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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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志
田賦志
屯田志
戶口志
嘉慶十五年四月開疆,編查蘭屬三籍戶口,有漳人四萬五千餘丁、泉人二百五十餘丁、粵人一百四十餘丁,開墾田園二千四百四十三甲零,承糧報部外,尚有熟番五社九百九十餘口、歸化生番三十三社四千五百五十餘口,另為編審。
維時未奉保甲,兼之墾荒未透,各花戶年無定額。
統計自十五至十八年,煙戶一萬四千四百五十二名,人丁四萬二千九百零四口,當經查報在案。
至十八年編查保甲,十九年台道糜奇瑜到此抽查,于是花戶人丁,歲有編報矣。
今自十九年饬送确數為始。
嘉慶十九年編審:戶六千零一十一名,口六萬二千二百四十三丁。
嘉慶二十年編審:戶如前,口六萬二千九百六十七丁。
嘉慶二十一年編審:戶六千一百七十七名,口六萬五千四百八十九丁。
嘉慶二十二年編審:戶六千二百八十九名,口六萬六千六百零二丁。
嘉慶二十三年編審:戶六千三百九十八名,口六萬八千一百五十四丁。
嘉慶二十四年編審:戶六千五百零二名,口六萬九千七百六十三丁。
嘉慶二十五年編審:戶六千六百一十七名,口七萬零三百二十五丁。
道光元年編審:戶六千六百二十六名,口七萬零九百二十丁。
道光二年編審:戶如前,口七萬二千九百一十二丁。
道光三年編審:戶如前,口七萬四千四百二十四丁。
道光四年編審:戶六千六百九十一名,口七萬四千七百三十一丁。
道光五年編審:戶六千七百三十九名,口七萬五千零八十七丁。
道光六年編審:戶六千八百三十名,口七萬五千四百七十八丁。
道光七年編審:戶如前,口七萬六千三百五十丁。
道光八年編審:戶如前,口七萬六千二百五十丁。
道光九年編審:戶如前,口七萬八千零八十二丁。
道光十年編審:戶如前,口七萬八千八百七十一丁。
以後尚未編審。
田賦志 噶瑪蘭自國朝嘉慶十五年入版圖,蘭屬東、西勢民墾丈升報部田二千一百四十三甲八分五厘四毫八絲五忽、園三百甲零一厘三毫五絲二忽(台灣地畝,自雍正九年奏定,每田園一甲,折實一畝,不計零數)。
按甲定租,田征六石,園征四石。
初議于六石、四石内照淡水屬例分征供耗外,作為餘租,共應征額租一萬四千零六十三石一鬥八升三合二勺四抄。
又于嘉慶十八年,西勢續墾報升,田一千零七十六甲五分六厘三毫二絲六忽、園二百九十八甲四分六厘八毫二絲四忽;十九年再報升,田一百二十一甲四分五厘八毫九絲、圍三百六十九甲七分六厘三毫一絲一忽;二十一年再報升,田一十一甲七分六厘九毫三絲六忽、園一十七甲八分二厘零七絲二忽;東勢續墾報升,田五百三十五甲三分二厘七毫四絲六忽、園二百九十甲零九分八厘二毫七;二十二年再報升,田四百一十三甲二分七厘四毫零一忽、園一百三十甲零九分九厘五毫五絲三忽;道光二年,奇武荖莊又報升,園三十二甲八分五厘零七忽二微。
以上東勢合原墾報部新舊田四千三百零二甲二分四厘七毫八絲五忽、園一千四百四十甲零九分九厘三毫八絲九忽二微,共應征田園供耗餘租三萬一千五百七十七石零六升二合六勺六抄八撮。
内除勘報準豁嘉慶十六、十七、二十及二十三、二十五等年被水沖失及沙壓深重不能墾複田二百一十八甲四分四厘五毫一絲六忽、園二百二十九甲六分六厘八毫三絲七忽,計豁除沖田園供耗餘租二千二百二十九石三鬥四升四合四勺四抄。
又除報準扣豁嘉慶十八年建蓋城垣、文武衙署、兵房、倉庫、監獄等項地基、取用民人升科田一十甲零五分八厘九毫九絲二忽園一甲六分三厘五毫二絲,共豁除無着供耗餘租七十石零八升三勺二抄外,現自道光九年通計額田四千零七十三甲二分一厘二毫七絲七忽(内有嘉慶二十三年詳準湯圍等莊瘠田止征供耗免納餘租田九十五甲九分三厘九毫七絲三忽)。
