新分埔地,饬送承管之人姓名、籍貫、地名、畝數清冊申送等情。
臣等查未墾荒埔,為數較多,勢難一時全行開透,應如所議,原管荒埔自嘉慶十五年四月為始,勒限兩年開透,新分埔地自十六年二月為始,毋論田園勒限三年開透,扣至十九年二月限滿,報官勘丈,入冊征租,倘屆期尚未墾成者,即将埔地入官,另行召墾,仍将原管新分各埔地造具承管之人姓名、籍貫、地名、畝數清冊申送督、撫、司、鎮、道、府、以備屆期查辦,免緻逾延。
至前項埔地既經分定,三籍民人盡皆悅服,亦應如所請,以安民業。
一、加留餘埔,以資歸化社番生計也。
查噶瑪蘭東、西勢社番,從前皆不谙耕作,是以埔地任聽漢人占墾。
迩年以來,投誠歸化,與漢人相習日久,多有薙發衣冠者,亦于本社地内耕種。
惟番性憨愚,每年耕種,止彀一年食用,不知積蓄儲存,若不預為地步,恐荒埔分盡,地不加辟,将來社番生齒日繁,未免生計日縮。
是以楊廷理原議,大社周圍加留餘埔二裡,小社周圍加留餘埔一裡,立定界址,毋許漢人越界侵占。
茲據該鎮、道、府議請,所有東勢幾穆撈等一十七社,前已饬令通事土目将社番自耕田園沿邊栽插樹木,作為内界,隻準社番自行耕種,不許漢人贌耕。
其加留餘埔一裡、二裡之外,沿邊亦栽插樹木,作為外界,以杜漢人日漸侵占之弊。
所留餘埔,如現在社番人少,不敷耕種,始準贌給漢人開墾,呈官立案,按年完納番租,俾社番生計日裕。
仍照番田永免升科之例,免其完納官租,以示體恤。
其西勢、哆啰美遠等二社,群處沿海一帶沙洲之上。
查西勢荒埔,久為民人開墾,不能再留餘埔。
應将現在餘埔,自烏石港口至東勢界止,約長三十餘裡,寬一、二裡不等,永為西勢番業,不許民人過溪越墾。
如番社人少,情願贌給民人開墾,亦照東勢之例,呈官立案,完納番租,免其報升。
庶東、西勢社番各安其業,得以日久相安等情。
臣等查番社已經歸化,必應預為籌給生計,應請均如所議辦理,以示體恤,而免争奪之患。
一、編設書役澳甲,以資辦公也。
查噶瑪蘭設立通判一員,頭圍設立縣丞一員,羅東設立巡檢一員,應編設書役以資辦公。
其烏石港海口,亦應設立澳甲,稽查船隻。
據該鎮、道、府議請,噶瑪蘭通判應照澎湖通判成例設立典吏一名、書識四名、門子二名、馬快八名、皂隸十二名、轎傘扇夫七名、禁卒二名、民壯二十名,頭圍縣丞應照艋舺縣丞成例設立攢典一名、書識四名、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民壯八名,羅東巡檢應照竹塹巡檢成例設立攢典一名、書識一名、皂隸二名、弓兵十八名、民壯四名,烏石港口設立澳甲一名;以上應設書役,應俟員缺有人,責成本員照顧召募誠實良民充當。
其自三
竊照前任督臣方奉旨前赴台灣查辦械鬥,将查明蛤仔難即噶瑪蘭地方情形,饬委候補知府楊廷理,帶同丁憂巡檢胡桂前往查勘,請俟該委員查明具禀,再行會議緣由,恭折覆奏,欽奉上谕:噶瑪蘭田土膏腴,米價較賤,民番流寓日多,若不設官經理,必緻滋生事端。
現在檢查戶口,漳人四萬二千五百餘丁、泉人二百五十餘丁、粵人一百四十餘丁,又有生熟各番雜處其中。
該處民民,大半漳人,以強淩弱,勢所不免。
必須有所钤制,方可相安無事。
其未墾荒埔,查明地界,某處令某籍民人開墾,某處令社番開墾,尤須分劃公平,以杜争端。
