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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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碣 福公碑,在車城莊,縣西十五裡福德廟内。

    欽差大學士公中堂将軍嘉勇公福、參贊大臣超勇公海、參贊大臣四川成都将軍鄂,剿捕林爽文、莊大田追兵到此勒石。

    碑曰:天以大清,克肖其德。

    聖聖承承,四方為式;罔有海隅,鹹歸皇極。

    蠢爾爽文,創首違則;麼麼大田,嗣殘緻力。

    帝念臣民,中心怛恻;簡命将軍,掃除宜亟。

    群匪膽寒,琅峤閃匿;匠請大兵,剛臨滅熄。

    瞻仰神威,石碑銘刻;旌獎鴻恩,沾優外域。

    長樂升平,于千萬億。

    乾隆五十三年二月,榖旦。

     巡撫福福建丁公日昌,禁「自盡圖賴」碑,在西門城限。

     照得自盡人命,律無抵法;而小民愚蠢。

    動辄輕生。

    其親屬聽人挑唆,無不砌詞混控,牽涉多人;意在求财,兼圖洩忿。

    本部院莅閩以來,查該各屬命案,此等居多。

    而地方官不詳加勘審,任憑屍親羅織多人,辄即差拘到案;鄉曲小康之戶,一經蔓引枝牽,若不蕩産傾家,亦必瘐斃囹圄而後已。

    公祖耶?父台耶?祖父之待子孫,果如是耶? 除嚴饬各府、廳、州、縣,如此後有将自盡命案濫行差拘良民,以緻無辜受累者,立即分别嚴參外,合行剀切曉谕。

    為此,示谕所屬軍、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人命至重,既死不可複生;公論難誣,千虛難逃一實。

    況父子、兄弟、夫婦,皆人道之大倫,死而因以為利,是雖腼然人面,實則禽獸不如。

    本部院現經嚴加通饬,凡自盡命案,均限一月審結。

    倘有聳令自盡、誣告圖賴等情,即嚴究主使棍徒,一并從重治罪。

    則爾等縱或自拚一死,總不能贻害他人;且親屬雖欲逞刁,一經審出實情,不過自取咎戾,亦無人肯與賄和。

    是不但死者枉送性命,不值一錢;即生者因此,又犯刑章,更屬無益有損。

    本欲害人,适以自害,徒為仇人所快,複何利之可圖?何忿之能洩乎?試為反複籌思,與其枉死無償,聽他人之入室;曷若餘生自愛,冀飽暖于将來?且本部院業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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