園一千二百零九甲五分九厘零三絲二忽二微(内有嘉慶二十三年詳準湯圍等莊瘠園二十六甲三分零六毫八絲六忽免微餘租),經道光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奉到部覆準改照通台仿同安下沙則例(田每甲征正供榖一石七鬥五升八合四勺七抄二撮、耗羨谷一鬥七升五合八勺四抄七撮、
維時未奉保甲,兼之墾荒未透,各花戶年無定額。
統計自十五至十八年,煙戶一萬四千四百五十二名,人丁四萬二千九百零四口,當經查報在案。
至十八年編查保甲,十九年台道糜奇瑜到此抽查,于是花戶人丁,歲有編報矣。
今自十九年饬送确數為始。
嘉慶十九年編審:戶六千零一十一名,口六萬二千二百四十三丁。
嘉慶二十年編審:戶如前,口六萬二千九百六十七丁。
嘉慶二十一年編審:戶六千一百七十七名,口六萬五千四百八十九丁。
嘉慶二十二年編審:戶六千二百八十九名,口六萬六千六百零二丁。
嘉慶二十三年編審:戶六千三百九十八名,口六萬八千一百五十四丁。
嘉慶二十四年編審:戶六千五百零二名,口六萬九千七百六十三丁。
嘉慶二十五年編審:戶六千六百一十七名,口七萬零三百二十五丁。
道光元年編審:戶六千六百二十六名,口七萬零九百二十丁。
道光二年編審:戶如前,口七萬二千九百一十二丁。
道光三年編審:戶如前,口七萬四千四百二十四丁。
道光四年編審:戶六千六百九十一名,口七萬四千七百三十一丁。
道光五年編審:戶六千七百三十九名,口七萬五千零八十七丁。
道光六年編審:戶六千八百三十名,口七萬五千四百七十八丁。
道光七年編審:戶如前,口七萬六千三百五十丁。
道光八年編審:戶如前,口七萬六千二百五十丁。
道光九年編審:戶如前,口七萬八千零八十二丁。
道光十年編審:戶如前,口七萬八千八百七十一丁。
以後尚未編審。
田賦志 噶瑪蘭自國朝嘉慶十五年入版圖,蘭屬東、西勢民墾丈升報部田二千一百四十三甲八分五厘四毫八絲五忽、園三百甲零一厘三毫五絲二忽(台灣地畝,自雍正九年奏定,每田園一甲,折實一畝,不計零數)。
按甲定租,田征六石,園征四石。
初議于六石、四石内照淡水屬例分征供耗外,作為餘租,共應征額租一萬四千零六十三石一鬥八升三合二勺四抄。
又于嘉慶十八年,西勢續墾報升,田一千零七十六甲五分六厘三毫二絲六忽、園二百九十八甲四分六厘八毫二絲四忽;十九年再報升,田一百二十一甲四分五厘八毫九絲、圍三百六十九甲七分六厘三毫一絲一忽;二十一年再報升,田一十一甲七分六厘九毫三絲六忽、園一十七甲八分二厘零七絲二忽;東勢續墾報升,田五百三十五甲三分二厘七毫四絲六忽、園二百九十甲零九分八厘二毫七;二十二年再報升,田四百一十三甲二分七厘四毫零一忽、園一百三十甲零九分九厘五毫五絲三忽;道光二年,奇武荖莊又報升,園三十二甲八分五厘零七忽二微。
以上東勢合原墾報部新舊田四千三百零二甲二分四厘七毫八絲五忽、園一千四百四十甲零九分九厘三毫八絲九忽二微,共應征田園供耗餘租三萬一千五百七十七石零六升二合六勺六抄八撮。
内除勘報準豁嘉慶十六、十七、二十及二十三、二十五等年被水沖失及沙壓深重不能墾複田二百一十八甲四分四厘五毫一絲六忽、園二百二十九甲六分六厘八毫三絲七忽,計豁除沖田園供耗餘租二千二百二十九石三鬥四升四合四勺四抄。
又除報準扣豁嘉慶十八年建蓋城垣、文武衙署、兵房、倉庫、監獄等項地基、取用民人升科田一十甲零五分八厘九毫九絲二忽園一甲六分三厘五毫二絲,共豁除無着供耗餘租七十石零八升三勺二抄外,現自道光九年通計額田四千零七十三甲二分一厘二毫七絲七忽(内有嘉慶二十三年詳準湯圍等莊瘠田止征供耗免納餘租田九十五甲九分三厘九毫七絲三忽)。
園一千二百零九甲五分九厘零三絲二忽二微(内有嘉慶二十三年詳準湯圍等莊瘠園二十六甲三分零六毫八絲六忽免微餘租),經道光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奉到部覆準改照通台仿同安下沙則例(田每甲征正供榖一石七鬥五升八合四勺七抄二撮、耗羨谷一鬥七升五合八勺四抄七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