至所設官職,應視其地方之廣狹,酌量議添或建為一邑,或設為分防廳營,俱無不可。
其應設官長及營汛等事,該督于回省後,俟楊廷理等查禀到時,即會同張□悉心詳議具奏等因,欽此;欽遵轉行查辦在案。
嗣據委員候補知府楊廷理将籌辦大概情形開具條款節略,禀送前來,經臣張于兼署督篆時行據藩司景敏以楊廷理所議設官安汛、築城建署并稽查防禦各事宜,台陽遠隔,事難懸拟,呈請移饬台灣鎮、道、府會同委員楊廷理确核查議。
臣汪到任後,檢查此案全卷,因事屬創始,一切章程雖經楊廷理逐一籌議,其中尚多粗略之處,必須詳慎參酌折衷盡善,以期一勞永逸,曆久無弊。
然非身曆其境、确勘詳查,僅憑紙上空談,恐該鎮道府亦未必能于楊廷理所議籌核切當。
查知台灣道張志緒平昔辦事明幹,當将應查各意情節逐一指明饬委該道親赴該處督同楊廷理分别查勘再行妥議去後,旋據該道勘明詳細禀複,并據會同台灣鎮武隆阿饬台灣府知府汪楠等,請于噶瑪蘭地方添設分防廳營,逐款會議具詳前來。
臣等随督同藩司景敏、臬司劉大懿、鹽法道覺羅麟祥,将該鎮道等所議各款,詳悉查核,逐一胪陳,恭請聖訓。
一、劃分地界,以專責成也。
查淡防廳屬輿圖,北自七堵、八堵至三貂嶺番社為止。
其由三貂社過溪,迤北轉東,即嶐嶐嶺,向為界外。
今噶瑪蘭既議設立分防廳營,必須劃定分管地界,以專責成。
應請如該鎮、道、府所議,以三貂溪為界,溪西為淡水同知界管,溪東為噶瑪蘭通判界管。
一切命盜及上批自理詞訟錢糧倉榖等項,各照所轄地方勘查詳辦,俾事有專責。
仍令于分界處所,豎立界牌,用昭畛域。
一、設立文職,以資治理也。
查噶瑪蘭現既收入版圖,必須設官經理。
據該鎮、道、府議請設立管理民番糧捕通判一員,作為該地印官,駐劄地處适中之五圍地方。
命盜雜案及征收銀榖等事,統由該通判經理。
案件由台灣府審轉,倉庫歸台灣府稽查,以專責成。
頭圍離五圍水陸均二十四裡,頭圍應分駐縣丞一員,為專管捕官。
自五圍過濁水溪至羅東,計陸路三十二裡,應設巡檢一員,為專管捕官。
現在羅東荒埔多未開懇,戶口較少,政務亦簡,新設巡檢援照竹塹巡檢之例,與印官同城,兼管司獄事務,時往羅東等處稽察。
仍俟羅東荒榛盡辟,戶口日衆,維時應否移駐,随時酌量辦理。
并據聲明,噶瑪蘭地處極北,離郡窵遠,遇有地方重大事件,恐鎮、道、府得信較遲,應請責成淡水同知,就近控制。
如該地方有結會聚衆、分類謀為不軌、洋盜窺伺等要件,一面飛報郡城,一面知會淡水同知,酌量情形,會同艋舺營遊擊帶兵先往策應,俾免鞭長莫及之患等情,應請均如所議辦理。
其前設各官,應仍照台俸年限,五年俸滿,即行升用。
武職各員,曆俸亦照文職一律辦理。
後任之員,即于台地現任人員内選補,以收駕輕就熟之效。
一、安設營汛,以資巡防也。
查噶瑪蘭與艋舺相近。
據該鎮、道、府議請該處設立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外委二員、額外外委三員、戰兵二百五十五名、守兵一百四十名,總歸艋舺營遊擊兼轄守備同通判駐劄五圍,存城把總一員、協防外委一員、額外外委二員、兵丁二百一十五名。
自五圍至三圍,計程十二裡;三圍應設一汛,安防兵丁十名。
