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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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廉銀四十兩。
又巡檢衙門年支給役食銀七十兩零六分。
額設皂隸二名、弓役十八名、民壯四名,每名年支給工食銀二兩九錢一分九錢一毫六綜六忽六微。
以上俸廉、祭品、役食,年共額支銀一千四百八十九兩零六分。
坐支武職弁兵廉俸饷幹項下:噶瑪蘭營都司一員,年支俸薪、廉幹共銀四百四十九兩三錢九分四厘。
守備一員,年支俸薪、廉幹共銀三百三十八兩七錢零五厘六毫。
千總二員,每員年支俸薪、廉幹銀一百九十二兩,共銀三百八十四兩。
把總二員、每員年支俸薪廉幹銀一百五十兩共銀三百兩。
經制外委四員,每員年支養廉銀一十八兩共銀七十二兩。
戰兵四百六十二名,每名年支饷銀一十八兩,共銀八千三百一十六兩。
守兵二百四十名,每名年支饷銀一十二兩,共銀二千八百八十兩。
湊給加饷,每兵年給加饷銀四兩八錢,就戰兵中扣起外委四員,共六百九十八名,除将鹽課二千一百零二兩一錢盡數劃給外,年尚應湊給銀一千二百兩。
碾放月米,每名月給米三鬥,七百零二名共額米二千五百七十二石二鬥,合碾谷五千零五十四石四鬥。
變解眷榖,每名年給榖二石四鬥,七百零二名共額谷一千六百八十四石八鬥;每石變價銀六錢,年共解給銀一千零十兩八錢八分。
盤費、車價、運殖、紅白賞等項,年約需銀一千兩。
以上俸饷、廉幹及備費,年共額支銀一萬四千九百八十八兩三錢九分九厘六毫,又榖六千七百三十九石二鬥。
總計文武衙門員弁兵役及祭品,年應額支銀一萬六千四百七十七兩四錢五分九厘六毫,以一四伸番銀計二萬三千零六十八元三角四瓣三周四尖四厘,又榖六千七百三十九石二鬥。
屯田志 查台灣北路番社,自乾隆五十二年福将軍康安請照四川屯番例設立屯舟、屯丁,因以界外無礙荒埔,充為屯饷屯租,饷取諸田,租給諸園,當日皆歸番經理。
迨嘉慶二十一年,将饷改歸官征給,租仍分配番丁自收。
此皆前修台灣府志所未及詳,而為淡水、彰化現所奉行者也。
噶瑪蘭歸附之初,梁少詹上國亦請行屯田議者,以該處田園由民出資本先經墾熟,與未墾荒埔分限續開諸地,既供耗攸關,官既不便于設屯,而各社另有東、西勢各加留餘埔為三十六社化番生計,又不便以其口糧劃充屯饷。
惟嘉慶二十年二月間,翟通判淦曾請将東勢阿裡史等社在羅東一帶番社之旁有開透埔地一百餘甲免其升科,仍照蘭租章程每甲四石之式,年可得租榖二百石以上。
又查勘得西勢礁坑、湯溝等處,自二圍至四圍一帶,山林間有生番出沒,耕樵不能安業,應添隘寮十處,每隘挑募丁壯自八名至十二名不等,就沿山界邊荒埔聽各隘丁附近墾辟,以資現在口糧,俟三、四年後開成田園,其汐土力瘠不堪并征供耗餘租,隻照田園升科正供耗羨征榖二石,年可征榖五百石左右,充為屯饷,每榖一石折征番銀一元,統計年可得番銀一千三百元,仿照福将軍原議,屯丁一名年給番銀八元,可以添設屯丁一百六十五名,使緩急可備調遣也。
又查未入版圖之先,原有彰屬之阿裡史、烏牛欄、阿束、羅東溪等社番移住西勢一帶,近有千丁,人頗精壯,鳥槍弓箭亦甚娴熟,堪以募作屯丁。
該社通事潘大宇,衆番悅服,為人公允,堪以挑作屯弁。
經将丈量四至,繪具圖說,議定征租領饷章程,挑募弁丁花名造冊牒府轉司詳院,批由該管道府議覆。
嗣鎮道覆以該處究屬流番,并非土著番黎,止應設立通土管束,未便設立屯丁。
其羅東、馬賽等社及沿山各處田園,應饬照例升科。
所有該廳請設屯丁之處,應毋庸議。
由此屯弁、屯丁即無舉充,而屯饷、屯租亦無撥給。
所有詳作屯地之阿裡史墾埔已歸入嘉慶十九年分升科正款造報起科,而馬賽私墾番埔五十甲續由武升鎮隆阿奏作蘭營隆恩官莊,募漳、泉墾佃管收額課,按給社番口糧,并資恤戍兵藥餌之需。
其湯圍墾地旋被湯水泡傷禾苗,不能援照田六、園四之例升科納賦,而深溝尤低窪之地,被水沖失,所有餘地,附入新興莊黃姓結下,同湯圍白石山腳諸瘠地詳奉奏準豁免餘租,每甲隻征供榖二石,歸入正款内下則額征。
