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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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本部堂。
準此,詳閱各情,深佩貴國政府敦信修睦,益固邦交之意。
而貴中将謹承上命,情意殷勤,務泯猜嫌,以敦和好;聞之亦甚欣洽。
因思貴國與中國立約未久,方期兩國和好,可與天壤無窮。
乃此舉并未商由總理衙門移知本部堂作何辦理,徑命貴中将統師赴中國所屬邦土、本部堂所管地方用兵,蓋由輕動浮言,誤會生番非中國所管之謠,遂緻貴國政府與貴中将近日所為,事事與萬國公法修好條約違背,宜中外輿論皆不為然也。
除既載本部堂前次照會外,合再将本部堂确查證據,及貴國此舉不合萬國公法暨修好條約,為貴中将更告之。
查琅■〈王喬〉番社人物,地方确歸中國轄屬,證據曆曆分明,可核者三:南路琅■〈王喬〉十八社向歸鳳山縣管轄,每年征完番饷銀二十兩有奇,載在台灣府志,此證據一也。
台灣設立南北路理番同知,專管番務,每年由各該同知入内山犒賞生番鹽、布等物,此證據二也。
柴城又名福安街,建有我朝福公康安碑廟,此證據三也。
證據确鑿,曆來已久,特以禮記不易其俗、不易其宜,故向來中國不全繩以律法而已。
查兩國修好規條第三條雲:『兩國禁令政事各有異同,其政事應聽己國自主,彼此均不得代謀幹預』。
查台灣生番久屬中國,其不全繩以律法者,即政事禁令各有異同之一端也。
按約,應聽中國自主,貴國不得幹預代謀;況兩國所屬邦土不可稍有侵越,第一條顯有明文,尤宜共笃守。
又,第十四條載:『日本人在中國指定口岸、又附近洋面,不準與不和之國互相争鬥』。
夫附近中國洋面與不和之國,尚不準争鬥,況為我疆土之内隸屬之人?今貴中将在琅■〈王喬〉、柴城一帶,于我設立隘藔之疆土,竟行登岸紮營;于我納稅食糧之番民,竟行接杖争鬥,與條約各款種種不合。
設令他國效貴國之所為,于貴國屬地屬民,并不先行商準,遽爾命将興兵,據其地、誅其人,貴國其能任聽所為而不問乎?貴中将反己以思,必有爽然自失者。
據台灣鎮道禀稱:『貴中将理事官福島九成,俱言上年使臣到京,曾對總理衙門說過,以生番非中國所管及此舉早經商明,故爾前來。
查:中國自來與各國立約,俱欽差全權大臣各遵所奉谕旨,訂定立約;并特條申明,兩國全權大臣先行畫押蓋印,俟兩國禦筆批準後,刊刻通行。
今貴中将及理事官所雲上年使臣向總理衙門說過等語,是否遵照中國律法立約?抑将商明之事,或蓋關防于公函、或兩國互相換照會,以為憑據?本部堂未接準總理衙門移知;貴中将奉命遠來,定悉詳細,當時立有憑約,請将彼此原議文約抄示,本部堂自當聽貴中将照約辦理。
如當時未立有憑約,應請貴中将撤兵回國,不得于中國所屬邦土地方久駐兵旅,以符條約。
竊思貴國政府祗因生番殺害難民兩案,故命将統兵,深入番地,殛其兇首,使無再蹈前轍。
查我屬國中山國被戕遭風難民一案,仍由本部堂自行嚴檄該地方官辦理,無庸貴國幹預。
其貴國備中州難民利八等四名,但祗被搶
準此,詳閱各情,深佩貴國政府敦信修睦,益固邦交之意。
而貴中将謹承上命,情意殷勤,務泯猜嫌,以敦和好;聞之亦甚欣洽。
因思貴國與中國立約未久,方期兩國和好,可與天壤無窮。
乃此舉并未商由總理衙門移知本部堂作何辦理,徑命貴中将統師赴中國所屬邦土、本部堂所管地方用兵,蓋由輕動浮言,誤會生番非中國所管之謠,遂緻貴國政府與貴中将近日所為,事事與萬國公法修好條約違背,宜中外輿論皆不為然也。
除既載本部堂前次照會外,合再将本部堂确查證據,及貴國此舉不合萬國公法暨修好條約,為貴中将更告之。
查琅■〈王喬〉番社人物,地方确歸中國轄屬,證據曆曆分明,可核者三:南路琅■〈王喬〉十八社向歸鳳山縣管轄,每年征完番饷銀二十兩有奇,載在台灣府志,此證據一也。
台灣設立南北路理番同知,專管番務,每年由各該同知入内山犒賞生番鹽、布等物,此證據二也。
柴城又名福安街,建有我朝福公康安碑廟,此證據三也。
證據确鑿,曆來已久,特以禮記不易其俗、不易其宜,故向來中國不全繩以律法而已。
查兩國修好規條第三條雲:『兩國禁令政事各有異同,其政事應聽己國自主,彼此均不得代謀幹預』。
查台灣生番久屬中國,其不全繩以律法者,即政事禁令各有異同之一端也。
按約,應聽中國自主,貴國不得幹預代謀;況兩國所屬邦土不可稍有侵越,第一條顯有明文,尤宜共笃守。
又,第十四條載:『日本人在中國指定口岸、又附近洋面,不準與不和之國互相争鬥』。
夫附近中國洋面與不和之國,尚不準争鬥,況為我疆土之内隸屬之人?今貴中将在琅■〈王喬〉、柴城一帶,于我設立隘藔之疆土,竟行登岸紮營;于我納稅食糧之番民,竟行接杖争鬥,與條約各款種種不合。
設令他國效貴國之所為,于貴國屬地屬民,并不先行商準,遽爾命将興兵,據其地、誅其人,貴國其能任聽所為而不問乎?貴中将反己以思,必有爽然自失者。
據台灣鎮道禀稱:『貴中将理事官福島九成,俱言上年使臣到京,曾對總理衙門說過,以生番非中國所管及此舉早經商明,故爾前來。
查:中國自來與各國立約,俱欽差全權大臣各遵所奉谕旨,訂定立約;并特條申明,兩國全權大臣先行畫押蓋印,俟兩國禦筆批準後,刊刻通行。
今貴中将及理事官所雲上年使臣向總理衙門說過等語,是否遵照中國律法立約?抑将商明之事,或蓋關防于公函、或兩國互相換照會,以為憑據?本部堂未接準總理衙門移知;貴中将奉命遠來,定悉詳細,當時立有憑約,請将彼此原議文約抄示,本部堂自當聽貴中将照約辦理。
如當時未立有憑約,應請貴中将撤兵回國,不得于中國所屬邦土地方久駐兵旅,以符條約。
竊思貴國政府祗因生番殺害難民兩案,故命将統兵,深入番地,殛其兇首,使無再蹈前轍。
查我屬國中山國被戕遭風難民一案,仍由本部堂自行嚴檄該地方官辦理,無庸貴國幹預。
其貴國備中州難民利八等四名,但祗被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