三圍至頭圍計程十二裡;頭圍應派千總一名、兵丁八十名,同縣丞駐劄防範。
該地烏石港洋面,常有匪船遊奕,誠恐竄入滋擾,請于港口建築炮台一座,撥兵架炮防守。
口内來往船隻,責成縣丞、千總就近稽查。
其将近頭圍五裡之外地名硬林,高山險峻,由山腳至海邊約二百步,大石鱗列,天生門戶,為噶瑪蘭全境咽喉要道;應就地建蓋北關一座,派外委一員,帶兵三十名駐劄防守,專司啟閉,盤诘奸宄,毋許溷迹潛入。
由北關至嶐嶐嶺岩山腳,計程二十五裡;嶐嶐嶺腳應設一汛,派額外外委一員,帶兵二十名駐劄防守。
其由五圍至溪洲,計程十二裡;溪洲應派把總一員,帶兵四十名駐劄巡防。
其溪洲至羅東,計程二十裡;該處貼近加禮遠港口,亦應派弁帶兵駐劄,但羅東荒埔多未開墾,現無民居,其加禮遠港亦無小船出入,似應暫緩設汛,俟二、三年後開墾成熟,在地有人,再行派弁帶兵彈壓。
仍于加禮遠港口建築炮台一座,派兵架炮防守,以杜匪船窺伺。
并于東勢盡頭附近蘇澳地方,再建南關一座,以為東勢鎖鑰。
所有噶瑪蘭營戰守兵丁三百九十五名,應請調撥延、建、邵、汀四營兵丁,免于在地漳、泉之人各分氣類,巡防較為得力。
至烏石港沙汕之外,即系大洋,每屆南風盛發之際,内地白底艍盜常有竄至遊奕,該口港道窄小不能安設水師營哨,應請責成艋舺營水師守備,于每年春夏二季巡哨之便,駕坐本營波字号哨船赴烏石港外洋常川巡哨,遇匪兜捦。
似此星羅棋布,水陸要隘,均有員弁專司巡防,營制益昭嚴密。
所有武職升遷,應照文職一律辦理。
至于三貂港口應設炮台汛守及沿途之燦光寮、三瓜仔、暖暖等處應添設汛防,俾與噶瑪蘭聲勢聯絡,系在淡水廳界内,應由艋舺營派弁帶兵輪防等情。
臣等查所議設立備弁兵丁額數以及兼轄駐劄防守、設立關隘炮台、分别責成巡哨各事宜,俱系按照該地情形,應請均如所議辦理。
其該營戰守兵丁,調撥延平、建甯、汀州、邵武等鎮營換回之處,應俟接準部覆,分饬各該營召募。
所需内營眷口,另行籌酌,彙同未盡事宜,再行核辦具奏。
惟是現設之噶瑪蘭守備既歸艋舺營兼轄,一切軍政事宜,應均歸該營遊擊考校,轉詳台灣鎮辦理。
所有武職升階亦應仍照台地定例辦理。
又所議烏石港口責成縣丞、千總就近稽查之處,查台澎海防事宜,均責成同知、通判管理,噶瑪蘭既有通行海口,應照台防鹿港、淡水各同知及澎湖通判現辦章程,責成通判專管其守口汛弁,專事稽查匪類,以專責成。
一、栽竹為城,以資捍衛也。
查五圍為東、西勢适中之地,局面宏敝,山川形勢脈絡分明,通判、守備均于該地駐劄,必須建築城垣,以資捍衛。
據該鎮、道、府詳稱,,現定城基坐北向南,南北相距一百八十丈,東西相距一百八十丈,城身周圍計長五百四十丈,東、西、南、北四門建造城樓四座。
議請密栽該地所産之九芎樹為城,饬令各結首同挑溝築基各事宜,分段趕辦。
其建造城樓四座,應饬地方官勘估動項興建。
并據聲明,各結首分段築地,事屬急公,俟如法捐築完竣,由地方官查明姓名,造冊詳請獎勵等情。
臣等查噶瑪蘭甫經開辟,民力未逮,若必責令建築土城,工料浩繁,急切難于畢事。
且淡水廳治,現系竹城,該處自可仿照辦理。
既經該鎮、道、府查明該地所産之九芎樹木性堅實,地土所宜,随栽随活,最易長發,數年之後,樹木成陰,不獨插竹為城,十倍堅固,即較土城亦屬力少功倍;應請即如所議辦理。