至礁溪、施八坑兩處,現皆分設隘寮,地歸隘佃墾耕,租由隘丁首自收自發,以作隘糧、器械、鉛藥之資,亦已奏請得旨準歸該隘丁首等相安收管,不必官為經理,以免糾纏繁費。
此屯議之所以不果行也。
又巡檢衙門年支給役食銀七十兩零六分。
額設皂隸二名、弓役十八名、民壯四名,每名年支給工食銀二兩九錢一分九錢一毫六綜六忽六微。
以上俸廉、祭品、役食,年共額支銀一千四百八十九兩零六分。
坐支武職弁兵廉俸饷幹項下:噶瑪蘭營都司一員,年支俸薪、廉幹共銀四百四十九兩三錢九分四厘。
守備一員,年支俸薪、廉幹共銀三百三十八兩七錢零五厘六毫。
千總二員,每員年支俸薪、廉幹銀一百九十二兩,共銀三百八十四兩。
把總二員、每員年支俸薪廉幹銀一百五十兩共銀三百兩。
經制外委四員,每員年支養廉銀一十八兩共銀七十二兩。
戰兵四百六十二名,每名年支饷銀一十八兩,共銀八千三百一十六兩。
守兵二百四十名,每名年支饷銀一十二兩,共銀二千八百八十兩。
湊給加饷,每兵年給加饷銀四兩八錢,就戰兵中扣起外委四員,共六百九十八名,除将鹽課二千一百零二兩一錢盡數劃給外,年尚應湊給銀一千二百兩。
碾放月米,每名月給米三鬥,七百零二名共額米二千五百七十二石二鬥,合碾谷五千零五十四石四鬥。
變解眷榖,每名年給榖二石四鬥,七百零二名共額谷一千六百八十四石八鬥;每石變價銀六錢,年共解給銀一千零十兩八錢八分。
盤費、車價、運殖、紅白賞等項,年約需銀一千兩。
以上俸饷、廉幹及備費,年共額支銀一萬四千九百八十八兩三錢九分九厘六毫,又榖六千七百三十九石二鬥。
總計文武衙門員弁兵役及祭品,年應額支銀一萬六千四百七十七兩四錢五分九厘六毫,以一四伸番銀計二萬三千零六十八元三角四瓣三周四尖四厘,又榖六千七百三十九石二鬥。
屯田志 查台灣北路番社,自乾隆五十二年福将軍康安請照四川屯番例設立屯舟、屯丁,因以界外無礙荒埔,充為屯饷屯租,饷取諸田,租給諸園,當日皆歸番經理。
迨嘉慶二十一年,将饷改歸官征給,租仍分配番丁自收。
此皆前修台灣府志所未及詳,而為淡水、彰化現所奉行者也。
噶瑪蘭歸附之初,梁少詹上國亦請行屯田議者,以該處田園由民出資本先經墾熟,與未墾荒埔分限續開諸地,既供耗攸關,官既不便于設屯,而各社另有東、西勢各加留餘埔為三十六社化番生計,又不便以其口糧劃充屯饷。
惟嘉慶二十年二月間,翟通判淦曾請将東勢阿裡史等社在羅東一帶番社之旁有開透埔地一百餘甲免其升科,仍照蘭租章程每甲四石之式,年可得租榖二百石以上。
又查勘得西勢礁坑、湯溝等處,自二圍至四圍一帶,山林間有生番出沒,耕樵不能安業,應添隘寮十處,每隘挑募丁壯自八名至十二名不等,就沿山界邊荒埔聽各隘丁附近墾辟,以資現在口糧,俟三、四年後開成田園,其汐土力瘠不堪并征供耗餘租,隻照田園升科正供耗羨征榖二石,年可征榖五百石左右,充為屯饷,每榖一石折征番銀一元,統計年可得番銀一千三百元,仿照福将軍原議,屯丁一名年給番銀八元,可以添設屯丁一百六十五名,使緩急可備調遣也。
又查未入版圖之先,原有彰屬之阿裡史、烏牛欄、阿束、羅東溪等社番移住西勢一帶,近有千丁,人頗精壯,鳥槍弓箭亦甚娴熟,堪以募作屯丁。
該社通事潘大宇,衆番悅服,為人公允,堪以挑作屯弁。
經将丈量四至,繪具圖說,議定征租領饷章程,挑募弁丁花名造冊牒府轉司詳院,批由該管道府議覆。
嗣鎮道覆以該處究屬流番,并非土著番黎,止應設立通土管束,未便設立屯丁。
其羅東、馬賽等社及沿山各處田園,應饬照例升科。
所有該廳請設屯丁之處,應毋庸議。
由此屯弁、屯丁即無舉充,而屯饷、屯租亦無撥給。
所有詳作屯地之阿裡史墾埔已歸入嘉慶十九年分升科正款造報起科,而馬賽私墾番埔五十甲續由武升鎮隆阿奏作蘭營隆恩官莊,募漳、泉墾佃管收額課,按給社番口糧,并資恤戍兵藥餌之需。
其湯圍墾地旋被湯水泡傷禾苗,不能援照田六、園四之例升科納賦,而深溝尤低窪之地,被水沖失,所有餘地,附入新興莊黃姓結下,同湯圍白石山腳諸瘠地詳奉奏準豁免餘租,每甲隻征供榖二石,歸入正款内下則額征。
至礁溪、施八坑兩處,現皆分設隘寮,地歸隘佃墾耕,租由隘丁首自收自發,以作隘糧、器械、鉛藥之資,亦已奏請得旨準歸該隘丁首等相安收管,不必官為經理,以免糾纏繁費。
此屯議之所以不果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