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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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地段于道光二年續報升園三十二甲九分六厘零三絲,合之共墾田園一千一百一十二甲五分五厘七毫三絲。

    其未報墾者,除水沖大湖、大湖口兩處詳豁二百八十八甲外,東勢尚有荒埔一千一百三十七甲四分四厘二毫七絲。

    查定例各省報墾田地,水田以六年起科,旱田以十年起科。

    将屆起科,督撫委員覆勘有水沖沙壓及實在墾不成熟者,取結題請開除。

    此項埔地系屬辟地開荒,從前原議分限二年、三年者,乃限以二、三年開透報官勘丈征租,并未指明限以二、三年起科,經由道府詳省批準在案,并責令趕墾核定年分,随墾随報矣。

    惟是蘭民墾辟田園,以有無開引水圳灌溉為分。

    有水圳者為水田,無為旱田。

    故園猶在中等之則。

    别有一種地勢低窪、不能種植旱園花息,必須開為水田,一逢久雨,四水彙積,田禾浸淹,别莊豐稔之年,該處獨為歉歲者。

    如辛仔尾、遊結連下之埔地八十三甲,民壯圍、六結、童茂結下之埔地一百甲,既經請減餘租,隻征供耗矣。

    又有湯水泡傷,如湯圍、楊茂結下之田十七甲八分零,林族結下之田三甲七分零,及地方瘠薄,如白石山腳隘丁吳晏結下之田十六甲,新興莊黃添結下之田六十九甲,此等與大湖及近山傍溪諸硗瘠地皆已詳準報部,得裁減其餘租矣。

     餘租一款,惟噶瑪蘭有之。

    查台地向有升科章程,田園隻征正供、耗羨,若征别款饷銀租賦者,從無并征正供。

    茲蘭屬于供耗外,獨增餘粗一款,猶之各處雜征,原不與供、耗核計考成也。

    然餘租實為力裁業戶籌備經費起見,故于每甲田園租中,先劃完耗,以其所餘者拟為租名色,即仿淡水屯租例,每石折收番銀一元,奉文照議在案。

    今以現行同安下沙則而計之,田一甲征谷六石,即劃完供榖一石七鬥五升八合四勺七抄二撮、耗榖一鬥七升五合八勺四抄七撮外,計餘租四石零六升五合六勺八抄一撮;園一甲征谷四石,即劃完供榖一石七鬥一升六合六勺一抄一撮、耗榖一鬥七升一合六勺六抄一撮外,計餘租二石一鬥一升一合一勺二抄八撮,較之創始原議,田凡減耗榖六升八合三勺八抄三撮,園凡減供榖二勺減毫谷六分六合七勺五抄九撮,統歸入餘租以副經費。

    蓋台地每正供一石,止加耗羨一鬥,噶瑪蘭從前多征洪、耗即少征餘租。

    今自道光七年改則,而餘租更寬裕矣。

    然嘉慶二十三年間未奉部文,亦嘗有由府詳請不征餘租者,司中駁以核與原奏田六、園四之數減少,斷難遽準,是一并裁減不可也。

    嗣又有議及此節,謂隻就各供耗減額,請免歸入餘租而裁之者。

    易曰:「損上益下,民悅無疆」,如果闾閻稱便,朝廷原不在區區升鬥,必欲其額外加增,要當無绌于經費而後為盡善耳。

     蘭屬經費、正供榖碾放戍兵月米,變解眷榖,耗羨征收本色,備貯倉儲。

    近因備貯已足二萬石之額,道光五年升通判呂志恒因新添營制案内缺月支饷,詳準将供耗盈餘榖石照餘租銀每石一元就廳變價,湊給兵饷,其眷谷則因商船未通,難以配運。

    自嘉慶十八年通判翟淦詳準将榖一石變紋銀六錢,每年眷榖二石四鬥得領紋銀一兩四錢四分,較之汀、泉各營隻折給八九錢、一兩者尤為優厚。

    其銀由廳解存府庫,即劃解司庫以轉給。

    此皆取之供耗者。

    此外文武官弁俸廉、饷幹、役食、祭品及湊給戍兵加饷、車價、盤費、扶柩、運殖各紅白事,胥取給于餘租,照例支發。

    惟營兵盤費、運殖照内地再加三成。

    至加饷一款,因取之鹽課不敷,故複以餘租之銀湊給也。

    合将一切支發,開列于後。

     坐支文員俸廉及祭品,役食項下: 噶瑪蘭通判一員:歲得俸薪銀六十兩,歲得養廉銀五百兩。

    又通判衙門年給役食銀三百五十一兩八錢。

    内額設門子二名、皂隸十二名、馬快八名、轎傘扇夫七名,禁卒二名、民壯十二名,年給工食銀五兩九錢五分六厘八毫六絲二忽七微。

    添設計鬥及四名、庫子四名,每名年給工食銀六兩,逢閏各加五錢。

    額設鋪司五名,添設鋪兵(即遞夫)三十二名,每名年給工食銀六兩、火炬銀四錢八分,年供銀二百四十八兩八錢八分。

    社稷神祇壇年支祭品銀二十兩。

    頭圍縣丞一員,歲支俸薪銀四十兩,歲支養廉銀四十兩,又縣丞衙門年支給役食銀八十六兩八錢。

    内額設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民壯八名,每名年支給工食銀六兩二錢。

    羅東巡檢一員,年支俸薪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年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