所有挑挖濠溝、舂築城基、栽種樹木,饬令各結首分段趕辦。
其建造城樓四座,應令地方官勘估工料,動項興建。
至各結首急公建築,亦應饬令地方官查明承辦丈尺,分别捐築多寡,造冊詳請,量加獎勵。
一、建造文武衙署兵房及倉廒庫局監獄,以資辦公也。
查五圍設立通判一員、巡檢兼司獄一員、守備一員、存城把總一員,頭圍設立縣丞一員、千總一員,溪洲安設把總一員,共應建大小衙署七處。
城内安兵二百一十五名,連外委、額外外委二員公所,共應建兵房四十八橺。
四門堆口四處,每處建兵房三橺,共兵房十二橺。
三圍安兵十名,應建兵房三橺。
頭圍安兵八十名,應建兵房十六橺。
又烏石港口應建炮台一座,炮台之旁應建兵房三橺,以資防守兵丁栖止。
又硬枋應建北關一座,外委公所三橺,兵丁三十名應建兵房六橺。
嶐嶐嶺腳應建額外外委公所一橺,兵丁二十名應建兵房四橺。
溪洲除把總已建衙署外,安兵四十名,應建兵房八橺。
總共應建兵房一百零四橺。
又噶瑪蘭現墾田園,年征正耗榖四千五百餘石,每年除碾給兵米之外,尚剩谷一千七百餘石。
加之次年征收谷石辘轳收放,存谷總在五千石左右,應建倉廒十橺,以資收貯。
又通判署應需架擱庫一橺。
羁禁罪囚,應設監獄五橺。
營中收貯軍裝鉛藥,需用庫局五橺。
據該鎮、道、府議請一律建蓋,以資辦公。
需用工料若幹,由地方官分案勘估,造冊詳請,動項興建等情。
臣等查文武衙署,為臨民之所,營汛兵房、炮台進口,有關巡防及兵丁住宿,監獄以羁禁罪囚,倉廒為積貯攸關,庫局系收貯錢糧、軍裝、鉛藥必需之所,俱屬緊要,應請均如所請,饬令地方官迅速分案勘估,詳請動項興建。
惟查噶瑪蘭已墾田畝,現據委員楊廷理禀報,系于嘉慶十五年十月初一日開征起,截至十六年五月底止,已征收過正供耗榖四千三百九十七石零,餘租番銀八千二百六十七圓零等語,是此項征存銀谷,系在未設官以前,毋庸開支經費。
其應建衙署、庫局、監獄、倉廒、營汛兵房、炮台等項,應即以此項征存谷石銀兩撥給,如有不敷,再行動項給領。
并令将續行征收銀榖數目,及興建動用各數,分案造冊報查。
一、建造壇廟,以妥神靈也。
查開辟地方,凡祀典應祀神明,皆應建廟供奉以光典禮,俾小民祈報,亦得藉抒誠敬。
除應建文廟、武廟、據該鎮、道、府以噶瑪蘭民人業儒尚鮮,現在淡水廳屬,因應試生童較多,另詳請設學校,所有噶瑪蘭童生将來應附入淡水考試,酌量人數,定額取進,以廣教化,毋庸在地建造外,據請應于城外擇地建山川壇一座、社稷壇一座,需用工料銀兩,由地方官勘估請領興建。
又天後宮一座、城隍廟一座,所需工料,或官為之倡□,或紳士勸捐,毋庸請銷公項等情。
臣等查山川、社稷二壇,天後、城隍二廟,皆系祀典所載,應如所請建造。
惟山川、社稷二壇,既令地方官勘估請項興建,而天後、城隍二廟,又議令官紳捐辦,非特辦理兩岐,且恐啟科派侵肥之弊。
應請将應建四處壇廟工程,核實勘估,一并動項興建,以昭劃一而杜弊窦。
一、田園按則升科,征收正供,備支兵糈也。
查則壤成賦,以為維正之供。
噶瑪蘭既有墾辟田園,自應照例升科,以供經費。
據該鎮、道、府詳稱:委員楊廷理等将頒發弓丈分赴墾戶開報之處,逐一丈量,共計田二千一百四十三甲八分五厘四毫八絲六忽;援照淡水廳拳和官莊征租成案,每田一甲應征官租六石,共征租榖一萬二千八百六十三石一鬥二升九合一勺六抄。
