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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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 光緒十二年四月十四日,知縣武頌揚以恒屬草昧初開,民、番雜處,目不識丁,蒙憲設立義塾十餘處。

    十餘年來,亦有習作詩文者,近日大有起色。

    第海濱愚民,祗知書之不可不讀,而讀書之所以取科名、緻仕宦,出而為國為民者,不知也。

    蓋以生長蠻荒,不見不聞,故漠然無所動于中,而不知發憤以自勉;若示以功名,其有不聞風興起者乎』等因,通禀請奏科、歲試,各設學額四名。

    奉總督閩浙部堂楊批:『查恒春設縣已久,自應酌定學額,以勵多士,而振文風。

    仰福建布政司核議,詳覆察辦;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又奉爵撫憲劉批:『仰台灣道移會福建藩司核議,具詳察奪辦理。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由道粘抄原禀,移司查照核。

    議得光緒三年,前撫憲丁奏台灣歲試,酌取番童一名,歸入府學,以資觀感一片;經部議,請援照郴州猺童取進成案。

    嗣後歲、科考試,準其另編字号,于正額外,量取一名,不必作為定額。

    如應試人少,文理平常,任缺毋濫等因,奏準在案。

    又查增續科場條例内載:『廣西灌陽縣請增猺童學額案内,部議應試人數,在十人以上,酌取一名,二十名以上,酌取二名;是取進學額之,應試人數多寡為定。

    台灣歲試,自前撫憲丁奏準,酌取番童一名之後,恒春縣塾童曾否應試?現在可應童試者共有若幹人?縣禀内未據聲明。

    除呈覆督爵撫憲并移台灣道查照外,劄府饬縣查覆等因,在案。

     光緒十五年八月十四日,知縣呂兆璜奉台南府行奉宮保爵撫憲劉批:『本府詳繳該縣廪生盧夢箕等佥禀恒春請定學額,每屆取進三名。

    原禀由奉批:『仰即速催查複核辦。

    繳!禀存』等因,由府劄縣。

    『遵查此案前縣武令頌揚請定學額四名,目前尚未設額,暫附鳳山縣學考試。

    禀奉督撫憲批司查案仿照廣西猺童,以應試人數多寡為定,每十名酌取一名;行府饬縣,确切查明,詳複核辦等因在卷。

    茲蒙前因,遵即傳知土客各義塾生童,來縣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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