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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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法志

    蠲政志

    鹽法志

    噶瑪蘭鹽每年行水引七千石,由台灣府濑北場歸廳買運,至本處營銷,每石征番銀三錢三分,共征銀二千三百一十兩,九一折紋銀二千一百二兩一錢,内除曬價銀八百四十兩,折紋銀七百六十四兩,就課本支銷外,年實盈餘鹽紋銀一千三百三十七兩七分。

    附考

    嘉慶庚午年以前,内地興化、惠安捕魚小船,每當春夏之交,遭風收泊蘭港,将鹽散賣,觔錢七、八文,間有收買居奇,至秋冬船回賣至二、三十錢者;居民亦相安為常。自壬申設官後,各船既有透漏之虞,而蘭中又無可為埕墳之地。初議仿照汀州營銷廣潮鹽引,招募雞籠小船,換給府照,就于莆田、惠安近探視買撥,以資民食。而不即議及府場者,以府船運至淡水,須趁南風,而由淡入蘭,又須别趁西北風,一年隻可往來一次,其中又經大雞籠、保澳、泖鼻、三貂各海口,暗礁鱗列,非募熟沙汕之舵工不能駕駛。兼蘭地又無田貨可裝,則腳費不免增昂,而鹽價恐複騰貴。故初入奏之時,此條另請酌議。嗣因司道議以台郡蘭廳究在一脈境界,緩急可以計日而至。況且台場配運,方可稽查内地私鹽。于是請準仍行台鹽,歸廳辦理。自十八年癸酉三月為始,一切府場運鹽,雇船駁載、沿途緝堵,均由廳員遣人經視。其府澎船到淡水、滬尾自願赴蘭者再加運腳,否則設館轉駁抵蘭廳從其便。其議年銷七千石者,因蘭疆初開時人丁五萬四千餘口,以一口日食鹽三錢而論,年應鹽六觔十二兩,五萬四千餘口年應食鹽三千六百餘石,加以腌曬各項,合應銷鹽七千石。并議及每觔賣價錢十六文,始于課本無虧。所征盈餘額銀,即由廳撥給蘭兵加饷,按年造報奏銷。

    蠲政志

    蠲免

    緩征

    蠲免

    嘉慶十六年九月,水沖田園,由委辦知府楊廷理勘報,奉文豁免正供榖六十九石零三升八合四勺四抄,耗費羨谷九石六鬥零九合九勺七抄,餘租折番銀一百零九元八角二瓣二周六尖三厘。又因西勢辛仔罕尾等處佃戶逃亡,奉旨準借給帑項築造堤堰(嗣因該結首自願鸠資築造,毋庸動款)。

    嘉慶十七年六月,水沖田園,由新設通判翟淦勘報,奉豁正供榖三十九石五鬥七升五合八勺零九撮,耗羨谷五石四鬥九升六合六勺二抄一撮,餘租番銀六十二元四角六瓣一周六尖三厘。

    嘉慶二十年八月,水沖田園,由通判翟淦勘報奉豁新舊三案正供榖二百一十九石四鬥九升四合零五抄一撮,耗羨榖三十石四鬥八升四合零七抄六撮,餘租番銀四百二十六元三角零八周二尖九厘一毫。

    嘉慶二十三年,欽奉恩旨,豁免二十二年分民欠未完正供榖六百四十一石三鬥一升三合七勺四抄一撮,耗羨谷八十九石一升八合零八抄一撮,餘租番銀一千六百四十八元六角二瓣二周五尖四厘六毫。又豁免二十三年分民欠未完正供榖一千五百五十三石六鬥二升九合三勺六抄三撮,耗羨榖二百一十五石七鬥一升八合零二抄四撮,餘租番銀四千四百零六元一角八瓣七周九尖六厘七毫。

    是年七月,水沖田園,由通判高大镛勘報,續又奉豁正供榖二百一十石二鬥零三合二勺,耗羨榖二十九石八鬥八升七合七勺,餘租番銀三百五十四元五角八瓣五周零七厘。

    嘉慶二十五年八月,水沖田園,由護通判範邦幹勘報,奉豁正供榖二百三十五石一鬥一升五合三勺九抄,耗羨榖三十二石六鬥五升二合三勺四抄,餘租番銀三百八十九元六角一瓣二周五尖三厘。

    道光六年九月,水沖田園,經由署通判烏竹芳勘詳請豁在案,計正供榖三百六十五石零七升四合二勺四抄八撮,(下有缺文)。

    緩征

    嘉慶十六年九月,水淹田畝,由委員楊廷理勘詳,至次年帶征供榖一百六十三石三鬥零四合一勺九抄,耗羨榖二十二石六鬥八升零九勺三抄,餘租番銀三百七十一元二角一瓣七周四尖八厘。

    嘉慶十七年六月,沙壓田園,由委員楊廷理勘詳,奉準緩至次年帶征供榖五十六石九鬥零九合六勺六抄二撮,耗羨谷七石九鬥零四合五抄六撮,餘租番銀一百二十二元零四周五尖八厘二毫。

    嘉慶二十年八月,沙壓田園,由通判翟淦勘詳,奉準緩征供榖四百六十八石五鬥七升九合八勺七抄八撮,耗羨谷六十五石零七升八合五勺七抄九撮,餘租番銀九百五十九元零七瓣零七尖九厘一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