仍于六石之内,每甲劃完供榖一石七鬥五升八合四勺七抄二撮,共征供榖三千七百六十九石九鬥零八合七勺四抄三撮;又每甲應納耗榖二鬥四升四合二勺三抄,共征耗榖五百二十三石五鬥九升三合六勺七抄二撮。
共征正、耗榖四千二百九十三石五鬥零一合四勺一抄四撮劃除外,實征餘租榖八千五百六十九石六鬥二升六合七勺四抄四撮。
又丈得園三百甲零一厘三毫五絲二忽,亦照拳和官莊成例,每園一甲應征租榖四石,共征租榖一千二百石零五升四合零八抄。
仍于四石之内,每甲劃完供榖一石七鬥一升六合八勺一抄一撮,共征供榖五百一十五石零六合五勺零八撮。
又每園一甲,應納耗榖二鬥三升八合四勺二抄,共征耗榖七十一石五鬥二升九合一勺二抄。
共征正、耗榖五百八十六石五鬥三升五合七勺一抄八撮,除劃完外,實征餘租榖六百一十三石五鬥一升八合三勺四抄九撮。
總共田、園二項,共征租榖一萬四千六十三石一鬥八升三合二勺四抄,内劃完正、耗榖四千八百八十石零三升七合一勺三抄二撮外,二共實餘租厘榖千一百八十三石一鬥四升五合零九抄三撮,應請饬令地方官将噶瑪蘭已經墾成田園,将照科則詳請題報升科,年征正耗榖石照數收倉。
所有噶瑪蘭本營應放兵米,即于征存正耗榖項下支給。
至征糧設立版串,四月完半,六月全完,嚴禁浮收諸弊,各照定例遵辦,毋庸再立科條等情。
臣等查該處已墾田園,既經候補知府楊廷理督同丁憂巡檢胡桂親赴丈量,計田二千一百四十三甲零、園三百甲零,例應分别肥瘠,按則升科。
惟先據楊廷理具禀,該地山寒水冷,陰雨過多,複兼沙土浮松,溪水陡漲,泛溢時聞,晚收大半多雨,乘霁刈獲,數遭黴變等情;且新入版圖,若使分則定賦,竊恐愚民無知,必滋紛擾。
據議按照台地佃戶自築埤圳,并淡屬拳和官莊之例,請以每甲田征租六石、每甲園征租四石等情,系為限于地勢,體恤愚民起見,應請恩施逾格,俯如所請。
每甲田征租六石,每甲園征租四石,除劃完正耗榖石備給蘭營兵食外,餘租折征番銀,另于下款核議,仍令地方官造冊詳請升科,以備查核。
一、折征餘租,以順輿情,以副支給經費也。
查噶瑪蘭已經墾成田園,除完納正耗谷石外,尚應征餘租榖九千一百八十三石一鬥四升五合零。
原應一體征收本色,第各村莊社散處沿山一帶,道路崎岖,不通水路,挑運維艱。
且在地雨多晴少,晚冬谷石易于黴變,難以久貯倉廒。
據該鎮、道、府請将噶瑪蘭應征餘租榖九千一百八十三石零,每石照屯租之例,折征番銀一元,收貯廳庫,以一四伸折紋銀,為設官後開支經費之用。
其續後墾成田園,亦照定例,分别四石、六石起科,除供耗仍收本色外,餘租亦循例折納等情。
臣等查噶瑪蘭地方,雨多晴少,若将餘租仍令交納實榖,不特存積過多,黴變堪虞,且亦無項支放俸饷。
今據議請仿照屯租之例,每石折納番銀一元,既屬便民,亦可撥充俸饷,且免胥役浮收之弊,洵屬妥協,應如所議辦理。
俟有續墾田園,亦照此例,分别四石、六石起科,除供耗仍收本色外,餘租折征番銀,以歸劃一。
一、未墾荒埔,應分别原管新分,勒限開透,勘丈征租,以裕國賦也。
查噶瑪蘭埔地,除已經墾成田園外,尚有溪南、溪北,即東、西勢,先經占地未墾荒埔二千零六十九甲。
據該鎮、道、府議請,應給現管之人開墾。
自嘉慶十五年四月為始,勒限二年,一律開透,報官勘丈征租。
如兩年之外,尚有未墾成者,即将荒埔入官,由官另行召墾。
至溪南即東勢之羅東等處,另丈有荒埔二千五百三十八甲,應分給漳、泉、粵三籍之人墾耕。
前項新分埔地,應請以嘉慶十六年二月分定之時為始,無論田、園,勒限三年,一例墾成。
扣至十九年二月限滿,報官勘丈,入冊征租。
如過期有尚未開墾者,即将埔地入官,另行召佃墾種。
仍将新分埔地,饬送承管之人姓名、籍貫、地名、畝數清冊申送等情。
臣等查未墾荒埔,為數較多,勢難一時全行開透,應如所議,原管荒埔自嘉慶十五年四月為始,勒限兩年開透,新分埔地自十六年二月為始,毋論田園勒限三年開透,扣至十九年二月限滿,報官勘丈,入冊征租,倘屆期尚未墾成者,即将埔地入官,另行召墾,仍将原管新分各埔地造具承管之人姓名、籍貫、地名、畝數清冊申送督、撫、司、鎮、道、府、以備屆期查辦,免緻逾延。
至前項埔地既經分定,三籍民人盡皆悅服,亦應如所請,以安民業。
一、加留餘埔,以資歸化社番生計也。
查噶瑪蘭東、西勢社番,從前皆不谙耕作,是以埔地任聽漢人占墾。
迩年以來,投誠歸化,與漢人相習日久,多有薙發衣冠者,亦于本社地内耕種。
惟番性憨愚,每年耕種,止彀一年食用,不知積蓄儲存,若不預為地步,恐荒埔分盡,地不加辟,将來社番生齒日繁,未免生計日縮。
是以楊廷理原議,大社周圍加留餘埔二裡,小社周圍加留餘埔一裡,立定界址,毋許漢人越界侵占。
茲據該鎮、道、府議請,所有東勢幾穆撈等一十七社,前已饬令通事土目将社番自耕田園沿邊栽插樹木,作為内界,隻準社番自行耕種,不許漢人贌耕。
其加留餘埔一裡、二裡之外,沿邊亦栽插樹木,作為外界,以杜漢人日漸侵占之弊。
所留餘埔,如現在社番人少,不敷耕種,始準贌給漢人開墾,呈官立案,按年完納番租,俾社番生計日裕。
仍照番田永免升科之例,免其完納官租,以示體恤。
其西勢、哆啰美遠等二社,群處沿海一帶沙洲之上。
查西勢荒埔,久為民人開墾,不能再留餘埔。
應将現在餘埔,自烏石港口至東勢界止,約長三十餘裡,寬一、二裡不等,永為西勢番業,不許民人過溪越墾。
如番社人少,情願贌給民人開墾,亦照東勢之例,呈官立案,完納番租,免其報升。
庶東、西勢社番各安其業,得以日久相安等情。
臣等查番社已經歸化,必應預為籌給生計,應請均如所議辦理,以示體恤,而免争奪之患。
一、編設書役澳甲,以資辦公也。
查噶瑪蘭設立通判一員,頭圍設立縣丞一員,羅東設立巡檢一員,應編設書役以資辦公。
其烏石港海口,亦應設立澳甲,稽查船隻。
據該鎮、道、府議請,噶瑪蘭通判應照澎湖通判成例設立典吏一名、書識四名、門子二名、馬快八名、皂隸十二名、轎傘扇夫七名、禁卒二名、民壯二十名,頭圍縣丞應照艋舺縣丞成例設立攢典一名、書識四名、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民壯八名,羅東巡檢應照竹塹巡檢成例設立攢典一名、書識一名、皂隸二名、弓兵十八名、民壯四名,烏石港口設立澳甲一名;以上應設書役,應俟員缺有人,責成本員照顧召募誠實良民充當。
其自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